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JGJ@T240-2011《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pdfW = 100 × w,
注:潮湿是指年平均相对湿度大于75%的地区;中等是指年平均相对湿度为5 ~75%的地区;干燥是指年平均相对湿度小于50%的地区。
注:冻融循环次数按照使用地区确定:夏热冬暖地区15次,夏热冬冷地区25次XX中心大厦机电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寒冷地区35次,严寒地区50次。
8.2.4再生骨料砖的尺寸充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的试 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2542的规定 执行;吸水率、干燥收缩率、相对含水率、抗冻性、碳化系数和 软化系数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试 验方法》GB/T4111的规定执行,测定干燥收缩率的初始标距应 设为200mm。
验方法》GB/T4111的规定执行,测定于燥收缩率的初始标距应 设为200mm 8.2.5再生骨料砖型式检验应包括放射性及本规程第8.2.1条 第8.2.2条和第8.2.3条规定的所有项目,出厂检验应包括尺寸 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8.2.6同一配合比、同一工艺制作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 的再生骨料砖,每100000块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00块 的应按一批计。 一出直松
第8.2.2条和第8.2.3条规定的所有项目,出厂检验应包 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8.3.1再生骨料砖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检查型式检验报告、 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8.3.2再生骨料砖进场时,应对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 压强度进行检验。
每批应随机抽取50块进行检验。受检的50块再生骨料
中,尺寸充许偏差和外观质量的不合格数不超过7块时,应判定 该批砖尺寸充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否则,应判定该批砖尺寸 充许偏差和外观质量为不合格。从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合格 的样品中随机抽取10块进行抗压强度检验,当抗压强度符合本 规程第8.2.2条的规定时,应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应判定 该批产品不合格
4.1再生骨料砖砌体工程施工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多孔砖 结构技术规范》JGJ137的有关规定执行。 maL
8.4.2再生骨料砖砌体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
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2.1.3混凝土在配制过程中掺用再生骨料,较常见的是
料部分取代或全部取代天然粗骨料,而细骨料采用天然砂;也有 某些工程应用实例是再生粗骨料、再生细骨料分别部分取代天然 粗骨料和天然砂。根据工程需要和再生骨料性能品质不同,再生 骨料取代天然骨料的比例范围很宽泛。一般情况下,再生骨料取 代天然骨料的质量百分比不低于30%,甚至可以达到100%,目
4再生骨料的技术要求、进场
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相关规定,相关企业可以照此执行。 总的来说,砌块或砖对再生骨料的性能要求较低,本规程重 点在于控制砌块或砖的产品质量,这体现于本规程第7章和第8 章的相关规定。
4.2.1由于再生骨料的来源较复杂,为了保证来货的性能质量 和进行质量追溯,再生骨料进场手续检验应更加严格,应验收质 量证明文件,包括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 量证明文件中还要体现生产厂信息、合格证编号、再生骨料类 别、批号及出厂日期、再生骨料数量等内容。 用于混凝土或砂浆的再生骨料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按照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和《混凝土和砂 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来执行。 4.2.2再生骨料的进场检验是按照用户最关心且便于检验指标 的原则来确定所选项目的
4.3.2为了避免使用时出现误用等差错,用户在储存原材料时, 应在堆场或料库等储存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或专门标识,例如 “混凝士用再生粗骨料”、“砂浆用再生细骨料”等。
4.3.2为了避免使用时出现误用等差错,用户在储存原材料时,
5.1.2由于I类再生粗骨料品质已经基本达到常用天然
5.1.2由于1类再生粗骨料品质已经基本达到常用大然租骨料 的品质,所以其应用不受强度等级限制。为充分保证结构安全 达到I类产品指标要求的再生粗骨料限制以用于配制不高于 C40的再生骨料混凝士,自前我国国内如北京、青岛等地再生骨 料混凝士在实际工程中应用已经达到了C40;迅类再生粗骨料由 于品质相对较差,可能对结构混凝土或较高强度再生骨料混凝士 性能带来不利影响,所以限制其仪可用于C25以下的再生骨料 混凝土,由于吸水率等指标相对较高,所以1类再生粗骨料不 宜用于有抗冻要求的混凝土。本规程所说混凝土均指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规定的混凝土。 国外相关标准对再生骨料混凝士强度应用范围也有类似限 定,例如对于近似于我国Ⅱ类再生粗骨料配制的混凝土,比利时 限定为不超过C30,丹麦限定为不超过40MPa,荷兰限定为不 超过C50(荷兰国家标准规定再生骨料取代天然骨料的质量比不 能超过20%)
5.1.3尽管I类再生细骨料主要技术性能已经基本达到常用天
然砂的品质,但是由于再生细骨料中往往含有水泥石颗粒或粉 未,而且目前采用再生细骨料配制混凝土的应用实践相对较少, 所以对再生细骨料在混凝土中的应用比再生粗骨料限制严格 些。Ⅲ类再生细骨料由于品质较差,不宜用于混凝土。 5.1.4再生骨料往往会增大混凝土的收缩,由此可能增大预应 力损失,所以本规程从严规定不得用于预应力混凝士。
些。Ⅲ类再生细骨料由于品质较差,不宜用于混凝土。 5.1.4再生骨料往往会增大混凝士的收缩,由此可能增大预应 力损失,所以本规程从严规定不得用于预应力混凝士。 5.1.5、5.1.6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2技术要求和设计取值
5.2.1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50080执行;力学性 能试验方法及试件尺寸换算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 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50081执行;耐久性能和长期性能试 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
法标准》GB50082执行;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强度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耐 久性的检验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 准》JGJ/T 193的规定。
然骨料产品标准要求总体一致,有区别的项目也或者是偏子严格 (例如针片状含量),或者是对混凝士力学性能影响不大(指标觅 松于天然骨料的项自主要是吸水率、有害物质含量等,这些指标 影响的是混凝士耐久性或长期性能,这已在耐久性要求方面加以 约束),再生混凝士其力学性能与常规混凝士要求应该一致,所 以本规程对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轴心抗压强 度设计值、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轴心抗 压疲劳强度设计值、轴心抗拉疲劳强度设计值、剪切变形模量和 泊松比的相关规定与GB50010一致
5.2.3 表 5.2.3参考了上海市地了
5.3.2I类再生粗骨料品质较好,可以按照常用天然粗骨
比设计规程》JG55一2000要求是不小于25组),且为了保证再 生骨料混凝土配制强度具有较好的富余度,进一步降低再生骨料 离散性带来的影响,本规程对。计算值的最低限值作出了相应的 下限要求。 当无统计资料时,对于仅掺再生粗骨料的混凝土,其。值可 按表5.3.2确定。表5.3.2取值比上述计算值最低限值相应增 大,自的是保证无统计资料时的配制强度富余度足够。 掺用再生细骨料或同时掺用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的混凝 土,混凝土强度的影响因素往往更为复杂,此时,也应根据统计 资料计算确定。值。计算时,强度试件组数同样提高到不小于 30组,c要取计算值和表5.3.2中对应值中的大者,取值要求更 高;当无统计资料时,抗压强度标准差也按表5.3.2取值。此 处规定偏严格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保证再生细骨料复杂影响情况 下的配制强度。 配制再生骨料混凝士离不升外加剂,无其建议选择使用氨基 磺酸盐、聚羧酸盐等减水率较高的高效减水剂,这对于保证再生 骨料混凝士性能具有较明显优势。 由于再生骨料的微粉含量等往往高于天然骨料,有可能影响 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砂率较高也会影响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 所以适当降低砂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再生骨料带来的不利影 响。因此,在设计基准混凝士配合比时,宜采用较低的砂率, 基于自前我国再生骨料的生产水平,再生骨料的吸水率往往 高于天然骨料,在相同用水量情况下,再生骨料混凝士拌合物工 作性往往比基准混凝士差,所以,在设计水灰比基础上:一般需 要通过掺人减水剂或增加减水剂掺量等方式来保证工作性;配制 时也可以适当增加用水量以满足再生骨料的吸水率需要,此时增 加的用水量被再生骨料吸附而不是用于水泥水化,所以一般不会 影响混凝土的性能,但用水增加量一般不宜超过5%。此外,由 于再生骨料的吸水率往往高于天然骨料,再生骨料混凝土的珊落 度损失也往往会偏快,所以需要采取比普通混凝士更有效的措施
加以控制,例如增加缓凝剂或落度抑制剂的掺量,减水剂延时 掺加,再生骨料预湿处理等
5.4.1、5.4.2再生骨料混凝土原材料的储存和计量,再生骨料 屁凝士搅拌、运输等,总体上和普通混凝士的要求一样。由于再 生骨料混凝土制备对综合技术要求较高,应鼓励采用预拌方式生 正,目目前我国的再生骨料混凝十基本都是在生产条件较好的大 中城市加以发展,所以,对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制备和运输要求基 本上采纳了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5.5.1由于再生骨料混凝土对干燥收缩更为敏感,预防混凝土 早期收缩开裂尤为重要,所以对于再生骨料混凝土应特别加强早 期养护。
5.5.1由于再生骨料混凝土对干燥收缩更为敏感,预防混凝土
6.1.1再生骨料砂浆用于地面砂浆时,宜用于找平层而不宜用 于面层,因为面层对耐磨性要求较高,再生骨料砂浆往往难以 达到。
6.1.2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对砂浆
25176中规定的I类再生细骨料技术性能指标已经类似于天然 砂,所以其在砂浆中的强度等级应用范围不受限制。而Ⅱ类再生 细骨料、血类再生细骨料由于综合品质逊色于天然骨料,尽管实 际验证试验中也配制出了M20等较高强度等级的砂浆,但是为 可靠起见,规定Ⅱ类再生细骨料一般只适用于配制M15及以下 的砂浆,Ⅲ类再生细骨料一般只适用于配制M10及以下的砂浆
本规程提出的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方法适用于现场 砂浆和预拌砂浆中的湿拌砂浆。由于生产方式的特殊性: 少浆配合比设计一般由生产厂根据工艺特点采用专门的技术
路线,本规程不作规定。 由于再生细骨料的吸水率往往较天然砂大一些,配制的砂浆 抗裂性能相对较差,所以对于抗裂性能要求较高的抹灰砂浆或地 面砂浆,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不宜过大,一般限制在50%以下为 宜;对于砌筑砂浆,由于需要充分保证砌体强度,所以在没有技 术资料可以借鉴的情况下,再生细骨料取代率一般也要限制在 50%以下较为稳妥。 再生骨料砂浆配制过程中一般应掺人外加剂、添加剂和掺合 料,并需要试验调整外加剂、添加剂、掺合料掺量,以此来满足 工作性要求。在设计用水量基础上,也可根据再生细骨料类别和 取代率适当增加单位体积用水量,但增加量一般不宣超过5%
6.4.1该条规定的是再生骨料预拌砂浆的制备和施工。制备包 括原料储存、计量、搅拌生产等环节,按照国家标准《预拌砂 浆》GB/T25181相关规定执行;进厂检验、砂浆储存、拌合 基层要求、施工操作等环节,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223的相关规定行。 6.4.26.4.4这儿条规定的是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的制 备、生产和施工。现场拌制的砂浆在很多技术环节上与湿拌砂浆 类似。 不论是预拌砂浆还是现场拌制的砂浆,其施工要求都是一样 的,所以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施工也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 术规程》JGI/T 223 的相关规定执行
6.5.1《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规定:抹灰砂浆的施 工质量验收包括砂浆试块抗压强度验收和实体拉伸粘结强度检验 两个指标,这说明,不论是预拌的还是现场配制的抹灰砂浆,都 需要检验这两个指标。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相关条文显示出,预 拌抹灰砂浆在进场时已对抗压强度进行进场检验,为避免重复繁 的检验,施工验收时就不用再进行抗压强度检验,验收时只需 检验实体拉伸粘结强度即可。所以,预拌再生骨料抹灰砂浆施工 质量验收遵循《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即可。 而现场配制的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则需要检验砂浆试块 抗压强度和拉伸粘结强度实体检测值,就不能直接执行《预拌砂 浆应用技术规程》JGI/T223关于验收的相关规定,否则就会缺 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验过程。所以,此处对现场配制的再生骨 料抹灰砂浆的施工质量验收单独作出了规定,即按照《抹灰砂浆 技术规程》JGJ/T220规定执行。
7.1.2砌块生产中往往掺用石屑等破碎石材作为部分骨料,此 处对小于0.15mm的细石粉颗粒的限制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8239的相关规定。 其他相关标准例如,如果砌块中使用轻集料,则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集料》GB/1 17431.1的规定,如果砌块中使用重矿渣骨料,则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混凝士用高炉重矿渣碎石技术条件》YBI20584的 规定。
7.2.1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指标要求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 《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JC/T862的规定 7.2.2强度等级规定也参考广现行行业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小 型空心砌块》JC/T862的规定。 7.2.5由于自前尚无专门的再生骨料砌块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再生骨料砌块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一般是依据企业标准或参考现行相关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执行。 所以,再生骨料砌块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自可以根据企业所依 据标准情况而定,但是型式检验应包含有放射性及本规程第7.2 节所列所有项自,出厂检验应包含有本规程第7.2节所列的尺寸 充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等项自。放射性按照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规定执行DB23/T 2787-2021标准下载,
7.3.1再生骨料砌块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要求方能出厂。产品出 厂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合格证一般应标明生产广信息、 金品名称、批量及编号、产品实测技术性能和生产日期等。 为了保证再生骨料砌块的生产质量,生产广需要重视养护和 运输储存等环节。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再生骨料砌块收缩值 最终可达0.60mm/m,经28d养护后收缩值可完成60%。因此, 延长养护时间,能保证砌体强度并减少因砌块收缩过多而起的 墙体裂缝。一般地,养护时间不少于28d;当采用人工自然养护 时,在养护的前7d应适量喷水养护,人工自然养护总时间不少 于28d。 再生骨料砌块在堆放、诺存和运输时,应采取防雨措施。再 生骨料砌块应按规格和强度等级分批堆放,不应混杂。堆放、储 存时保持通风流畅,底部宜用木制托盘或塑料托盘支垫,不宜直 接贴地堆放。堆放场地必须平整,堆放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6m。 7.3.2再生骨料砌块的进场检验项目一一般应包括尺寸充许偏差, 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如果用户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更多进场检 验项目要求,则供需双方可以协商附加选择本规程第7.2节中的 其他检验项目。
8.2.5由于自前尚无专门的再生骨料砖产品国家标准
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再生骨料砖的型式检验和出厂广检验一舟 据企业标准或参考现行相关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所以,其 骨料砖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可以根据企业所依据标准情沙
而定002_砂石地基施工工艺,但是型式检验应包含有放射性及本规程第8.2节所列所有 项目,出厂检验应包含有本规程第8.2节所列的尺寸允许偏差、 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等项目。放射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 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规定执行,
8.3.1再生骨料砖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要求方能出厂。产品出厂 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合格证一般应标明生产厂信息、产 品名称、批量及编号、产品实测技术性能和生产日期等。 为了保证再生骨料砖的生产质量,需要重视养护和运输储存 等环节。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再生骨料砖收缩值最终可达 0.60mm/m,经28d养护后收缩值可完成60%。因此,延长养 护时间,能保证砌体强度并减少因砖收缩过多而引起的墙体裂 缝。一般地,养护时间不少于28d;当采用人工自然养护时,在 养护的前7d应适量喷水养护,人工自然养护总时间不少于28d。 再生骨料砖在堆放、储存和运输时,应采取防雨措施。再生 骨料砖应按规格和强度等级分批堆放,不应混杂。堆放、储存时 保持通风流畅,底部宜用木制托盘或塑料托盘支垫,不宜直接贴 地堆放。堆放场地必须平整,堆放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6m。 8.3.2再生骨料砖的进场检验项自一般应包括尺寸允许偏差, 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如果用户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更多进场检 验项目要求,则供需双方可以协商附加选择本规程第8.2节中的 其他检验项目
统一书号:15112·20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