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11-501-2009(2016年版) 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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褥垫层越薄桩承担的荷载占总荷载的白分比越高;(3)减少基础底 面的应力集中;(4)调整桩、土水平荷载的分担,褥垫层越厚,土 分担的水平荷载占总荷载的百分比越大,桩分担的水平荷载占总荷 载的百分比越小。褥垫层材料不宜采用卵石,由于卵石咬合力差, 施工时扰动较大、褥垫厚度不容易保证均匀。

1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曾在望京地区完成200mm厚褥垫层 的大型试验(三桩复合地基,承压板面积7m)及在北京CBD地区 50mm厚褥垫层的高层建筑实体监测。从望京地区进行的200mm厚 褥垫层的大型试验来看,200mm厚的褥垫层使得桩间土的承载力发 挥系数远大于1,桩士应力比实测值小于设计值,监测数据表明在桩 间士为黏性土时,200mm厚的褥垫层偏厚:北京CBD地区的高层建 筑采用了50mm薄层褥垫层,并实测了桩顶及桩间土的应力,监测 结果表明,薄层褥垫层有效控制了建筑物最终沉降量,但实测桩士 应力比大于设计值,CFG桩承载力发挥系数大于1。综合试验及实测 资料,北京地区褥垫层厚度在100mm~150mm之间是比较适宜的。 司时,结合《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研究成果,本次修 订规定水泥粉煤灰碎桩褥垫层宜取100mm~300mm。 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属于刚性桩,它能够将基础压力传递到地 基深处,而不会对基础范围外土层产生过大的附加压力,因此水泥 粉煤灰碎石桩可只在基础范围内布置。布桩时考虑上部结构荷载差 异及地基的不均匀性,目的在于避免不均匀沉降或倾斜。 3按照《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相关规定对复合地 基承载力标准值、单桩竖向承载力标准值的估算式及桩身强度要求 进行了修订。 4本次修订在复合地基沉降计算方面,采用《建筑地基处理技 术规范》JGJ79的方法,即以分层总和法为基础结合使用复合模量 的计算方法。但这仍是一种经验的方法,仍有必要根据土的工程特 性、复合地基自身特性、工法试验结果以及工程经验进行进一步研

资料。当附近有类似工程的可靠沉降观测资料时GB 50017-2017 钢结构设计标准(条文说明)20180307,应优先根据实测 资料进行修正。

11.6挤密桩复合地基

地基,经过冲扩成孔后桩侧土能得到很好的挤密作用,并且成孔效 果较好。实际上在北京地区运用得最广泛的还是杂填土、素填土和 炉灰地基,因为这些地层本身密实度差、可挤性好。本法也适用于 地下水位以上的新近沉积黏性土、粉土。一般第四纪沉积的地层由 于密实度较好,一般不适用于采用此工艺,其一是冲击成孔困难; 其二是即使能够冲击成孔对周围地层往往造成地面隆起、开裂等破 坏桩侧土的现象。对于局部存在的上层滞水和层间水的地层,应通 过试成孔确定能否在冲扩成孔的过程中通过挤密桩侧士进行有效阻 隔。对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松软土层,或者是局部夹有含水量丰富 的砂层透镜体,冲扩成孔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塌孔、缩孔后柱锤不能 自由下冲,成桩的过程中周围土层容易塌落到桩料中,形成夹泥、 断桩等质量问题,因此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适用性,并且限于设备 条件,处理深度不宜大于6m。 振冲挤密桩法地基处理的加固机理主要是针对不同的土层分别 达到置换、挤密和振动密实等效果。对于黏性土主要起置换作用, 对于砂层和粉土除置换作用外还有振动挤密作用。一般振冲挤密 施工时都要在振冲孔内加入碎石或卵石回填料,用振冲器振动密实 成桩,同时桩间土受到挤密和振密。通过桩和桩间土形成的复合地 基,提高地基承载力,增加地基抗变形能力,并能够消除液化。北 京地区振冲挤密桩主要用于通州和顺义一带分布的可液化砂土和粉 土地层。

施工起到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除常规勘察工作要求外,勘察的 重点应放在地下水的调查,特别是上层滞水和层间水的水量、含水 层厚度。

11.6.4本条是挤密桩复合地基设计的要求。

1根据所需处理的地层情况、工程要求、施工工艺和设备 确定挤密桩地基处理的深度。对于钻孔夯扩挤密桩和柱锤冲 桩体采用刚性或半刚性的材料时,应尽量将桩端置于相对硬

层上。对于桩体材料为散体材料时,桩长应达到所有需要挤密的士 层底部。同样,应根据桩体材料的不同,分别确定基础以下地基处 理的平面范围。 2根据北京地区的施工经验,挤密桩桩径一般能达到450mm~ 800mm。钻孔夯扩挤密桩、柱锤冲扩挤密桩和振冲挤密桩桩体材料 可根据设计需要的桩顶应力不同进行选取。 3挤密桩法,在不同的地质条件、不同的施工工艺和设备情况 下,其施工参数并不一致,因此规范规定应根据现场试验结果,综 合考虑设计桩径、土层条件等因素,确定桩体材料填料量、振冲留 振时间、夯击锤数等参数。 4与其他地基处理方法一样,挤密桩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应按现 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结果确定。挤密桩的桩体材料多样,大致可分 为散体材料和有粘结强度材料,因此复合地基承载力公式需根据 体材料的不同选取不同的承载力公式

对于桩身材料为砂石等散体材料的复合地基,由于自身桩土应 力比较低,褥垫层的调整桩土荷载的分担、减少基础底面的应力集 中的主要作用并不明显,通常情况下,桩顶和基础间设置褥垫层的 主要作用在饱和软弱土地基条件下增加水平排水、加快士层固结。 但是对于北京地区,饱和软弱土地基较少,增加水平排水的作用也 不常用,因此,桩体材料为散体材料时,桩顶和基础间可不设置褥 垫层。

12场地、地基抗震评价与抗震设计

12.1.1 在北京地区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对地震效应问题作如下说 明:

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了设计基 本地震加速度的取值,抗震设防烈度7度为0.10(0.15)g,8度为 0.20(0.30)g,为了确定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上的特征周期值,通过 勘察确定建筑场地类别是必须做的工作。 2对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不同的烈度区有不同的考虑。所谓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相同的基岩顶面地震 加速度,由于覆盖层厚度和士的剪切模量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地面 运动;②强烈的地面运动会造成场地和地基的失稳或失效,如地裂, 液化、震陷、崩塌、滑坡等;③地表断裂造成的破坏;④局部地形 地质结构的变异弓引起地面异常波动造成的破坏。 12.1.2强调了地基基础抗震设计的基本原则,指出基础主要构件在 地震过程中应保持在弹性阶段。按这一要求,基础主要构件截面强 度和基础整体刚度可以得到保证,能够有效地发挥基础传递地震力 的作用,同时使上部结构不会由于基础过大塑性变形,甚至损害的 情况下导致动力特性的改变,破坏预期的结构合理受力性状。 基础结构设计应遵循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有关规定。

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烈度对照表”等,并在附录C中给出了“全国 城镇Ⅱ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 征周期”,该附录列出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政府所在 地、县级以上城市的Ⅱ类场地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基本地震动 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原本条后半部分。 12.1.4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对 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提出的了明确的要求,建筑抗震设 计必须严格遵守。

12.2场地与地基的勘察要求

12.2.2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 北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总体上为8度,局部7度。根据液化场地的 震害调查结果,北京地区含有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场地应进行液 化判别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关于砾石的液化研究资料还不够充 分,判别尚缺乏经验,故暂不列入规范。液化勘察中应提供地质年 代、粉土的黏粒含量、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地下水位深度等基础 数据,这些数据的测试方法和要求应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GB500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以及其他 相关规范的要求。 12.2.4确定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时可以参考图40。需要指出的是: 根据近年对北京平原区第四系覆盖层厚度的勘察工作和相关研究的 戎果,该图所反映的第四系地层厚度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有误差, 与本规范12.2.4条定义的“场地覆盖层厚度”在概念上也有不同, 因此仅供平原区开展工作的参考。

12.2.4确定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时可以参考图40。需要指

根据近年对北京平原区第四系覆盖层厚度的勘察工作和相关研究的 戎果,该图所反映的第四系地层厚度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有误差, 与本规范12.2.4条定义的“场地覆盖层厚度”在概念上也有不同 因此仅供平原区开展工作的参考。

本条要求提供的内容不是岩土工程勘察的工作范围,属于专项 工作,相关动力参数一般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获得。因此本次 局部修订将该条删除。

12.3场地与地基的抗震评价

历史地震震害表明,场地的抗震性能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 是场地的地震反应大小及其对场地内建(构)筑物所造成的宏观震 害影响;二是场地本身在地震时表现出的残余变形、地表错位及场 地条件的各种不良变化及其对工程破坏的影响。 因此,选择有利于抗震的建筑场地,是减轻场地引起的地震灾 害的第一道防线,抗震设防区的建筑工程宜选择有利的地段,应避 开不利的地段并严禁在危险的地段建设。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50011强调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类建筑。按全 文强制的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严禁在危险地 段建造住宅,必须严格执行。 场地地段的划分,是在选择建筑场地的勘察阶段进行的,要根 据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资料综合评价。本规范第12.3.2条给出 了具体划分依据。

该条文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之4.1.1 条,有关建筑场地不同地段划分的详细说明,可参见抗震规范该条 的条文说明。 12.3.3、12.3.4本规范采用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作为评定指 标的双参数分类方法,主要作如下几点说明: 1土层等效剪切波速的物理意义是将计算深度内多层土按照 基本周期相等的原则折算成单层土。 2当有充分依据时,充许使用插值方法确定边界线附近(指相 差15%的范围)的Tg值。 3高层建筑的场地类别问题是工程界关心的问题。按理论及实 测,一般土层中的加速度随距地面深度而渐减,但因自前尚未能总 结出实用规律,高层建筑的场地类别仍按浅基础考虑。

4本条中规定的场地分类方法主要适用于剪切波速随深度呈 递增趋势的一般场地,对于有较厚软夹层的场地土层,由于其对短 周期地震动具有抑制作用,可以根据分析结果适当调整场地类别和 设计地震动参数。 12.3.5对建在错动带上的建筑,其破坏是不易用工程措施加以避免 的。因此规范中划为危险的地段应予避并。在地震烈度小于8度的 地区,可不考虑断裂对工程的错动影响,因为国内外地震中的破坏 现象均说明,在小于8度的地震区,地面一般不产生断裂错动。对 般的建筑工程只考虑1.0万年(全新世)以来活动过的断裂,在此 地质时期以前的活动断裂可不予考虑。对于核电、水电等工程则应 考10方年以来(晚更新世)活动过的断裂,晚更新世以前活动过 的断裂亦可不予考虑。关于隐伏断裂的评价问题,沿用了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12.3.6本条考虑局部突出地形对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主要依据 宏观震害调查的结果和对不同地形条件和岩土构成的形体所进行的 二维地震反应分析结果。所谓局部突出地形生要是指山包、山梁和 悬崖、陡坎等,情况比较复杂,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的地震动参 数的放大作用都做出具体的规定是很困难的。从宏观震害经验和地 震反应分析结果所反映的总趋势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高 突地形距离基准面的高度愈大,高处的反应愈强烈;(2)离陡坎和 边坡顶部边缘的距离愈大,反应相对减小;(3)从岩土构成方面看, 在同样地形条件下,土质结构的反应比岩质结构大:(4)高突地形 顶面愈开阔,远离边缘的中心部位的反应是明显减小的;(5)边坡 愈其顶部的放大效应相应加大。 基于以上变化趋势,以突出地形的高差H,坡降角度的止切H 以及场址距突出地形边缘的相对距离L/H为参数,归纳出各种地形 的地震力放大作用如下:

条,有关液化判别公式的详细说明,可参见抗震规范该条的条文说 明。 12.3.10本条提供了一个简化的预估液化危害的方法,可对场地的 喷水冒砂程度、一般浅基础建筑的可能损坏,做粗略的预估,以便 为采取工程措施提供依据。 1液化指数表达式的特点是:为便液化指数为无量纲参数,权 函数W具有量纲m;权函数沿深度分布为梯形,其图形面积判别 深度20m时为125。 2液化等级的名称为轻微、中等、严重三级:各级液化(判别 深度20m)相应的地面喷水冒砂情况以及对建筑危害程度的描述见 表22。

液化等级和对建筑物的相应危害

12.4地基基础的抗震设计

12.4.1此条将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和基础抗震验算的框架房屋的层 数和高度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多次强烈地震的震害经验表明,在遭 受破坏的建筑中,因地基失效导致的破坏较上部结构惯性力的破坏 为少。发生不同程度失效的地基主要由饱和松砂、软弱黏性士和成 因岩性状态严重不均匀的土层组成,大量的一般的天然地基都具有 较好的抗震性能。

载力抗震调整系数Sa。在天然地基抗震验算中,对地基土承载力设计 值调整系数的规定,主要参考国内外资料和相关规范的规定,考虑 广地基土在有限次循坏环动力作用下强度一般较静强度高和在地震作 用下结构可靠度容许有一定程度的降低这两个因素。 对于变形控制复合桩基,当需要进行抗震强度验算时,原则上 可对承台以下地基土承载力和的承载力分别参照天然地基和桩基 承载力的抗震调整方法予以提高。

我国在这方面尚无规定可循,均凭设计者的认识自行处理。目前大 致有以下做法:假定由桩承担全部地震水平力;假定由地下室外的 上承担全部水平力:由桩、土分担水平力(或由经验公式求出分担 比,或用“m法”求土抗力或由有限元法计算)。目前看来,桩完全 不承担地震水平力的假定偏于不安全,由桩承受全部地震力的假定 义过于保守。所以该问题还应做进一步研究。相关研究资料表明: 桩负担的地震力V宜在0.3V~0.9V。之间取值。 关于不计桩基承台底面与士的摩阻力为抗地震水平力的组成部 分问题,主要是因为这部分摩阻力不可靠。软弱黏性士有震陷问题 般黏性土也可能因桩身摩擦力产生的桩间土在附加应力下的压缩 使士与承台脱空:欠固结土有固结下沉问题:非液化的砂砾则有震 密问题等。此外,计算摩阻力亦很困难,因为解答此问题须明确桩 基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桩、荷载分担比。出于上述考虑,为安全 起见本条规定不应考虑承台与土的摩擦阻抗。 对于自前大力推应用的疏桩基础,如果桩的设计承载力按桩 极限荷载取用则可以考虑承台与土间的摩阻力。因为此时承台与士

不会脱空,且桩、士的竖问荷载分担比也比较明确。 12.4.6本条直接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4.4.3条的有关规定。规定的液化土中桩的抗震验算原则和方法主 要考虑了以下情况: 1不计承台旁的士抗力或地坪的分担作用是出于安全考虑,作 为安全储备,因目前对液化士中桩的地震作用与土中液化进程的关 系尚未弄清。 2根据地震反应分析与振动台试验,地面加速度最大时刻出现 在液化土的孔压比为小于1(常为0.5~0.6)时,此时土尚未充分液 化,只是刚度比未液化时下降很多,因此建议对液化士的刚度作折 减。折减系数的取值与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基本一致。 3液化土中孔隙水压力的消散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地震后士 中孔压不会排泄消散完毕,往往于震后才出现喷砂冒水,这一过程 通常持续儿小时甚至(1~2)大,其间常有沿桩与基础四周排水现 象,这说明此时桩身摩阻力已大减,从而出现竖尚承载力不足和缓 慢的沉降,因此应按静力荷载组合校核桩身的强度与承载力。

12.5.1避让的距离应根据工程和活动断裂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 析和研究确定,本条提出的避让距离,这是宏观的分析结果,随着 地震资料的不断积累将会得到补充与完善。另外,现行行业标准《火 力发电厂广岩士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74提出了大型发电厂与 断裂的安全距离及处理措施”,可供参考。 12.5.2本条规定是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地基液化的严重程度来 确定抗液化措施的选择原则,主要考虑了以下儿方面的因素: 1倾斜场地的土层液化往往带来大面积土体滑动,造成重后 果,而水平场地土层液化的后果一般只造成建筑的不均匀下沉和倾 斜,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坡度大于10°的倾斜场地和液化土层严重

1倾斜场地的土层液化往往带来大面积土体滑动,造成严重后 果,而水平场地土层液化的后果一般只造成建筑的不均匀下沉和倾 斜,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坡度大于10。的倾斜场地和液化士层严重 不均的情况:

2液化等级属于轻微者,除甲、乙类建筑由子其重要性需确保 安全外,一般不作特殊处理,因为这类场地可能不发生喷水冒砂, 即使发生也不致造成建筑的严重震害; 3对于液化等级属于中等的场地,尽量多考虑采用较易实施的 基础与上部结构处理的构造措施,不一定要加固处理液化土层, 4在液化层深厚的情况下,消除部分液化沉陷的措施,即处理 深度不一定达到液化下界而残留部分未经处理的液化层,从自前的 支术经济发展水平上看是较合适的; 5根据唐山和海城地震的经验,当未经处理的中等以上的液化 土层,直接作为地基持力层时,震害较大。所以除丁类建筑,一般 情况下不应将未经处理的可液化土层作为地基持力层。但对液化等 级轻微的土层,国内外震害调查结果表明,地基未加处理或仅采用 补偿基础时,建筑物并未产生严重震害。因此国家抗震规范也放松 了限制液化地基作为持力层的限制条件,其措辞为“不宜将未经处 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本条也采用国家抗震规范的提 法。 12.5.3~12.5.5在这几条中规定了消除液化震陷和减轻液化影响 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都是在震害调查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提出来 的。 采用振冲加固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构成了复合地基。此时,如 逛间土的实测标贯值仍低于本规范12.3.9条规定的临界值,不一定 发生液化。许多文献或工程实践均已指出振冲桩或挤密碎石桩有挤 密、排水和增大桩身刚度等多重作用,而实测的桩间土标贯值不能 支映排水的作用。近几年的研究成果与工程实践中,虽已提出了一 些考虑桩身强度与排水效应的方法,以及根据桩的面积置换率和桩 土应力比适当降低复合地基桩间士液化判别的临界标贯值的经验方 法,但目前仍缺乏可靠的依据和工程实践,鉴于上述原因,条文中 采用了“不宜”的说法判别原则,可根据实际条件把握。 12.5.6海城地震和唐山地震中发生多起桥梁由于桥墩移动而桥梁

13.1 一 般规定

13.1.1、13.1.2现场检验是指对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和地基基础工程 施工质量应进行的检查、复核,对地基基础工程设计的重要岩土设 计参数进行检验校核,对施工工艺和控制施工的重要参数进行核定 的各种现场试验。对出现的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岩土体作为岩士 工程的主要工作对象,由于其特有的各向异性和不均匀性,使得岩 七工程勘察很难全面反映建筑场地内的全部情况,而勘察成果又往 往带有一定的经验性。通过现场检验,可以弥补岩土工程勘察以点 代线、以线代面工作方法的不足,可以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验证 地基基础工程设计参数的可靠性、合理性。由于地基基础工程的重 要性和隐蔽性,通过现场检验,可以为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提 供保证,使地基基础工程做到安全、可靠。 现场监测是指在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对岩土体性状的变化、 建筑物内部结构工作状态和使用状态、对相建筑和地下设施等周 边环境的影响所引起的变化进行的系统的现场观测工作,并视其变 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做出预测或预警反应。现场监测是基础工程信 息化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修正设计和施工参数、预估发展趋 势、确保工程质量提供实测数据。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影响设计、 施工的因素很多、条件复杂,在地基基础工程设计过程中是否考虑 周全往往难以评估,在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条件的变化 有时很难掌握。通过现场监测,可以及时了解地基基础工程工作情 况和使用状态,能够预测其发展趋势并及时发现问题,防微杜渐, 在问题发生前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隐惠。同时,通过现场监测,可以 获得准确、可靠的岩土参数原位实测值,积累可靠的经验数据,获 取宝贵的工程经验。

因此,现场检验与监测是岩土工程勘察、地基基础工程设计与 施工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 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价,保证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有时 监测数据是施工控制特别是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 2为工程提供设计依据、选择最佳工艺参数,查验设计的合理 生、地基处理效果和勘察资料的可靠性,有时需根据监测数据修改 设计; 3作为科学实验手段,进行岩土参数的反演,用以总结工程的 技术经验。 当前,随着对工程质量安全越来越重视、监管越来越严,各方 面对信息化施工的认识在逐步深入,对信息化施工的需求越来越多 君士工程勘察、地基基础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充分开展现场检验与监 则工作,确保质量和安全,提高岩士工程的水平。 现场检验的对象一般是基槽、基础桩,检验手段通常包括单桩 竖尚抗压静载荷试验、单桩竖抗拨静载荷试验、单桩横向静载荷 试验、单桩动力测试、天然地基和复合地基的静载荷试验、成桩或 沉桩试验等。现场监测主要有成桩施工监测、建筑物沉降观测、基 底回弹监测、基础结构内力监测和地下水监测。 现场检验与监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随工程地质条件和工程的 具体情况而异,难以在规范条文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应由勘察设计 人员根据需要,在勘察成果报告和设计文件中明确,本规定只对现 场检验与监测的任务作原则性的规定。 13.1.4通常地基基础工程设计参数检验应在施工图设计期间、正式 施工前进行,以起到检验校核、指导设计施工的作用。其他现场 检验与监测工作,应在工程施工期间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施工 的质量与安全,施工结束后监测工作也就终止。有些监测项目,为 了取得工程的最终变形量或积累施工经验,或者是为了掌握环境的 变化对工程的影响,在施工完成后建筑物使用阶段尚应继续进行一 段时间,例如,建筑物沉降观测、水位观测等。

13.1.5监测工作对保证工程安全有重要作用,如果不能做到及时通 报,监测工作就失去了本身的意义,有关方面无法及时采取措施, 难以保证工程、环境和人身安全。加密监测频次,可以在事情发展 速度突然加快的情况下,及时掌握变化趋势,在事故发生前及时采 取措施。 当监测数据达到某一数值时须引起警惕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 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该数值本规范称为临界值,在某些情况下 会出现预警值、报警值等说法,其意义和作用都是相同的,

13.2基坑与基槽的检验与边坡监测

13.2.1基槽与基坑检验,是对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直接、全面的 充和检验,是岩土工程勘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列为强 制性条文。

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 13.2.7相关规范对于基坑开挖的现场检验与监测已有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不再做具体规定。该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执行现行行业 际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并应同时执行北京市地方 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 13.2.8、13.2.9本规范对建筑边坡工程的现场检验与监测仅做一般 性的规定,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玻工程技 术规范》GB50330中有关规定执行。

13.3桩基础检验与监测

13.3.1桩基础的控制影响因素很多,某一方面的偏差,就会影响整 体安全,故本条明确规定了对桩基础进行符合性检验的范围,施工 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等相关规范、标准、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

13.3.2桩基础是被广泛应用和成熟的基础形式,但是在各种地质条

件下,对于其承载能力、成孔和沉桩质量控制等方面的问题,由于 考虑不周、缺少必要的试验数据和准备,因匆忙施工造成损失的教 训不少。因此,本条强调桩基础施工前,应试打或试钻,从而确保 工程桩的施工质量和达到设计要求。 本条“质量控制指标”,对预制桩主要指贯入度,对灌注桩主要 指沉渣厚度、混凝土的配比、塌落度、灌入量等。 13.3.3工程经验证明,预制桩基础施工时应当采用持力层与贯入度 双控制,才能切实保证桩基础工程的质量。这是因为持力层往往是 不均匀的,只满足持力层而忽视贯入度,桩的承载力就可能达不到 要求:反之,贯入度满足了要求,而未达到预计的持力层,则可能 存在桩端停在薄的硬夹层上,而发生冲剪式破坏使桩基础失效的危 险。 13.3.4钻孔灌注桩的质量,受成孔工艺、钢筋及钢筋笼、混凝士质

量、混凝土灌注工艺等多种因素影响,比较难以控制。故严格做好 质量检验至关重要。本条是原则性规定,具体工程实施尚需满足本 条文说明13.3.1中所述规范。 13.3.6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对施工完 戎后的工程桩的检验范围和方法作了明确的规定。确定桩的承载能 力虽然有多种方法,但目前最可靠的仍是静力载荷试验。为避免偶 然性,故规定试验的最小数量。目前在桩身质量检验方面,动力测 桩技术已较为成熟,普遍使用,但对操作人员和仪器要求较高,必 须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 动力测桩效率高,省时省力,节约资金,技术发展和应用很快 目前在确定桩的竖向承载力方面,在一定条件下有着较好的效果。 但鉴于动力测桩在技术上还不够成熟,在仪器设备和操作、解释等 方面尚未标准化,因此,应特别注意避免滥用,严禁不成熟的动力 测桩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在采用高应变动测桩法检验桩的竖向承 载力时,应具备成熟的工程经验和充分对比的试验资料。 13.3.7有时出于特殊需要的考虑,设计文件中会根据工程需要提出 一些特殊的监测要求。本条主要对排土桩而言。预制桩、沉管式灌 注桩、柱锤夯扩桩等,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较大的排土效应,使 土体侧移和隆起,严重时可使已经施工的桩倾斜、上浮、断裂,使 邻近建筑物、管道及其他设施发生变形和破坏。在可能发生以上情 况时,有必要进行本条规定的各项监测。 国家环保的要求越来越严、公众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对震动、 噪音的监测要求主要考虑满足有关施工环保方面的要求,同时避免 因施工环保不达标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或经济损失。 当采用挤士工艺进行地基加固处理时,也应按本条的要求进行 监测。

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关于抗浮锚杆检验数量的规定引门

在2011版修编时删除了抗浮锚杆的检验数量要求,改为规定“岩石 锚杆完成后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得少手锚杆总数的 5%,且不得少于6根”。本次修编,对抗浮锚杆的检验数量暂不做调 整。

13.4地基处理效果检验

地基处理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现场核查设计图纸、设计 参数、设计要求、施工机械、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指标等:复合地 基的竖向增强体,尚应试打或试钻,其数量在每个场地不得少于两 根,通过试打或试钻,检验岩土条件与勘察成果的相符性,确定沉 桩或成孔的可能性,确定施工机械、施工工艺的适用性以及质量控 制指标。对于有经验的工程场地,试打或试钻可结合工程桩进行。 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对缺乏施工经验的场地或采用 新工艺时,应进行加固地基处理效果的试验

于压实填土的施工是分层进行,因此,质量检验也必须分层 进行,必须在上道工序满足设计要求后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只有 每层通过质量检验才会保证整体压实填土的施工质量,如果上层施 工完成后才发现下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将会导致更多的费用和更 长的工期,处理难度也会增加很多。 13.4.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土,应力会有较长时间的变化。因此,地 基承载力除了采用静载荷试验外,还应结合其他原位测试和室内土 工试验等方法综合确定。对细颗粒土尚应选择标准贯入试验、静力 触探试验等原位检测方法和室内土工试验:对粗颗粒土尚应选择标 准贯入试验、动力触探试验等原位检测方法。 13.4.5刚性竖向增强体的质量检验通常采用低应变的方法:对竖向 增强体为散体桩的质量检验,通常采用重型圆锥动力触探或其他适 用的原位测试手段,对桩身全长进行检验;夯实水泥土桩应在成

13.4.5刚性竖同增强体的质量检验通常采用低应变的方法;对鉴问 增强体为散体桩的质量检验,通常采用重型圆锥动力触探或其他适 用的原位测试手段,对桩身全长进行检验;夯实水泥土桩应在成桩 后24小时内对桩身全长进行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检验夯实效果,标准

触探击数应在施工前通过试桩确定;采用挤密工艺的复合地基,在 施工完成后应对桩间土进行轻型圆锥动力触探检验挤密效果。

对于桩体强度较高的增强体,可以将荷载传递到桩端土层。当 桩长较长时,由于静载荷试验的载荷板宽度较小,不能全面反映复 合地基的承载特性。因此,单纯采用单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的结 果确定复合地基承载力,可能会由于试验的载荷板面积或由于褥垫 层厚度对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结果产生影响。对有黏结强度增强体 复合地基的增强体进行单静载荷试验,保证增强体桩身质量和承 载力,是保证复合地基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要求的必要条件。 13.4.7静载荷试验虽然是目前确定地基承载力的常规方法,但是该 方法的数据信息数量和范围有限。随着近年来综合工程物探技术的 发展,无其多道瞬态瑞利波、浅层地震勘探、探地雷达等工程物探 技术在地基检测中越来越多的成功应用,对于具有挤密效应的人工 地基可以较为快速有效地检测地基加固范围、影响深度、地基特性 的改善状况等,配合静载荷试验方法可以更加有效地综合检测和评 价地基加固质量。 13.4.8本规范涉及的地基处理方法的检验项目、方法、数量及静载 荷试验数量,在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和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中 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本规范不再做具体规定。

13.4.8本规范涉及的地基处理方法的检验项目、方法、数

13.5建筑物沉降观测

13.5.1建筑物沉降观测一方面为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建筑物的安 全提供保证,另一方面可以起到积累建筑经验或对工程进行设计反 分析的作用。

分析的作用。 13.5.2永久性的水准点是基础沉降观测的基准,故必须埋设并保证 整个观测期间标高不发生变动。专用水准点分浅层和深层两种,浅 层水准点易受附近地面荷载及工程施工的影响,因此在对重要建

13.5.2永久性的水准点是基础沉降观测的基准GB/T 38139-2019 水泥助磨剂生产用液体原材料成分测定方法 气相色谱法,故必须埋

修个观测期间标高不发生变动。专用水准点分浅层和深层两种 县水准点易受附近地面荷载及工程施工的影响,因此在对重

(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时应理设深层水准点。 水准基点标石应理设在基君层或其他稳定地层中,理设位置以 不受周边建(构)筑物基础压力的影响为准,在建筑区内,水准基 点与邻近建(构)筑物的距离应大于建(构)筑物基础最大宽度的2 倍。 为了减小地面沉降造成的影响,水准点不宜离被观测建筑物过 远,一般不超过100m;为了防止受到被观测建筑物施工和基础压力 的影响,水准点也不宜离被观测建筑物过近,确定水准点离被观测 建筑物的最近距离,可按经验公式估算:

降观测开始后,施工期间的观测次数可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宜按每 增加(1~2)层(增加一级荷载)观测一次。竣工后,第一年内每 隔(2~3)个月观测一次,以后每隔(4~6)个月观测一次。

本条内容与本规范第13.5.1规定重复且有冲突JTG 3362-2018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应用指南(2019-11-01开始实施),因此本次修订 将本条删除,与13.5.1条合并。 13.5.8建筑地基变形计算方法还不完善,计算参数有较多的不确定 生,因此预估沉降和实际沉降往往有较大出入,基坑回弹、不均匀 沉降对基础内力的影响等问题亦有待深入研究。为了积累工程实测 数据,提高沉降预测精度和地基基础设计的水平,本条规定在设计 文件有要求时,可进行一些特殊项目的观测工作。

13.6.1本条规定当地下水水位的升降以及施工排水对本工程和邻 近工程有较大影响时,应进行地下水位的监测。考虑到部分施工方 法,如沉桩、强夯等,在其施工过程中引起的孔隙水压力变化对工 程设计或施工有较大影响,故本条规定在这一类工法的施工中应进 行孔隙水压力监测。当前,无地上结构的地下车库或其他类型的地 下建筑越来越多,需要考虑地下水浮托力的作用,故有必要对地下 水压力进行监测。 13.6.4潜水和层间水的水位或水头,在一个建筑场地范围内一般变 化不大,仅有一个很小的自然水力梯度,故观测孔数不必太多。规 定每个场地不小王3个是老虐到个别孔可能生效受甘他水源的

13.6.4潜水和层间水的水位或水头,在一个建筑场地范围内一般变 化不大,仅有一个很小的自然水力梯度,故观测孔数不必太多。规 定每个场地不少于3个,是考虑到个别孔可能失效或受其他水源的 补给而影响观测成果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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