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14]7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4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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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14]7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4日).pdf

强度分区相衔接,体现城市功能要求。地块建筑高度的上限 一般应控制在相应高度分区的指标范围内,具体见表十三

表十三  建筑高度分区表

严格控制高层建筑的无序布局。一般地区应形成基准高 度,重点地区经城市设计可布局标志性建筑。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 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 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在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 村、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 符合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步行街和公共活动功能较强的支路、次干路,应保持适 宜的街道空间尺度,沿街建筑高度与道路红线宽度的比值不 宜大于2.0。 除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有特殊要求外,三江六岸和主要 景观河道两侧的建筑高度,与该建筑至临近蓝线距离之比值 (高退比)不宜大于1.0。 第八十五条 编制地区城市设计,应对地区公共空间

界面进行分析,提出建筑界面控制的具体要求。明确应保持 连续界面的步行街和公共活动功能较强的支路、次十路、公 共通道、广场等。 建筑控制线应根据不同公共空间的尺度和行车视距要 求进行确定,一般应平行于道路红线或公共空间的边界线。 通过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进行建筑界面控制。加强街道、厂 场等公共空间的整体性和沿街界面的连续性。 不同地区建筑贴线率指标参照表十四执行。空间景观结 构不要求建筑界面连续的路段只划定建筑控制线,可不设定 贴线率

NB/T 47038-2019 恒力弹簧支吊架.pdf表十四建筑贴线率指标表(%)

邻近公共活动中心区的居住社区道路两侧应保持建筑 界面连续,一般地区的居住社区道路两侧鼓励建筑界面连 续。鼓励在南北向道路两侧通过设置东西向建筑加强建筑界 面的连续。 公共活动功能较强的道路两侧、以休闲活动为主的广场

和公园周边,建筑底层宜用作商业、文化娱乐等用途

和公园周边,建筑底层宜用作商业、文化娱乐等用途

第八十六条 本章适用于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 第八十七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村庄布点等上位规 划。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遵守城乡统筹原则,合 理布局,并与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妥善处理村庄内新发展 区域与保留区域的关系。 第八十八条村庄建设管理应当“先规划、后建设”, 并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 第八十九条村庄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 设、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原则,坚持以人为本、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改善生态,实现村庄建设的可持续发 展。 第九十条村庄的规划和建设应加强对山体、河道、 古树名木、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有特色的村庄风貌和空间 格局等人文自然环境的保护。 第九十一条 村庄或新发展区选址要避开凤口、地质 和洪涝灾害等对村庄有安全隐患的区域。项自规划选址应充

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丘陵山地。 第九十二条村庄建设应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 际,优先安排给水、排水、供电、通信、防洪、道路等基础 设施和小学、幼儿园、卫生室(所)、文化站(室)、养老等 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九十三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 管理,并按城市规划和城市控制标准进行建设。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应当 编制村庄规划,并按照村庄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新村建设型村庄应提高集聚服务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 旧村改造型村庄充许就地改造,限制其建设规模的扩 张,引导当地居民向镇区与新市镇集聚。 古村保护型村庄应注意人脉和文脉的延续和保护,重视 对整体风貌的保护和管理

第九十四条村庄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 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

第九十五条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以 下规定: (一)新村建设型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00 平方米/人;旧村改造型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10 平方米/人;古村保护型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20 平方米/人; (二)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 的范围相一致; (三)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的面积标准按《宁波市农 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村庄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构成按表十六 的规定控制。

表土六村庄建设主要用地构成比例表

第九十七条农村地区要因地制宜推进“三集中”,对 于现状产业优势明显的村庄,在合理布局产业空间的基础 上,按照盘活存量土地,控制新增用地的原则,逐步引导产 业用地向园区集中。 第九十八条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 设规划,农村居民住宅宜集中布置,限制独幢式住宅。 第九十九条 村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宜按以下标准 控制: (一)居住用地指标为: 1、低层住宅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密度不大于40%, 绿地率不小于25%; 2、多层住宅容积率不大于1.8,建筑密度不大于35% 绿地率不小于25%; 3、高层住宅规划指标参照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4、地块内建筑布局出现低、多、高层住宅混合时,采 用规划指标高限值: (二)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不大于1.8,建筑密度不大 于45%,绿地率不小于15%; (三)生产设施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的规划指标按有关 规范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除甬江、余姚江、奉化江、主千河道外,

第九十七条农村地区要因地制宜推进“三集中”,对 于现状产业优势明显的村庄,在合理布局产业空间的基础 上,按照盘活存量土地,控制新增用地的原则,逐步引导产 业用地向园区集中。 第九十八条居住用地的选址应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 设规划,农村居民住宅宜集中布置,限制独幢式住宅。 第九十九条 村庄建设用地建筑容量宜按以下标准 控制: (一)居住用地指标为: 1、低层住宅容积率不大于1.2,建筑密度不大于40% 绿地率不小于25%; 2、多层住宅容积率不大于1.8,建筑密度不大于35% 绿地率不小于25%; 3、高层住宅规划指标参照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4、地块内建筑布局出现低、多、高层住宅混合时,采 用规划指标高限值: (二)公共设施用地容积率不大于1.8,建筑密度不大 于45%,绿地率不小于15%; (三)生产设施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的规划指标按有关 规范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除甬江、余姚江、奉化江、主千河道外,

般河道两侧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侧绿地宽度不小于5米; (二)因特殊景观需要,在满足水利、防洪等相关要求 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以上控制标准。 (三)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另行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村庄公共设施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十 七的规定。

表士七村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配置表

注:·表示应设置的项目:O表示可以设置的项目

各类公共建筑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十八的规定

表士八村庄各类公共设施人均用地面积指标表(M/人)

第一百零二条 村民住宅建设分为新选址及成片改造

第一白零二条村民住宅建设分为新选址及成片改造 村民住宅区建设和其他村民住宅建设。村民住宅建设的建筑

管理标准按本节规定执行。其他建筑管理参照本规定第三章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新选址及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的居住 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照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相互平行布置的低层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0米; 相互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之间及低、多层建筑之间建筑间 距:南北向布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东西布置(方 立角大于45°)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相互平行 布置的多层建筑之间及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 于 13 米; (二)低层建筑之间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并不得小于6米: (三)建筑平行布置时,被遮挡规划居住建筑下部为非 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四)建筑间的其他布局形式,建筑间距控制按本规定 第三章执行。 第一白零四条新选址及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建筑应 符退让合下列规定: 当界外是建设用地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建筑南北侧离 界距离不小于6米,东西侧离界距离不小于5米;南北向布 置的多层建筑南北侧离界距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5倍

宅宅基地管理情况制定。 (四)其他村民住宅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日照要求并符 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 其间距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1、相邻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5米。建筑成组布置总 长超过45米或因交通、防火需要,应留不小于6米的公共 通道。相邻房屋山墙开设有门窗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4.5 米; 2、相互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朝向为南北向(方位角 小于等于45°)的,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朝 向为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 度的1.15倍;且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6米; 各地可结合本地村民住宅建设实际情况,制定间距控制 标准。但必须满足:朝向为南北向(方位角小于等于45° 的,最小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朝向为东西向(方 立角大于45°)的,最小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 3、村民住宅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不得小于较高 建筑高度的0.9倍,并不得小于6米。 (五)其他村民住宅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3米, 宅间小路不应小于2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

米;住宅非主入口外墙后退村庄主要道路不应小于2米,宅 旬小路不应小于1.5米;退让交叉口处各方向道路不小于4 米; 2、住宅退让城市道路、公路、河流、山体、电力线、 铁路以及各类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第三章要求,有 关规范另有控制要求或村庄建设规划已有规定的,按最高值 控制。 (六)其他村民住宅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层; (七)当其他村民住宅界外是空地或与其它非住宅建筑 相邻时,建筑退让和间距应按本规定第三章执行,同时非住 宅建筑与村民住宅止向间距不应小于10米,山墙间距不应 小于6米。

第一百零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应结合自然条件与现状 特点,根据周边用地性质及交通流量,合理确定道路交通系 统,并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管线敷设。同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消防通道可利用 交通道路设置,并应与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通,消防通道之 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米;

(二)村庄内长度大于120米的尽端式道路,应设不小 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旧村改造型和古村保护型村庄 主要道路宽度不宜小于7米,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3.5米,村庄改造时,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尽量保留 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巷;新村建设型村庄道路宽度参 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村庄室外公共停车位应不少于3个/ 百人设置。成片改造和新选址村民住宅区机动车停车位指构 按不小于0.6个车位/100平方米控制。 第一自零九条村庄污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处 理方式,靠近市政管网的村庄应接入管网集中处理,远离市 政管网以及地势地形等其他因素制约的村庄宜考虑分散处 理,每个村庄可单独设置小型污水处理设施。 第一百一十条村庄建设应妥善处理现状管线的原地 保护或迁移重建,尽量埋地敷设,如确有必要,应根据相关 规划要求允许管线或管廊穿越村庄进行布置

第一百一十一条各县(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 执行。

或已取得有效的《建设项自选址意见书》,并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 执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有效规划许可的村民住宅建设,按 原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城乡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用政发【2007】77号)同时废止。

1、容积率 指建筑物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般情况下,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等于地上建筑面积总和。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基底面积占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 表示)。 3、建筑高度 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 其中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 准加 0. 2 米。 4、绿地率 指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 比表示)。 5、用地兼容 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 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用地混合 用地之间的混合是指一个地块中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 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

积的比例均超过10%的用地;工业园区外的工业用地内附属 设施建筑面积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7、地下空间 是指地球表面以下以土体或岩体为主要介质的空间领 域。地下空间是城市空间发展的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应贯彻 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 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 等需要;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8、建筑间距 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

9、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 至三层。 10、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 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 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 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 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它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 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 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止向间距的建筑, 15、公共空间 指具有一定规模、面向公众全天候免费开放并提供休床 活动设施的公共场所,一般有广场、步行街、绿地等类型 16、主十河道:《宁波市区河网水系规划》及各区河网 水系规划中明确的主干河道。 17、一般河道:除主干河道外的其他河道。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使用 集体或国有划拨土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 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 50户的区域。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

备注:1、此表主要运用于指导规划缩制。

备注:1、此表主要运用于指导规划编制

2、“√”表示允许混合,“○”表示有条件时允许混合,“×”表示不宜混合 3、特殊情况下的土地混合利用,可以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确定。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

甬规字【2014】1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 的实施办法(试行)》(甬政发【2012】89号)的精神,规范和 统一宁波市建筑工程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的计算规则,根据国家 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 的实施办法(试行)》(甬政发【2012】89号)的精神,规范和 统一宁波市建筑工程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的计算规则,根据国家 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

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本规则适用于宁波市 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试行,原甬规字【2010】122 号同时废止。本规则试行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已取得有效 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土地,按原规则执行。其中,地 下室容积率计算条款按照《关于落实省政府空间换地政策鼓励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通知》(甬土资发【2014】121号)的适用

规定执行。 宁 宁波市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2014年11月4日

宁波市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包含建筑工程建 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建筑基底面积、绿地率及绿地 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限高、建筑间距、建筑离界距离、坡 地建筑等有关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与《浙江省房 室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规定计算,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1.墙体 1.1房屋墙体厚度采用实地测量,墙体厚度不包括外墙 装饰贴面和外保温层厚度,但包括一般抹灰层、内保温层和 隔音墙厚度。 1.2位于底层公共开放空间和突出屋面的楼梯、申梯, 管井等以及斜面结构屋的层高在2.20米以上的外墙,计算 建筑面积。 1.3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金属等其他 材料作装饰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

体厚度计算;当主墙与围护性幕墙交替出现时,应分别计算 建筑面积。 1.4以玻璃、金属等材料作围护性幕墙的,房屋底板沿 口与幕墙间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幕墙结构以纵向龙骨构 架的厚度作为外墙的一半。 2.阳台 2.1阳台边长的测量,测至阳台的围护结构外侧,包括 台围护结构外侧的一般抹灰层厚度。阳台内存在装饰性材 料及保温层的,视作内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 2.2一幢房屋中个别楼层不设阳台或隔层设置阳台,形 成散开式阳台的上盖距离该阳台内底面高度大于或等于两 个楼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3无顶盖、顶盖与阳台非同期建造、顶盖为非永久性 结构、顶盖为镂空或不连续、顶盖与房屋主墙体不相连、顶 盖水平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围护结构水平投影1/2的开式 阳台,均视为无顶盖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2.4上层阳台超过两个楼层高度,但在其中间设置有永 久性结构的盖板(包括由窗、空调位、花池等所形成的盖 板),该盖板可视作阳台的顶盖,按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2.3阳台围护结构内的空调位、花池等计入阳台建筑 面积。

3.楼梯 3.1跃层、夹层等内部设计有楼、电梯梯位的,按相应 梯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设计仅为挑空,由设计 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按照设计梯位计算建筑面积 3.2通过不计入房屋自然层数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的 楼梯、电梯,可为该夹层、插层、技术层提供通行服务的 该楼梯、电梯位于该夹层、插层、技术层的部位应按水平投 影计算建筑面积。 3.3楼梯梯段水平投影间隙宽度大于或等于0.40米的 整个间隙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建筑结构上已形成楼梯 间的,不论间隙大小,整个楼梯间均应计算建筑面积,不得 扣除间隙部分面积。 3.4楼、电梯前室无论是否直接对外升散,均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 4.廊 4.1有柱走廊上盖挑2层以上(含2层),按一层计算 建筑面积,无柱走廊上盖挑2层以上(含2层),不计算建 筑面积。 4.2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檐廊(两端均有与房屋相 连的墙体作为围护结构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檐廊),当平 台高出室外地面0.12米及以上的且檐廊宽度大于0.90米

时,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4.3与房屋相连的无柱、有围护结构及围护物的不封闭 走廊、檐廊、挑廊的顶盖投影面积与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 不一致时,且顶盖连续投影面积大于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1/2的,按其顶盖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 4.4房屋二层以上的对外敲开式走廊,两端或中间有柱 支撑,按有柱走廊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否则按无柱走廊计算 /2建筑面积,但连续性走廊应整体考虑。 5. 门廊、门斗 5.1平台高出室外地坪0.12米,且进深大于等于0.60 米的门廊、门斗,应计算建筑面积(台阶部分不计算建筑面 积)。 5.2门廊、门斗上盖挑2层以上(含2层)的,应按 层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突出屋面建筑 6.1层高2.20米以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 水箱间以及其核心筒内的电梯并、管道井等,均应计算建筑 面积。 6.2突出屋面具有多个楼层平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 电梯井、水箱间、管道井、设备房等,符合《细则》(试行 3.10条“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条件”的,应按多个建筑层

平面计算建筑面积。 6.3位于屋面上的与出屋面楼梯间相连的廊、楼梯间前 室等,且高出屋面0.12米以上,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7.隔音墙(隔音腔) 电梯井周围结构墙体的内外,规划设计有隔音墙的,将 隔音墙与分隔墙(包括隔音墙与分隔墙之间的空隙)视为 道复合的墙体。 8.体育馆 8.1室内体育馆按结构层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8.2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设计利用的,层高满足 2.20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9.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9.1飘窗应突出建筑外墙面,位于建筑主体之外。飘窗 除了与房间相通的一面外,其余各面外侧应为净空。 房屋中位于墙体内的类似“窗”结构的,其窗台部分 不论其是否抬高,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9.2室外台阶或坡道(含地下室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坡 道)未计算建筑面积的,若其下方空间设计利用的,层高满 足2.20m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9.3综合楼房屋中专为某个房屋基本单元服务而设置 的烟井,无论其通过几个楼层,均按其服务层数计算建筑面

积。 9.4房屋主体结构内,与室内相通,用于置放室外空调 等大型设备,且采用木、金属等材质作为围护的建筑空间, 均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房屋主体结构外,与室 内相通、用于放置室外空调等大型设备,且采用木、金属等 材质作为围护的建筑空间,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此处的房屋主体结构范围一般指支撑房屋主体的梁、 板、柱等主要构件结构最外围水平投影以内的部分。 二、计算容积率面积(简称计容面积 1.地下室 地下室不计入计容面积。 半地下室顶板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 米的视同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在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高 度超过1米的,视同地上建筑。 2.车库 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 的,不计入计容面积,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地上垂直 机械式停车库按7.2米层高折算计入。 3.架空层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仅以结构体作为支 撑、无外墙围合(围护结构)、散开空间

3%。 设备平台超出上述规定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入计容面积。 6.飘窗 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30米,或飘窗净高在2.20米以 上时,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面积。 当窗进深(自墙体内边线至飘窗外边线)大于0.8 米时,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面积。 7.阳台 阳台进深(取阳台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 距离)一般不得天于1.8米,不封团阳台超出1.8米部分按 全面积计入计容面积。 错层式阳台面积计容面积计算方式参照“一般阳台” (该条款适用于廊等房屋附属设施) 住宅封团阳台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折算成计容 面积。其他类型建筑的封闭阳台层高超过规定高度的,均按 照相应标准折算成计容面积。 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不封闭阳台 (含设备平台超出规定部分)累计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平方 米,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不封闭阳台(含 设备平台超出规定部分)累计建筑面积一般不应超过套内建

筑面积的6%,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入计容面积。 商业、办公(除公寓式办公外)一般不得设置阳台,确 需设置的,按全面积计入计容面积。 8.分项计容面积计算 8.1总体原则 单幢建筑有多种功能,需要分项计算计容面积的,总体 上按照功能区划分计算,各功能区内单独为其服务的各类辅 助用房和设施计入对应功能的计容面积。 8.2共有部位 同层中出现两种或以上使用功能时,共同使用的核心 筒、走廊、卫生间、楼梯间、电梯井及管道竖井等共有部位 面积按本层各功能面积比例分配。 8.3设备间 为多幢楼、多个功能服务的设备间单独分类;明确为某 功能服务的计入该功能面积。 8.4门厅 门厅采用“分配给其所服务的功能对象”原则,如住宅 厅计入住宅,办公门厅计入办公。 8.5外半墙 外半墙直接计入对应内半墙的功能分类,不单独进行面 积计算和分摊

8. 6屋顶、架空层 屋顶层楼梯间、机房,底层为整层架空的楼梯间、电梯 井等核心筒面积按照层比例分配到各层。 三、建筑密度及建筑基底面积 1.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应按其勒脚以上(含一般抹灰厚 度2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勒脚的应按其0.90m以上(从 室外地平起算)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底层架空或局部架空的建筑基底面积,以架空层的上 层主体建筑计算基底面积; 3.悬挑建(构)筑物,其结构底部距离地面距离小于两 个楼层的,悬挑部位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基底面 积; 4.存在半地下室的建筑,半地下室层计入基底面积:

5.坡地建筑应按其接触地面的地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 的并集计算基底面积

6.建筑物的外墙内倾的,应按其室外地坪以上0.90m 部位的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外墙外倾的,应按其室 外地平以上2.20m部位的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底层有柱的房屋附属设施应计入建筑基底面积。如有 柱的雨蓬、廊、门斗、设备平台、飘窗等以柱子支撑的实体 (顶盖)投影面积来计基底面积: 8.有柱的车棚、货棚等结构建筑,基底面积应按其顶棚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建筑物底层的消防车道(通道)、人行通道应计入基 底面积; 10.建筑物的变形缝应计入基底面积; 11.有永久性顶盖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

5.当下沉式广场顶面标高不低于或等于项自周边城市 连接处的平均标高3米,覆土1米以上,养灌种植面积比例 不低于70%时,可计入绿地面积。 6.地下车库、地下建构筑物顶板面标高低于(或等于 该项自周边城市连接处的平均标高,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 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小于70%,可计算绿地面积;平 均覆土厚度1米以下0.3米以上,以种植灌木和地被植物为 主的,按30%折算绿地面积(山区、半山区不适用)。 7.绿地内自由设置的道路、场地、非园林建构筑物(供 电、供水、供气、通讯、交通、消防、环卫等设施及各类管 线盖板和沟渠)不计入绿地面积。凡在园林环境中为选景、 观赏、休憩、服务、装饰等需要建造的园林建构筑物及小品 按其占地计入绿地面积(在绿地中则不重复计算)。 8.非居住区项目,绿地的边界算到房屋墙角(有屋檐的 算到屋檐边,有散水的算到散水边)。 9.居住区项自首层落地阳台的绿地退界参照墙体的计 算方法,即绿地的边界后退阳台1.5米起算,非居住区项目 则算到阳台边。 五、建筑高度和建筑限高 1.平屋顶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其檐口或女儿 墙顶的高度计算。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

通风道、烟窗、幕墙、装饰构件(构架)、空调冷却塔等均 不计入建筑高度。当女儿墙与幕墙(构件)融在一起无法区 分时,建筑高度按室外地坪至屋顶面1.2米的高度计算。 2.坡屋面建筑高度:屋面坡度不大于30°的,建筑高 度应按室外地坪至檐口顶的高度计算;坡度大于30°时, 建筑高度应按室外地坪至屋脊顶的高度计算。 3.弧形屋面建筑高度一般按室外地坪至弧形波峰顶的 高度计算。 4.用于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按相对高度计算

5.建筑高度用于计算间距时,分别采用最不利影响线 (点)的建筑高度进行计算。 6.高度不大于6米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等突出屋 面的附属用房,其外墙的连续长度小于6米且累计总长度不 超过外墙总长度的四分之一时,不计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 高度,但应满足日照要求。 六、建筑间距 1.建筑间距一般取建筑外墙(计算至外墙完成面)之间 的止向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当遮挡建筑有不同高度时,应取 对应高度值计算间距。 2.当建筑物设挑檐、外天沟时,计算建筑间距应加上遮 挡建筑物挑檐、外大沟的挑出宽度。

L>nH+L' n:间距系数

nH+L' n:间距系

3.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3米(含)长的突出外墙部分

(不含阳台),突出距离不超过1.2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 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四分之一,间距计算可不计突 出部分。建筑凸阳台、窗与前述突出外墙部分累计总长度 (突出于山墙面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超过 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60%,以及凸阳台连续数量达到4 个或连续长度超过12米,间距按阳台、飘窗外边计算。 当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突出外墙部分的累计长度 均超过各自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的60%时,建筑间距是指 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至遮挡建筑的突出外墙部分的正向垂 直最小距离。 七、建筑离界距离 建筑退让基地的离界距离,一般指计算间距的建筑外墙 离界距离,当阳台、飘窗、挑檐、外天沟等附属设施按规定 计入计算建筑间距时,则指附属设施外边的离界距离;建筑 退让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走廊等边界的离界距离, 除相关规定的以外,均指建筑及附属设施外边的离界距离 八、坡地建筑 1.坡地建筑楼层,二个外墙面以上(包括二个外墙面 在地上,视为地上层。 坡地建筑楼层,一个外墙面或无外墙面在地上,视为地 下层。

判定单个外墙面在地上的条件:建筑楼层顶面标高高于 室外覆土标高大于1.2米部分为该单个外墙面长度1/2以上 (包括1/2)的,视该外墙面在地上。 2.采光井与下沉庭院(也适用于平地建筑) 建筑采光井、下沉庭院(位于建筑物内的“回”型采光 并与下沉庭院除外,下同)进深大于2.1米时,对应部分的 外墙面室外覆土标高取采光井、下沉庭院地坪标高,反之则 取采光井、下沉庭院维护结构外侧周边覆土标高。 建筑所有采光井、下沉庭院对应的外墙面部分与建筑楼 层顶面标高高于室外覆土标高1.2米的外墙面部分长度之 和,大于等于该层外墙面周长1/2,视该层为地上建筑。 室外覆土标高:建筑外墙、采光井或下沉庭院维护结构 外侧周边覆土标高。 建筑采光井、下沉庭院、外墙面的长度:均为与房屋立 面相平行的投影面上的止投影图的对应长度,即轴立面对应 的长度。

d表示楼层顶面标高至室外覆土标高的距离;L1、L2表示d>1.2m的外墙面部分 L3表示进深n>2.1m采光井、下沉式庭院对应的外墙面部分;L4表示该外墙面的墙面长度 (L1+L2+L3)≥1/2L4时DB4403/T 56-2020 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判定该外墙面在地上

3.坡地建筑高度计算方法

以建筑檐口(女儿墙)到其对应在室外地坪的水平投影

处的距离的最大值作为建筑的建筑高度。

高度:檐口(女儿墙)到室外地坪投影距离(H1、H2、H3、H4、H5..)中最大值

4、坡地建筑退让规则 一般情况下,坡地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应不小于4米,并 且满足挡土墙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同时满 足其他相关规范要求。 当截洪沟在挡土墙内侧时,坡地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应不 小于5米,并且满足挡土墙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同时,与用地红线外建筑之间的距离还须满足《宁波市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1、容积率 建筑物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基底面积占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 表示)。 3、建筑高度 一般指建筑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 高度。其中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一般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 高为准加0.2米。当基地较大且现状地形有明显高差时,室 外标高可结合现状地形及周边城市道路、相邻地块场地的标 高、城市竖向规划、防洪规划等确定。 4、绿地率 指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白分 比表示)。 5、建筑间距 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水平垂直距离

6、商业中庭是商业环境中非营业性的开放空间,应满 足以下条件:挑高两层或两层以上;仅作为解决交通集散 组织环境景观、完善公共设施、提供信息交换等用途。 7、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 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 开的室外空间。 8、飘窗是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 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飘窗应突出建筑外墙面,位于建 筑主体之外。窗除了与房间相通的一面外,其余各面外侧 应为净空。 9、园林景观建构筑物:包含小品、园廊、水榭、舫、 园亭、景墙、花架、喷泉等。 10、园路场地:包括园路、广场。 11、坡地是指建造在现状场地平均坡度大于等于10%的

场地。 12、架空层指建筑物中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外墙围 合(围护结构)的敞开空间层。一般为底层架空JTS 158-2019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架空部位 为通道、水域或斜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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