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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月).pdf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
GB50791-2013 地热电站设计规范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8年 月日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全民质量意识的不断提高,工 程质量检测已成为工程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检 则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提供公众服务的具 有公信力的特定数据。检测活动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 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技术 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提高对我省 检测机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水平,促进检测行业科学、健康发 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 法检查手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是以《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9号)、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 等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政策文件为依据,明确了执法依据、 检查内容及方法、处理依据和处理方式。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大 量的调查研究。通过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最终完成了手册的编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执法检查手册》针对检测机构在检 则活动各个环节中易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确定了行为名称,具 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为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处理提供了理论
1、机构管理 2、人员管理· 3、委托管理 26 4、样品管理 ·29 5、仪器设备管理 6、场所、设施与环境管理 45 7、数据传输、远程监控管理。 48 8、原始记录管理 52 9、检测报告管理 56 10、档案管理 6
说明:对已检测的项目,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应责令委托 方重新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原材料及相关检验的产品已隐蔽 而无法进行检测的,应对实体进行检测、鉴定。
1.【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 的,原审批机关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 古 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 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质量检测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或者转包检测业 务的;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为 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责令改正,并处1方元以上3方元以下的罚款,记不良 行为记录;资质不予延期。 给予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说明:对已检测的项目,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应责令委 托方重新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原材料及相关检验的产品已隐 蔽而无法进行检测的,应对实体进行检测、鉴定
兑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6号)第三条关于检测业务转包:《办法》 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 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 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不良 行为记录;资质不予延期 给予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 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质量检测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或 者检测数据未按照规定实时上传的: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 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不 良行为记录;资质不予延期。 给予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说明:1.检测机构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检测项目和参数进行检测。2.对 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检测的,应责令委托方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 测,原材料及相关检验的产品已隐蔽而无法进行检测的,应对实体进行检测 鉴定。
兑明:1.检测机构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检测项目和参数进行检测。2.对 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检测的,应责令委托方重新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 则,原材料及相关检验的产品已隐蔽而无法进行检测的,应对实体进行检测 鉴定。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满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处理依据 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 次申请资质
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 格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 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质量检测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江苏省建筑业十项新技术(2018版),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合格检测报告未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的。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的违法行 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不良行为记人其信用档案。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记不 良行为记录。 给予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说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应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委托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应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委托的
兑明:经核实存在影响检测公止性时,对已检测的项自,应责令委托方重亲 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原材料及相关检验的产品已隐蔽而无 法进行检测的,应对实体进行检测、鉴定。
寸名称1 检测人员配备不符合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要求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附件二: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 本条件: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 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 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 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法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 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 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 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 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 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
说明:检测机构取得相应资质之后,因人员数量有变化后未持续符合管理办 法要求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141号)第九条实施处理
兑明:检测机构取得相应资质之后,因人员数量有变化后未持续符合管理力 法要求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第141号)第九条实施处理
1.抽查正在进行试验的委托单、原始记录,核查是否有 对应的留样和成型试件。 检查内容 2.抽查某项目一段时间的报告和原始记录,统计试验量 及方法 核查设备数量是否与相应试验量相匹配印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089—2020), 3.只有书面检测报告,检测监管系统中没有相应检测报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