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市长:魏树旺2018年3月2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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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市长:魏树旺2018年3月2日).pdf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 遵义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4月2日起施行。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 遵义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4月2日起施行。

DB35/T 1830-2019 废弃矿区植被恢复技术规范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 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本规定 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遵义市城市规划区、辖区内各县(市)人民政 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各镇(乡)参照执行。 第三条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1980国家大地 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并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规划用地面积; (三) 容积率;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标准》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规划用地面积; (三) 容积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绿地率; (七)停车泊位; (八)主要出入口; (九)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十)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十一)其他城市规划要求。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 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 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第七条编制详细规划,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按本规定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 称《附表二》)控制。 城市中心地段、轨道车站周边等特殊区域的容积率、建筑密 度确需突破《附表二》指标的,应当专题论证。 第八条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社会 福利、军事设施、工业、物流仓储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 按相关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 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2,或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

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 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无法整合的, 应当用于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停车设施、公共服务等公益 性建设项目,禁止用于经营性项目。 第十条建设用地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 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可在《附表二》基础 上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60%

第一节建筑甘照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总 平面布置应当进行目照分析,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 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 日照标准; (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 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 日照标准;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 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 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要求:活动场地应当满

足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以外。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以及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在 建筑设计中宜朝南向布置。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日照、消防、卫生、环保、绿 化、安全、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耳不得 小于本规定确定的最小间距值。 第十三条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7米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 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3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7米、小于或等于54米的居住建 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5米;面宽 大于5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8米;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54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居住 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8米; 面宽大于5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21米;山墙面半间距为 10米。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间距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主采光 面半间距为建筑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 间距为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50米的公共建

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2米;面宽大于50 米的,半间距为建筑计算高度的0.5倍。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公共 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 50米的,半间距为建筑计算高度的0.5倍。山墙面半间距为10 米;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在符合 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 亍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五)医院、学校等建筑间距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于五条工业建筑、物流仓储等建筑间距,按照相关技术 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特殊布局情况下,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错位布置时,建筑间距为山墙面半间距之和; (二)建筑相对布置时,建筑间距为各自半间距之和 (三)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高度 确定。若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 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及消防等相关规范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距离在满足消防规定的前提 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下缘与建筑 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二)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下缘与建筑的距离不得 小于挡墙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挡墙的间距计算 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挡墙退台时,可以分 阶计算。 第三节建(构)筑物退让 第十八条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 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城市绿地、电力、通讯保护区及 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本章规定。 第于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退让距离不小于 相邻面半间距;建设用地红线外有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 距的规定。 第二十条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其退让道

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十一条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 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十一条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 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十二条新建公共场馆、大型商场、学校、医院等有大 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主要出入口后退规 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向 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 (二)国道不少于20米; (三)省道不少于15米; (四)县道不少于10米; (五)乡道不少于5米。 第二十四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除铁路管护必需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 护距离:高速铁路不小于50米;十线铁路不小于30米;支线 及专用铁路不小于15米。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突破该保护

距离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沿隧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的外墙与隧道外边线距离应不少于50米。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退让公园绿 地、广场用地、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 范围的最小距离应在半间距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七条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 的地下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并且不得小于3米;沿城市道路布置时,还应按地上建筑临城 币道路最低值要求进行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构)筑物邻河道的,其退让城市蓝线距离 应当符合蓝线规划要求,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 执行。蓝线规划未覆盖区域退让河道防洪治导线距离不得小于10 米。 第二十九条建(构)筑退让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 公园、凤景林地等不得少于20米,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条在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的,应符合 《遵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建(构)筑物退让黄线距离,应符合市政设施 各项专业规划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其中建筑与架空电力 线的水平距离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已有高压走廊下方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第三十三条靠近机场、通讯、微波、气象、军事设施等周

的25%,并宜设计成升放式绿地: (二)商业广场、交通集散广场等绿化应当选择具有地方特 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当小于产场总面积的10%: (三)社区广场的用地面积不应当小于800平方米,服务半 径不宜大于500米。 第三十八条居住区绿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和面积 计算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二)居住用地或者兼容居住的用地内,应当设置集中绿地 集中绿地的面积应当不小于规划条件中规定绿地面积的30%,并 且集中绿地的面积应当不小于800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山体公园、湿地公园、郊 野公园、森林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与公园绿地共同构成完整的 绿地系统。 第四十条绿化要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活动广场、公园绿地、人行道绿化、地面停车场 等区域,应当多种植高大乔木GB/T 41455-2022 地下管线要素数据字典,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 (二)人行道沿街绿化应当充分升,不应当设置阻碍行人 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 (三)山体建筑和护坡挡墙应当实施立体绿化,新建人行天 桥、高架桥、立交桥等宜设置垂直绿化; (四)人行道、宅间小路、小游园、小广场的地面铺装应当

采用透水材料,地面停车场应当采用嵌草砖。 第四十一条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 (二)商业、商务用地绿地率不少于20%,商业兼容居住用 地不少于25%; (三)公共平台绿地率折算 公共平台绿化面积(覆土厚度大于0.9米,每块面积不得小 于100平方米)可按下表折算成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 × N 式中:F一地面绿地面积,M一平台地栽绿化面积, N一有效系数

第二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四十二条‧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原则 (一)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当符合本章节, 并同时符合目照、消防、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二)城市重要的山体、水体、公园与广场周边区域、景观 道路沿线、城市重点控制区,应当编制城市设计,通过视线、天 际线等景观分析方法合理确定建筑高度与建筑形式;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体现地方优秀传统建筑风 格与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凤貌、色彩的整 体协调:

(四)建设项目应当因地制宜的保留场地原有自然山体和绿 化植被,充分利用原有坑塘、沟渠、水面,设计适宜的景观水体。 第四十三条住宅建筑高度不应当超过100米。临城市主要 的道路、山体、水体、公园与广场等周边区域,建筑高度应当有 梯度变化。 第四十四条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 呆护单位等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高 度,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在机场空域、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 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 构)筑物时,其高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住宅建筑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大面宽不应当大于60米;多层以 下住宅建筑的最大面宽不应当大于70米 (二)临城市主要的道路、山体、水体、公园与广场周边的 主宅建筑最大面宽不应当大于45米。 第四十七条建筑升散面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之间的开散面宽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 计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临城市主要的山体、水体、公园与场周边的建筑之 间的开散面宽度不应少于用地长度的30%; (二)临城市主次十道建筑之间的开敲面宽度不应当少于沿 街用地长度的2.0%

第四于八条建筑第五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多层建筑屋顶应当采用坡屋面。高层建筑屋顶 应当采用平坡结合,并实施屋顶绿化: (二)住宅建筑屋顶不得设置户告,不得设置铁架、网架等 用于标识名称。 第四十九条街道景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城市主次十道建筑限高按下列公式计算: H ≤ 1. 5 (B+b) 公式中:H一一沿街建筑高度;B一一规划道路红线宽 b一一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注:1.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 线计算其控制高度。2.建筑物直接临接或者跨路临接广场、河道、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产场、电力线路保 护区的0.5倍宽度计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二)住建筑外立面应当简洁美观,临街住宅建筑的阳台 应当封闭,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当统一隐蔽设计: (三)建筑退界空间宜布置街道家具和高品质的绿化环境, 形成宜人的公共空间。 第五十条临山景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中重要的临山地区应当避免主要的山脊线、山峰 受到建筑物的遮挡,同时应当设置特定的视点、视角来控制山体 视廊;

(二)临山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山体保护 范围和退让距离的要求; (三)垂直于山体走向的城市道路尽端,应当留出山体视线 通廊,通廊宽度应当不小于相对道路红线宽度,并且视线通廊尽 瑞宜建设上山步道、交通集散厂场和公共停车场: (四)平行于山体走向的城市道路,其临山一侧沿城市道路每 300米应当设置一处30m宽的开敲空间,每1000米应当设置一处 50m宽的开散空间,并且开散空间的进深应当不小于地块进深。 第五十一条临水景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城市河道建筑限高计算公式: H≤ 1. 0 (0. 5B+b) 公式中:H一一沿河道建筑高度;B一一河道宽度 b一一建筑物后退河岸线距离 (二)河道宜采用自然岸线,并建设滨水生态堤岸景观: (三)沿河道的建筑应当前低后高,并且第一排建筑应当以 低层及多层为主。 第五十二条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时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 以修建花台、绿地绿禽离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 持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围墙为通透式,高度不超过1.6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团式围墙 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并应当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 美化处理

第五十六条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与城市规 划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在符合《城 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及其他国家相关规范的条件下GPS-RTK技术在电力工程送电线路测量中的应用,合理布置, 统筹安排。 第五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模应当与居住人口规 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其主要配置内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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