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20)书签版Y.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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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20)书签版Y.pdf

8.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 8.1.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 或支撑。 8.1.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 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 (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 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一2013) 15.1.2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 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 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6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4.1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 (构)筑物的震害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一2013

4.4.2换填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并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 铺填上层。 5.4.2预压地基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 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2.5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 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3.2强夯置换处理地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3.1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峻工验收,承载力检验应根据静载荷试验、其他原位测试和 室内土工试验等方法综合确定。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除应采用单墩静载荷试验进 行承载力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7.1.2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黏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 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7.1.3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黏结强度的复合 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7.3.2水泥土搅拌桩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pH值小于4的酸性土、塑性指数大 于25的黏土,或在腐蚀性环境中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使用时,必须通过现场和室内试验 确定其适用性。 7.3.6水泥土搅拌桩干法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 并记录出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8.4.4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DB4102/T 007-2020 实验室设施及环境条件管理要求.pdf《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一201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一2015) 4.1.2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 #稳固性要求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

5.2.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 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5.2.3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 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 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一2015)

其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6.3.1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规格、级别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6.4.2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面钢 绞线总根数的3%,且每根断裂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 面应按每跨计算,

6.4.2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钢绞线出现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不应超过同一截面 线总根数的3%,且每根断裂的钢绞线断丝不得超过一丝;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 市应按每跨计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一201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的防冻剂,严禁用于办公、居任等有, 3.1.7含有亚硝酸盐、碳酸盐的早强型普通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含亚硝酸盐的阻 锈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一2(

4.2.1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 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4.3.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4.1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 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 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 设计要求。高强度天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莲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 纽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5.2.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 认可范围内施焊。 5.2.4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 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 象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 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 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工, 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 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6.3.1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 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 要求。

广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8.3.1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10.3.4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3.4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 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表10.3.4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

11.3.5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 表11.3.5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 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 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表11.3.5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

12.3.4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 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14.2.2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 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um,室内应为125um,其允许偏差为一25um。每遍涂层 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一5um。 14.3.3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 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 计要求的85%。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一2011) 4.0.1钢结构焊接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 接材料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7.1承受动载需经疲劳验算时,严禁便用塞焊、槽焊、电渣焊和气电立焊接头。 6.1.1除符合本规范第6.6节规定的免予评定条件外,施工单位首次采用的钢材、焊 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和后热措 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8.1.8抽样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结果判定: 1.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合格; 2.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3.除本条第5款情况外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 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 时,该批验收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4.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的全部焊缝进行检验: 5.检验发现1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再检查出裂纹缺陷时, 该批验收合格,检验发现多于1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不合 格,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4.0.1水泥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 度、安定性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 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3.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5.2.1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3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扎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 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6.1.8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6.1.10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 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 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实。 7.1.10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 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一2012) 4.2.1方木、原木结构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2.2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4.2.12钉连接、螺栓连接节点的连接件(钉、螺栓)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1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2结构用层板胶合术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坏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 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检验和层板指 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5.2.7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架端节点齿 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胶缝重合。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6.2.1轻型木结构的承重墙(包括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 掀起措施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6.2.2进场规格材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6.2.11轻型木结构各类构件间连接的金属连接件的规格、钉连接的用钉规格与数量 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7.1.4阻燃剂、防火涂料及防腐、防虫等药剂,不得危及人畜安全,不得污染环境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一20

3.0.6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 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0.12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 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5.1.7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表观密度或干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必 须符合设计要求。 7.2.7瓦片必须铺置牢固。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应按设 计要求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一2011) 4.1.16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必须 符合设计要求。 4.4.8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 5.2.3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5.3.4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 合设计要求。 7.2.12隧道、坑道排水系统必须通畅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一2010)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 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3.0.5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3.0.18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 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9.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 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11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 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 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 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3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5.7.4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 径应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天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天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 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 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一2018) 3.1.4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 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 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6.1.11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采用射钉固定。 6.1.12推拉门窗扇必须牢固,必须安装防脱落装置。 7.1.12重型设备和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11.1.12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 设计要求。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一2001) 6.5.1金属与石材幕墙构件应按同一种类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 少于5件,当有一个构件抽检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加倍抽样复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 7.2.4金属、石材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 设。预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预埋件的位置误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复查。当设计无明确要 求时,预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预埋件位置差不应大于20mm。 7.3.4金属板与石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横竖连接件进行检查、测量、调整; 2.金属板、石板安装时,左右、上下的偏差不应大于1.5mm; 3.金属板、石板空缝安装时,必须有防水措施,并应有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出口; 4.填充硅酮耐候密封胶时,金属板、石板缝的宽度、厚度应根据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技术 参数,经计算后确定。

7.3.10幕墙安装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验收: 1.主体结构与立柱、立柱与横梁连接节点安装及防腐处理; 2.幕墙的防火、保温安装; 3.幕墙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及阴阳角的安装; 4.幕墙的防雷节点的安装; 5.幕墙的封口安装,

1.0.5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 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限量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 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黏接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 规定

表3.1.2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术板及饰面人造术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 甲醛释放量 3.6.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 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 有关规定。 4.1.1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氢浓 度或土壤表面复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复浓度或土壤 表面氢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氢浓度或土壤表面氢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 的检测报告。 4.2.4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氢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且小于30000 Bq/m,或土壤表面氮析出率大于0.05Bq/(m²·s)且小于0.1Bq/(m²·s)时,应采取建筑 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氢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且小于 50000Bq/m²,或土壤表面氢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²·s)且小于0.3Bq/(m²·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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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猎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氮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50000Bq/m,或土壤 表面氢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氢措施。 4.3.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4.3.2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4.3.4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 级要求。 4.3.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 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5.1.2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时,严禁使用。 5.2.1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主体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建筑装修采用的花岗岩、 瓷质砖、磷石膏制品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第4章要求 5.2.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 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黏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 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 黏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十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 酯(TDI)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6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 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 释剂和溶剂。 5.3.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6.0.3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 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 6.0.4的规定

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主:1.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氢外均指室内测量值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6.0.19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可判 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二、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一2002) 3.3.3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 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 试验。 4.1.2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 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 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3.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 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5.2.1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 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 合格。 8.2.1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 为3%,不得小于2%;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8.3.1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 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 8.5.1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8.5.2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小于 .6MPa 检验方法: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广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8.6.1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 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 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试 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O.4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 0.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8.6.3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9.2.7给水管道在峻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 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0.2.1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11.3.3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 期进行。 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人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 13.2.6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 13. 2. 6 的规定

表13.2.6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工作压力P对蒸汽锅炉指炉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额定出水压力 2.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为0.2MPa.试验期间压力保持不

检验方法: 1.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 力不降,不渗、不漏: 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13.4.1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 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 按较低值定压。

表13.4.1安全阀定压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定压合格证书。 13.4.4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 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13.5.3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 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13.6.1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 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min压力不降

3.1.2燃具铭牌上标定的燃气类别必须与安装处所供应的燃气类别相一致。 3.1.5住宅中应预留燃具的安装位置,并应设置专用烟道或在外墙上留有通往室外的 孔洞。 4.1.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使用人工煤气、天然气 的燃具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当燃具设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燃 气/烟气(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报警等安全设施。 4.6.16在燃具停用时,主、支并列型共用烟道的支烟道口处静压值应小于零(负压)。

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4.2.2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风管的 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系统防火设计的规定 4.2.5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 然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2.7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6.2.2当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必须设置厚度不小于 1.6mm的钢制防护套管;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严密。 6.2.3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广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 电接地装置。 3.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风管系统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不得设置接口。 4.室外风管系统的拉索等金属固定件严禁与避雷针或避雷网连接。 7.2.2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必须装设防护罩、防护 网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7.2.10静电式空气净化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可靠连接。 7.2.11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外露的接线柱应加设安全防 护罩。 2.电加热器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PE线可靠连接。 3.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8.2.4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8.2.5燃气管道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 2.当燃气供气管道压力天于5kPa时,焊缝无损检测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当设计无规 定时,应对全部焊缝进行无损检测并合格。 3.燃气管道吹扫和压力试验的介质应采用空气或氮气,严禁采用水

3.1.5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 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1.1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 连接。 10. 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 2处; 2.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1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天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 于30m时,每隔20~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非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 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 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1.2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 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13.1.1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3.1.5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 和支架不应形成团合磁路。 14.1.1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 管内。 15.1.1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 饰面内。 18.1.1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2.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 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18.1.5普通灯具的I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 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1.1专用灯具的I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 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人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 19.1.6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 度应大于2.5m; 2.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莲接,接处应设置接地 标识。 20.1.3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导 体(N)连接;对于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导体(N) 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 接地导体端子不得与中性导体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之间不得串联连接。 4.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23.1.1接地干线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 24.1.3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必须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 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并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

4.2.3并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 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 心桩墩上。 2.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 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3.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井道安全门严 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当相邻轿 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条款。 4.5.2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4.5.4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 小啮合长度为7mm。 4.8.1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8.2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9.1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 4.10.1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4.11.3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 2.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 运行。 6.2.2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 1.2m

8.1.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 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8.1.11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 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进出线中的N 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8.2.10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 可不应天于0.1S。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 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11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 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8.2.15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3.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 分闸断电DB22/T 349-2017标准下载,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9.7.3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 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呈现可见电源分断点,并关门上锁。 10.2.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 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12V。 10.2.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10.3.11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 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 电源。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一2016) 4.1.1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 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4.2.1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mm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 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 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2.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25~500mm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 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 3.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500~1500mm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 并应固定牢固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的防护栏杆,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5.2.3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6.4.1悬挑式操作平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 2.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 3.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8.1.2采用平网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一20

2.0.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 作证,并应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后持证上岗。 2.0.2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 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3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0.21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 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检修。 4.1.11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 防脱装置、放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制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 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4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天雨、天雪、天雾等恶劣大气时,严禁进行建筑 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4.5.2杆式起重机专项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施工单 应必须指定安全技术人员对稳杆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5.1.4作业前,必须查明施工场地内明、暗铺设的各类管线等设施,并应采用明显记号 标识。严禁在离地下管线、承压管道1m以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 5.1.10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在回转半径 以内工作时,必须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5.5.6作业中,严禁人员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10.20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3.7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严禁提前下坑挂钩 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7.1.23桩孔成型后,当暂不浇筑混凝土时,孔口必须及时封盖。 8.2.7料斗提升时,人员严禁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在料斗下方进行清理或检修 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必须用保险销锁牢或用保险链挂牢。 10.3.1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锯片必须设置防护罩。 12.1.4焊割现场及高空焊割作业下方,严禁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保温材 1

第一篇房屋建筑料等易燃、易爆物品。12.1.9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第四节脚手架《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一2011)3.4.3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6.2.3主节点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6.3.3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3)。≥50000020020071一横向扫地杆;2一纵向扫地杆图6.3.3纵、横向扫地杆构造6.3.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6.4.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6.6.3)。6.6.5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7.4.2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7.4.5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8.1.4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柱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9.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架子工.199: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选编≤15m图6.6.3高度24m以下剪刀撑布置应持证上岗。9.0.4钢管上严禁打孔。9.0.5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9.0.7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9.0.13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2.连墙件。9.0.14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一2010)5.1.5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整齐排列。端部应与卷筒压紧装置连接牢固。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5.1.7物料提升机严禁使用摩擦式卷扬机,6.1.1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警示信号;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切断上升主电路电源。6.1.2当吊笼提升钢丝绳断绳时,防坠安全器应制停带有额定起重量的吊笼,且不应造成结构损坏。自升平台应采用渐进式防坠安全器。8.3.2当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不得使用缆风绳。9.1.1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安装、拆除单位应具有起重机械安拆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11.0.2物料提升机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11.0.3物料提升机严禁载人。.200.

CECS380-2014 膨胀珍珠岩保温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一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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