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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T 2232-2020 行政审批一窗式服务规范.pdfDB14/T2232—2020目次前言,. II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5 服务内容6评价与改进..地芳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DB14/T 22322020
DB14/T2232—2020行政审批一窗式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行政审批一窗式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行政审批机构提供的线下一窗式服务,其他政务服务机构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2169.1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GB/T32169.3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3部分:窗口服务提供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E3. 1一窗式服务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模式,简化环节、优化流程,提供面向企业和群众一窗受理、一窗出件的政务服务3. 2综合窗口行政审批机构设立的不分行业、不分部门,对按主题分类的行政审批及其关联服务事项,提供综合咨询、统一受理、按责转办、统一出件等通办服务的窗口。3. 3容缺受理申请事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时,由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审批服务流程受理办理。在承诺时限内,服务对象补齐补正所有欠缺材料后,予以正常办结。3. 4告知承诺制1
DB14/T2232—202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构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构即为其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4基本要求4.1应合理规划一窗受理区,并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要求设置综合窗口。4.2应设置一窗服务窗口标识、标牌。4.3应参照GB/T32169.1要求配置一窗服务的设施设备4.4应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行政审批及其关联服务事项流程的复合型综合窗口工作人员。4.5应熟练掌握政务服务标准化知识。4.6应统一服装上岗,并佩戴工作牌。5服务内容5.1前台综合受理5.1.1窗口服务应符合GB/T32169.3的有关规定。5.1.2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5.1.3对申请材料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GB/T 51340-2018 核电站钢板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应当予以受理。5.1.4对申请材料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应当予以受理5.1.5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1.6。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5.2后台分类审批5.2.1即办件审批即来即办,对不需要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听证、公示等特殊环节的简易行政审批事项,综合窗口直接受理办理。5.2.2承诺件审批5.2.2.1应按照分类预审→依法审查→作出决定→结果移交的服务流程提供服务。5.2.2.2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审批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5.2.2.3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审批人员在申请人补齐补正所有欠缺材料后,依法作出审批决定。5.2.2.4对符合全流程网上办理的,审批人员接到电子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5.2.2.5对跨层级、跨部门办理的,相应层级机构审批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5.2.2.6。应形成有效电子证照或结果文件,并归集入库,实行数据共享。5.2.3一件事套餐服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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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多个审批机构审批的“一件事”套餐,应根据套餐事项领域属性确定牵头审批机构,负责对业 务办理的全过程进行把控,同步与其他相关 并联审批,并统一将审批结果流转回综合窗口,
5.3.1应按照接收结果→结果送达→资料归档的流程提供服务, 5.3.2审批结果文书证件应在承诺办理时限内,由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5.3.3综合窗口应根据申请人需求,提供现场领取、自助取件、邮寄送达等服务。 5.3.4综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电子文书、电子证照并提供网上验证渠道。 5.3.5应提供银行代收、移动支付等服务方式。 5.3.6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向服务对象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款凭证。
5.3.1应按照接收结果→结果送达→资料归档的流程提供服务, 5.3.2审批结果文书证件应在承诺办理时限内,由综合窗口统一出件。 5.3.3综合窗口应根据申请人需求,提供现场领取、自助取件、邮寄送达等服务。 5.3.4综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电子文书、电子证照并提供网上验证渠道。 5.3.5应提供银行代收、移动支付等服务方式。 5.3.6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向服务对象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