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pdf9.4.6本条对机械排烟系统中排烟口和排烟阀的设置作了具体 规定。 1本条规定的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较大的防 烟分区常需设置数个排烟口。排烟时,需同时开启所有排烟口,其 排烟量等于各排烟口排烟量的总和,故排烟口应尽量设在防烟分 区的中央部位。排烟口室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如超过 30m,将可能使烟气过于冷却而与烟气层下的空气混合在起,影 涧排烟效果。此时,应调整排烟口的布置。 本条规定的30m距离值是一个限值,设计时还应考虑实际排 烟需要设置排烟口的位置。 2本条还要求排烟阀应与排烟风机联锁,当任排烟阀开启 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自行启动。即一经报警,确认发生火灾后,由 消防控制中心开启或手动开启排烟阀,则排烟风机应立即投入运 行,同时关闭着火区的通风空调系统。 执行本条文时应注意: 1)排烟阀要注意设置与感烟探测器联锁的自动开启装置,或 由消防控制中心远距离控制的开启装置以及手动开启装置,除火 灾时将其打开外,平时需一直保持闭锁状态。 2)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墙面上时,距地面宜为0.8~1.5m;设 置在顶棚下时,距地面宜为1.8m。 3根据前面的说明,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 上。为了使在疏散人员的安全出口前1.5m附近区域没有烟气, 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沿疏散方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烟气温度较高,排烟口距可燃物较近易使可燃物引燃,故设在顶棚 上的排烟口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m。由于烟气本身的特点,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最高排烟口的上部以利于排除烟气。 4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过大会过多地吸入周围空 气,使排出的烟气中空气所占的比例增大,影响实际排烟效果。 5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建筑面积大于
50m?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蔬散走道。 1)此情况是指本规范第9.1.3条第6款中规定的总建筑面积 大于20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空间。如房间 为有人停留,发生的火灾可因房间较小而被人员及时发现,迅速采 取施救措施。此时,烟气可经走道内的排烟口或排烟阀排除。如 为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发生火灾,由于房间较小,每个房间均设置排 烟口或排烟阀在实际安装时会有较大困难,而通过走道内的排烟 口或排烟阀排除不会对该区域造成较大影响,但房间之间应做好 防火分隔。 2)疏散走道按规定无论是否需要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均应按 本规范规定正确计算排烟量,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以及排烟系统。 9.4.7本条规定了进风口与烟气排出口若垂直布置时,进风口宜 低于烟气排出口3m,距离太近会造成排出的烟气再次被吸入;水 平布置时,其距离不宜小于10m。 1上述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垂直距离不小于3m,是对新 鲜空气的进风口和烟气排出口在同一层或在隔层中时的规定。实 际工程设计中,进风口与烟气排出口因建筑立面和功能等条件的 限制而可能出现多种组合。例如,地下室或首层排烟,排烟口设在 距室外地面2m以上的高度,进风口却在屋顶,虽然水平距离不能 满足要求,但可以通过进风口与烟气排出口的进、排风的方向合理 设置而满足进风的质量要求。 2进风口和烟气排出口设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止雨水、虫鸟 等异物侵人、堵塞的措施。 3烟气排出口的布置位置应根据建筑物所处环境条件(如风 向、风速、周围建筑物以及道路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不应将排出 的烟气直接通向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筑物上,也不应设置在 可能妨碍人员避难和灭火活动的部位
50m?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1)此情况是指本规范第9.1.3条第6款中规定的总建筑面积 大于2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空间。如房间 为有人停留,发生的火灾可因房间较小而被人员及时发现,迅速采 取施救措施。此时,烟气可经走道内的排烟口或排烟阀排除。如 为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发生火灾,由于房间较小,每个房间均设置排 烟口或排烟阀在实际安装时会有较大困难,而通过走道内的排烟 口或排烟阀排除不会对该区域造成较大影响,但房间之间应做好 防火分隔。 2)疏散走道按规定无论是否需要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均应按 本规范规定正确计管排烟量,设置排烟口或排烟阀以及排烟系统
9.4.8本条规定了排烟风机的选取和基本性能要求
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是可行的。排烟风机可采用 离心风机、轴流排烟风机或其他排烟专用风机。 在选择风机时,除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的风压要求外,还 必须在系统设计中考虑足够的漏风量。对于金属风道,其漏风量 可选择10%或更大;对于混凝土等风道,则应向建筑专业提出风 道的密封、平滑性能等要求,其漏风量要根据排烟系统管路的长短 和施工质量等选取,最小不宜小于20%,排烟系统长或施工质量 差德丰小区3#A、B座综合楼高层施工组织设计.doc,则宜取30%。 2本条规定在排烟风机人口总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 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且应与排烟风机联锁,使排烟 管道中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团,防止烟火扩散到其他 部位。否则,仅关闭排烟风机,不能阻止烟火通过管道的蔓延。 9.4.9本条规定了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的布置 要求。 排烟风道设置的软接头要能够耐高温且在280℃温度下可连 续运转30min以上。 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风机一一般应设置在独立的机 房内。当设在通风机房内时,该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10.1.1本条从建筑防火的角度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考虑 防火安全措施的总要求,相关专项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和完 善相应的具体技术措施。 10.1.2甲、乙类厂房,有的存在甲、乙类液体挥发可燃蒸气,有的 在生产便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可燃气体,在特定条件下易积聚而与空 气混合形成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云团。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 如循环使用,尽管可减少一定能耗,但火灾危险性增大。因此,甲、 乙类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室内空气应及时排出到室外,不应循环 使用。 内类厂房中有的存在可燃纤维(如纺织厂、亚麻厂)和粉尘,易 造成火灾的迅速蔓延,除及时、经常清扫外,若要循环使用空气,要 在通风机前设滤尘器对空气进行净化后才能循环使用。 某些火灾危险性相对较低的场所,正常条件下不具有火灾爆 炸危险,但只要条件适宜仍可能发生灾难性事故。因此,规定空气 的含尘浓度要求低于含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爆炸下限的 25%。此定值的规定采用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对类似场所的要求。 10.1.3甲、乙类广房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送入新鲜空气,但其排风 设备在通风机房内存在泄漏可燃气体的可能。为防止空气中的可 燃气体再被送入甲、乙类厂房内,要求设计将甲、乙类厂房的送风 设备和排风设备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此外,设计时还应 防止将可燃气体送到其他生产类别的厂房内,以免引起火灾事故。 故本条规定要求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排风机房不应与为其他用 途房间服务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机房内
10.1.4民用建筑内存放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例如,容易 放出可燃气体氢气的蓄电池,或用甲类液体的小型零配件等),设 置排风设备时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以免将这些容易起火或爆 炸的物质送入该民用建筑中的其他房间内。此外,其排风系统所 排出的气体应通向安全地点进行泄放。 对于通风设备自身还应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在有爆炸危险 场所使用时,应根据该场所的防爆等级选用相应的防爆设备。 本条中规定的“良好的自然通风”是指在该通风条件下,房间 内如存在可燃液体或气体时,这些物质的蒸气或气体与空气的混 合气体浓度能始终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如存在其他易燃易爆 固体时,室内温度能始终保持在安全存放和使用温度条件以下。 10.1.5为排除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防止在管道内局部 积存而形成有爆炸危险的高浓度气体,要求在设计排风系统时将 其排风水平管道顺气流方向的向上坡度敷设。 10.1.6可燃气体管道,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发生事故或火灾,易 造成较严重后果。在建筑中,风管易成为火灾蔓延的通道。因此 为避免这两类管道相互影响、防止火灾沿着通风管道蔓延,此类管 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通风机房,也不应紧贴在通风管外壁敷设
10.2.1本条规定了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和输煤廊的采暖 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 1为防止可燃粉尘、纤维与采暖设备接触引起自燃,应限制 采暖设备散热器的表面温度。 要求热水采暖时,热媒温度不应超过130℃;蒸汽采暖时,热 媒温度不应超过110℃,不能覆盖所有易燃物质的自燃点。例如, 赛璐珞的自燃点为125℃、PS3的自燃点为100℃、松香的自燃点 为130℃,还有部分粉尘积聚厚度超过5mm时,在上述温度范围 会产生融化或焦化,如树脂、小麦、淀粉、糊精粉等
2在《供暖与通风》(上册,前苏联马克西莫关著)中,对有机 尘埃环境的采暖,提出“表面温度不应超过70℃”。 3本条规定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2.5℃,是指散热器 的表面平均温度。 自前我国采暖的热媒温度范围一般采用:130~70℃、110~ 70℃和95~70℃,其表面平均温度分别为100℃、90℃和82.5℃ 当散热器表面温度为82.5℃时,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 70℃。这时散热器人口处的最高温度为95℃,与自燃点最低的 100℃相差5℃。因此,本条规定的温度比较安全、可行。 10.2.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若遇明 火就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甲、乙类生产广房内遇明火曾发牛 过严重的火灾后果,为吸取教训,规定甲、乙广房(仓库)内证禁采 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2在《供暖与通风》(上册,前苏联马克西莫关著)中,对有机 尘埃环境的采暖,提出“表面温度不应超过70℃”。 3本条规定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2.5℃,是指散热器 的表面平均温度。 自前我国采暖的热媒温度范围一般采用:130~70℃、110~ 70℃和95~70℃,其表面平均温度分别为100℃、90℃和82.5℃ 当散热器表面温度为82.5℃时,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 70℃。这时散热器人口处的最高温度为95℃,与自燃点最低的 100℃相差5℃。因此,本条规定的温度比较安全、可行。 10.2.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质,若遇明 火就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甲、乙类生产厂房内遇明火曾发生 过严重的火灾后果,为吸取教训,规定甲、乙广房(仓库)内证禁采 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10.2.3本条规定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的厂房,是要防 止此类场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这些场所主要有: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 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虽然采暖温度不高,也可能引起 燃烧的厂房,例如,CS2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 燃爆炸的厂房,例如,生产和加工钟钾、钠、钙等物质的厂房。 3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 性气体的厂房,例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放 出的可燃气体等。 10.2.4房间内有燃烧、爆炸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 过采暖管道。如受条件限制,采暖管道必须穿过这样的厂房、房间 时,应将穿过该厂房房间的管道采用不燃烧的隔热材料进行隔热 处理。 10.2.5采暖管道长期与可燃物体接触,在特定条件下会引起可 燃构件蓄热、分解或炭化而起火,故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一般
10.2.3本条规定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的广房,是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 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虽然采暖温度不高,也可能引起 燃烧的厂房,例如,CS2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 燃爆炸的厂房,例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的厂房。 3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 性气体的厂房,例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放 出的可燃气体等。 10.2.4房间内有燃烧、爆炸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 过采暖管道。如受条件限制,采暖管道必须穿过这样的厂房、房间
10.2.4房间内有燃烧、爆炸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内不 过采暖管道。如受条件限制,采暖管道必须穿过这样的厂房 时,应将穿过该厂房房间的管道采用不燃烧的隔热材料进行 处理。
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以防火灾沿着管道的绝 热材料迅速蔓延到相邻房间或整个房间。对于其他建筑,可采 用燃烧毒性小的难燃绝热材料,但应首先考虑采用不燃材料。
10.3.1本条规定了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布置
10.3通风和空气调节
1试验证明,烟气的扩散速度较快。在真实火灾情况下,烟 气的蔓延扩散速度更快。在建筑防火和通风系统设计中应采取措 施限制火灾的横向蔓延,防止和控制火灾的竖向蔓延,使建筑的防 火体系完整。本条结合实际设计和建筑布置,规定通风和空气调 节系统的布置,横向尽量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一般不超过5 层。当通风管道穿越防火分隔处设置了防火阀后,有效地控制了 火灾蔓延时,也可以不进行分区布置。 2本规范规定建筑内的管道并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不燃烧体,故穿过楼层的垂置风管要求设在管并内。 3排风管道防止回流的方法如下(图15): 1)增加各层垂直排风支管的高度,使各层排风支管穿越2层 楼板。 2)把排风竖管分成大小两个管道,总竖管直通屋面,小的排风 支管分层与总管连通。
3将排风支管顺气流方向插人竖风道,且支管到支管出口的 高度不小于600mm。 4)在支管上安装止回阀
图15排气管防止回流示意图
10.3.2、10.3.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发生事故后,火灾容易 通过通风管道蔓延扩大到建筑的其他部分,因此,其排风管道严禁 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的隔墙等防火分隔物。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甲、乙、丙类广房内的送排风管要尽量考虑 分层设置。当进入生产车间的水平或垂直风管设有防火阀,能阻 正火灾从起火层向相邻层蔓延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以 共用一个系统。 10.3.4、10.3.5风机停机时易使空气从风管倒流到风机。当空 气中含有易燃或易爆炸物质且风机未做防爆处理时,这些物质将 随之被带到风机内,从而可能因风机发生火花而弓引起燃烧爆炸。
试验和爆炸事敌分析均表明,用于排除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碎 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如果设有泄压装置,对于减轻爆炸时 的破坏力较为有效。泄压面积大小应根据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纤 维的危险程度,经计算确定。本条有关泄压装置的具体设计可参 见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9年 局部修订版)第4.4.10条的相应规定。 为尽量缩短含尘管道的长度,减少管道内的积尘,避免干式除 尘器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上漏风而引起事故,要求除尘器和过滤 器应布置在负压段上。 10.3.9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根据 事故分析,如不设导除静电接地装置,易形成燃烧或爆炸事故。 地下、半地下场所的通风条件较差,易积聚有爆炸危险的蒸气 和粉尘等物质,且这些部位或场所发生火灾爆炸影响整座建筑物 的安全耳施救难度大。因此,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设备,不 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10.3.10为便于检查维修,本条规定排除含有爆炸、燃烧危险的 气体、粉尘的排风管应明装,不应设。排气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地 点,并应尽量远离明火和人员通过或停留的地方。 采用金属管道有利于导除静电,消除静电危害。 10.3.11温度超过80℃的气体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长期接 触,易引起火灾;容易起火的碎屑也可能在管道内发生火灾,并易 引燃邻近的可燃、难燃物体。因此,要求与可燃、难燃物体之间保 持一定间隙或应用导热性差的不燃烧隔热材料进行隔热。 10.3.12本条规定了应设置防火阀的部位。通风和空气调节系 统的风管是建筑内部火灾蔓延的途径之一,要采取措施防止火灾 穿过防火墙和不燃烧体防火分隔物等位置蔓延。 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防火阀的部位,主要有 以下儿种情况: 1防火分隔处。主要防止防火分区或不同防火单元之间的火
灾蔓延。在某些情况下,必须穿过防火墙或耐火墙体时,应在穿越 处设防烟防火阀,此防烟防火阀一般依靠感烟探测器控制动作,用 电讯号通过电磁铁等装置关闭,同时它还具有温度熔断器自动关 团以及手动关闭的功能。 2)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或其他防火重点控制房间的 隔墙和楼板处。主要防止机房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建筑物的其 他房间,或者防止建筑内的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到机房内。此外,为 防止火灾蔓延至性质重要的房间或有贵重物品、设备的房间,或火 灾危险性大的房间使火灾传播出去,规定风管穿越这些房间的隔 墙和楼板处应设防火阀。 性质重要的房间,如重要的会议室、贵宾休息室、多功能厅、贵 重物品间等。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如易燃物品实验室及易燃仓 库等。 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应设置防火 阀,防止火灾垂直蔓延。 4)为使防火阀在一定时间内达到耐火完整性和耐火稳定性要 求,有效地起到隔烟阻火作用,在穿越变形缝的两侧风管上应各设 一个防火阀(参见图16)。
2有关防火阀的分类可参见表29。
图16变形缝处的防火阀
表29防火阀、防排烟阀的基本分
10.3.13为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内的浴室、卫生间、厨房的垂直排 风管道(自然排风或机械排风)蔓延,要求这些部位的垂直排风管 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其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公共建筑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由于厨房 中平时操作排出的废气温度较高,若在垂直排风管上设置70℃时 动作的防火阀将会影响平时厨房操作中的排风。根据厨房操作需 要和厨房常见火灾发生时的温度,本条规定公共建筑厨房的排油烟 管道的支管与垂直排风管连接处应设150℃时动作的防火阀。
1为使防火阀能自行严密关闭,防火阀关闭的方向应与通风 和空调的管道内气流方向相一致。采用感温元件控制的防火阀,
其动作温度高于通风系统在正常工作的最高温度(45℃)时宜取 70℃。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 法》GB15930的规定,本条规定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70℃。 2为使防火阀能及时关闭,控制防火阀关闭的易熔片或其他 感温元件应设在容易感温的部位。设置防火阀的通风管应其备 定强度,设置防火阀处应设单独的支吊架防止管段变形。在暗装 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参见图17。
图17防火阀检修口设置示意图
3为保证防火阀能在火灾条件下发挥预期作用,穿过防火墙 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具备足够 的刚性和抗变形能力,穿越处的空隙应用不燃烧材料或防火封堵 材料严密填实。 10.3.15国内外有不少因通风、空调系统风管蔓延烟火使火灾造 成重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实例,过去的教训使人们高度重视通 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烟问题。本条规定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近10年,国内外研发了不少新型风管材料并在一定条件下进 行了应用。这些材料各方面的性能均较好,但其燃烧性能尚不能 达到不燃材料的性能要求,并且不同材料之间的燃烧性能差别较 大。为了更好地规范这些新产品的应用,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和 人身安全,经过认真研究国外有关标准作了本条规定。这些规定
条文说明中的内容,同时参照《化工企业采暖通风设计技术措施》 中的相应要求,确定正常通风的通风量为机房容积的6次换气量, 事故通风量为正常通风量的2倍
级负荷供电系统原则上要求由两回线路供电。但在负荷较小或地 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也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 缆供电。从保障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和节约投资出发,规定本款 的保护对象可按二级负荷最低要求供电。 2本款规定的保护对象大多属于大、中型工厂、仓库和大型公 共建筑或人员较集中的场所以及储罐、堆场,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有 较严格的要求,以提高火灾时的用电需要和相关动力设备的供电 可靠性。另外,考虑到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楼的重要性,对 省(市)级及以上的,也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进行设计。 4除了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建筑物、储罐、堆场中的消防用 电设备,其供电可以采用三级负荷供电。现有的建筑物、储罐 (区)、堆场,要保障其消防用电设备的可靠性,满足三级负荷供电 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有条件的工厂应尽量设置2台终端变压器。 自前,一些较大的工厂、仓库(包括储罐、堆场)和民用建筑,为 满足日常生产、生活用电,一般都设置有2台变压器(一备一用)。 本条规定能提高消防供电的可靠性,但不会增加投资。 11.1.2为尽快让自备发电设备发挥作用,对备用电源的设置及 其启动作了要求,且规定其自动启动时问不应大于30s。 11.1.3本条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包括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备 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1据调香,一些建筑物采用蓄电池供电时的消防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标志均在30min以上,有的达到40~45min。试验和火 灾证明,一般用途的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人员应在10min以内蔬 散完毕。否则,将会因火炙和烟气的蔓延、高温烟气以及火灾的有 毒热分解物而增加人员室息死亡的可能性。此外,日本有关规范 规定采用蓄电池作为疏散指示灯的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 小于20min。 本条规定持续时间采用30min,考虑了一定安全系数以及实 际人员蔬散状况和个别人员蔬散困难等情况。但对于大型公共和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工业建筑,由于蔬散人员较多或疏散距 离较长,可能出现疏散时间较长的情况,故对这些场所的连续供电 时间要求有所提高。 2一般,独立的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方式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但当前我国这类设施的使用还存在许多问题,完好率较低。因此 为了保证应急照明和蔬散指示标志用电的安全可靠,设计时应尽可 能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急备用电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在主 电源断电后能立即自动投入,并保持持续供电,其功率应满足所有 应急用电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连续供电30min的要求。采用集中 供电方式时,应采取防火、防机械损伤等措施保护配电线路。
11.1.4本条规定的供电回路,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
根据实战需要,消防人员到达火场进行灭火时,要切断电源,防 正火势沿配电线路蔓延扩天和避免触电事故。由于不少单位或建 筑物的配电线路是混合敷设,不易分清哪些是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 线路,消防人员常不得不全部切断电源,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 常运行。因此,应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配 电线路分开敷设。同时,为避免误操作、便于灭火战斗,应设置方使 在紧急情况下操作的明显标志,如清晰、简捷易读的说明、指示等。 11.1.6本条规定了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在建筑内敷设的具体 要求。 1国外有关规范对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防火均有较严 格的要求。如日本电气规范要求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要根据 不同消防设备和配电线路分别选用耐火配线或耐热配线。耐火配
11.1.6本条规定了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在建筑内敷设
11.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1.2.1本条规定了甲类厂房、甲类库房、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 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 最近水平距离。 1规定上述厂房、库房、堆垛、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水平距离 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主要是考虑架空电力线在倒杆断 线时的危害范围。据调查,架空电力线倒杆断线现象多在刮大风 别是刮台风时发生。据21起倒杆、断线事故统计,倒杆后偏移 距离在1m以内的6起,2~4m的4起,半杆高的4起,杆高的4 起,1.5倍杆高的2起,2倍杆高的1起。对于采用塔架方式架设 电线时,由于顶部用于稳定部分较高,该杆高可按高度最高一路调
设线路的吊杆距地高度计算。 2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其闪点不低于60℃,在常温下挥发 可燃蒸气少,蒸气扩散达到燃烧爆炸范围的可能性更小。对此,可 按不少于1.2倍电杆(塔)高的距离确定。 3实践证明,高压架空电力线与储量大的液化石油气单罐: 保持1.5倍杆(塔)高的水平距离,尚不能保障安全,需要适当加 大。因此,本条规定35kV以上的高压电力架空线与单罐储量超 过200m°或总容积超过1000m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最近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40m。 对于地下直理的储罐,无论其储存的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 物性如何,均因这种储存方式有较高的安全性、不易大面积散发可 燃蒸气或气体,该储罐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可在相应规定距离 的基础上减半。
11.2.3多年来有不少电气火灾发生在有可燃物的心
穿金属管保护,电线使用年限长、绝缘老化,产生连电起火或电线 过负荷运行发热起火等情况而引起,故作了本条规定。 对于有可燃物的吊顶,如空间较高,则常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或自动灭火系统保护;如空间较低,则其上部即为耐火楼板,因 而对这种情况适当降低了其配电线路保护措施的技术要求。
1:2.4本茶规定了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不应靠近可燃物该及 靠近时应采取的防火保护措施,预防和减少这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1卤钨灯(包括碘钨灯和漠钨灯)的石英玻璃表面温度很高: 如1000W的灯管温度高达500~800℃,很容易烤燃与其靠近的 纸,布、干的木构件等可燃物,引起火灾。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 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使用时间较长时,温度也会上升 到100℃以上甚至更高。因此,规定上述两类灯具的引入线,应采 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保护。 2对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高压钠灯 金属卤灯光源等灯具表面温度高,如安装在木吊顶龙骨(包括木吊 顶板)、木墙裙以及其他木构件上,易将这些可燃装修引燃起火 由于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引起火灾事故累有发生。 根据试验,不同功率的白炽灯的表面温度及其烤燃可燃物的 时间、温度如表30,
白炽灯泡将可燃物烤至起火的日
.5本条依据为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 规定。
11.2.5本条依据 安理效 日 有关规定。 从《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情况看,这样的要求 对减少火灾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文属于技术规定的内容, 因此,为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将该规定纳入本规范,以便设计的 就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有关说明还可参见第11.2.4条的说明
11.2.7本条规定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漏电火
电气原因引起的火灾多年来一直是我国建筑火灾的主要原 因。电气火灾隐惠形成和存留时间长,耳不易发现,一旦引发火灾 往往造成很大损失。因此,有必要从设计和使用等多方面采取措 施来预防和控制电气火灾。 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一2005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有所要求。国外一些发 达国家普遍要求建筑物安装电气防火保护装置,发生电气火灾的 现象大大减少。例如,日本于1934年颁布的《内线规程》JEAC 800第190条明确了“漏电火灾报警器”的安装场所,在其1978年 的修订稿中增加了有关安装场所。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一般由一台主机和若干个剩余电流探测 器、控制模块经二总线连接而成。当被保护线路中发生接地剩余 电流时,探测器测到报警信号,传送给控制模块,通过二总线网络 传输到主机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主机显示屏同时显示报警地 址,记录并保存报警和控制信息,值班人员可在主机处远程
操作切断电源或派人到现场排除剩余电流故障。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集电气监测、分析、预警、报警及控制于一 体,其有监控范围大、反应速度快、报警准确、操作灵活、安装维修 方便等特点。该系统安装时对用户供电线路有定要求,如果用 户供电路混乱或三相四线制时,先要对供电线路进行整改后才能 安装。
11.3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 俱乐部、电影院、剧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已经发生过火灾的,多 数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其原因很多,而着火后由于无可靠的应 急照明,人员在光线黯淡或黑暗中逃生困难是个重要原因。据调 查,许多影剧院、体育馆、旅馆、办公楼,在设计时都考虑了消防应 急照明、维护管理良好,在火灾时均起了良好的蔬散指示作用。 本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主要为直接影响人员安全 疏散的地方或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 场所或部位,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蔬散需要出 发考虑设置应急照明,如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11.3.2本条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场所的照度值,主要参照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一2004第5.4.2条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要在建筑物发生火 灾时坚持正常工作,其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正常照明 的照度要求。这些场所一般照明标准值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一2004第5.3.1条的规定。 11.3.3、11.3.4条文规定了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 置,明确了灯光蔬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 1应急照明设置位置大致有:楼梯间,一般设在墙面或休息 平台板下;走道,一般设在墙面或顶棚的下面;厅、堂,一般设在顶 椰或墙面上:楼梯口、太平 一般设无门口的上部
11.3.1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
俱乐部、电影院、剧院、公共娱乐场所等已经发生过火灾的,多 数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其原因很多,而着火后由于无可靠的应 急照明,人员在光线淡或黑暗中逃生困难是个重要原因。据调 查,许多影剧院、体育馆、旅馆、办公楼,在设计时都考虑了消防应 急照明、维护管理良好,在火灾时均起了良好的蔬散指示作用。 本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主要为直接影响人员安全 疏散的地方或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 场所或部位,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需要出 发考虑设置应急照明,如生产车间、仓库、重要办公楼中的会议室等
1.3.2本条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场所的照度值,主要参照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要在建筑物发生火 灾时坚持正常工作,其消防应急照明的照度值仍应保证正常照明 的照度要求。这些场所一般照明标准值参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一2004第5.3.1条的规定。 11.3.3、11.3.4条文规定了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 置,明确了灯光蔬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 1应急照明设置位置大致有:楼梯间,一般设在墙面或休息 平台板下;走道,一般设在墙面或顶棚的下面;厅、堂,一般设在顶 棚或墙面上;楼梯口、太平门,一般设在门口的上部。
2在日本和英国相关建筑规范中对应急照明和疏散诱导灯 设置的位置,规定均较为具体。日本有关规范规定安装要求如图 18所示。
3规定疏散指示标志宜安装在疏散门或安全出口门的顶部 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是参照国 为外一些建筑物的实际做法以及火灾中人的行为习惯提出的。具 体设计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这个范围内灵活地选定安装位置, 比如也可设置在地面上等。总之,所设置的标志要便于人们辨认: 并符合一般人行走时自视前方的习惯,能起诱导作用。但为防止 被烟气遮挡,疏散标志设在顶棚处下时应考虑距顶棚一定高度,使 之能不被烟气遮挡。 4目前,在一些场所设置的标志存在不规范、不清晰等现象: 如“蔬散门”标成“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标成“非常口”或“蔬散 口”等,还有的蔬散指示方向混乱等。因此,有必要强调和明确建 筑中设置这些标志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的要求制作。 另外,为防止火灾时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被毁坏,影响 安全疏散,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表材料应考虑耐火耐 高温性能或采取保护措施。 5第11.3.4条强调要在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 乙、内类厂房内沿蔬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 的正上方设置灯光蔬散指示标志,引导紧急情况下人员快速、安全 疏散。 11.3.5本条要求展览建筑、商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电影 院、剧院和体育馆等大空间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建筑设计,应 在其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蔬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 的蔬散指示标志,该标志是辅助蔬散指示标志。
院、剧院和体育馆等大空间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建筑设计,应 在其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 的蔬散指示标志,该标志是辅助蔬散指示标志。 火灾中往往烟气较大,妨碍人们在紧急疏散时瓣识方向。疏 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蔬散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 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 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可以更好地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 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发光疏散指示标志顺
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英国等国家的研究机构还对其实际 作用进行过测试研究,并在规范中结合蔬散距离作了规定。 11.3.6在建筑中使用的标准样式及颜色多种多样,不便于辨识 为此,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对各种消防安全标 志的标识、颜色、字样、标牌大小等均作了要求。设计应按此标准 选用和确定相关参数。
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1.4.1本条规定了建筑中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灾,及时通知 人员进行疏散和火火,在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控制火灾损失方面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经济、技术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各种建筑物 中普遍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日本、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 还规定,家庭住房也应安装该系统。现摘录日本《消防法实施令》 1997年修改公布)的第21条规定的附表1(见表31)。 下列各款规定的防火对象或其部分,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1)《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第十三项2款列举的、总面积在 200m²以上的防火对象。 2)《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第九项1款列举的、总面积在 200m的防火对象。 3)《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项列举的、总 面积在300m²以上的防火对象。 4)《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第五项第2款,第七项、第八项、第 九项、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1款及第十四项列举的、总面 积在500m?以上的防火对象。 5)《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第十项及第十五项列举的、总面积 在1000m²以上的防火对象。 《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第十六项第2款列举的、总面积在
300m以上的防火对象。 6)除前5款列举的以外、《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规定的建筑 物和其他设施中,当储存或管理有《消防法实施令》附表2规定数 量的500倍以上准危险物或附表3规定数量500倍以上特殊可燃 物的地方。 7)除前6款列举的防火对象外,《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列举 的、地板面积在300m²以上的建筑物的地下层、无窗层或3层以 上楼层。 8)除前述各款列举的防火对象或其他部分外,附表1列举的 作为停车场使用且面积在200m²以上的防火对象的地下层或2 层以上的楼层(不包括停放的所有车辆同时开出的结构层)。 9)《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第十六项第1款列举的防火对象 中,总面积在500m²以上的及用于该表中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 项1款、第六项或第九项1款所列举的防火对象的部分、总面积在 300m以上者。 10)《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列举的、面积在500m²以上的防 火对象的通信机器室。 11)除上述各款列举的以外,《消防法实施令》附表1的防火对 象11层以上的楼层,
2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总结了国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实践经验,适当考虑了今后的发展和实际使用情况,主要为以下 建筑或场所:
1)建筑中有需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部位,如设有二 氧化碳等自动灭火系统的其他房间或设置防火卷帘处等。这些场 所多为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重要通讯机房、重要资料档案库、珍 藏库等或是需要进行防火分隔的部位,需要满足早报警、早扑救或 有效分隔的目的。 2)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²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等 丙类仓库。占地面积超过500m²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²的卷 烟仓库。这些仓库储量大、价值高,发生火灾后损失大。 3)商店和展览馆中的营业、展览厅和航空、水运、汽车、火车客 运楼(站)中的旅客等候、休息、购票、娱乐的场所等,人员较密集、 可燃物较多、容易发生火灾,要早报警、早蔬散、早扑救。 4)图书、档案馆的书库或资料档案库,存有天量文献资料,有 的还是价值高的绝本图书、珍贵文物文献等,火灾后的损失较大。 其阅览室为公共场所,办公室也有大部分是用作研究或实验的场 所,具其有一定火灾危险性。本条中重要的档案馆,是根据与《档案 馆设计规范》协调后确定的,主要指国家档案馆。对于其他专业档 案馆,则视具体情况确定。 5)电力和防灾调度指挥楼、广播电视、电信和邮政楼的重要机 房或资料库、邮袋库等。这些建筑的重要机房发生火灾,将会发生 通信、产播电视中断或邮件、数据损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 政治影响甚至严重影响生产、生活或防灾救灾指挥,要重点保护。 鉴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密度不一,对于地市级以下的 这类建筑,可视工程其体情况确定是否设置火灾报警设施。 重要机房主要是指性质重要、价值特高的精密机器、仪器、仪 表设备室。 6)体育馆观众厅、休息室、餐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及其电信 设备室等,影剧院、会堂、礼堂等的观众厅、舞台、化妆室、休息室、 餐厅等,这些部位主要是有配电线路、木马道、风管可燃绝热材料 道具、布景等物,或是人员较密集的公共场所。关于影剧院的级别
是与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一2000等协调后 确定的。 7)疗养院、老人与儿童福利院以及医院等,其使用人员特点是 行为能力弱、常需要他入帮助。这些场所中供人员诊疗、住宿、休 息的场所以及走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设在地下、半地下的商店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具有人 员密集、可燃物多、疏散困难、火灾时热烟排除困难等特点。 9)建筑中的一些设备房、可燃物较多的井道,夹层或局部封闭空间
1.4.2本条规定了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
这些场所既包括工业生产过程、储存仓库,也包括民用建筑中 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 使用和可能散发可燃蒸气与气体的场所,除甲、乙类厂房外,有些 仓库、内类生产甚至丁类厂房中也有,如不采取措施仍可能发生较 大事故。民用建筑中,如锅炉房等场所也存在此问题。故这些场 所均需要考虑,要求设置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措施,将火灾预 防放在第一位考虑。 11.4.3、11.4.4条文规定了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及其 设置要求。消防控制室的有关构造要求,见本规范第7章第7.2.5 条的规定。 1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的建筑,要尽可能采用集中控制 方式,设置消防控制室,便于全面地了解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运行情 况以及火灾时的控制与指挥。 2鉴于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 心,也是火灾时的扑救指挥中心,地位十分重要,结合建筑物的特 点,确定了其布置位置等防火要求。 3本条第3、4款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GB50116规定的。
50116中对有关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组成、功能、设备布置以及 火灾探测器、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设计均作了明确规定。因此,设计时应按照该规范的要求进行。
国内外发生的隧道火灾事故均表明,隧道特殊的火灾环境对 人员逃生是一个严重的威胁,而且在短时间内对隧道设施会造成 巨大的损坏。有限的逃生条件以及消防队员进入火灾隧道时的困 难都要求对隧道进行防火设计时,应该采取与地面建筑不同的安 全措施。 由于国家对地下铁道的防灾设计要求已有标准,而管线隧道 电缆隧道的情况与城市交通隧道有定差异,加之隧道防火的研 究在世界范围内还是一项正在不断研究的重大课题,本章主要根 据国内外隧道火灾情况,为从技术层面规范和加强城市交通隧道 的消防安全而确定的通用技术要求。在具体条文中仅规定了对人 员危害较大的城市观光隧道和交通隧道的原则性设计要求。 12.1.1隧道的防火设计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一般,隧 道的用途及交通组成、可燃物数量与种类决定了隧道火灾的可能 规模及其火灾增长过程,影响隧道火灾时可能逃生人员数量及其 疏散设施的布置;隧道的地理条件和隧道长度等决定了消防人员 的进入速度以及逃生难易程度、防排烟与通风要求:隧道的通风与 排烟等因素也对火灾中的人员逃生和火灾控制与扑救影响很大。 12.1.2交通隧道的潜在危险性主要在于: 1现代隧道日益增长的长度; 2危险材料的运输; 3双向行驶隧道(没有单独分开的双向行车道);
1现代隧道日益增长的长度; 2危险材料的运输; 3双向行驶隧道(没有单独分开的双向行车道); 4由于日益增长的车流量和更大的车载量而增大的火灾荷
火灾危险性。因此,应在设计中采取一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与车行 隧道分隔。其分隔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7章有关建筑物内重要房 间的分隔要求确定。 根据欧洲有关隧道试验和研究报告,要求避难设施内设置机 械防烟设施和一定量的饮用水。
12.2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12.2.1、12.2.2条文参照本规范第8章及国内外相关标准的要 求,规定了隧道消防给水及其管道、设备等的一般设计要求。 12.2.3本条规定的隧道排水主要考虑灭火过程中的水量排除以 及防正因雨水、渗水、灭火用水的积聚导致可燃液体火灾蔓延和疏 散与救援困难,防止运输可燃液体或有害液体车辆事故时虽未发 生火灾,但有可能因无有组织的排水措施而使这些液休漫流进入 其他设备沟或疏散设施内
12.2.1、12.2.2条文参照本规范第8章及国内外相关标准的要 求,规定了隧道消防给水及其管道、设备等的一般设计要求。 12.2.3本条规定的隧道排水主要考虑灭火过程中的水量排除以 及防止因雨水、渗水、灭火用水的积聚导致可燃液体火灾蔓延和疏 散与救援困难,防止运输可燃液体或有害液体车辆事故时虽未发 生火灾,但有可能因无有组织的排水措施而使这些液休漫流进入 其他设备沟或疏散设施内。, 12.2.4隧道火灾主要引发部位有油箱、驾驶室、行李或货物、客 箱座位等,火灾类型一般为A、B类混合火灾,部分可能因隧道内 电器设备、配电线路引起。因此,应配置能扑灭ABC类火灾的灭 火器。 1有关数据的确定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 计规范》GB50140、美国消防协会的标准规定和日本建设省的有 关标准以及国外有关隧道的研究报告。 2四类隧道一般为火灾危险性较小或长度较短的隧道,即使 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均较容易。因此,消防设施的配置 以适用的灭火器为主。 3一类隧道的情况比较复杂,且长度差异较大,因而应根据 具体情况,从隧道的整体消防安全要求考虑防火设计。
50%,因直接烧伤、爆炸及其他有毒气体引起的约50%。通常,米 用通风、防排烟措施控制烟气产物及烟气运动可以改善火灾环境, 并降低火场温度以及热烟气和热分解产物的浓度,改善视线。但 是机械通风会通过不同途径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火灾产生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反而会加剧火灾发展和蔓延。实验表明:在低速通 风时,对小轿车火灾的影响不大;可以降低小型油池火灾(约 10m)的热释放速率,而加强通风控制的大型油池火灾(约 100m²);在纵向机械通风下,载重货车的火灾增长率可以达到自 然通风的10倍。 隧道通风主要有自然、横向、半横向和纵向通风4种方式。短 隧道可以利用隧道内的“活塞风”采取纵向通风,长隧道则需采用 横向和半横向通风。隧道内的通风系统在火灾中要起到排烟的作 用,其通风管道和排烟设备必须具备一定的耐火性能。 对于隧道通风设计,一般需要针对特定隧道的特性参数(如长 度、横截面、分级、主导风、交通流与流量、货物类型、设定火灾参 数等)通过工程分析方法进行设计,并由多种场模型或区域模型对 遂道内的烟气运动进行计算模拟,如FASITJASMIN等。 本规范规定的风速参数参考了美国NFPA标准和美国高速 公路局的试验研究成果。风机的耐高温时间则是根据欧洲的设计 要求和试验情况确定的
12.4.1隧道内发生火灾时,隧道外行驶的车辆往往还按正常速 度行驶,对隧道内的事故情况多处于不知情的状态,故规定本条要 求。 12.4.2~12.4.4为早期发现火灾,及早通知隧道内外的人员与 车辆采取疏散和救援行动,尽可能在火灾初期将其扑火,要求设置 合适的报警系统。其报警装置的设置应根据隧道类别分别考虑, 并至少应其备手动或自动火灾报警功能。对于长隧道则还应其备
中断或无法进行无线联络。因此,为保障灭火救援通信联络畅通 应在可能产生屏蔽的隧道内采取措施,使无线通信讯号,特别是城 市公安消防机构的无线网络信号能进入隧道内。
12.4.6有关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组成、功能、设备布
12.5.1~12.5.3隧道火灾一般延续时间较长:且火场环境条件 恶劣、温度高,因此,应对其消防用电设备、电源、供电、配电及其配 电线路等要求较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高一些。本条所规定的延续 供电时间长,在实际设计时应通过对配电导线的选型和对配电线 路的防火保证措施,以确保安全配电
路的防火保证措施,以确保安全配电。 12.5.4为有效控制隧道内的灾害源,降低其火灾风险,并防止隧 道火灾时高压线路、燃气管线等加剧火灾的发展,影响安全蔬散与 抢险救援等,特作本条规定,
12.5.4为有效控制隧道内的灾害源,降低其火灾风险,并
道火灾时高压线路、燃气管线等加剧火灾的发展JTT810-2011 集装箱涂料,影响安全疏散与 抢险救援等,特作本条规定,
12.5.5隧道内的环境因隧道位置、隧道形式及地区条件而差异 较大。隧道内所设置的相关消防设施必须能耐受隧道内小环境的 影响,防止发生霉变、腐蚀、短路、变质等现象,确保设施有效。 隧道内空间易使人缺乏方向感,特别是在火灾条件下,人们的
12.5.5隧道内的环境因隧道位置、隧道形式及地区条件而差异
隧道内空间易使人缺之方问感,特别是在火灾条件下DBJT_15-176-2020_铝塑模板-技术规范.pdf,人们的 逃生欲望和心理与周围的恶劣环境形成强烈的反差。为保证人员 顺利安全疏散,必须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附录A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
欧洲一些权威机构已普遍采用针对隧道火灾的耐火极限判定 标准。根据荷兰的标准,在计算隧道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时,由于 般应用在受拉状态下的钢筋温度达到500℃时开始塑性变形, 规定必须由其温度低于500℃的内芯取值。在高增强、高荷载的 柱状构件中,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温度效应使整个构件承担了很 高的破坏风险,所以一般认为普通混凝土中钢材的临界温度为 500℃,受拉状态下钢材的临界温度为400℃。荷兰交通部规定隧 道中混凝土结构表面的充许最高温度不应超过380℃,这个最高 温度的设定不仅考到了在这个温度下构件将会失效的任何一种 可能,而且考虑到了在实际应用中,这个温度下混凝土结构受破坏 的可能性极小。在瑞典,这个最高值要求更严:隧道中混凝土结构 表面的充许最高温度不应超过250℃。同时,还规定了最底层增 强钢筋的温度要保持很低,这样它的强度才不会降低。 混凝土结构暴露在RABT曲线火灾下的判定要求: 1混凝土保护层内表面的温度不应超过380℃(对于盾构式 隧道结构隧道该值不应超过200~250℃)。 2混凝上覆层厚度最少为25mm的条件下,增强钢筋的表 面温度不应超过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