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1/T 1235-2020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pdfDB31/T1235—202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DB34/T 1948-201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标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则 消防安全责任与职责 消防安全制度与管理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附录A(资料性附录) 消防车通道警示标线标志示例图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居民防火公约 参考文献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黄浦区消防救援支队、虹口区消防救援支队、普陀区消防救 援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谈迅、顾金龙、周敏莉、杨波、王薇、闫、曹晴烨、何建红、傅渊增、牟尉伟、 周小扬、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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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业主、使用和管理人的消防安全 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人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单、多层民用建筑可参照本 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DA/T1245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GB50016和DA/T124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业主 owner 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3.2 使用人user 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3.3 消防安全责任人theresponsiblepersonforfiresafety 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人员,即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3.4 消防安全管理人(经理人)themanagerforfiresafety 单位确定的,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3.5 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员 staffsinchargeoffiresafetyof acertainarea 高层公共建筑内负责局部楼层或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仓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2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 负”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4.3高层民用建筑应符合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 超高层民用建筑应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4.4高层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功能一致。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将特殊消防 没计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纳入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 4.5高层民用建筑应结合本建筑的特点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 估,并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保证建筑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5.1.1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 负责。 5.1.2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责任人。 5.1.3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应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经理人)、区域消防安 全管理员;高层住宅建筑应明确消防安全楼长、楼组长。 5.1.4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高层民用建筑,各业主、使用人,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 理职责外,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 防设施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5.1.5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 以下统称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5.1.6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 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 施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5.1.7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 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对承包方、承租方 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V 5.1.8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合法建筑物。承包、租赁建 筑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 任人
1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C 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d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e) 应按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g)应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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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法律法规、规卓正的时其 5.2.2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或 者统一管理人应按照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督促并配合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或者统 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2.3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消防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应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高层公 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5.2.4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人(经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并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惠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f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g)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5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履行下列
a)遵守“居民防火公约”约定的事项
j)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登记造册,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k)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2.7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a)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 车通道等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b) 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巡查、检查; c)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消防设施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规定测试消防设施的功 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b)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确认火灾后,应立即报警并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经 理人)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并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 管理人(经理人); d)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5.2.9微型消防站队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 熟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熟悉楼层平面布局、建筑消防设施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 b)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操作方法,掌握组织人员疏散、防火巡查检查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的方法; C) 参加业务培训及演练,知晓和履行灭火和疏散工作中的职责; 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e) 发生火灾时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等工作。 5.2.10 保安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按照制度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5.2.11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电视、通讯、网络等经营单位对高层建筑内由其管理的设施设备消防安 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6.1.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 微型消防站管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施工现场管理等制度。 6.1.2消防车通道、疏散走道、楼电梯间及其前室、安全出口等应确保畅通。不应在消防车通道、消防 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不应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灭火救援 窗、排烟窗的高大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电子屏、装饰物等障碍物 5.1.3高层民用建筑的中庭、有顶棚的步行街、自动扶梯下方、扩天封团楼梯间等不应布置商铺、游乐 设施或者堆放可燃物。 6.1.4除为满足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 高层民用建简内不应设置其他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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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1.5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 堆放杂物。
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1.5高层民用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并不应 堆放杂物。 6.1.6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或遮挡;消火栓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6.1.7 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6.1.8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6.1.9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3m范围内不得放置物品CECS 508-2018-T 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程,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6.1.10 )不应将架空层、避难层(间)、设备层(间)等作为其他功能使用。 6.1.11高层住宅建筑内不应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
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2.1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6.2.2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6.2.3高层民用建筑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6.2.4高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每半个月、高层住宅建筑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6.2.5防火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设施 器材完好情况,防火门关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6.2.6防火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 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人员 教育培训情况,重点部位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6.2.7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逐级报告,涉及重 大问题要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经理人)、责任人,并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
6.3.1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 昔施。 6.3.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6.3.3消防安全管理人(经理人)应组织对上报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对隐患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6.3.4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保障消防安全的相应措施。 6.3.5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惠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 患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 6.3.6重大火灾隐惠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6.3.7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 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6.3.1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CECS 540-2018-T 混凝土用氧化镁膨胀剂应用技术规程,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保障
6.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5.4.1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 查内容、要求。 5.4.2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应急照明、防烟面具、缓降 器等辅助安全疏散设施。 5.4.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畅通,营业期间禁止锁闭安全出口,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 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