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洗手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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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洗手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pdf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

1.总则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3 4.建设要求, 3 4.1规划选址. 4.2配置标准. ..6 4.3土建及设施. 4.4安装要求. ..9 4.5给水排水. .10 4.6电气. .13 5.改造升级要求 .14 6.管理和保洁要求 .15 6.1管理要求 .15 6.2保洁要求, 17

3.0.1公共洗手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管理服务按照因地 制宜,方便实用,节水环保T/CSTM 00017.1-2021 电站用马氏体耐热钢08Cr9W3Co3VNbCuBN(G115).pdf,满足需求”的原则开展。 3.0.2公共洗手设施建设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要求,并报规划、环境、消防、水务等行政部门审批,相关 部门宜联合审查,简化审批流程,推进建设进度。 3.0.3公共洗手设施建设宜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 艺。 3.0.4新建公共洗手设施参照本指南第四章要求执行。 3.0.5公共洗手设施的改造、升级参照本指南第五章要 求执行。 3.0.6公共洗手设施的管理与服务参照本指南第六章要 求执行。

4.1.1公共洗手设施布局重点在学校、医疗机构、集贸 市场、室内公共场所、公园产场、客运站(码头)、旅游景区、 高速公路服务区等8类公共场所。 4.1.2学校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教学楼、宿舍、食堂、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建筑

内部有卫生间的,应结合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 设施,同时以上建筑主要、次要出入口及公共休息区域宜设 置不少于一个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2.学校主要、次要出入口及操场、足球场、户场、休闲 廷院等室外公共区域在人流量较大的位置宜设置便捷实用 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4.1.3医疗机构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餐厅等公共建筑内部应结 合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同时以上建筑主 要、次要出入口及每层公共空间固定位置宜增设不少于一个 更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2.医疗机构主要、次要出入口、内部广场、休闲庭院等 室外公共区域宜分别设置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 手设施。 4.1.4集贸市场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合市场内公共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 施; 2.在市场主要、次要出入口和内部蔬菜区、活禽区、水 产区、熟食品区、鲜肉区等各类分区单独增设便捷实用式或 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4.1.5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合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

2.在商场、餐厅、超市、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等室 内公共场所的主要、次要出入口、中庭厂场等人流量较大的 区域增设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4.1.6公园广场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合室外公共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 2.在各类城市公园、街头绿地、滨河步道、休闲广场、 建身场地、步行街区等供人停留休憩和休闲活动的城市开散 空间设置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3.城市公园、街头绿地、滨河步道、休闲广场公共洗手 设施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0米,健身场地、步行街区等供 人停留休憩和休闲活动的城市开散空间公共洗手设施服务 半径不宜超过500米。 4.1.7客运站(码头)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 求: 1.结合室内和室外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 施; 2.在客运站候车区和码头候船区增设便捷实用式或建筑 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3.在客运站(码头)入口前户场和出站口设置便捷实用 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4.1.8旅游景区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结合室内和室外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

施; 2.在景区游客中心室外广场、主要游览道路一侧、重点 观景平台和景观节点等人流聚集的休闲游览开放空间设置 更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3.旅游景区公共洗手设施服务平径不宜超过1000米。 4.1.9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 求: 1.结合服务区建筑内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 设施; 2.在停车区、公路沿线加油站和城镇建成区加油站等区 域单独增设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4.1.10室外公共洗手设施应节约用地,充分结合公交站 台、信息导览、公共休息区域等设施设置。 4.1.11公共洗手设施应合理布局在人口密集的区域,选 择地势相对较高,管线易于布置,不易积存雨水,无地质危 验地段,方便使用者到达,便于维护管理的区域进行建设

4.2.1公共洗手设施配置应根据服务规模、建设类型、 人员密集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做到因地制宜、方便实用 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2.2公共洗手设施应包含感应式水龙头(农村地区学

式水龙头。 4.2.10公共洗手设施应在显眼的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 标牌。 4.2.11公共洗手设施造型、风貌、材料、工艺等可根据 各地特色要求进行灵活控制。 4.2.12公共洗手设施设计和建造应考虑儿童和残障人 土使用需要,增加相应辅助设施等

4.3.1公共洗手设施的布置,应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满 足卫生环境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 4.3.2公共洗手设施墙面应采用光滑、防渗、坚固、耐 腐,便于清洗的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渗、防滑材料。 4.3.3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手盆或盟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 0.55m; 2.并列洗手盆或盟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单侧并列洗手盆或盟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 于 1.25m; 4.双侧并列洗手盆或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80m。 4.3.4所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砌块强度

等级不应小于MU10,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5.0 4.3.5地面设置1%~1.5%的坡度,坡向地漏,防止积水。 4.3.6单个洗手盆平面尺寸不应小于500mmx400mm,盟 洗槽宽度不宜小于600mm。成人使用安装高度为0.80m,儿 童使用安装高度为0.50m。 4.3.7外观和色彩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且具有 定的标识性。 4.3.8有条件时,每一个设置洗手设施的地方,宜至少 设置一个儿童专用洗手盆或盟洗槽;并在每个洗手盆或洗 槽上方0.30米处,设置镜子

4.4.1卫生设备安装前应对所有的洞口位置和尺寸进行 检查,确定管道和施工工艺之间的一致性。 4.4.2在运送卫生设备前,应对存放场地进行清理,加 围挡,避免设备被损坏。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所有设备和洁具 的安全,并应对水龙头、管材、板材等进行检查。安装前的 设备和洁具宜集中存放。 4.4.3在安装时应对设备进行保护,应避免釉质及电镀 表面损坏。 4.4.4卫生设备安装时,严禁给水管道与排水管道直接 连接;严禁使用再生水作为公共洗手设施的水源。

4.4.5管道和其他制品不应做支撑和固定卫生设备的附 件。螺丝应使用金属材料或不锈钢,支架及支撑部件应做防 芮、防锈处理。支架应安装牢固。当卫生设备被固定在地面 时,被固定的地面部分应平整。在支架上的设备应与墙面固 定。 4.4.6卫生设施在安装后应易于清洁。当卫生设备与地 面或墙面邻接时,邻接部分应做密封处理

4.5.1公共洗手设施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 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 4.5.2公共洗手设施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4.5.3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 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或)水量不足时GB 51373-2019-T: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无水印,带书签),应根据卫生安全 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式。每个供水分 区最低洗手设施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且 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当压力超过时,应设 减压设施。 4.5.4给水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等计量装置;给水系统 应设置便于维护和检修的阀门。有智慧运行管理要求的场所

宜设置用水远传计量系统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4.5.5公共洗手设施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并应采 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节水型产品及配件,产品性能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5502的有关规定,感应式水嘴用水效率等级不低于2级: 设计流量不大于6.0L/min, 4.5.6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及连接方式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管材、管件和阀门应选用耐腐蚀和 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管件与阀门。系统工作压力不得 大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充许工作压力,阀门 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管材及管件的公称压力。 4.5.7公共洗手设施排水及其他生活污水应与雨水分流 排出。 4.5.8公共洗手设施排水系统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 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严禁采用钟 式结构地漏。 4.5.9排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及食堂 厨房和饮食业厨房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不得穿 过变形缝、烟道和风道;当排水管道必须穿过变形缝时,应 采取技术措施; 2.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设

备基础; 3.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易受机械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 应采取保护措施; 4.排水管道不应敷设在楼层结构层或结构柱内; 5.当排水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4.5.10医疗机构公共洗手设施排水应汇入医疗污水排 放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要求: 1.当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应采用 消毒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 2.当直接或间接排入自然水体时,应采用二级生化污水 处理及消毒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 3.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4.5.11水源性缺水且无城市再生水供应的地区,新建和 扩建的下列建筑宜设置中水处理设施,公共洗手设施排水宜 与其他生活污水共同收集后作为中水源水: 1.建筑面积大于3万m²的宾馆、饭店; 2.建筑面积大于5万m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00m3的办公 公寓等其他公共建筑。 4.5.12公共洗手设施给排水工程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 的有关规定。

4.6.1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配电及照明设计标准 应与卫生间设计标准协调一致。 4.6.2便捷实用式、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供配电系 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共洗手设施电源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接入方式应 满足当地供电技术规程; 2.公共洗手设施应设置带隔离功能的保护开关电器; 3.电源配电箱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并应采 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于室外配电箱的防护等级应满足 规范要求; 4.低压配电装置应采取直接接触防护及间接接触防护等 电击防护措施; 5.照明、插座等不同用电性质的负荷应采用单独回路供 电; 6.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并应穿管暗敷; 7.公共洗手设施宜设置专用的用电计量装置。 4.6.3便捷实用式、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照明及控 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共洗手设施宜设置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应采用高 效的防潮类照明灯具及其节能附件,严禁采用触电防护类别

为O类的灯具GB/T 14905-2020 橡胶和塑料软管 各层间粘合强度的测定.pdf,宜优先采用LED光源; 2.公共洗手设施照明,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或单灯控制, 并宜按时段控制。 4.6.4公共洗手设施防雷及接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共洗手设施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 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城乡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 范》GB50952的相关规定; 2.防雷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工 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的规定; 3.公共洗手设施应设置等电位联结

为延时自闭式水嘴。 5.1.5有条件的场所可增加感应式抽纸机、擦手纸、干 手器、手消毒液等,完善洗手设施基本功能。 5.1.6鼓励在改造时配置自动售卖机、广告信息屏、视 频监控等设施,建设成集卫生洗手、便民服务、智慧终端等 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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