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执法工作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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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执法工作细则.pdf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执法工作

青况和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落实情况。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首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扬 至治理各项保障措施,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治理 责任; (2)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纳入工程预算, 相关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优惠,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 (3)暂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工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 绿化、铺装或覆盖; (1)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扬尘防治措施落 实情况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可充许开工。 (二)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作为监理责任人,负责组织监督各项 尘防治措施的实施。 (2)加强开工前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的监理,对扬尘防治 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不得签署开工报告。 (3)建立日常检查及巡查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治 措施,对未落实防治施工措施的,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或暂停令, 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理项目经理作为直接责任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指南,负责组织实施各项 扬尘治理措施: (2)建立各级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制; (3)建立扬尘防治机构并按规定配备扬尘防治管理人员; 4)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杨尘治理专项方案,并报监理审

(6)按照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扬尘治理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 程扬尘污染,做好扬尘治理工作; 五、执法方式 (一)抽查式监督。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辖区范围内建筑工 地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且事先不通知的抽查检查。 (二)联合执法。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未办理施工许可手 续的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联合执法,市生态环境、市城市管理及属 地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建筑工地扬尘联合执法,并指导各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因地制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可视工作需要 随时进行,空气预警状态下应加强联合执法频次。 六、执法频次 工地的扬尘治理抽查工作可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实 施、同检查”,原则上每个项目一个月不少于一次,有以下情形的 建筑工地应适当增加抽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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