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T13-56-2017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pdf转速表等。因此,当施工单位无法进行调试时,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调试。 6.7施工记录 6.7.1施工记录主要指施工日记,该日记一般应由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员进行记录。 6.8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8.1本次修订时,为节省篇幅,检验批表格未列入。各单位使用时,应根据检验批表格的统一格式, 按照国家验收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内容进行填写。
7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7.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
7.1.1施工单位应组织建筑电气专业施工人员做好图纸自审,针对建筑电气专业做好下列图纸会审:
7.1.1施工单位应组织建筑电气专业施工人员做好图纸自审,针对建筑电气专业做好下列图纸会审: (1)电气新材料的性能、工艺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2)电气专业与其它专业间有无重大矛盾,其设备和管线与建筑结构的接合部位是否符合技术要 求; (3)电气系统图与平面图上的设计内容是否有矛盾; (4)图纸上标注电气设备、器具、材料的品种、规格,以及安装尺寸、坐标、标高等是否有遗漏 和矛盾一图一算·建筑、装饰工程造价,图纸说明是否清楚、明确。
7.2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73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检验记录
7.4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4.1当接地电阻达不到设计要求需采取措施降低接地电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降阻剂时,降阻剂应为同一品牌的产品,调制降阻剂的水应无污染和杂物;降阻剂应均 匀灌注于垂直接地体周围。 (2)采取换土或将人工接地体外延至土壤电阻率较低处时,应掌握有关的地质结构资料和地下土 壤电阻率的分布,并应做好记录。 (3)采用接地模块时,接地模块的顶面理深不应小于0.6m,接地模块间距不应小于模块长度的3 倍~5倍。接地模块埋设基坑宜为模块外形尺寸的1.2倍~1.4倍,且应详细记录开挖深度内的地层情况:
接地模块应垂直或水平就位,并应保持与原土层接触良好。 使用的降阻剂材料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提供经国家相应检测机构检验检 测合格的证明
7.5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5.1照明器具绝缘电阻测试包括照明灯具、开关、插座进场验收抽查的绝缘电阻测试,应根据测试 况做好记录。 兆欧表电压等级的选用,主要考虑仪表的额定电压和测量范围应与被试的电气装置的绝缘等级相 应,在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未作特殊规定时,兆欧 的电压等级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0V以下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250V50M2及以上兆欧表; (2)500V以下至1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500V100M2及以上兆欧表; (3)3000V以下至5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1000V2000M2及以上兆欧表; (4)10000V以下至30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2500V10000MQ及以上兆欧表; (5)10000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2500V或5000V10000M2及以上兆欧表。 电气设备、低压电器、照明器具、电线电缆等绝缘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电气设备、电器器件、电缆及附件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2)低压电器绝缘电阻的测试部位及绝缘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2)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的带电部件之间,极与极之间有电子线路的除外;主电路与线 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不直接连接的控制和辅助电路之间: 3)主电路、控制电路、辅助电路等带电部件与金属支架之间; 4)低压电器连同所连接电缆及二次回路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1M2;潮湿场所绝缘电阻值不 小于0.5M2; (3)低压成套配电柜和馈电线路的每路配电开关及保护装置的相间和相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 于0.5M; (4)对于低压成套配电柜、箱及控制柜(台、箱)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馈电线 不应小于0.5MQ,二次回路不应小于1M2; (5)发电机组至低压配电柜馈电线路的相间、相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低压馈电线路不应小于 5M2,高压馈电线路不应小于1M2/kV; (6)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2; (7)UPS及EPS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7.5.1照明器具绝缘电阻测试包括照明灯具、开关、插座进场验收抽查的绝缘电阻测试,应根据测试 情况做好记录。 兆欧表电压等级的选用,主要考虑仪表的额定电压和测量范围应与被试的电气装置的绝缘等级相 适应,在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未作特殊规定时,兆欧 表的电压等级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0V以下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250V50M2及以上兆欧表; (2)500V以下至1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500V100M2及以上兆欧表; (3)3000V以下至5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1000V2000MQ及以上兆欧表; (4)10000V以下至30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2500V10000MQ及以上兆欧表; (5)10000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或回路,采用2500V或5000V10000M2及以上兆欧表。 电气设备、低压电器、照明器具、电线电缆等绝缘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电气设备、电器器件、电缆及附件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 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2)低压电器绝缘电阻的测试部位及绝缘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2)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的带电部件之间,极与极之间有电子线路的除外;主电路与线 圈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不直接连接的控制和辅助电路之间: 3)主电路、控制电路、辅助电路等带电部件与金属支架之间; 4)低压电器连同所连接电缆及二次回路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1M2;潮湿场所绝缘电阻值不 应小于0.5M2; (3)低压成套配电柜和馈电线路的每路配电开关及保护装置的相间和相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应 小于0.5M; (4)对于低压成套配电柜、箱及控制柜(台、箱)间线路的线间和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馈电线 路不应小于0.5MQ,二次回路不应小于1MQ; (5)发电机组至低压配电柜馈电线路的相间、相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低压馈电线路不应小于 0.5M2,高压馈电线路不应小于1M2/kV; (6)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2; 7)UPS及EPS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UPS的输入端、输出端对地间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M2; 2)UPS及EPS连线及出线的线间、线对地间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2; (8)母线槽组对前,每段母线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2;低压母线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0.5M2 (9)低压或特低电压配电线路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测试电压及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下表的 定,矿物绝缘电缆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或特低电压配电线路绝缘电阻测试电压及绝缘电阻最小
注:1.SELV:在正常条件下不接地,且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配电线路: 2.PELV:在正常条件下接地,且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配电线路: 3.FELV:非安全目的而为运行需要的电压不超过特低电压的配电线路
(10)照明灯具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M2,开关、插座的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5M2 表C.0.157用于电力电缆、同一回路敷设的线路以及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表C.0.158用 于不同回路敷设在一起的线路、控制电缆、控制回路以及用表C.0.157不能对应记录的电气设备、线路 的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施工单位可根据测试项目、内容选用表C.0.157或表C.0.158
时要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预设检验批划分的实体预案,以利实施。实施时,施工单位可视具 出调整
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8.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8.1.1施工单位应组织智能专业施工 筑智能化系统在设计图纸上不可能完全体 现一些设备、系统的性能要求,但它们可以在技术合同或说明书中很好地得到体现或补充,因此施工 单位在图纸自审时除应详细阅读图纸外还应认真阅读技术合同或说明书。
8.2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和进场检(试)验报告
8.2.1第3款:智能建筑系统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有很大一部分是进口的材料、设备,其技术说明 书和合格证等一般为英文,这给系统的安装、维护造成一定的麻烦。为保证进口的材料、设备符合我 国技术质量要求,参照建筑电气分部工程对进口设备、材料的技术资料、合格证等的控制,我们要求 用于智能建筑系统工程进口的重要材料、设备应有中文的技术说明书和合格证等,且还应有商品质量 检验证明书或报关单
8.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智能建现系统工程的隐蔽验收主要 槽、桥架等的安装和线缆的布放,其隐蔽工利 己录的核查与判定可参考建筑电气分部工程的要求
8.5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
3.5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
8.6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8.6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智能系统能否止常运行与后期的管理维护关系甚大,因此要求有相应的技术、操作和维护手 具有针对性、实用性。
8.7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记录
8.7.1智能建筑系统工程的操作和维护关系着系统能否顺利运行、能否达到设计目的、能否达到设计 寿命,因此,对系统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是个非常重要的。 系统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和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确保工程管理人员和操作 人员能够熟练地操作、管理各智能化子系统工程。
1系统检测报告是检验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的重要检测手段,按规定必须由有 检测机构进行的系统检测必须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
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
8.9.1智能建筑发展速度很快,若施工中遇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智能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中未列入的系统(子分部)工程,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有关安装 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分项、子分部工程划分,并参照分项、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表式,做好分 项、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建筑与结构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9.5主体结构尺寸、位置抽查记录
9.5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或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并经监理、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9.6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9.6本节对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提出要求。 9.7屋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9.7.1在淋水(蓄水)试验过程中发现渗漏现象的,应修复后再按规定重新进行试验。在屋面砼结构 施工完毕后中若发现结构出现裂缝、疏松等质量缺陷造成结构渗漏水的,应首先按《混凝土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对结构缺陷进行修复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防水工程施工。 9.8地下室渗漏水检测记录 9.8.1在检查中发现有渗漏水现象的,应修复后重新进行检查。 9.9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 9.9.1地面是否有防水要求应由设计确认。 9.10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淋水检验记录 9.10.1外墙面是否有防水要求应由设计确认。 9.11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9.11.1预制风道各节接缝处最容易发生漏气(风)现象,因此规定在各节的接头接缝处均应检查 9.13幕墙和外窗的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9.13.1本文中同一工程指同一工程项目。当幕墙面积大于300m2时,设计等单位不能随意取消“四性 试验,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9.15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9.15.1沉降观测测量记录是验证地基基础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记录之一,必须认真进行。当建设单位 有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观测时,施工单位也应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观测。 9.16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11抽气(风)道检查记录
1.1预制风道各节接缝处最容易发生漏气(风)现象,因此规定在各节的接头接缝处均应检查
9.13幕墙和外窗的物理性能检测报告
5.1沉降观测测量记录是验证地基基础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记录之一,必须认真进行。当建设单 与行委托第三方进行观测时,施工单位也应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观测。 9.16节能、保温测试记录
9.16.1与建筑物单位采暖耗热量有关的物理量的检测应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 应少于168h (2)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应在采暖期最冷月检测,且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168h。但当该项检测 是为了配合单位采暖耗热量或单位采暖耗煤量的检测而进行时,其检测的起止应符合相应项目检测方 法中的有关规定。 (3)热流计和温度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流计应直接安装在被测围护结构的内表面上,且应与表面完全接触; 2)温度传感器应在被测围护结构两侧表面安装。内表面温度传感器应靠近热流计安装,外表面 温度传感器宜在与热流计相对应的位置安装。温度传感器连同0.1m长引线应与被测表面紧密接触,传 感器表面的辐射系数应与被测表面基本相同。 (4)检测应在采暖供热系统正常运行24h后进行,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且应避开气温度剧烈变 化的天气,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96h。检测期间室内空气温度应保持基本稳定,热流计不得受阳光直 射,围护结构被测区域的外表面宜避免雨雪侵装和阳光直射。 (5)采用算术平均进行数据分析时,应按下式计算围护结构的热阻,并符合下列规定
i一一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第j次测量值(℃); QEi一围护结构外表面温度的第j次测量值(℃); qi一热流密度的第j次测量值(W/m²) 对于轻型围护结构(单位面积比热容小于20kj/(m²K))应使用全天数据(24h的整数倍)计算围 护结构的热阻,且只有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时方可结束测量: 末次R计算值与24h之前的R计算值相差不大于5%; 检测期间内第一个INT(2xDT/3)天内与最后一个同样长的天数内的R计算值相差不大于5% 注:DT为检测持续天数,INT表示取整数部分。 (6)检测应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24h后进行,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并应避开气温剧烈变化的 天气。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96h。温度测量数据应每小时记录一次。 (7)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宜采用红外摄像法进行定性检测。 (8)检测应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围护结构处于直射阳光下时不应进行检测。 (9)水力平衡度的检测应在供热系统运行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在水力平衡度检测中,循环水泵的 运行状态应和设计相符。循环水泵出口总流量应稳定维持为设计值的100%~110%
i一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第j次测量值(℃); QEi—围护结构外表面温度的第j次测量值(℃); qi一一热流密度的第j次测量值(W/m²) 对于轻型围护结构(单位面积比热容小于20kj/(m²K))应使用全天数据(24h的整数倍)计算围 护结构的热阻,且只有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时方可结束测量: 末次R计算值与24h之前的R计算值相差不大于5%; 检测期间内第一个INT(2xDT/3)天内与最后一个同样长的天数内的R计算值相差不大于5% 注:DT为检测持续天数,INT表示取整数部分。 (6)检测应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24h后进行,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并应避开气温剧烈变化的 天气。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96h。温度测量数据应每小时记录一次。 (7)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宜采用红外摄像法进行定性检测。 (8)检测应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围护结构处于直射阳光下时不应进行检测。 (9)水力平衡度的检测应在供热系统运行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在水力平衡度检测中,循环水泵的 运行状态应和设计相符。循环水泵出口总流量应稳定维持为设计值的100%~110%
(10)循环水量的测量值应以相同检测持续时间(一般为30min)内各热力入口处测得的结果为 依据进行计算。 (11)补水率的检测应在供热系统运行稳定且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12)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13)室外管网输送效率的检测应在最冷月进行,且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14)合格判据: 1)建筑物单位耗热量或小区单位采暖耗煤量不应大于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 居住建筑部分)》(JGJ26)附录A附表A中相关指标值。 2)建筑物室内温度的逐时值最低不应低于16℃,最高不应高于24℃。 3)建筑物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4)在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且 在确定室内空气露点温度时,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应按60%计算。 5)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不应存在热工缺陷。 6)室外供热管网各个热力入口处的水力平衡度应为0.9~1.2。 7)供热系统补水率不应大于0.5%。 8)室外管网输送效率不应小于0.9。 (15)仪器仪表性能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9.17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9.17.1因油漆的保养期一般为7d,所以强调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验收。 目前,从全国调查的情况看,天然花岗岩石材的放射性含量较高,并且不同产地、不同花色的产 品放射性含量各不相同,因此,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应对放射性指标加强 监督,当同种材料使用总面积大于200m时,应进行复验。 每种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均应有能代表该批产品甲醛释放量的检验报告。当同种板材使用总 面积大于500m²时,应进行复检。具体复检用样品数量,由检测方法的需要决定。 民用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现场检测点的数量、位置,应参照《环境空气中氢的标准测量方法》 GB/T14582申附录A“室内标准采样条件和《公共场所监测技术规范》GB17220,并结合建筑工程特点 确定。 室内通风换气是建筑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国家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IGJ134规定居住建筑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室内换气次数为1.0次/小时,并以此来设计确定室内温度和 其他指标。由于采用自然通风换气的民用建筑工程受门窗开闭大小、天气等影响变化很大,换气率难 以确定,因此本规范规定将充分换气的散开门窗关闭1h后进行检测,1h甲醛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累 识浓度接近每小时换气1次的平衡浓度,而且在关闭门窗的条件下检测可避免室外环境变化的影响。 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其通风换气设计有相应的规定,通风换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才 能实现,在此平衡条件下检测,才能得到真实的室内氢浓度及甲醛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的数据。 采用自然通风换气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进行氢浓度检测时,不能采用甲醛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 测时门窗关闭1h后进行检测的方法,原因是氢浓度在室内累积过程较慢,且氢释放到室内空气中一部 分会衰减,因此,条文规定应在房间的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检测
9.18.1建筑物室内气主要来源于地下土壤、岩石、建筑材料,有地质构造断层的区域也会出现王 壤氢浓度较高的情况
非水和采暖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10.1给水官道通水试验 10.1.1本条规定了给水管道通水试验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0.2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 10.2.1本条规定了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0.3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 10.3.1本条规定了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0.4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10.4.1燃气管道安装完后,均应进行试验,钢管道在试验前还应进行吹扫,吹扫与试验介质宜采用压 缩空气。试验用的压力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其量程不得大于试验压力的2倍,弹簧压力计精度不 得低于0.4级。强度试验可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进行。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应在试验压力降至大 气压时进行修补,修补后应进行复试。 理入地下燃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宜在回填至管顶以上0.5m后进行。在气密性试验开始前,应向管 道内充气至试验压力,保持一定时间,达到温度、压力稳定。燃气管道的气密性试验时间宜为24h,压 力降不超过下式计算结果则认为合格。 一、设计压力为P≤5kPa时 同一管径△P=40T/d 40T (d;Li+d2L2+...+d,Ln) 不同管径△P 不同管径△P= d,’Li+ d,"L2+...+d,"Lr 二、设计压力为P>5kPa时 同一管径△P=6.47T/d T (d;Li+d,L2+...+d,Ln) 不同管径△P=6.47 不同管径 △P= d,'Li+ d,'L2+...+d,"Ln 式中:△P一一允许压力降(Pa); T一试验时间(h); d—管段内径(m); d1、d...d—各管段内径(m); LI、L..L 各管段长度(m)
力降,应根据在试压期间管内温度和大气压的变
10.5.1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要求等同于5.6.1条中相关规定。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
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
11.1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
11.1.1系统试运行记录是指无生产负荷的系统联合试运转,不受季节影响。 11.2风量、温度测试记录 11.2.1本条要求同6.6.1条的规定。当测试季节满足不了设计要求时,对温度可不进行测试,但应注 明情况。
11.3.1洁净室洁净度测试目前一般由专业机构进行测试。当由专业机构测试时,应将测试扣 录后面。
11.4.1本条同6.5.1条的规定
11.5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记录
11.5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记录
建筑电气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电气设备(系统)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
12.1.1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前,应制定书面的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其中包括事故应急措施, 经施工单位审核同意、监理单位确认后向参加试运行人员进行现场交底,保证电气设备(系统)试运 行顺利进行。 二次回路的控制、联锁、保护和信号等保护系统动作的准确、灵敏、可靠,对保证系统安全、可 靠、稳定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应做好二次回路的接线检查,对照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逐台设备检 查仪表、开关、继电器、接触器、指示灯、熔断器等元件的型号、规格是否与图纸相一致,有无损坏、 受潮等现象;注意仪表、指示灯、继电器和接触器的线圈等元件的额定电压和控制、操作电源的电压 必须一致;逐根检查二次回路接线与图纸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改正;在接线正确无误的情况 下,进行二次回路模拟试验,模拟试验结果应合格。 (1)高、低压变配电设备(系统)试运行:严格按照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规定的程序和步骤 进行,参加人员应经常巡视电气设备(系统)各有关部位,检查有无异常声响、闪光、气味及温升等; 检查表计指示有无异常;检查变压器有无渗油、漏油现象,油的颜色和油位是否正常等等。如有异常 青况,必须及时处理,必要时按止确步骤拉用停电。处理止常后,再继续进行电气设备(系统)试运 行。记录人员一般每1h读数记录一次,主要记录项目有:高压电压、低压电压、高压电流、低压电流 变压器电流、变压器温度、有功功率、无功功率以及有无异常情况等。高、低压变配电设备(系统) 连续试运行24h应无异常情况,各运行数据符合规定,即认为试运行符合要求。 (2)柴油发电机组试运行:按照设备技术文件要求,制定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做好试运行 工作。若试运行工作以生产厂家为主负责,安装单位、监理单位配合,也应做好试运行记录,并经有 关人员签证齐全。柴油发电机组各运行参数有: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频率、励磁电流,以 及柴油机和增压器的油压、油温、水温及水压等。试运行中,应注意观察并做好上述各运行数据的记 录。在试运行过程中应做好正常运行和事故性质的声光信号、联锁控制等的试验调整。 柴油发电机组应按设计的自备电源使用分配预案进行负荷试验,机组应连续运行无故障。 (3)电动机试运行:试运行前,应检查电动机的电源进线、接线方式和接地线以及电动机绕组的 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动机控制回路中的热继电器的电流调节指示位置是否整定在电动机的额定 电流值内,电动机转向是否正确。电动机第一次起动一般在空载情况下进行,空载连续运行时间宜为 2h。当电动机与其机械部分的连接不易拆开时,可连在一起进行空载试运转。 电动机试运行中应进行下列检查: 1)监视电源电压的变化。电压变化范围不应超过或低于额定电压的10%; 2监视电动机的运行电流
运行中的三相电流是否平衡,任意两相间的电流差值不应大于额定电流的10%;特别要注意是否有缺 相运行。一般可用钳形电流表测量线电流; 3)监视电动机绕组及轴承的温度、温升不应超过铭牌上允许的限度。电机运行中的温升是监视 电机运行状况的直接而又可靠的办法。运行中要注意轴承的发热和声响情况,轴承温升不得超过:滚 动式为60℃,滑动式为45℃; 4)监视电动机在运行中的声响、振动、气味等。电动机应运行平稳,声音均匀,无异常气味。 若发生异常声响、剧烈振动、绝缘漆焦臭味等,应及时停车检查处理; 5)监视传动装置的工作情况,要随时注意联轴器或皮带轮是否松动,传送皮带有无打滑现象 皮带接头是否完好。 试运行中,参加人员应定时测量电压、电流、温度、运行时间等有关运行数据。一般试运行刚开 始时,每30min读数记录一次,随着试运行情况的稳定,可1h读数记录一次,
12.2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12.2.1建筑照明安装工程包括灯具、 仪其线路安装,地工错东旧进付通电 检查,以检验建筑照明工程施工质量和设计的预期功能,通电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建筑照明系统试运 行。 通过建筑照明系统进行通电连续试运行,检查整个建筑物建筑照明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将可 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工程峻工验收前暴露出来,以便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确保建筑照明系统在建筑 物交付使用后的正常运行。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要求建筑照明系统中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 包括安装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的普通灯具、专用灯具以及附着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外立面) 上、室外的建筑物景观照明灯(LED夜景照明)、庭院灯、建筑物彩灯和航空障碍标志灯等。运行数据 包括运行电流、运行电压等
12.3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载荷强度试验记录
12.3.1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采用在预埋铁板上焊接或后锚固(金属螺栓 或金属膨胀螺栓)等方式安装,不应采用塑料膨胀螺栓等方式安装。灯具的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是由 施工单位在现场安装的,无论采用哪种安装方式,均应符合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 安装完成后,在灯具安装前应对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全数进行恒定均布载荷强度试验,试验的目的是 检验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安装的可靠性,以确保安全。考虑到灯具安装完成后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承 受的是静载荷,故试验时间为15min,试验结束后,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无松动或明显变形。
2.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测试记录
确保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能按设计限值要求动作可靠,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限值要 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动作时间, 以确保其灵敏度和可靠性。测试方法见下图
计一般以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An)为依据选择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因此应将剩余电流 动作保护器(RCD)动作时间作为工程必检项目。在测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动作时间时是 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通以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an),如果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能正 确动作,就说明在通过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n)时是可以正确动作的。检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 动作时间,测试仪器接入任意相导体和PE,通过测试仪器内负载(电阻)产生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an), 并同时监测相导体对PE电压消失时间,此时间即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动作时间,其数值不 应大于设计限值,即设计的额定动作时间
12.6EPS应急持续供电时间检验记录
12.8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记录
12.8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记录
12.9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记录
13.1.1系统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完整 13.2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 12.3.1本条规定同电气相关条文
智能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14.1.1本条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标准》GB50300进行编写的。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室外设施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其中道路、边坡为子单位工程。
1.1本条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进行编写的。在《建筑工程施工质 文统一标准》GB50300中,室外设施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其中道路、边坡为子单位工程。 14.2道路工程
14.2.1室外设施工程中的道路工程与市政道路工程要求基本一样,因此规定道路工程资料可按照省标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广场与停车场、人行道分部工程中园路、广 场地面铺装工程使用的表格及资料的核查应按《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的有关规定进 行
4.3.1本条规定了边坡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5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工程
15.1.1本条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进行编写的。其中化粪池分部工程考 患到我省实际情况,将其作为附属建筑一个分部工程,并对资料整理及验收作具体规定。 15.1.2本条文要求是考虑了附属建筑的施工与建筑工程施工基本相同,且避免重复而规定的 15.1.3室外建筑环境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验收涉及到的规范较多,为规范验收及施工文件的管理 特做此条规定。 15.1.4本条文要求是考虑了附属建筑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与建筑工程相同或相 近。 15.1.5本条文要求是考虑了附属建筑的原材料中,有一部分未涉及到结构安全和环境污染的原材料可 不进行检验。
15.3.1建筑小品是城市公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空间中的点缀和休闲活跃元素,给人们提供休息、交 往的方便,以各种形式存在,它们可以与建筑、植物等其它城市空间之元素搭配组合,形成各种围合小 空间和景观元素,以满足人们各种使用和欣赏的需求,而本身又具有各自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 成市空间和环境景观效果,关系到人们生命安全的要求是建筑小品的必要条件,所以应符合“建安标准 的规定。假山叠石工程由于专业性较强,应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82执行。 15.3.4亭台有供人们登临、跳望、赏景、休息和游览的功能,多建造于园林中、风景优美或有名胜、 古迹之处,与环境取得协调,其安全要求是亭台建筑的重要条件,应符合“建安标准”的规定。
亭一般小巧玲珑,四面散开,通风透光,属一种散开的小品建筑,其功能为纳凉、游息、躲风雨、 避烈日,其造型多样,有三角亭、方亭、长方亭、六角亭、八角亭、圆亭、扇形亭等。亭子的形式和 体量,必须与环境取得调和。 台是一种高而平的建筑物,称为平台或跳望台,台是用土堆筑起来的,在高处则可利用坡面筑台 台的功能为跳望或游览,台是与风景环境密切结合的建筑物。 15.3.7水景工程主要有水景水池及园林驳岸工程,水景水池应按设计要求预理各种预理件,穿过池壁和 也底的管道应采取防渗漏措施,池体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灌水试验。施工、验收及灌水试验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要求。园林驳岸工程施工施工、验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要求, 15.3.10连廊通常布置在两建筑物或两个观赏点之间,成为空间联系和空间分划的一种重要手段,廊 子的基本类型,从横剖面上分析,有双面空廊、单面空廊、复廊和双层廊;从总体造型及其与地形、 环境的结合角度来考虑,又可分成直廊、曲廊、回廊、爬山廊、叠落廊、水廊、桥廊等等 连廊的平面形状和结构构造及施工一般比较简单。传统建筑申的廊子通常为术构架系统或竹构架 系统,屋顶多为坡屋顶、卷棚形式;现代新建筑的廊子多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和钢结 构两者相结合结构形式。屋顶平层顶或钢结构屋架形式。 15.3.13花坛(花池)是环境绿化申的重要组景手段之一,花坛(花池)随地形、景位、环境的不同 有多种形式,有单个的花坛(花池),有组合的花坛(花池),有大面积的花坛(花池),也有狭长形的 花带,可固定或不固定。 花坛(花池)多讲究几何形体,有圆形、方形、多边形等多种几何形体。花坛(花坛)的施工工 艺和使用材料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天然石砌筑的有规整石砌筑的,有混凝土预制或现浇的,还有砖砌 筑的等。表面装饰材料有干粘石、粘卵石、水刷石、磁砖、马赛克、板材等。 15.3.14本条文强调使用功能要求。花坛(花池)与墙体接触部分必须作防潮处理,以免墙体发生渗 透,影响墙体的观感和使用要求,并应做好花坛(花池)的排水措施,花坛(花池)应基本无积水 以免花坛(花池)泡水,栽植不能成活。 15.3.16场坪绿化工程应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82进行验收。场坪绿化分部工程子分 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附录A进行划分,划分为栽植前 土壤处理、重盐碱、重黏土地土壤改良工程、坡面绿化防护栽植基层工程、水湿生植物栽植槽工程 常规栽植、大树移植、水湿生植物栽植、设施绿化栽植、坡面绿化栽植、施工期养护、园林理水工程 园林设施安装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附录A进行 通常比较完整的场坪绿化包括栽植土工程,植物材料,树木栽植,草坪、地被栽植等,有时项目 较少,如一个草坪绿化,由栽植土工程、植物材料、草坪栽植组成,其中植物材料分为树木、草块、 草根茎、花苗、地被等,移植胸径在200mm以上的落叶乔木和胸径在150mm以上常绿乔木应属大权 移植
场院坪绿化施工主要依据是规划及种植设计图,种植设计是场坪绿化,植物造景及合理配植的依 据,施工前必须熟悉设计图纸,为了在施工中充分领会设计意图,施工前应由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交底 到现场进行核对地形,以减少工作失误。 植物材料直接影响绿化效果及成活率,除了符合设计要求的干径,树冠造型外,还必须选择根系 发达,树形美观,无病虫害的植物材料,从而保证绿化工程质量。因此要求提供苗木出圃单,播种用 草坪,草花,地被植物种子均应注明品种、品系、产地、生产单位、采收年份、纯净度的发芽率、不 得有病虫害、自外地引进的种子应有检疫合格证。 土壤是植物生长的基础,含有害物质及杂物必须清除,以达到植物生长的条件。因此,在场坪绿 化施工前必须进行该地区土壤化验,对不合格土壤,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土壤理化性质,提高土壤肥 力。 必须强调中工序验收的重要性,因为有的工序属于隐蔽性质,如挖种植穴,换土,施肥等,待工 程完工后已无法进行检验。 对于场坪绿化植物的成活率,是场坪绿化功能重要指标,在分部,子分部工程检查验收时,施工 单位应进行检测来保证和验证场坪绿化的综合质量及最终质量,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由验收人员共 同对成活率再进行抽测。 15.3.19桥梁是跨越障碍的通道。我国对桥梁景观的理解一般反映在“景观”一词的分解上,即“观"桥与桥 上观“景”,两者合成便为“景观”。景观桥梁具有较高的艺术观赏性,可观、可游。景观桥梁应具有以下3个 特点: 1、符合桥梁造型美(功能美和形式美)的法则: 2、遵循桥梁与环境协调的规律; 、 体现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历史文化景观的内涵或具有象征作用,
16.1.1本次修订室外安装单位工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智能建筑子单位工程
卜管网的试压要求与室内要求基本相同,试压应
16.2室外给排水与采暖
6.2室外给排水与采暖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本规程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6.3.2本条对室外电气安装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及其核查、核定作出规定,提 出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和本规程第12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6.4.1本条对室外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及其核查、核定作出规定,提出可按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 和本规程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6.4.2本条对室外智能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及其核查、核定作出规定,提 出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和本规程第13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7建筑工程施工准备文件
17.1.1本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7.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17.2.1本条主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其中规定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即为深基坑是依据省厅文件《福 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闽建建【2010】41号)中的规定。 17.3技术交底
JJG(交通) 133-2017 落锤式弯沉仪17.4控制网设置资料
17.4控制网设置资料
17.4.1施工控制网的定位:施工控制网可以利用原区域,如城市及工程勘察测量时所建立的平面和高 程控制网作为依据。当满足施工测量技术要求时,应充分利用。 施工平面控制网长度变形:根据历年来实践经验,在坐标系统的选择上,首先应从全局考虑,应 与工程设计所采用的坐标系统相同,尽量采用高斯正形投影按3°分带。只有当投影长度变形值超限, 影响工程设计精度要求时,才充许采用独立坐标系统。 施工放样的方格网和建筑轴线的测量精度,一般为1/20000。为使施工放样测量避免长度变形影响 本规程规定,由于选择坐标系统考虑投影引起的长度变形,每千米不应于大于25mm(相对误差为 1/40000)。 施工放样应具备资料。施工测量部门经过历年实践,总结出施工放样应具备的资料内容,对施工 测量人员很有必要,这样才能便利工作。 线板或控制桩。建筑物外围建立线板或控制桩一是便利施工,二是容易保存,这是施工测量中必 不可少的。
18.1工程竣工测量
GBT 50311-2016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18.1工程竣工测量 18.1.1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测量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8.2工程竣工报告 18.2.1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8.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8.3.1本条同3.0.8条的规定。 18.4工程质量保修书 18.4.1本条主要是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 18.5 竣工图
18.5.1本条规定了竣工图的基本内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