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5-195-2020 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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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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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 15-195-2020 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标准.pdf

图E.0.1 丨级历史建筑数字化平面图示例

图E.0.2|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立面图示例

图E.0.3 |级历史建筑数字化部面图示例

SL 395-2007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附录FI级历史建筑数字化测绘图示例

图F.0.1 Ⅱ级历史建筑数字化平面图示例

图F.0.2 Ⅱ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立面图示例

图 F.0.3 Ⅱ级历史建筑数字化部面图示例

附录GⅢ级历史建筑数学化测绘图示例

图G.0.1Ⅲ级历史建筑数字化平面图示例

Ⅲ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立面图

图G.0.3川级历史建筑数字化部面图示例

附录H历史建筑详图示例

附录H历史建筑详图示例

图H.0.1历史建筑梁架详图示例

图H.0.2历史建筑窗详图示例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 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总则 术语和缩略语. 2.1术语. ..73 基本规定, 75 历史建筑普查信息成果. ..78 历史建筑基础信息成果.. .80 历史建筑测绘信息成果... 6. 1 一般规定 .82 6.2历史建筑图像信息成果. ..82 6.3历史建筑测稿成果. ..83 6.4历史建筑三维点云数据成果. ..83 6.5历史建筑测绘图成果.. ..84 6.6历史建筑三维模型成果. ..85 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质量检查和验收 7.2质量检查要点. ..86 历史建筑数据库. ..87 8.1一般规定. ..87 8.2历史建筑要素. .87 8.3 数据库结构定义.. .87 8.4属性值代码表 87

1.0.1近年来广东省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积极运用数字化技术,积累了大量 实践经验,但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无法形成统一的成果,不利于历史建筑数字 化的有效管理。为了更好指导全省的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提高效率和质量,在 总结经验,借鉴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1.0.2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传统风貌建筑等文 化遗产的数字化成果验收和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跨专业、跨领域,因此除了遵守本标准的要求外, 尚应符合建筑制图、三维激光扫描、摄影测量等国家、行业和广东省地方现行的 有关标准的规定

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 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更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 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2.1.6“主要立面”概念参考了《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2016

条:“主要立面,是指历史建筑价值高度集中,装饰精美丰富,对整体风貌有 决定性影响的立面,通常是建筑面向城市街道以及面向庭院的立面。被确定为 核心价值要素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整体形状、材质、色彩等原状,以及各 门窗洞的位置和比例。修或局部改动,须与原状协调,并遵循可识别和可逆 原则。”

条:“主体结构指历史建筑的主体承重结构部件的位置、高度及其搭接形 式。”主要指传统砖木结构建筑的柱、梁架,现代建筑的梁、柱、承重墙、屋 架等部位。

2.1.8“平面布局”概念参考了

条:“平面布局指建筑平面的组织形式,包括室内隔墙、房间的划分,门、楼 梯、走廊、阳台、天井、庭院的位置和形式等。”

2.1.9“核心价值要素”概念参考了《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规划》(2

十五条:“凡被列为核心价值要素的,基本不得改变;除核心价值要素之外的 部分,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改造改建”,核心价值要素是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的 关键工作对象。

第4.1条的表述:“测绘技术设计的目的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保证测 绘成果(或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顾客要求,并获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因此,每个测绘项目作业前应进行技术设计。”

2018第3.1.15条。

.1.14“数字断面”概念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技术制图、图样画

历史建筑基础信息是普查信息的补充和完善,并建立动态信息管理。主要对 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 的信息内容,《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6)第十九条第二、三、四, 六、七项的信息内容,《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2018)第十六条的第二、三、四、六、七项信息内容。 测绘信息是在历史建筑基础信息的基础上,利用相关测绘技术,对历史建筑 的空间、结构、材料、构造等信息进行记录和表达,为规划管理、工程应用、宣 传教育提供基本的图像、测绘图、三维模型等信息。主要对应《历史文化名城名 真名村保护条例》(2008)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信息内容,《厂州市历史文化名城 呆护条例》(2016)第十九条第五项的内容,《珠海经济特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 史建筑保护办法》(2018)第十六条的第五项内容。 3.0.2目前,各地历史建筑保护等级划分情况不一,部分城市并未对历史建筑 进行等级划分,部分城市则根据自身实际划分若干等级,因此本标准历史建筑数 学化等级与建筑等级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而是在综合各地保护等级和经济、技术 条件和应用需求的差异上,对历史建筑数字化划分为三级,各地可以根据自身不 同保护阶段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量力而为,选择合适的历史建筑数字化等级。

1普查信息和基础信息是历史建筑数字化建档的基础,因此明确为必要的 工作内容。本规范在附录B和附录C中,明确了部分信息为选填项,使得各地在 开展工作时具有灵活性,可以针对不同的历史建筑的特点,进行普查信息和基础 信息的收集、填写。 2关于历史建筑测绘信息成果内容的说明如下: 目前,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的成果主要是采用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倾 斜摄影测量技术和全景摄影技术分别形成的三维点云数据、三维模型和全景照片 三维点云数据具有精度高、效率高的特点,适用于记录建筑本体和周边环境;基 于倾斜摄影测量技术建立的三维模型适用于记录建筑本体立面和周边环境,效率 较高;全景照片便于全方位记录建筑的现状。因此,I级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要 求包含上述三种成果,II级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要求包含三维点云数据和三维 模型。测记法是传统的测量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当技术、经济条件不成熟 时,ⅢI级数字化工作可选择测记法进行测量和制作相关成果。 3.0.4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的数据种类多,为了更好的检查和管理,本标准统 一对成果格式和命名方式进行了汇编规定。 3.0.5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数字化成果利用,不包含涉及保护责任人、建筑使 用者隐私的内容。

4.0.3关于普查信息表的成果要求说

4历史建筑普查信息成果

别于历史建筑确定后采集的图像信息,因此本条单独进行规范。

4.0.8访谈内容作为普查信息的重要来源,因此需要记录访谈时间、地点、访 谈对象的个人简介,作为判断信息来源准确性的依据之一。 4.0.9普查对象相关的文献、档案作为普查信息的重要来源,需要对其进行数 字化处理,作为复核信息的基础。

5.0.4关于基础信息表的成果要求说明

5历史建筑基础信息成果

1为在全省范围实现数字化信息管理,便于查询、筛选、分析数据,有必 要对历史建筑的编号方式进行统一。为避免地方汉语拼音首字母相同时,查询、 充计造成混乱,因此本规范对历史建筑的编号统一在最前面加“国家行政区划代 马前六位”。 2在本体范围线上标注坐标,是为了确定历史建筑的空间位置,是规划管 理、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 3由于实测面积需完整入户测量,因此本标准规定可以从矢量地形图或相 关主管部门、文献档案中测量或提取,以增强操作性。 4历史建筑的占地面积区别于“基底面积”,占地面积既包含历史建筑本体 范围,也包含范围内与之紧密相关的历史环境。 5“价值特色”的描述既包含了对历史建筑的现状和历史的客观信息,也 包含基于客观信息和遗产保护专业的价值判断、总结。 6“结构类型”的分类参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 建筑数据信息平台”的要求。 7体现历史建筑的构造和材料可用于后续测绘和管理工作。 8设备资料的收集和记录可用于后续管理和工程建设。 9已有勘察、测绘信息可由于后续测绘和管理工作。 10日常管理维护信息属于动态更新的信息,侧重记录建筑保存、管理、使 用状态的变化。 11此款根据广东省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实践经验,列举了常见的损害原 因,并设置了“其他因素”作为补充。 12“保护责任人”作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主体,因此有必要采集 其基本信息,便于相关工作的沟通。 13“相关利害人”包含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者,他们的意见对 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14保护范围、核心价值要素是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本标 准明确为保护规划核心内容的必要信息。 15~16其他相关规划资料和工程建设资料属于动态更新资料。 17历史建筑的修缮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应看重记录修缮工程的 关键信息,以便追溯问题,为后续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18基础信息表的建筑层数、年代、建筑类别、历史功能、现状功能、建筑

风格、特色工艺和构件、建筑质量、产权属性、使用权人、所有权人等信息的成 果要求,在本标准第4.0.3条已有规定。 5.0.6基础信息建档阶段的图像信息与测绘建档阶段的图像信息是两个不同工 作阶段的内容,是动态更新的过程,但采集和处理要求一致。 5.0.8历史建筑相关的文献、档案作为基础信息的重要来源,需要对其进行数 字化处理,作为复核信息的基础,同时可用于后续的管理和工程应用

6历史建筑测绘信息成果

6.1.3测量精度的规定结合了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的实践,并参考了现 行行业标准《古建筑测绘规范》CH/T6005和《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技术规程》 CH/Z3017中有关“特征点间距中误差”的规定。 6.1.4现阶段广东省历史建筑数字化工作中,尚未积累近景摄影测量的成熟实 经验,因此可以结合历史建筑的实际情况,借鉴现行国家标准《近景摄影测量规 范》GB/T12979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6.2历史建筑图像信息成果

6.2.1“体现空间布局信息和典型、代表性的空间信息”对历史建筑整体价1 记录具有重要意义,如传统民居中的厅堂、门厅等空间,近现代的旅馆建筑的大 堂、走廊、公共楼梯等空间。 “典型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价值的室内布置”(图1),体现了传统生 活、生产场景,反映了建筑空间的使用状态,仅通过文字难以有效表达,因此 需要在图像采集中明确规定

1典型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价值的室内布置图像示例

6.2.2建筑空间复杂,图像数量较大时,可以迅速通过现场记录文件查阅图像; 根据“拍摄部位”进行文件夹分类,是指根据建筑的功能、朝向分类,如“一层 门厅”“南立面”。

6.3.1关于测稿的成果要求说明如下

6.3历史建筑测稿成果

1总平面的测稿侧重表达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建筑单体的测稿侧重表达空 间布局、结构、构造、材料等内容,二者不可或缺。 2测福是测绘图制作的基础,应强调成果的制图规范性和建造逻辑的准确 性。 3核心价值要素是测稿重点表达的内容,因此本标准鼓励以详图表达 4基于科学严谨的原则,不可见的部分以文字标注说明即可,不要求推测 绘制。 5建筑画面过大,造成图样多页分布,标注尺寸和查阅数据不便;建筑画 面过小,造成各种构件的外形轮廓及其交接关系难以表达,不利于尺寸标注和后 续数据整理。为避免这两种情况,本标准规定了构图的基本要求。 6搭建、改建、残损和形变是重要的现状信息,需要在测稿中明确

6.4历史建筑三维点云数据成果

6.4.1最大点间距的设置参照了现行行业规范《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技术规 程》CH/Z3017“点云精度与技术指标”的有关规定;部分高层建筑、大跨度建 筑、公路、铁路、桥梁等历史建筑,现场不具备近距离架设扫描站点,因此本标 准相应放宽要求。

6.4.2根据本标准表3.0.3的规定,III级数字化工作内容可不包含三维点云数 据,因此本条第二款未对IⅢI级数字化工作的三维点云数据的覆盖范围进行规定 “无飞行条件”是指历史建筑处于军事禁飞区、机场禁飞区或建筑紧邻高架 桥、高大乔木等情况,无人机无法正常采集信息的情况。

6.4.2根据本标准表3.0.3的规定,III级数字化工作内容可不包含三维点云数

6.4.4关于数字断面的要求说明如下

1不同司的剖切位置形成的数字断面反映的建筑构件边界和尺寸存在差异, 因此制作数字断面前需要明确绘图需求,如剖面图部切的部位和可视方向,应 与数字断面保存一致;数字断面的厚度不同,断面上可观察的信息量不同,有 时候为了便于绘图者更清晰的辨别构件边界,常常搭配不同厚度的数字断面辅 助绘图,因此形成的数字断面的数量也各有不同

2用户坐标系(UCS)是绘制数字线划图时,为方便图纸表达而建立的一系 的制图坐标系。在建筑制图的体系中,图纸采用的用户座标系(UCS)通过指 北针、部切位置符号、轴线轴网标号等方式与统一坐标系(即测量时采用的坐标 系)建立联系。由于数字断面是建筑测绘图的直接参考,在制作数字断面的时候 采用的用户坐标系,也应通过上述方法与统一坐标系建立联系。 3带彩色信息的数字断面可作为宣传展示的成果使用,因此本标准鼓励对 主要立面、价值要素等历史建筑价值展示效果较好的部位制作彩色数字断面。 5本款对于数字断面分辨率的规定,目前尚无可供参考的标准、规范,本 示准的要求是基于大量实践经验得出的结论。 6为了便于成果校对、审核、审定,与图纸建立准确的对应关系,宜制作 数字断面的索引。(图1)

图1数字断面索引图示例

数字断面也可在摄影测量形成的三维模型基础上,经投影法形成,或者在测 记法测量中,使用自动全站仪现场获取,形成的数字断面的成果应符合本条规定

6.5历史建筑测绘图成果

5.5.2规模较大的近现代历史建筑指建筑面积在5,000m以上的、近现代建造 的建筑或建筑群,可适当放宽绘图比例。 6.5.4历史建筑总平面只对绘图比例作分级要求,表达要素、标注不可或缺, 统一按本条的规定绘制。

6.5.5历史建筑详图的表达要素、标注不可或缺,不宜作分级要求,统一按本 条的规定绘制

II)I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测绘图成果

式的家具和陈设、体现工业生产流程和技艺的装置。 “体现历史风貌的地面铺装”具有地域性,如广府地区的麻石、红砂岩铺地 粤东地区的三合土地面

6.5.8各类历史建筑的空间组织表达重点不同:近现代建筑的主要空间关

于入口、门厅、楼梯、庭院、中庭等空间的组织;传统建筑则强调空间序列和尺 度、结构的差异,如祠堂的头门、中堂、寝堂的空间组织;工业建筑则突出空间 形式、结构形式和构造特点,如大跨度空间、无梁楼板、架、拱券等。 ) Ⅱ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测绘图成果

6.5.10传统建筑的標条、梁架、斗棋是历史价值较高的部位,也是修保

专统建筑的標条、梁架、斗棋是历史价值较高的部位,也是修保护的 宜以仰视图的形式表达

IV)II级历史建筑数字化的测绘图成果

6.5.14首层平面或标准层平面是表达历史建筑平面布局最基本的图纸,因此 需确保此部分图纸的完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进一步表达各层平面、仰 视平面。

6.5.15主要立面、沿街立面是体现历史建筑风貌特点的主要载体,因此IⅢI级历 史建筑数字化的成果需确保此部分图纸的完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进一步 表达其他可视立面

6.6历史建筑三维模型成果

6.6.5统一命名规则,便于后期文件的管理。

7.2.1普查信息的质量检查要点说明如

DB37/T 3365-2018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钢柱通用技术要求历史建筑数学化成果质量检查和验收

7.2.1普查信息的质量检查要点说明如下: 1本标准附录B明确规定了普查信息表的必填项和选填项,必填项空缺的 现为不完整。本标准第4章明确了各类信息的填写规定,质量检查时应对应各项 规定一一检查。 2图像特征是指图像的曝光、色彩、对焦等特征。 7.2.3测绘信息的质量检查要点说明如下: 2测稿包含总平面和建筑单体,且应反映核心价值要素,尺寸和标注完整。 图规范性是指测福的绘制符合建筑制图的关规范。测量的精度是指满足本标 准第6.1.3条的规定。图纸表达的准确性是指测稿的平面、立面、剖面各部分内 容一致,准确反映历史建筑布局、构造、材料等信息。 3三维点云数据的拼接配准质量是指本标准第6.4.3条的第1、2、3款规 定的要求。 4数字断面的分辨率是指本标准第6.4.4条第5款的规定。 5图纸的完整性是指平面、立面、部面、详图的数量和内容满足相应数字 化等级的图纸绘图的要求,本标准第6.5.4~6.5.17条已作详细规定。图纸表达 的准确性是指图纸反映建筑现状材质和真实尺寸,结构和构造表达准确。制图的 规范性是指比例、目录、图签、图层、线型、轴线、图样画法、尺寸标注符合本 标准和相关建筑制图规范的要求。 6三维模型的点线面质量是指本标准第6.3.3条第4、5款的要求

8.1.1本标准是明确了数据标准,配套建设数据库管理系统不在本标准规定范 围内。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建设原则为实用性、规范化、安全性、先进性等,包含 管理、维护、数据输入输出、数据处理、数据表达、查询检索与统计等基本功能

8.2.3空间要素信息指具有空间地理特征的数据信息连梁超筋的几种处理方法,通常以点状(Point)、线 状(Polyline)、面状(Polygon)三种基本空间实体进行描述。分层组织是空间要 素信息数据组织的常规方法,

8.3.1数据表包了行政区、行政区界线、地名信息、历史建筑普查信息、历 史建筑普查信息图像、历史建筑基础信息、历史建筑本体范围、历史建筑测绘图、 力史建筑三维点云数据、历史建筑测绘信息图像、历史建筑三维模型、历史建筑 全景照片等共18个数据表。表名代码是表格名称的拼音首字母的组合。字段代 码是字段名称首字母的组合。 数据库结构定义中明确了三维点云数据(点云模型)、三维模型的存储形式, 考虑到三维模型的浏览展示需要特定的软件或平台,因此本节并未对模型的展示 浏览明确具体形式。

8.4.1属性值代码表包括了界线类型、界线性质、信息来源、建造年代、类别、 功能、建筑风格、特色工艺和构件、保存状况、产权类别、普查图像信息类型 损坏原因等共21个属性值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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