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824-201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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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与维护

DB61/T 487-2010标准下载Service Management and Mantenance Regulation forPowered Vehicles on The Place UsedforaParticularPurpose

内蒙古直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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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范围. 2术语和定义 2.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poweredvehiclesontheplaceusedforaparticular Durpose 2.2使用单位theusers. 2.3安全管理人员safetyadministrator 2.4作业人员operatingpersonnel 2.5使用管理servicemanagement. 2.6维护保养mantenance.. 2.7维修repair. 2.8重大维修importantrepair 2.9改造transformation.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 3.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备选型. 3.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和变更 3.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 3.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3.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求, 3.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故障处理.: 3.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报废. 3.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急管理 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养 4.1基本要求 4.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养责任要求 4.3维护保养的工作要求 4.4指导使用 参考文

前 百 范围. 术语和定义 2.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poweredvehiclesontheplaceusedforaparticular Durpose 2.2使用单位theusers. 2.3安全管理人员safetyadministrator 2.4作业人员operatingpersonnel 2.5使用管理servicemanagement. 2.6维护保养mantenance.. 2.7维修repair. 2.8重大维修importantrepair 2.9改造transformation.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 3.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备选型. 3.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和变更 3.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 3.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3.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求. 3.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故障处理.: 3.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报废. 3.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急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养 4.1基本要求 4.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护保养责任要求 4.3维护保养的工作要求 4.4指导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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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保养mantenance 指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及全面检查过程。 2.7 维修repair 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2.8 重大维修importantrepair 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2.9 改造transformation 指改变原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 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

3.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设备选型

3.1.1使用单位应该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 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1.2使用单位购置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 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a)产品质量合格证; b)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1.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责 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a)未进行使用登记的; b)没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的 c)未经检验(包括需要实施的验收检验或者投入使用前的首次检验,以及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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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和变更 3.2.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苏理使用 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显著位置。 流动作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 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2.3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3.2.4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a)《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b)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c)产品质量合格证; d)验收检验报告; e)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号码 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 f)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3.2.5登记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 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2.6登记部门对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因使用 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是登记部门必须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3.2.7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符合相关规定,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编制使 用登记证编号。 3.2.8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以下位置 a)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的显著位置; b)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3.2.9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报停 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部门;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 检验报告到登记部门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 未办理停用手续的,定期检验按正常检验周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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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需要改变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改造,并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以下简称《厂车检 规》)的规定,实施验收检验。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在改造完成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便用登记表》,并且持 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改造验收检验证书,向使用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3.2.1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范3.2.11第二款的要求办理 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当将《过户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 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 新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持《过户证明》, 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本规范3.2.4a)至 3.2.4d)项的资料,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2.1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向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部门进行注销,

3.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

且督促其按照《)车检规》的要求接受验收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 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 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3.3.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请当地特种设备检验部门进行验收检验。 并且在验收检验后将以下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a)产品质量合格证; b)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c)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验收检验报告。 3.3.3流动作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跨原登记部门行政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 告知使用所在地的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 3.3.4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厂车检规》的要求,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 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对流动作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 且将定期检验报告报原负责使用登记的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3.3.5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自检。自检 合格后方可申请检验。自检不合格的项目安排维保、修理。自检、维保、修理应当作出记录或者取得专 业维保、修理单位证明。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34场(厂内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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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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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组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c)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d)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e)检查和纠正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 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且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f)组织制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 进行救援; g)对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负责。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 受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5.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a)严格执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b)填写运行记录、交接班等记录; c)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d)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e)严禁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f)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 他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g)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 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故障处理 .6.1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该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 查,消除事故隐患,待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6.2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情况,聘请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使用状况进 2a22 2 22 2

3.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故障处理

6.1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便用单位应该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 消除事故隐患,待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6.2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情况,聘请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使用状 评估。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并且对其整改结果负责。

3.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报废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GB50669-2011 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pdf,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采取解体等销毁 措施: a)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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