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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与实例.pdf除分包合同另有规定外,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受与下述 有关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a)任何人员的伤亡, 或 6)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分包工程除外), 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系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 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或由其引起的。分包商还应保障承包商 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 和其他开支,但第13.2款所限定的情形例外。 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任何索赔、诉 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保障的程度应与 雇主按主合同保障承包商的程度相类似(但不超过此程度): (α)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6)雇主和(或)承包商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在该土地之 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力, (c)按分包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 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移交前分包商的14.1
移交前分包商的14.1
DB44/T 1720-2015 碳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pdf移交后分包商的14.2
由承包商的行为14.3
土木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与实例
(d)由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非该承包商正在雇用的其 他承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 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 和其他开支。
如果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或者,在按照主合同 颁发有关主包工程某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的情况下,在包 含有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 分包商应完成第2.1款所要求的分包工程,则分包商应使分包 工程始终处于主合同所要求的令承包商满意的状态。在有关主 包工程或其有关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分包商应修 补由于任何原因所造成的各类缺陷。除第15条规定外,除非上 述缺陷是按照主合同由于雇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 违约,或按照分包合同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 为或违约造成的,否则,分包商无权为修补上述缺陷获得追加付 款
在包含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或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视情况 而定)的有效移交证书颁发之后,分包商应修补分包工程中主合 司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缺陷,修补缺陷的期限以及所依 据的条件应与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负责修补的期限或条件相 一致。
始终规定,如果分包商按照第14.1款或第14.2款所修补的缺 陷是由于承包商、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所造成 的,则尽管主合同可能末规定承包商有相应的权力,分包商仍应 有权为其修补上述缺陷从承包商处得到支付
分包商办理保险15.1
的义务;分包工 程由分包商承担 风险
保险的证据;未15.3
分包商应为分包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规定的风险办理保险,保 险的金额和受益人应依据第二部分中的规定。除非分包合同条 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否则,从便利分包商按分包合同开始并 持续实施分包工程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或通道提供给分包商之 时起,至分包商最终履行了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义务止,分包商应 使上述保险始终有效
保始丝 有双 规定,分包商应为他在分包工程中所雇用的任何有关人员的责 任投保,以便雇主和(或)承包商能够依据保险单得到保障
规定,分包商应为他在分包工程中所雇用的任何有关人员的责 任投保,以便雇主和(或)承包商能够依据保险单得到保障
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或根据主合同主包工程 已停止由承包商承担风险之前,承包商应持续保证分包合同条 件第二部分中规定的保险单的有效性
尚若分包工程以及属于分包商的临时工程、材料或其他物品在 上述期间遭到毁坏或损害且根据上述保险单已确定有关上述各 顶索赔的情况下,分包商应得到此笔索赔款额或其损失的款额 二者中取较少者)的支付,并应将此笔款项用于重置或修复被 坏或损坏的物品。除上述情况外,在有关主包工程的移交证 书颁发之前,在有关包含在主包工程中最后一个分包工程的区 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如有主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 颁发之前,分包工程的风险应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自费弥 补或修复在此之前分包工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害。分包商 还应对其为履行第14.2款规定的他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造成 的对分包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中任一方未能按分包合同办理此类保险并 保持其有效,或当要求时未能提供保险凭证,则在任何此种情况 下,另一方可办理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以及支付为此目的可 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违约方的
分包商的月报表16.1
承包商的月报表16.2
到期应支付的款16.3
①原文为35天,按FIDIC来函改为70天一—译注
土木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与实例
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违约方收回上 述费用(视情况而定)。
分包商应在每个月未后的第7天(“规定日"按承包商可能随时 指定的格式(“报表”)向承包商提交一式7份报表,报表说明分 包商认为自已有权到月末得到的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项: (α)已实施的分包工程的价值; (6)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他项目,包括分包商的设备, 临时工程、计日工以及类似项目; (c)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注明的全部表列材料,以及分包商 云至现场准备为分包工程配套使用但尚未安装到该工程上的工 程设备的发票价值的百分比; (d)按第21条进行的调整; 以及 (e)按分包合同或其他规定,分包商可能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 合酒
(e)按分包合同或其他规定,分包商可能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 金额。
已完成的工作价值应按分包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计算,如果 没有此类费率的价格,或上述费率和价格不适当或不适用,则该 价值应为公平合理的价值
在分包商已向承包商提交了月报表的情况下,除非不恰当,否 则,承包商应将分包商报表中所列款额包括在主合同规定的承 包商的下一份支付报表中。 当承包商为使雇主支付根据工程师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而颁发
在分包商已向承包商提交了月报表的情况下,除非不恰当,否 则,承包商应将分包商报表中所列款额包括在主合同规定的承 包商的下一份支付报表中
当承包商为使雇主支付根据工程师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而颁发 的任何证书中到期应支付的金额而向雇主提出诉讼(无论是仲 裁或其他形式)时,他应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已开具支付证书 但尚未付款的所有金额包括进去,且不得损害第19条规定的 分包商的权利。
全“规定日”之后的70大内或另行商定的时间同内(但以下文 规定为条件),报表中所包括的款额应到期支付给承包商,但须 扣除以前支付的款额。并按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比率 扣除保留金直至该保留金的数额达到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规 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有时)为止。
在下列情况中,承包商应有权扣发或缓发根据上述规定本应支 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α)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连同承包商认为分包商可能有权另外 获得的金额的总和,在扣除保险金和其他应扣款项之后,少于分 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最低支付限额(如有时), (6)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连同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按主合同 申请的任何其他金额,在扣险保留金与其他应扣款额之后,其总 额不足以使工程师按主合同颁发临时支付证书, (c)月报表中包含的款额没有被工程师全部证明,而这又不是 由于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导致的, (d)承包商已按照主合同将分包商报表中所列的款额包括在承 包商的报表中,且工程师已为此开具了证书,但雇主尚未向承包 商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而这不是由承包商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 或 (e)分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和(或)承包商与雇主之间,就涉及计 量或工程量问题或上述分包商的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宜已 发生了争执。
根据上述(c)、(d)或(e)段规定的任何款项仅限于:分包商报表 中未被证明的款项;雇主尚未支付的款项;或某一争端涉及的款 项(视情况而定)。 如果承包商扣发或缓发任何款项,他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 快地但不迟于上述款项应支付的日期,将扣发或缓发的理由通 知分包商。
本款(α)段和(b)段关于支付的时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承包商 按主合同规定向工程师递交的最终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分包商报 表中的款项。对于任何此类款项,承包商应在收到含有此类款 额的付款14天后支付给分包商。
如果承包商未将到期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支付给分包商,或 如果根据本款(d)段扣发或缓发其付款,是承包商在收到分包 商索取利息的通知时(该通知应在上述付款即将到期之日的7 天内发出),应按雇主根据主合同的规定向承包商支付的利率将 此笔到期未付款额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始终规定,如果承包 商在上述款额到期应付之日前的7天内未收到索取利息的通 知,承包商应按上述利率,从收到索取利息通知之日算起将该款 额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
分包合同价格及16.5
承包商责任的终16.6
对分包商雇用的17.1
土木工程施工项三成本管理与实例
尽管有上一段的规定,承包商还应将他从雇主处实际得到的、由 立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所产生的利息支付给分包商。 尽管有本款或分包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的规定,在分包商提交 履约保证(如果分包合同要求时)并经承包商批准之前,不应将 任何款额支付给分包商。
在工程师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后的35天内,承包商应将分 包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分包商;或当主包工程的某 些区段或部分完工时,在工程师颁发含有分包工程的主包工程 的某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后35天内,承包商应将其根据分 包工程的这一区段或部分的相应价值而合理决定的其他比例的 保留金支付给分包商。
在承包商收到主合同规定作为发还的另一半保留金的任何付款 的7天内,应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另一半或 剩余比例。
在分包商最终履行了第14条规定的其义务后84天内,或承包 商已按主合同偿还了有关分包工程的全部付款后的14天内(以 较早得为准),并且自分包商向承包商提交其最终申述报表起的 35天期满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合同价格,以及分包合同 规定的上述款项的任何增减额,或分包合同另外应付的有关款 额,但须扣除分包商已收到的部分款额
如果在分包商全面履行了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义务之前,无论由 于任何原因,主合同对承包商的雇用被终止或主合同被终止,则 承包商应在上述终止后的任何时间通知分包商立即停止按分包 合同对分包商的雇用。在遵守第12条规定的前提下,分包商在 接到通知时应尽快将其职员、工人和分包商的设备撤离现场。
如果对分包商的雇用如上所述被终止,则在扣除已支付给分包 商的部分款额与款项后,应向分包商支付以下费用(但第17.3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α)按分包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如有时),在分包合同终止 日期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如果没有此类费用和价格,则支 付公平合理的款额; (6)由分包商恰当带到并留在现场上的所有材料的费用,以及 在考虑到为已实施的上程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的情况下,从 现场上撤离分包商的设备和在分包商的要求下将设备运回其注 册国分包商的设备基地的费用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 索费用)的合理部分; (c)分包商雇用的所有从事分包工程及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职员 和工人,在分包合同终止时的合理的遣返费; 以及 (d)为随后安装到分包工程上且在现场外恰当地准备或制作任 何物品的费用,但分包商应将此类物品运至现场或承包商合理 指定的其他地方。
和工人,在分包合同终止时的合理的道返费; 以及 (d)为随后安装到分包工程上且在现场外恰当地准备或制作任 可物品的费用,但分包商应将此类物品运至现场或承包商合理 指定的其他地方。 比外的规定不应影响任一方在分包合同终止前由于另一方违反 分包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分包商在上述终止前应得到 的不涉及分包合同价格的任何付款的权利。 如果由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雇主终正主合同对承包商 的雇用或终止主合同,则上述条款关于支付的规定将不适用。
此外的规定不应影响任一方在分包合同终止前由于另一方违反 分包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分包商在上述终止前应得到 的不涉及分包合同价格的任何付款的权利。
由于违反分包合17.3
分包合同的终止18.1如果
如果由于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雇主终止主合同对承包商 的雇用或终止主合同,则上述条款关于支付的规定将不适用。 但承包商和分包商据此享有的权利应视为与分包商以此违约形 式而拒绝分包合同以及承包商根据第18.1款通知终止分包合 同后而决定接受上述分包商的拒绝行为的情况一样。
土木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与实例
6)分包商已经否认分包合同有效, c)分包商无正当理由,未能接第7.1款开上或实施分包工程, d)在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作出要求分包商清除有缺陷的材料 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的指示后,分包商拒绝执行或忽视此类指 示, e)分包商无视承包商的事先书面警告,反而固执地或公然地 忽视履行分包合同所规定的其任何义务, f)分包商已违反第2.5款, 或 g)在工程师根据主合同规定预先通知承包商后,要求承包商 将分包商从主包工程上撤出, 则当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且在不影响承包商任何其他权力或 采取补救方法的情况下,承包商可根据分包合同,在通知分包商 合,立即终止对分包商的雇用。随后,承包商可占有分包商带至 现场的所有材料、分包商的设备及其他任何物品,并可由承包商 或其他承包商将上述物品用于施工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 中任何缺陷。如果承包商认为适当,他也可将上述全部或部分 物品出售,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分包商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 额。
则当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时,且在不影响承包商任何其他权力或 采取补救方法的情况下,承包商可根据分包合同,在通知分包商 后,立即终止对分包商的雇用。随后,承包商可占有分包商带至 现场的所有材料、分包商的设备及其他任何物品,并可由承包商 或其他承包商将上述物品用于施工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 中任何缺陷。如果承包商认为适当,他也可将上述全部或部分 物品出售,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分包商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 额,
当发生此类合同终止情况,受上述条款的约束,承包商和分包商 的权力及责任应按下述情况处理:即分包商已拒绝分包合同,以 及承包商根据上述条款发出终止通知后决定接受这一拒绝行 为
3承包商可不根据本款发出终止通知,而仅从分包商手中接过该项 分工程的一部分,由承包商自己或其他承包商实施并完成此分包 工程的部分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在此类情况下,承包商可从 分包商处收回其实施此项工程的费用,或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 额中扣除此项费用。
如果在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产生由于或起因于分包合同或分包 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端,无论是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 后,也不论是在否认分包合同有效或终止分包合同之前或之后, 承包商或分包商可就此类争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在此类情况 下,双方应设法在仲裁开始之前的56天内友好地解决争端。该
与主合同有关或19.2
项通知应说明此类通知是按照本条发出的。在发出该项通知后 56天内尚未友好解决的任何争端,应按照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 裁章程,由据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几名仲裁员予以最终裁决。 在分包工程竣工前或后,均可开始仲裁。规定在分包工程实施 过程中,承包商和分包商各自的义务不得以正在进行仲裁为由 而改变。
无论是主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否认主合同 有效或终止主合同之前或之后,如果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产生 由于或起因于主合同或主包工程的施工的任何争端,包括有关 工程师的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估价方面的任何争端,以及承 包商认为涉及或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争端,且此类争端的仲裁按 主合同的规定已经开始,则承包商应通知分包商,要求其提供承 包商合理要求的与上述争端有关的信息并出席有关会议。
发出通知和指示20.1根据分包合同条款向承包商或分包商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发
根据分包合同条款向承包商或分包商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发 给分包商的所有指示,均应通过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发至或 留在承包商或分包商的主要营业地点(视情况而定),也可发至 或留在承包商或分包商为此目的而指定的其他此类地址。
有关劳务费和(或)材料费或影响分包工程实施任何其他事项的 费用的涨落,应对分包合同价各进行增加或扣除。此类增加或 扣除款额的幅度应与根据主合同对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款 额的幅度相类似,但不能超出。
如果分包合同签署生效日当大或之后,在分包工程止在施工或 准备施工所在国,国家的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政令或其 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任何细则发生了 变更,或上述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法律、规章或细则等的 采用,使得分包商在履行分包合同中发生了除第21.1款规定以 外的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则此类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应由承包商 与分包商商定并加入分包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此类费用增加 或扣除的幅度应与依据主合同对合同价格进行增加或扣除的幅
土木工程施工项自成本管理与实例
度相类似.但不能超出
如果分包合同签署生效日当天或之后,分包工程正在施工或准 备施工所在国的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对支付分包合同价格的一种 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银制和(或)货币汇出限制,则承包商应赔 偿分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或损害。此类损失或损害的补偿幅 度应与雇主按主合同补偿给承包商的相同,但不能超出。此时, 分包商所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采用的补救方法不应受到影 响
22.2如果分包合同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对分包商支付,则此类支
22.2如果分包合同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对分包商支付,则此类支
如果分包合同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对分包商支付,则此类支 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分包工程所在国内(当 地货币)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正如本文件前言中所述,FIDIC分包合同条件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某些条款即 第1.1款中的(a)(i)、(a)(i)和(a)(iv)、(b)(i)及(e)(i)各段,第2.3、6.1、15. 1及15.2诸款,都必须在第二部分中包括附加措词,以使分包合同条件完整。其他条款 可能需要附加措词对第一部分予以补充。
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
(α)(i)雇主为(填入名称); (α)(i)承包商为(填入名称); (α)(iv)工程师为(填入名称); (6)(i)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的主合同由下列合同文件组成(填 入主合同的具体文件); (e)(i)分包工程为[填入说明,其中包括涉及使用暂定金额 (如主合同条件所定义)提供的永久工程任何部分以及与之配套 的工程设备(如主合同条件所定义)的设计和规范的任何事宜,如 果适用的话1。
如果进一步的定义是必不可少的,则应增列于本款中。
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 件》(1987年第4版,1992年经再次修订重印)第二部分第6、7和 3页上给出了履约保证的两种范例格式。范例格式的措词必须 改写,以适合分包合同,并可能必须予以更改以遵循分包合同适 用的法律。该法律可能要求这两种格式进行盖章签署。 分包商提交进度计划的时间应为(填入数字)天
3.1如果用以编写分包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与编写主合同文 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不相同,对这种情况应说明如下: 这种语言为(填入适用的语言名称):
这几种语言为(填入适用的语言名称),并且在此处加上: 主导语言为(填入适用的语言名称)。 3.2 如果分包合同的法律与适用于主合同并据此对主合同进行解释 的国家和州的法律不相同,则应说明如下: 该法律为在(填入国家名称)现行的法律。 3.3 如果没有订立分包合同协议书,则分包合同文件应在此列出。如 果决定改变本分包合同条件的第一部分规定的分包合同文件的 优先次序,该次序应在此处列出;如果决定分包合同文件不包含 优先次序,则本款可更改如下:
构成分包合同的几个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是当出现含糊 不清或歧义时,其优先次序应由法律决定。
如果要求分包商提供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与之配套的任何工 程设备的设计或规范涉及使用任何暂定金额时,则有必要增加条 款。
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于分包商未能提供所商定的永 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规范,以及免于承担 由此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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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于分包商无权获得延长其竣工时间的情况致使分包商延 误分包工程的实施,这通常属于违反分包合同。如果由于此类违 约,承包商应承担主合同规定的损害赔偿费,则根据本款,分包商 有责任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这些费用
合同双方有可能希望在分包合同中,用某一特殊条款来规定损害 赔偿费的负担,以此作为根据分包合同将主合同中规定的损害赔 偿费转移到分包商身上的替代方法。为此,在下面的第7.4款中 给出一个范例条款。如果该范例被采纳,建议将第4.4款中的第 一句予以修改,在第一行“分包合同”这个词后边,加入“除分包工 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实施延误外”。
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
分包商与其他分包商共同使用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 (如有时)为(填入说明并规定使用条件,如有时。)
.3供分包商专用的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为(填入说明并规 定使用条件,如有时。)
6.1分包商遵守的承包商的工作时间为(填入工作时间
6.1分包商遵守的承包商的工作时间为(填入工作时间)
6.2如果承包商有义务给予分包商对现场任何部分的专有控制权,在 此应作说明。
6.2如果承包商有义务给予分包商对现场任何部分的专有控制权,在
6.2如果承包商有义务给予分包商对现场任何部分的专有控制权,在 此应作说明。
7.1如果分包工程的不同区段有不同的分包商的竣工时间,则应在分 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注明,
如果合同双方希望规定,当分包商误期时,根据分包合同应由分 包商负担损害赔偿费,则应增加一附加条款。
分包工程和(或)其中任何区段(如适用)每天的损害赔偿费金额 和损害赔偿费的限额均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注明。
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就承包商是否在分包商设备的结关和再出关 方面给予分包商协助,以及就协助的范围问题达成协议。
12.1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就承包
移交后分包商的14.2
友好解决和仲裁19.1
土木工程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与实例
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商定分包商维护分包工程和修补其中任荷缺 陷的义务应在分包商完成分包工程之后立即中止,而无须考虑 主包工程或由分包工程组成的主包工程的··个区段或几个区 段,一部分或几部分的移交证书颁发的时间。 合同双方可能希望商定分包商修补分包工程中缺陷的义务的结 束时间早于根据主合同适用于承包商的时间,或与根据主合同 适用于承包商的时间有不同的规定,
5.1分包商为风险的投保(或办理的保险)为(填入说明,包括金额和 收益人名称)
15.2承包商的保险单为(填入说明)
16.7在不违反主合同条件条59.5款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分包商有权 根据工程师所开出的证书,直接从雇主处得到分包合同中规定 的而承包商未曾向该分包商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保留金)。
涉及分包工程与19.2
当考虑需要在本条款中增加有关仲裁员人数,种裁地点和仲裁 使用的语言的规定,或由于决定用以解决争端的程序不是国际 商会(ICC)的程序,而需对本条款修改时,合同双方可参阅国际 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7年第4版,1992年再次修订重印)的第二部分第67条中 范例条文。 对于涉及分包工程与主合同有关的或由之引起的争端,承包商 和分包商可能希望商定一个多方仲裁的程序(即雇主、承包商和 分包商各为一方的仲裁)。但是,与本分包合同条件配套使用的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 件》(1987年第4版,1992年经再次修订重印)的现行版本并没 有规定雇主必须同意多方仲裁。因此,这还需在单独的条款和 文件中规定,该条款和文件与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多方仲裁 协议书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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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向指定的分包商付款,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就涉及暂定金额 所支付的外币比例或数额问题达成协议。 如果承包商已要求分包商在报价书中写明使用单一货币,但在 支付时使用多种货市,分包商应说明他要求支付的其他货币的 比例或数额。同时,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就适用于计算上述支付 货币的比例或数额、费率或汇率达成协议。
如需同指定的分包商付款,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就涉及暂定金额 所支付的外币比例或数额问题达成协议。 如果承包商已要求分包商在报价书中写明使用单一货币,但在 支付时使用多种货市,分包商应说明他要求支付的其他货币的 比例或数额。同时,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就适用于计算上述支付 货币的比例或数额、费率或汇率达成协议。 进一步的增加或修改可能是必要的,这取决于主合同条款第二 部分的内容。
进一步的增加或修改可能是必要的2014年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pdf,这取决手主合同条款第, 部分的内容。
先生们: 1. 在研究了上述分包工程的施工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 包合同工程量表以及附件第号之后,我们,即文末签字人,兹报价以 的金额,或根据上述条件可能确定的其他金额,按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合 同规范、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以及附件的要求,实施及完成上述工 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注:所有标有*号的空白处应在颂发报价文件之前填写。) 2. 我们承认,本报价书之附录构成我们报价书的部分。 如果我们的报价书被接受,我们保证在收到你们的开工通知后14天内,或可能 书面商定的另外期限内开工,并在下列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分包合同中规 定的全部分包工程。 4. 我们同意从规定接收报价书之日起的一天内,遵守本报价书,并在此期限期满 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报价书一直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你们接受。 5. 在制订和签署一份正式的分包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报价书连同你们发出的中标 函,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6. 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接受最低的报价书或可能收到的任何报价书。 于19年二月日, 代表 并被正式授权,以 的职务为本报价书签字 地址 证人 地址 职业
本协议书于19年月一日由一一(以下称为“承包商”)为一方与(以下称为“分包 商")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承包商欲让分包商承建一项分包工程即 ,并已接受分包商为承担该项分包工 程的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而提交的报价书,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分包合同协 议: 1.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分包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 的含义。 2.下列文件应补认为是组成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 与理解: (α)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 (6)分包商的报价书; (c)分包合同条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d)分包合同规范; (e)分包合同图纸; ()分包工程量表。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承包商准备支付给分包商的各项款额,分包商特此立约向承包商保 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分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及峻工并修补其中任何缺 陷。 4.承包商特此立约保证,在分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分包 合同价格或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他应付款额,作为分包商实施和完成本分包工程以及修 补其中任何缺陷的报酬。 特立此据。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于上面所书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
在 在场的情况下, 盖章 由上述 签字、盖章 (如需要) 并递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国家逐步加强对建筑业有形与无形市场的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其所面临的外部和内部环境也在发生着急剧的变化 每一个施工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都面临着如何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体制的问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命令 与国家指令使许多企业对市场环境变化不适应,因此建立科学合理、面向市场的经营管理 体系就成为各建筑施工企业的当务之急,而建立科学合理、面向市场的经营管理体系的关 键,又是如何把企业的成本管理和控制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来抓,这是因为首先建筑 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不但其本身的体形庞大,而且往往造价高昂,如果一个企业 有个或几个大型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不好,就会给企业造成非常巨大的损失,有时甚至 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其次建筑业与其他行业相比长期以来技术进步缓慢,生产方式中科技 含量不高,甚至直到21世纪的今天NB/T 42148.1-2018 电池驱动器具及设备的开关 第1部分:通用要求,其主要的生产过程仍旧是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模式,因 此如果不做好成本管理与控制工作,就会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极大浪费。 在完成这本书稿的过程中,我们与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有一一些投资咨询、工程 审计和工程咨询等单位的同志进行过交流,深刻感受到大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项目成本 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许多企业已经加大了在这一方面的硬件投入,但部分企业还存 在着一一些观念上的误区。这其中有一些是我们书中的理论和方法无法帮助大家的,我们 只能在此提出:在企业文化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是非常重要的。 作为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建筑施工企业要生存、要发展,除了改善自身的硬件条件以 外,还要在企业管理的软件上下功夫,即在人的管理上、制度的管理上、机制的管理上下功 夫。对于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这一规模庞大、生产粗放、管理相对困难的企业来说,要想把 成本管理抓好,就必须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就是让每个员工都能自觉地贯彻这 理念,将“成本观念”烂熟于胸,从自我做起,从身边的点滴事情做起,加强企业成本管理 这是因为如果企业能够给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与人际关系环境,优良的激励与协调 机制,让人们都能感觉到、体会到、意识到企业成本管理的好坏与自身利益得失的关系时, 则这个企业的成本管理就成了有源之水、有本之木,其成本管理的绩效就会是一流的。但 目前中国的众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还未深刻地意识到以人为本这一管理理念的重要 性,他们其中大多数的企业还未从计划经济的阴影中解脱出来。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人 的因素正越来越成为一个企业成败的关键,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外众多的成功企业都把以 人为本作为其企业管理的“金科玉律”的原因所在。 建筑施工产业属于第二产业,其生产过程中的投入产出比本来就与计算机、网络等新 兴产业相去甚远;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为防止经济过热,抑制通货膨胀,对宏观经济
采取“软着陆"的经济政策,削减了基本建设的投资,而市场经济又刚刚起步,各项规章制 度还不完善,众多国有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还在沿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在企业 内部普遍缺乏激励与协调机制,职工的报酬与所做的贡献不能发生合理的联系,建筑业从 业者的收入在整个社会中只能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而外面世界的诱惑却是无时不在的。 这就必然使得某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利来为自已谋取一些私利。如果我们能够适当地增加 员工的经济收入,并建立项目奖励兑现制度,使全体员工都能认识到:只要自已通过努力 工作就可以得到应有的报酬时,企业的文化环境就得到了净化,企业的收入与利润也会较 以往有大幅度的提高。因此,作为一个要谋求大发展,希望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 之地的企业来说,目前首要的一点就是对企业现有的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使企业内部形成 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氛围,只有这样,企业内部的成本管理与控制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成本管理是一个很大的范畴,现代成本管理的理论包括系统理论、信息理论、控制理 论、组织理论、行为理论和决策理论等很多方面,本书主要是基于成本管理的基础理论,从 中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针对施工项目成本管理方面的特点,介绍相关内容和方法,并结 合工程实践加以重点阐述,希望能使广大工程建设参与者能对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意义 相应的理论方法和其实际操作的程序有比较全面系统的认识,并能够学以致用、推而广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