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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修复建设技术导则.pdf3.0.1历史建筑的修复建设应科学评估其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明确其 重点保护要素,贯彻安全耐久、最小干预、修旧如故、技术可逆、合理利用的原 则。 3.0.2历史建筑修复应优先采用同期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及构造做法。确无法实 现时,应采用经论证的替代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及构造做法。 3.0.3修复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复建工程建设应遵从历史建筑原貌,且应满足国 家和重庆市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3.0.4历史建筑修复各阶段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建筑信息模型的 信息应包括本导则的规定内容,
4.1.1修复建设前应开展查勘、测绘、检测、评估等前期工作,确定历史建筑保 护价值、残损程度、安全性等级及相关修复建设依据
JGT267-2010 建筑陶瓷砖模数护价值、残损程度、安全性等级及相关修复建设依据。 4.1.2修复建设前期工作的执行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查勘和测绘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修鳝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JGJ/T117、 《重庆市保护性建筑、传统风貌街巷现状测绘和影像采集成果标准》DZ/T002、 《古建筑测绘规范》CH/T6005的相关规定; 2检测和评估应符合现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50344、《民用建 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近现代历史 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WW/T0048、《木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JGJ/T488 的相关规定; 3前期工作宜参照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文物建筑修相关技术标准
.2修复建设前期工作的执行依据应符合
4.2.1查勘应包括场地环境查勘、外围护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查勘、内部空间查勘 房屋主体结构查勘、建筑设备查勘、防灾专项查勘等内容。 4.2.2场地环境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原有历史地形、地貌特征及其演变过程; 2场地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 3场地内后期搭建构筑物和建筑物情况。 4.2.3外围护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外围护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类型、比例、尺度、材质、做法、色彩、装饰 元素等: 2空调室外机、雨篷、广告牌、店招牌、线缆、煤气管、落水管等设备设施 的安装情况; 3外围护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破坏、老化情况及其安全隐患; 4屋面和墙面的渗漏情况
1外围护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类型、比例、尺度、材质、做法、色彩、装饰 元素等; 2空调室外机、雨篷、广告牌、店招牌、线缆、煤气管、落水管等设备设施 的安装情况; 3外围护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破环、老化情况及其安全隐惠: 4屋面和墙面的渗漏情况
5地下室的埋深及其防水防潮情况。 4.2.4内部空间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不同时期平面布局、使用功能、交通组织的变化情况; 2内部空间加层和夹层增设、承重墙破坏、自承重墙变化、添加物布置等影 响原有风格、空间格局、建筑安全的情况; 3空间界面的风格、材质、工艺、色彩、装饰元素、室内陈设物等; 4内部空间的热湿环境、光环境、通风效果及声环境质量。 4.2.5房屋主体结构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原结构的结构形式和传力途径; 2地基沉降不均匀引起的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等损坏情况: 3基础碱蚀、风化、歪闪、滚动的情况; 4砖石柱、砌体的鼓凸、倾斜及墙面碱蚀、裂缝情况; 5木结构的梁、柱、枋、標、屋架、木基层等构件的变形、开裂、腐朽、虫 蛀及连接节点松动情况; 6钢结构的梁、柱、屋架等构件的变形、位移、挠曲、锈蚀及连接节点变形 情况; 7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板、柱、墙等构件的裂缝、风化、蔬松、碳化、剥 落及裸露钢筋的锈蚀情况。 4.2.6建筑设备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原系统使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 2原系统的形式、容量、设备外形、设备尺寸、设备布置、管井设置、管线 尺寸、管线走向、零配件的规格与尺寸等信息; 3原系统的老化、破损、安全性情况。 4.2.7防灾专项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历年防火安全运行状况: 2火灾危险源; 3消防系统设置情况; 4虫害情况; 5防需系统设置情况
4.2.8测绘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细部”的原则,且应包括下列内容: 1轴线尺寸及定位的平面控制测量; 2建筑标高的高程控制测量; 3保护范围内建筑总平面和建筑单体的平面、立面及剖面测量; 4建筑细部的重点保护要素和区域的细部测量。 4.2.9测绘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剖面图; 2结构平面布置图、构件尺寸形式,以及代表性构件的截面尺寸、配筋构造、 节点连接构造详图: 3重点保护要素的细部大样图
3.2综合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测内容及其依据; 2建筑基本信息、使用功能、维修改造等情况; 3建筑沉降变形的检测结果; 4建筑损伤状况的检测结果及其原因分析; 5综合检测结论。 3.3专项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检测内容及其依据; 2检测部位的基本信息; 3材料材性的检测结果; 4各类虫害危害状况检测结果; 5专项检测结论。 4.3.4评估工作应考虑修复建设全过程,并应包含下列内容: 1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的影响分析: 2结构安全性评估; 3污染与废弃物排放等环境保护评估:
4防火、防虫、防雷、防洪等防灾评估。 4.3.5结构安全性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客观评估其原材料、结构体系、构造连接方法 工艺特点,及其设计施工所依据的标准,建立合理的物理、力学模型; 2对历史建筑的安全性评估,所用的资料、数据应反映建筑的实际状况,并 应考虑结构、构件及材料的损坏影响,以及非承重结构的作用; 3采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核验算时,应严格判断软件的设定条件 与建筑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对验算结果应进行综合分析和合理评价; 4历史建筑的安全性评估应从不考虑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安全性分析和结构 抗震性能评定两方面进行; 5结构抗震性能评定应包括结构构造措施和整体抗震性能的评定、抗震承载 能力验算及抗震变形验算; 6当不考虑地震作用下的计算结果与建筑结构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时,应复 核计算模型、荷载取值和材料强度,并采用人工验算方法进行复核,必要时应通 过现场荷载试验进行评定
5.1.1设计应以修复建设前期工作相关成果为依据。 5.1.2设计应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5.1.3方案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保护价值、现存状况、重点保护要素等相关内容; 2明确保护区域、修复目标、修复范围、修复原则; 3提出修复建设关键技术方案; 4评估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方案的可行性。 5.1.4初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纳已批复的方案设计审查意见; 2应修复建设关键技术方案: 3应确定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方案。 5.1.5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统筹场地环境保护和提升、外围护结构保护和修复、内部空间保护和 利用、内部结构体系保护、结构复核和加固、机电设备维护和更新、专项工程等 设计内容; 2明确同期和经论证的替代建筑材料、施工工艺及构造做法各自的应用范围 和施工要求: 3提出保护区域内重点保护要素的相关保护技术措施。 5.1.6建设材料的利用与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优先并充分利用原建筑材料; 2使用替代材料宜选用与原建筑材料相同历史时期的同类材料; 3新仿制、加工的材料的安全、耐久、环保等主要性能应不低于原建筑材料, 且其表观特征应与原建筑材料相同或相近; 4替代材料与原建筑材料应有兼容性。 5.1.7消防、抗震、节能设计应满足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5.1.5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场地环境修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优化主入口、人行道、车行道、街巷、台地空间等代表性历史原状环境 特征的保护,有条件时宜设置停车泊位; 2宜设置无障碍设施; 3应拆除对场地风貌有较大影响的违规搭建建(构)筑物及设施; 4应统筹考虑绿化、边坡挡墙、水系、小品等场地环境风格各要素的协调: 5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功能适应性修复; 6严禁污废水直排。
1严禁外移或砍伐场地内的老树、古树; 2新增树种及其布置方式应与历史建筑场地风格、历史文化传统协调、统一; 3新增(或场内移植)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 符合现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规定
5.2.3新增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新增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增加便于一般消防车、小型消防车, 准防擎车改于怡滑防录通行 的专用消防通道; 2应根据消防评估结果,合理配置消防设施,且消防设施应与场地环境协调
5.3.1外围护结构修复设计应减少对形制特征的干预,并应拆除降低历史建筑保 护价值的附加物及设施
5.3.2外围护结构修复设计应包括下列内
1应统筹考虑空调室外机、雨篷、广告牌、店招牌、线缆、煤气管、落水管 等设备设施与建筑风格的协调; 2应更换老化、破损、安全隐患程度高的建筑装饰构件; 3新增构件应采取可逆措施: 4无防水层屋面应增设防水层, 上人屋面应增设表面保护层
内部空间类型应经过评估确定功能类型。
5.4.2内部空间功能类型分为功能延续型、功能完善型、功能变更型、功能复原 型等四种类型,其修复设计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能延续型空间修复设计,应保留原有功能不变,延续原有建筑空间格局 和内部流线,沿用原有结构和内部特色装饰 2功能完善型空间修复设计,应对原有主体空间及界面进行整体保护,并根 据新增功能需要,优化原有次要空间格局和流线; 3功能变更型空间修复设计,应综合考虑空间使用功能、建筑价值保护、可 持续发展需要确定空间格局和流线: 4功能复原型空间修复设计,应充分考证功能复原依据,采用同期建筑材料 施工工艺及构造做法,复原建筑功能、空间格局和室内陈设
5.4.3内部空间修复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保留具有历史价值的装饰物; 2宜移除无历史价值的历年装饰添加物和改造物; 3应拆除对结构安全、消防疏散、历史价值有重大影响的墙体、加层、夹层 后期搭建空间等设施: 4应明确重点保护部位装饰构件的材料、构造做法、细部节点和尺寸。 5.4.4历史建筑再利用时,内部空间功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部空间应结合其保护要求和空间特征确定再利用方向: 2应根据再利用功能适度控制建筑开放容量; 3有条件时,宜合理增设卫生间设施和无障碍设施; 4确需增设楼梯、电梯、扶梯时,应采用可逆技术措施; 5新增隔墙应采用轻质隔墙,宜采用装配式轻质隔墙
5.5.1结构加固设计应根据功能变化引起的恒荷载和活荷载变化情况复核主体结 构的安全性。 5.5.2结构加固设计应以可靠性鉴定报告为基本依据,且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 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确定加固后的结构安全等级。 5.5.3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降低原结构抗震性能:
2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中A类建筑的要求 进行抗震鉴定加固设计; 3对于原有主体承重结构变动较大时,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抗震分析及抗震加固设计。 5.5.4结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结构加固设计宜按30年考虑。到期后,如经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 正常,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2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 第一次检查时间应不退于10年。 5.5.5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 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2一般情况下,应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中A类建筑的要求 进行抗震鉴定加固设计; 3对于原有主体承重结构变动较大时,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抗震分析及抗震加固设计。
5.5.4结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
5.6.1设备修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提升设备系统性能; 2应与内部空间修复同步进行,避免破坏重点保护要素,并保留仍能满足使 用要求的系统、设备、管线、管井; 3应保护修复有历史价值的设备及零配件: 4应选择技术先进、效率高、环境兼容性好的设备及零配件; 5应统筹考虑设备及管道拆除与安装的可操作性、隐蔽性,避免对历史建筑 的破坏。
5.6.2室外管网修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评估原管网系统的再利用潜力,尽量利用原管网系统; 2更新、替换、新增的局部管段材质应与原管网系统兼容。 3宜拆除影响历史建筑风格特征的原室外线路; 4新增室外线路应埋地铺设。
5.6.3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增加的雨水管、污水管、空调凝结水管、檐沟等应与建筑立面风格协调; 2供水设计时宜保留原供水方式,宜利用市政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5.6.4电气设计应选择成熟高效、体积小的设备和成熟先进的控制技术,管线敷
设宜按照原有形式敷设。
5.6.5暖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保护要求以及修复后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空间布局,选择合适的通风和 空调系统; 2管道敷设和室内末端设备的布置应避开重点保护要素,宜利用原有风道 管道井及壁柜、烟道、板条墙、阁楼层等布置通风和空调系统管线。 5.6.6修复设计应结合建筑风格特征完善防雷装置。
5.7.1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7.1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降低原有建筑防火性能水平; 2应执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 标准》GB51251,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满足现行标准时,应提出补救措施,并 进行专项论证。
1用光、配色、灯具造型等均应突出历史建筑特征; 2应与城市夜景环境相协调,合理控制背景环境亮度与历史建筑夜景照明亮 度比; 3需新增照明设备时,应在不影响风格特征保护的前提下,隐蔽布置电缆, 灯具,目便于后期维修、保养
5.7.5白蚁防治应包括下列内容: 1除对建筑原有木构件进行白蚁治理和预防,还应对新增木构件采取白蚁预 防措施,相关防止措施应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应将周边园林树木、绿地列为控制范围。 5.7.6弱电及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网络、广播、安防等系统; 2设备及管线应技术先进、效率高、环境兼容性好: 3设备、管线的布置应隐蔽; 4对安全品质差、保护级别高及其他特殊功能需要的历史建筑应设置安全监 测系统。 5.7.7声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析场地声环境状况,明确场地声环境控制指标要求; 2场地噪声控制措施宜与场地修复相结合: 3应合理控制新增和更换设备的噪声限值,确保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 范》GB50118的相关要求; 4应分析室内声环境状况,明确容积大于300m的封闭空间室内音质标准控 制要求; 5室内音质设计 计租结合
1除对建筑原有木构件进行白蚁治理和预防,还应对新增木构件采取白蚁预 防措施,相关防止措施应满足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2应将周边园林树木、绿地列为控制范围。
5.7.6弱电及智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网络、广播、安防等系统; 2设备及管线应技术先进、效率高、环境兼容性好; 3设备、管线的布置应隐蔽; 4对安全品质差、保护级别高及其他特殊功能需要的历史建筑应设置安1 测系统。
5.7.7声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析场地声环境状况,明确场地声环境控制指标要求 2场地噪声控制措施宜与场地修复相结合: 3应合理控制新增和更换设备的噪声限值,确保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 范》GB50118的相关要求; 4应分析室内声环境状况,明确容积大于300m3的封闭空间室内音质标准控 制要求; 5室内音质设计宜与室内装修设计相结合
6.1.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拍摄并保存原建筑物各部位、节点等历史要素的照片、影像资料; 2应结合现场情况,复核设计图纸; 3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重点保护要素 及专项修复方案、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保证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等。 4专项修复方案应包括重点保护要素的现场保护措施,修复材料、工艺、技 术措施、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及技术可逆措施等。 6.1.2修复材料选用前应进行材料现场甄选和专项检测。 6.1.3施工时应加强观测和监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技术措 施,保证安全。 6.1.4工程资料文件的收集应与施工进度同步进行,并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 准确性。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面的清洗; 7人工凿除剥离:适用于表面覆盖有砂浆、真石漆等不当修复且采用常规清 洗法难以去除的墙面的清洗
6.2.2砖石增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适用于砖石材料表面劣化材质的增强处理; 2增强材料宜选用透气性、渗透性材料; 3增强材料表面应干燥、清洁,可采取流涂、浸涂、喷淋、注射等工艺; 4在施工前应确定要求增强效果所对应的增强材料用量,
6.2.4憎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憎水处理可减小砖石材料的吸水性,提高其抗风化能力,适用于建筑外墙 防雨水侵蚀: 2施工时应控制木材含水率,可采取刷涂、喷涂等工艺; 3应确定达到增水效果时的增水材料用量,
6.2.5木材的防腐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具有防虫功能的药剂刷涂于木结构的表面,以防止木材遭受虫蛀; 2更换的新木材可采用高压浸渍处理。
6.2.6防潮层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砖砌体防潮层修复宜采用墙根钻孔化学注射法; 2在施工前应调查清楚砖砌体的构造,并针对性地制定具体施工方案,方案 应充分考虑防水剂在墙体中形成连续的防水带:
3修复效果宜用无损红外热像方法检测施工前后含水率的变化,或通过取样 则试材料含水率的变化来进行评估
6.3.1屋面工程的施工工艺、质量检查应满足《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 51330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坡屋面同一坡面上不得采用不同规格、色泽的瓦片,瓦片有缺角、裂缝 砂眼、翘曲等缺陷不得使用; 2当采用小青瓦、琉璃瓦、石板瓦及其他特殊材料的屋面修复时,应编制专 项修复施工方案 3屋面可利用的旧檐沟、落水管及铁制零配件等,应按原状修复,并应做好 防锈处理; 4保温层、变形缝、防水、泛水、出水口等构造的施工,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6.3.2板(块)材墙面内、外墙面损坏的修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块)材安装必须牢固,嵌缝密实、平直,花纹、质感、色彩宜基本 致,表面不得有隐伤、风化等缺陷; 2板(块)材的翻铺、局部调换,应在施工前进行挑选、预拼、编号; 3板(块)材接缝损坏,应配制相似嵌缝料,按原样补嵌牢固、严实,不得 有漏嵌及渗水现象; 4应根据面层的损坏严重程度,可采用无机胶凝材料灌浆、同质同色石屑砂 浆、板(块)材换补方法等修复。 6.3.3抹灰墙面应根据起壳、裂缝、风化、剥落等损坏原因和损坏程度进行修复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起壳,无裂缝,起壳面积在0.1m以内,可作渗透增强处理; 2面层起壳,面积大于0.1m,应凿除重做;面层裂缝,宽度在0.3mm以下 无起壳现象,宜进行表面嵌缝处理; 3面层酥松、剥落,但基层强度和整体性较好,宜凿除面层,局部修补; 4墙面局部修补接缝宜设在墙面的引线、阴角、线脚回口处; 5墙面修复材料的配合比应参照墙面材料的现状或原状进行试配,并达到设 计效果后再全面施工。
6.3.4楼地面工程应符合《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1330的要求,并符合 下列规定: 1当木地板出现缺损、松动、腐烂时,面积在20%以内应进行局部修换,损 坏面积大于20%宜进行翻修; 2当拼花木地板的面层磨坏、残缺时,应选择同质、同规格和色泽的材料 按原有图案进行拼修。铺贴用胶应符合防水、防菌和环保等要求; 3木地板修复所用材料,质量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作防腐处理 4当砖石地面层碎裂、松动时,应选择材质、规格、色彩、纹样相同的材料 进行局部更换; 5石板、地砖的面层材料应进行对色拼花、试铺、编号,面层铺贴应平整、 牢固,无沾污、浆痕、泛碱,色泽一致。 6.3.5应根据门窗的类型选择不同的施工技术,门窗的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门窗修复所用木材的材质宜与原建筑材质相同或相近; 2钢、铜等金属门窗修复用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材质及焊条等,应具有 出厂质量合格证; 3局部修复的门窗应尽量利用原有材料,利用旧材料应经技术鉴定或评估 后,方可使用。 6.3.6装饰工程的修复应符合《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1330的要求,并 满足下列规定: 1细木装饰(护壁板、木线条、挂落、窗帘盒、窗台板、护栏、扶手等)出 现起鼓、损坏、松动、残缺、腐烂等情况时,应予修复,对具有历史、艺术价值 的装饰,应按原样修补、拼接、加固或原样复制; 2细木装饰局部修复时,应充分利用原有材料,装饰构图、施工工艺、构造 连接方式应与原有装饰协调,细木装饰翻修时,宜保持原有风格和工艺特点; 3细木装饰用料的材种,宜与原装饰用材相同,应控制含水率、斜纹翘曲, 木节等缺陷,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细木装饰油饰(油漆、涂料、贴膜等)出现起泡、粉化、龟裂、退色、变 色、起皮、剥落等情况时,应予修复。当表面层退色、局部开裂、起泡、起皮等 损坏可局部修补:当基层腻子起鼓、酥松、粉化、面层老化等严重损坏,宜铲除
6.3.7雕塑工程的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6.3.7雕塑工程的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格、纹样、材料、工艺应与建筑历史特征相符合,并符合《传统建筑工 程技术标准》GB/T51330的要求; 2当雕塑存在缺失或严重损坏的情况,可采用按原件复制后补缺或更换的方 法;复制件宜与原有的雕饰风格、尺度和工艺特点协调,并满足相关工艺要求,
6.4.1施工前,应事先对受影响的承重结构采取保护、加固、卸载或分离等可靠 技术措施。 6.4.2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安全监测、监护,对建筑本体及邻近建筑进行沉降 监测,发现建筑物有异常沉降、倾斜、开裂等情况时,应立即与相关单位联系 采取紧急安全措施。且在加固完成后继续进行沉降监测,直至沉降稳定。 6.4.3加固用材料,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并进行防锈、防护等耐久性保护 处理。
6.4.4结构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基础加固时宜符合《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的要 求; 2砌体结构工程应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要 求; 3木结构工程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要求; 4钢结构工程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 5混凝土结构工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的要求。
6.5.1当建筑机电设备(给排水、供暖通风、电气照明、电梯、水泵、消防、防 雷等)因其负载能力或设备、材料老化,不满足当前使用和安全要求时,应予修 复、更新或增设。更换或新增设备及其系统的敷设,应满足建筑功能和安全要求 6.5.2给排水系统与设备的安装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排水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应设置金属或塑料套管,且管道与墙壁或楼 板之间的缝隙应进行防火封堵: 2室内排水管修换使用UPVC管时,其接口应用粘结剂粘牢; 3重点保护部位卫生洁具及零件损坏,应按原件的外观特征进行维修拆换 6.5.3通风空调系统及设备的安装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体式空调室内机宜置于与家具、装饰风格和色彩等相协调的隐蔽位置 2室外机宜放置在墙角、阳台、露台、屋顶上或隐蔽处,必要时采取措施: 3集中空调系统风管可布置在吊顶层或架空地板内。 6.5.4电气系统及设备的安装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源引入宜用电缆理地进线; 2电线与墙壁、吊顶之间应进行绝缘处理; 3所有灯具应采用绝缘导线、瓷管、玻璃丝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4灯具光源的照度和颜色应与室内装修风格相匹配。
7.1.1施工完成后,应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质量验收除满足本导则及设计要求 外,还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混凝土结 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7.1.2工程的竣工资料应及时整理并归档,并应作为历史建筑日常维护的依 据。
7.2.1历史建筑修复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重点保护要素等专项修复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 7.2.2峻工交验前,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自验,达到验收标准并报监理评定合 格。建设单位(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现行工程验收标准,组织勘察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 用。 7.2.3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文字、图纸 图表、声像、电子文件,以及检测、测绘资料等竣工档案资料。
DL/T 668-2017标准下载时录A重庆市历史建筑保护名
表A.1重庆市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表A.3重庆市第三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表A.4重庆市第四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表A.5重庆市第五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DB44/T 2156-2019标准下载,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导则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4 《重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5 《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D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 7 《民用建筑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JGJ/T117 8 《重庆市保护性建筑、传统风貌街巷现状测绘和影像采集成果机 DZ/T002 9 《古建筑测绘规范》CH/T6005 10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50344 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1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 13 《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WW/T0048 14 《木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JGJ/T488 15 《传统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1330 16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 17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 18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 19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 20 《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J117 21 《房屋渗漏修技术规程》JGJ/T53 22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 23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 24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25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26《木结构设计标准》GB5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