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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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

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5.3.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表5.3.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灭火器类型维修期限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水基型灭火器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手提式(贮压式于粉灭火器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洁净气体灭火器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5.4报废5.4.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1酸碱型灭火器;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11.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 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GB 51356-2019-T:绿色校园评价标准(无水印,带书签),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5.4.3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 应报废。

表5.4.3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5.4.4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

4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附录B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及验收报告

建筑灭火器配置缺陷项分类及验

续表B序号检查项目缺陷项检查记录检查结论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轻(C)13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4.2.9/3.3.1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轻(C)14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4.2.9/3.3.2和正常行驶移动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应在醒重(B)15目的地方设置指示灭火器4.2.10/3.4.1位置的发光标志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轻(C)16面上,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4.2.10/3.4.2置的标志,这些标志宜选用发光标志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重(B)17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4.2.11/3.1.4器的器头宜向上灭火器的设置点应通风、干燥、洁净,其环境温度不重(B)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184.2.11/3.1.5范围。设置在室外和特殊/3.4.3/3.4.4场所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综合结论施工单位签章:监理单位签章:验收日期:日期:单位设计单位签章:建设单位签章:日期:日期:.17:

表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要求及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1 总 则 (25) 2 基本规定 (26) 2.1 质量管理 (26) 2. 2 材料、器材 (26) 3 安装设置 (28) 3. 1 一 一般规定 (28) 3. 2 于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29) 3. 3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 (31) 3. 4 其他 (31) 4 配置验收 (33) 4.1 一般规定 (33) 4.2 配置验收 (33) 4.3 配置验收判定规则 (35) 5 检查与维护 (37) 5. 1 一 般规定 (37) 5. 2 检查 (37) 5. 3 送修 (38) 5. 4 报废 (39)

量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建筑场所的初起火灾,尽量减少火 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其适

广,故在对建筑灭火器进行安装设置、竣工验收、日常检查及 管理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 规定。 本规范的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 GB 50140 等。

2.1.1本条首先规定了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的基本条

件,包括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和材料表等。本条还规 定了设计单位要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以便施工 单位等正确理解设计文件和图纸,也有利于有关单位对施工过程 进行监督,从而保证施工质量。

2.1.2为保证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的施工质量,本条规定

立要按照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 行施工。本条还规定了修改设计需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 单,施工单位无权自行修改和变更设计要求

2.1.3本条规定在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前要对灭火器、灭

及其附件进行进场质量检查,这对保障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质量是 非常必要的。进场质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使用,

2.2.1为防止不合格的灭火器产品进入使用领域,本条规定在安

2.2.1为防止不合格的灭火器产品进入使用领域,本条规定在安 装设置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对建筑选配的灭火器进行进场检 查,认真把关。自前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实行强制性产 品认证(CCC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三种制度,所以,对于强 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对于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对于 强制检验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检测周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司时,还要具体检查相应的灭火器产品是否标记有认证标志、型式 认可标志或型式检验报告编号。

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应当分别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 《手提式灭火器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 的要求》GB4351.2和《推车式灭火器》GB8109的规定。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2.2.2本条规定在安装设置前要对灾火器箱进行进场检查

自前,灭火器箱遵循的市场准入规则是强制检验制度。在进 场检查时,要检查产品是否具有国家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 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同时,也要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进行检查。

2.2.3本条规定在现场要检查安装设置灭火器的挂钩、托架是

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要求,并规定建筑选配的挂钩、托 要具有出厂合格证。

使用的发光标志,提出了质量保证要求,规定在进场前要检查发光 标志的出厂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本条还规定要检查发光标志 的外观,要求无明显缺陷和损伤。

3.1.1本条规定了灭火器安装设置所包括的对象和内容,即灭火

3.1.1本条规定了灭火器安装设置所包括的对象和内容,即习 器的设置,灭火器箱的设置或安装、手提式灭火器挂钩、托架的 装以及发光指示标志的安装。

3.1.2本条规定了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同时,本条要求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单位需根据设计单位提 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来确定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式,进行灭火器、灭火器箱或手提式灭火器挂钩、托架的安装设 本条还规定安装设置单位要依据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维 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

3.1.3本条之所以提出灭火器在安装设置后应便于取用,且2

别和紧急情况下使用。同时,本条对灭火器的本身安全也提出了 稳固设置的要求。

3.1.5本条要求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要与灭火器的使月

度范围相适应,是为了防止在超出使用温度范围上限时,灭火器驱 动气体压力过高而可能导致灭火器爆裂,也防止在低于使用温度 范围下限时,灭火器驱动气体压力偏低,影响灭火器的灰火效果。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3.2.1手提式火火器通常要设置在火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 这不仅对于手提式灭火器本身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益处,可以防止 灭火器被水浸渍,受潮,生锈,而且灭火器也不易被随意挪动或碰 翻。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的火火器,还可以防止日晒、雨淋等环境条 牛对灭火器的不利影响。 对于地面铺设大理石、地板或地毯、环境干燥、洁净的建筑场 所,可以将手提式灭火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例如:洁净厂房、电 子计算机房、通信机房和宾馆等灭火器配置场所。

不得阻挡人员的安全疏散。夹火器箱在安装设置后地要求达到行 业标准《灭火器箱》GA139一1996规定的要求。开门式灭火器箱 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此时箱门儿乎可以达到与箱体在 一个平面上,从而保证了既便于取用灭火器,文不造成箱门开启后 阻挡人员安全疏散。翻盖式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 100°,此时翻盖可倾斜至箱体后侧,同时前部上挡板自动落下,从 而保证了在取用灭火器时,不需要扶住翻盖,也不需将灭火器拾得 很高就能便捷拿出。 当然,在开阔、宽的空间,不影响取用灭火器和人员疏散的 场所,可不必作此要求。 3.2.4手提式灭火器的挂钩和托架等安装配件,需要长年累月地

固定、支撑灭火器,因此要求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 载荷。检查时,可将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不小于45kg)悬 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观察其是否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 明显变形等现象。如其不够牢固,灭火器跌落,有可能造成灭火器 损坏或人身伤害。

求其能够保证:用徒手的方式,即不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方便、快速 地取用设置在其中的灭火器。这项规定,可以防止有些挂钩、托 架,因过分强调牢固而造成结构过度烦琐、复杂,甚至出现不能徒 手取用的情况。 当两具或两具以上手提式灭火器,通过挂钩、托架相邻设置 时,要求保证在取用其中的任一具灭火器时,都不会受到相邻设置

购 时,要求保证在取用其中的任一一具火火器时,都不会受到相邻设置 的另一具或儿具灭火器的影响。 3.2.6对于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主要是靠夹持带来保持灭 火器不会发生倾倒或跌落。为了保证关键时刻能顺利打开夹持 带,本条规定应从正面就能看清、了解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并要求 当夹持带打开时,不能发生因灭火器跌落造成灭火器损坏或伤人 事故。 3.2.7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要求,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 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因此,嵌墙式火火器箱、挂钩、托架的安 装高度应当保证设置在火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火火 器都能符合这些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直接规定嵌墙式灭火器箱、挂钩

火器不会发生倾倒或跌落。为了保证关键时刻能顺利打开 带,本条规定应从正面就能着清、了解夹持带的打开方式,并 当来持带打开时,不能发生因灭火器跌落造成灭火器损坏或 事故。

3.2.7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

的要求,手提式火火器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子1.50m,底部离地 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因此,嵌墙式灭火器箱、挂钩、托架的安 装高度应当保证设置在火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火火 器都能符合这些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直接规定嵌墙式灭火器箱、挂钩、 托架本身的安装高度,而是规定灭火器的实际安装高度,两者并不 完全等同。例如,嵌墙式灭火器箱的顶部高度可超过1.50m,只要 其中设置的灭火器顶部不超过1.50m,就是符合规范要求的。又 如,挂钩本身高度虽然没有超过1.50m,但设置在其上的灭火器项 部高度超过了1.50m的话,这就不符合规范要求了。

3.3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

3.3.1推车式灭火器的总质量较大,并且是通过移动机构来拉动 或推动的。当其设置在斜坡上时容易发生自行滑动。另外,当其 设置在台阶上时,不便于移动和操作。因此,本条规定推车式灭火 器要设置在平坦场地,不能设置在台阶上。 本条还规定,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应当保证:在没有外 作用下,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避免其可能突然滑动或翻倒,造成 灭火器损坏或伤人事故。

3.3.2本条规定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指

施等均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因此,推车式灰火 器不能采用绳索、铁丝或锁链等进行捆扎、固定,可用木块等卡住 轮子,防止自行滑动。当使用时,能方便地拆除、撤去这些固定播 施,不影响推车式灭火器的正常操作和行驶。

3.4.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 定,在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 志。在安装设置灭火器时,同样也应当将其作为安装设置的一项 内容加以要求。故相应提出在有视线障碍的场所安装设置灭火器 时,需要在醒自处的墙面上设置发光指示标志。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中的灭火器标志,其 图形说明中规定:该标志指示灭火器的存放地点,除非火火器立即 可风,否加该标杰应与筛头一起使用

3.4.2本条规定: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

在手提式灭火器筒体上粘贴发光标志,已在现行国家标准《手 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中做出了规 定,但当其放人灭火器箱中,该发光标志就看不见了。为了继续发

挥这一作用,推荐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也粘贴发光标志,以延续 或代替放在箱内的手提式灭火器发光标志的作用,使人们在黑暗 中也能及时发现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从而可迅速地取到灭火器 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3.4.3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如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在某!

和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使灭火器受到风吹、雨淋、日晒、低温等因 索的影响。为了保证火火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要求对火火器采 取遮阳防晒、挡雨防湿、保温防寒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些灭火器采取防湿和防腐蚀的措施。例如,给灭火器套上专用的 防护外罩,或选用不锈钢筒体灭火器等。

4.1.1本条规定了在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竣工之后,需要进

4.1.1本条规定了在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竣工之后,需要进

组织设计单位、安装设置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建筑灰火器配 受计文件进行验收,其自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灭火器的有效使用 全操作。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之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建 二程管辖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验收。

4.1.3本条规定了在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前,安装设置单位需要

4.1.4本条为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给出了标准表格。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比较随意,不利于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 年的规范化。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的具体格式见附录B。

4.2.1实际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都要符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应当以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配置设 计说明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为依据。关于检查数量的确 定,分两种情况:①对火灾危险性大,人员流动量大,公众聚集的重 要建筑场所,例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 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为了防止群死群伤的事故发生,应当全数检 查。②对于其他场所,则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香单位,数量多时

抽检,数量少时全检。

4.2.2考虑到有关灭火器产品质量配置验收的可操作性,本条规 定分两种情况进行:①对灭火器的外观质量,采取抽样检查的方 式。②对灭火器的内在质量方面的合格性文件,采取全数检查的 方式。

4.2.2考虑到有关灭火器产品质量配置验收的可操作性,本条规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火剂之间应当互相能够相容。并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对照 经审核批准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4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当保持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范围内。在实际情况中,由子灭 火器经常被随意挪动,故其保护距离常常满足不了配置设计规范 的规定。这一情况很常见,应在配置验收工作中给予重视。本条 规定该项验收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查单位,抽样比例为20%。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5本条规定在灭火器设置点的附近应当没有障碍物,不能影

4.2.5本条规定在灭火器设置点的附近应当没有障碍物,不能影 响灭火器的取用,也不能使疏散通道局部变窄以至影响人员安全 疏散。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2.6有关灭火器箱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第2

4.2.7有关灭火器的挂钩、托架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

4.2.7有关灭火器的挂钩、托架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 3章第2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抽样比 例为5%

4.2.8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当保持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

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范围内。允许设置高度存在安 差,本条给出了垂直偏差值。本条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

4.2.9有关推车式灭火器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 第3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2.10有关灭火器的位置标识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 3章第4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2.11本条规定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并对灭火器设置的环境 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室内灭火器安装设置环境,要求通风,干燥 洁净。对室外灭火器安装设置环境,要求防止日光曝晒和风吹雨 淋。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3配置验收判定规购

4.3.1由于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是独立性的施工过程,与消火 栓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喷水火火系统安装工程等在地位上是平等 的,所以也是分部工程。建筑灭火器配置的验收应以一幢建筑物 内的火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为一个分部工程进行评定。局部审报验 收时,申报范围内的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亦可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对待。 4.3.2本条给出了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基 准,系根据缺陷项的分类(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 C)和数量进行综合判定。 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工程量比灭火系统少一些,建筑灭火 器配置的竣工验收内容及缺陷项也比灰火系统少得多,应当是一 个相对简化的验收过程。因此,本条规定的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 合格判定的总原则是: 严重缺陷项(A):应当为零,A=0。 重缺陷项(B):只充许出现1项,B1。 轻缺陷项(C):当严重缺陷项(A)和重缺陷项(B)的数量均为零 时,轻缺陷项(C)的数量不得大于4;当严重缺陷项(A)的数量为零 时,若有1个重缺陷项(B),则轻缺陷项(C)的数量不得大于3。

4.3.1由于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是独立性的施工过程,与消火 栓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等在地位上是平等 的,所以也是分部工程。建筑灭火器配置的验收应以一幢建筑物 内的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为一个分部工程进行评定。局部申报验 收时,申报范围内的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亦可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士

4.3.2本条给出了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验收合格与否的

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工程量比火火系统少一些,建筑火火 器配置的竣工验收内容及缺陷项也比灭火系统少得多,应当是一 个相对简化的验收过程。因此,本条规定的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 合格判定的总原则是: 严重缺陷项(A):应当为零,A=0。 重缺陷项(B):只充许出现1项,B1。 轻缺陷项(C):当严重缺陷项(A)和重缺陷项(B)的数量均为零 时,轻缺陷项(C)的数量不得大于4;当严重缺陷项(A)的数量为零 时,若有1个重缺陷项(B),则轻缺陷项(C)的数量不得大于3。

综上所述,建筑火火器配置验收合格判定的具体执行条件是 A=0,B=0,C<4;A=0,B一1,C≤<3。否则为不合格。 为便于执行本条规定,本规范附录B给出了各种缺陷项的分 类方式和具体内容。

5.1.1本条规定建筑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当由相关技术人员

负责。因为这是一项重要的需要落实到人的技术工作。 5.1.2为了保障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内持续保有一定的扑 救初起火灾的安全防护能力,郎在每个灭火器配置单元中,不能 因为灭火器的送出维修而影响灭火器的整体灭火能力,本条规 定每次送去维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该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 量的1/4。超出时,应当选择类型规格和操作方法均相同的备用 灭火器来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能小于原配置灭火器 的灭火级别。

5.1.3本条要求维修好的灭火器应当按原配置位置设置,不

意变动原设置点的位置。这是因为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过程 中,已经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关于灭火器保护距离和灭火器定位的具体规定,确定了灭火器设 置点的位置。

5.1.4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而且有

定的危险性,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能安全操作的。本条规定 应当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灰火器专业维修单位承担火火器的维修 和报废工作,

5.2.1本条规定了普通建筑场所每月至少要对灭火器进行一次

5.2.1本条规定了普通建筑场所每月至少要对灭火器进行一次 全面的检查,包括配置检查和外观检查。本规范附录C全面、详 细地规定了灭火器月检应当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5.2.2本条规定实际上是5.2.1的例外情况,属于加严检查,要

.2.2本茶规定头际工 例用巩,满洲险直,安 求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本条第1款所列的诸如候车(机、船) 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流动量大、公众聚集场所,若发 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第2款所列的诸如堆场、罐 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若发生火灾 容易造成人员、财产的严重损失,这是因为甲乙类物品火灾危险性 大,地下建筑灭火救援困难,要求灭火器更要保持随时能够安全使 用的正常状态。 因此,本条规定应当采取提高检查频率的措施来实现此目 的,要求每半个月按附录C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 查。 附录(中第1项规定的特殊场所”是指潮湿、腐蚀、高温 低温场所。

变动、缺少零部件以及配置场所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一些容

变动、缺少零部件以及配置场所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一些容易发 现的问题,要求及时纠正。

4本条规定火火器的月检、半月检和日常巡检都应当保存检 己录,

5.3.1本条规定了灭火器需要送修的具体条件,包括在检查 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 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 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 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5.3.2本条对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做出了详细规定。只要达到或 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本条还规定了 首次维修之后的灭火器维修期限间隔。

5.3.2本条对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做出了详细规定。只要达

本规范规定了灭火器的送修,至于灭火器如何维修,由行业标

DB3204/T 1011-2020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履约评估规范.pdf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一2007进行规定

5.4.1本条规定了应当报废的5种灭火器类型。这些类型的灭 火器,均系技术落后,产品过时。酸碱型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 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简体腐蚀性强,使用时要倒置,容易产生爆炸危 险。氯溴甲烷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的灭火剂毒性大,已经淘 汰。这些灭火器类型列人了国家颁布的淘汰自录,产品标准也已 经废止。在灭火器月检、半月检、日常巡检时,若发现这些类型的 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5.4.2本条规定了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的8种情况。存在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至于在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诸如水压试验强 度不合格、筒体和器头的螺纹受损、灭火器筒体内部防腐层损坏 等,而应当予以报废的灭火器,则由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规程》GA95一2007具体规定。 5.4.3本条确定了灭火器的报废期限。任何一种灾火器的使用 寿命都是有限的,使用超过报废期限的灭火器,不仅会影响灭火效 里而日有可能对使用 达量此 ,口要达到成超过报废

寿命都是有限的,使用超过报废期限的灭火器,不仅会影响灭火效 果,而耳有可能对使用人员造成伤害。因此,只要达到或超过报废 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均应当予以报废。本条规定与维修 期限的原则相呼应,水基型灭火器的报废期限较短,千粉、洁净气 体灭火器的报废期限较长,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报废期限最长。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灭火器应用广泛DB32/T 2915-2016 化工园区(集中区)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pdf,是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的常 规灭火装备。由于灭火器筒体内部充有驱动气体,因此,使用时会 有一定的危险性。坚持灭火器的定期维修和到期报废,就是为了

保障灭火器安全使用,能够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尽量地减少 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焊接结构、承受低压的灭火器,水压试验的次数太多,对其结 构、金相及焊缝等影响较大,因此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宜短 一些,水压试验次数应少一些,总次数不超过3次,其报废期限则 也应当短一些。无缝钢管结构、承受高压的灭火器简体,其水压试 验的总次数不超过4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长一些。 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的腐蚀较为明显,其水 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较短,出广期满3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 后每隔1年进行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3十1十1二5,5 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水基型灭火器报废期限为6年。 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 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5十2十29,9 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期限 为10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 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4次。即:5十2十2十2二11,11 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2年。 5.4.4为保证灭火器的报废不影响灭火器配置场所的总体灭火 能力,本条特做此规定。灭火器报废后,应当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 进行更换。等效替代的含义主要包括:新配灭火器的灭火种类、温 度适用范围等应与原配灭火器一致,其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均不

能力,本条特做此规定。灭火器报废后,应当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 进行更换。等效替代的含义主要包括:新配灭火器的灭火种类、温 度适用范围等应与原配灭火器一致,其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均不 得低于原配灭火器。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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