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10-3161-2021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10-3161-2021 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pdf“浙江制造” 认证实施细则
0引言 1.认证范围。 2.认证依据 3.1单元划分原则. 3.2认证模式,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4.1认证申请与受理.. 4.1.1所需资料. 4.1.2受理, 4.2产品检验 4.2.1送样原则 4.2.2抽样原则 4.2.3检验方案 4.2.4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4.3.3审查结论,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4.1评价与决定. 4.4.2认证时限. 4.5获证后监督 4.5.1监督时间、频次 4.5.2监督内容. 4.5.3监督评价 4.6证书到期再认讠 5.认证证书和标志 5.1认证证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5.1.2认证变更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5.2认证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6.认证收费 附录1产品描述. 附录2自我承诺.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 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8米板桥施工组织设计“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一 一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拼花镶嵌实术复合地板产品认证 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适用于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的“浙江制造”
0B33/T944.1一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 DB33/T944.2一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 T/ZB2428—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送样送检。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 1. 1 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 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 1. 1. 1 认证审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如有)、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 材料复印件;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 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等资料
4. 1. 1. 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原材料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 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 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评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正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科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产品型式检验初次审核采用送样检验的方式,监督审核采用抽样检验的方式,检验机构应为 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
准要求或销售量大等)的型号进行检验,送样数量按T/ZZB2428一2021《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 .4.3要求执行。认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在申请认证单元中其它型号的产品上补充进行全部或 部分项目的检验。
需要进行年度监督检验时,在已认证的产品单元中抽取一个产品型号进行检验。样品由认证机 构在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数量按T/ZZB2428一2021《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 板》7.4.3要求执行。应尽可能抽取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验。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各次监督检验可 以抽取不同型号的样品。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22B2428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拼花镶嵌实未复合地板》 .4.1表5规定的型式试验全部项目要求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 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 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 2428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要求判定上年度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 验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 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评价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评价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4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按T/ZZB2428一2021《浙江制造团体标准一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标准7.4.4条 款要求判定,所有项目都符合标准要求,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 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金融街F2大厦施工组织设计01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的内容为工厂综合能力和产品一致性二个方面, 初始工厂审核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一年内完成(以检验报告出具日期为准),否则应重新进行 产品检验。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申请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 3. 1. 1工厂综合能力审查
工厂综合能力审核是评价申请认证产品生产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 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的程度,以及满足T/ZZB2428一2021《浙 江制造团体标准一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相关条款的要求。审核范围包括与申请认证产品相关的 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4.3.1.2产品一致性审查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审核。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标识上所表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第三方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性;对于 选择抽样和现场评价同时进行的申请人DB34/T 5043-2016标准下载,则应核实认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产品描述》及现场 抽检封样产品的一致性。 b)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规格/型号与经确认的《产品描述》的一致性; c)现场验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产地信息与经确认的《产品描述》的一致性; e)指定试验:在出厂试验项目中选取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T/ZZB2428一2021《浙江制造团 体标准一拼花镶嵌实木复合地板》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