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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 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试行).pdf大连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试行)
大连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
JTS/T 242-2020 水运工程静力触探技术规程.pdf大连市任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二一年四月
大连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在城市改造建设过程中贯彻落实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将消防审批“放管服”改 革向纵深推进,同时解决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面临的新 日标准适用性问题,研究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以鼓励改善、提升,确保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原则, 对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如何适用新旧消防标准提出指导意见,旨在尊重历史 的前提下,为我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提供指导意见,同 时指导既有建筑改造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开展消防技术 可行性研究,分析项目改造中可能面临的消防问题。本导则共分七个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名词解释、基本规定、建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 消防设施、电气系统、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格 式。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导则的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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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词解释 3基本规定 3.1装修改造可行性研究 3.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3.3建筑整体改造工程 3.4建筑局部改造工程. .8 3.5其他特殊建筑要求 4建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 4.1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2消防电梯 .10 4.3疏散距离 10 4.4疏散楼梯间. 4.5消防救援窗 4.6外墙保温 11 5消防设施 12 5.1新增消火栓系统 12 5.2新增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3增加消防用水量 5.4消防水泵房. 13 5.5防排烟系统. 13 6电气系统 6.1消防电源 15 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消防联动控制 16 6.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6 6.5消防供配电系统 附录A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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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保障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装修改造设计、施 工、验收消防适用标准,特编制本导则。 1.2本导则仅适用于常见民用建筑的装修改造工程,不适用于工业厂房 仓库改造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 保护范围内的装修改造工程。 1.3对于市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 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装修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采取必要的设计方案评 估及火灾模拟分析,通过专家论证后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消防相关手续 的依据。 1.4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确有困难的,在满足原规范要求的 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前提下,在提高消防设施设计标准且不降低建筑消防安全 水平前提下,可考虑适当放宽现行规范部分条款要求。 1.5除本导则规定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外,其他消防设计审查均应执行国家 现行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1.6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导则不能解决的建筑装修改造工程,应针对具体问题 进行专项研究,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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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既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指不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不改动主要结构、 承重墙,不改变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疏散楼梯等,为满足使用需求,仅 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的工程项目。 2.2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建筑使用功能全部发生改变或者在建筑功能 虽未发生改变,但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疏散楼梯等需要调整的工 程项目。 注: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对建筑进行整体改造: (1)因功能变化原二类高层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建筑的; (2)因功能变化需要增设消防电梯的; (3)因功能变化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独立疏散楼梯,经可行性研究不能满足增设要 求的; (4)因功能变化需要将开式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更改为防烟楼梯间的: (5)因功能变化,原建筑疏散楼梯数量、总疏散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 (6)其他因功能变化,建筑装修及局部改造无法满足要求的。 2.3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建筑使用功能部分发生改变或者使用功能不 发生改变的前提下,部分楼层改造和部分楼层局部改造。 注:功能不发生改变且主体的结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不发生改变时,局部改造面 积不超过300m²,且不大于总建筑面积10%时,可参照建筑内部装修执行本导则。 2.4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工程: 下列工程可认定为建筑主体功能未发生改变: (1)建筑装修改造之后与建筑装修改造之前为同一功能属性; (2)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 (3)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每个分隔 单位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4)仅对建筑外立面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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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装修改造可行性研究
3.2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3.2.1既有建筑内部装修相关内容应执行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2)的要求,其他消防设计可适用原标准
3.3建筑整体改造工程
3.3.1既有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原则上应执行现行标准,确实难以执 行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改造建筑与其他相建筑的防火间距; (2)消防车道、救援场地:
3.3.1既有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原则上应执行现行标准,确实难以执 行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改造建筑与其他相建筑的防火间距; (2)消防车道、救援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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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疏散楼梯总净宽度; (4)消防水泵房位置; (5)消防电梯停靠楼层; (6)消防电梯前室面积、短边长度,合用前室面积、前室开窗面积: (7)走道隔墙、楼梯间隔墙的耐火极限; (8)商场类建筑防火卷帘长度。 .3.2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除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外,其他执行现 。 (1)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消防水泵房位置; (3)消防电梯地下部分停靠楼层; (4)消防电梯前室面积、短边长度,合用前室面积及前室开窗面积。 3.3.3建筑功能发生改变后,火灾危险等级降低的,可参照第3.3.1条。 3.3.4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应执行现行标准
(3)疏散楼梯总净宽度; (4)消防水泵房位置; (5)消防电梯停靠楼层; (6)消防电梯前室面积、短边长度,合用前室面积、前室开窗面积; (7)走道隔墙、楼梯间隔墙的耐火极限; (8)商场类建筑防火卷帘长度。 3.3.2建筑功能发生改变的,除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外,其他执行现行标 。 (1)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消防水泵房位置; (3)消防电梯地下部分停靠楼层; (4)消防电梯前室面积、短边长度,合用前室面积及前室开窗面积。 3.3.3建筑功能发生改变后,火灾危险等级降低的,可参照第3.3.1条。 3.3.4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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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建筑局部改造工程
3.4.1建筑局部改造不得影响非改造部分主体及周边建筑的消防安全。 3.4.2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工程,改造区域的平面布置,安全 疏散距离,所用装饰装修材料等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3.4.3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由于功能发生改变但火灾危险等级 降低的局部改造可参照第3.3.1条,功能发生改变且火灾危险等级升高的局 部改造,应按照新标准执行。 确实难以执行的,下列内容可适用原标准: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部固定窗可以按原标准设置。 (2)改造后消防用水量需增加的工程,改造时可不更改高位消防水箱位置; 消防稳压泵能否继续使用应通过计算确定,高位水箱容积按现行标准和本 导则第5.3.2要求确定。 (3)消防水泵房的位置可按原标准执行。 (4)原建筑防烟系统的竖井及防烟设施满足使用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原 标准执行,但新增加的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竖井在计算之后,满足 通风量时可以使用原系统竖并)。 (5)排烟系统,可以使用原排烟竖井,但原排烟竖井排烟量不符合现行标 惟的,改造层排烟系统不得接入原排烟竖井。外墙(幕墙)的排烟窗开启 面积和高度可按原标准。 (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供配电系统型式和控制方式可执行原标准。 (7)既有建筑改造的防火间距,可按原标准设置;但防火间距不满足新标 准规定距离的50%时,应在防火间距不足的改造建筑相邻面外墙设防火墙、 甲级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加强措施。 (8)消防电梯地下停靠楼层以及消防电梯前室面积、短边长度、合用前室 面积及开窗面积均可按原标准执行。
GB/T 36405-2018 平板玻璃应力检测方法大连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试行)
(9)商业类建筑的防火卷帘长度,可按原标准执行。 (10)房间隔墙与疏散楼梯间隔墙的耐火极限,可按原标准执行。 3.5其他特殊建筑要求 3.5.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装修改造 工程,其疏散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规定,装修材料在满足现行标准的基础 上,尽量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加强消防管理,有条件的,应设单独 的消防控制室。 3.5.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装修改造工程,其避难间设置及在组合建筑内的 独立安全疏散设置,均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多层建筑,应设置 消防电梯以满足消防救援要求
(9)商业类建筑的防火卷帘长度,可按原标准执行。 (10)房间隔墙与疏散楼梯间隔墙的耐火极限,可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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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构造与灭火救援设施
4.1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1.1既有建筑在装修改造时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或影剧 院、礼堂等,应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是否具备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 散楼梯的条件和可能性,不具备条件和可能性的不得增设上述场所。
4.2.1按照现行标准,改造后建筑为一类高层建筑,原建筑无消防电梯时, 应增设消防电梯;5层及以上建筑内增设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增设消防电梯。 4.2.2现行标准要求消防电梯到达建筑全部楼层(含地下),原消防电梯改 造时可适用原标准。 4.2.3 消防电梯改造时应增设排水设施。
4.3.1不同功能建筑的疏散距离要求不同sBS施工工艺,功能发生改变时,安全疏散距离 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如疏散距离不能满足要求,应增加安全出口及疏散 楼梯间以满足安全疏散距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