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要点(2021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pdf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要点(2021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9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32175
下载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要点(2021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pdf

12.1.2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应能满足电力系统运行要求,并在故障时 保证人身和电气装置的安全

七、建筑节能审查要点

八、人民防空地下室审查要点

JB/T 13671-2019 双辊刀盘式剪切破碎机.pdf九、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九、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 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蔬散楼梯、安全 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5.5.19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 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5.5.24A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 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 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一间避难间。避难间内 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 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5.5.28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 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本 条14款规定。 6.1.3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 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 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1.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 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 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2.1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 6.2.3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 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见本条1~6款规 定。 6.2.9 建筑内的电梯并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规 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6.4.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 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 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本条1~6款规定。 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7.7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按本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 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6.7.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 按本节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 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 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 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3.1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 消防水池、 9.6.2 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水泵房 2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 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6.1.5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 室外 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 肖火栓 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 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1.1市政消火栓和建筑室外消火栓应采用湿式消火栓系统。 7.3.2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 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 按10L/s15L/s计算。

60m²/(h·m)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²/h,或设置有效面积 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 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条~第 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 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 处风速计算; 3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 小于13000m²/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的自然 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4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 郎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hm²)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²/h,或设置 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4.6.4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 应符合本条1~2款规定。 4.6.5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 廷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 小于107000m*/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 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2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 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的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 应小于40000m/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 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3.2.1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3.6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 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13.7.15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照明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组供电,当疏散照明为二级负荷及 以上时,主电源由双电源自动转换箱供给。

3.4.7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 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4.10.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的功能。 6.3.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 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

土、绿色建筑审查要点

土、绿色建筑审查要点

4.1.7走廊、疏散通道等通行空间应满足紧急疏散、应急救护等要求, 且应保持畅通。 4.2.2采取保障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 1采取措施提高阳台、外窗、窗台、防护栏杆等安全防护水平; 2建筑物出入口均设外墙饰面、门窗玻璃意外脱落的防护措施 并与人员通行区域的遮阳、遮风或挡雨措施结合; 5.1.2应采取措施避免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 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应防止厨房、卫生间的 建筑 排气倒灌。 6.1.3停车场应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 并应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和无障碍汽车停车位。 8.2.4室外吸烟区位置布局合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室外吸烟区布置在建筑主出入口的主导风的下风向,与所有建筑 出入口、新风进气口和可开启窗扇的距离不少于8m,且距离儿童和 老人活动场地不少于8m; 2室外吸烟区与绿植结合布置,并合理配置座椅和带烟头收集的垃 圾筒,从建筑主出入口至室外吸烟区的导向标识完整、定位标识醒目 吸烟区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十一、装配式建筑审查要点

8.1.3抗震设计时,高层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不应全部采用短肢剪力 墙;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时,不宜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 构。当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 宜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墙结构 2房屋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6.1.1规定的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 计 构的最大适用高度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和8度时宜分别降低 20m 注:1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 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 2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是指,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 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 震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墙结构,

表6.5.8预制楼梯在支承构件上的最小搁置长度

6.6.2叠合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进 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叠合板的预制板厚度不宜小于60mm,后浇混凝土叠合层厚度 不应小于60mm; 2当叠合板的预制板采用空心板时,板端空腔应封堵; 6.6.7桁架钢筋混凝土叠合板应满足下列要求: 1桁架钢筋应沿主要受力方向布置; 2桁架钢筋距板边不应大于300mm,间距不宜大于600mm:

4.2.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2.3钢构件应根据环境条件、材质、部位、结构性能、使用要求、施 工条件和维护管理条件等进行防腐蚀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 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的有关规定。 4.2.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 工设计规范》GB5017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严 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 11.11.2 材料和构造 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75的有关规定。 5.2.22钢结构应进行防火和防腐设计,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251的 规定执行。 5.3.11预制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2露明的金属支撑件及外墙板内侧与主体结构的调整间隙,应采 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进行封堵,封堵构造的耐火极限不得低 于墙体的耐火极限,封堵材料在耐火极限内不得开裂、脱落;

3防火性能应按非承重外墙的要求执行,当夹芯保温材料的燃烧 生能等级为B1或B2级时,内、外叶墙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 应小于50mm; 5.5.4梁柱包覆应与防火防腐构造结合,实现防火防腐包覆与内装系统 的一体化。

表5.2.6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适用的量大高度(m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5.4.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备与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设备与管线安装应满足结构专业相关要求,不应在预制构件安 装后凿剔沟槽,开孔,开洞等; 6公共管线,阀门,检修配件,计量仪表,电表箱,配电箱,智 11.13.1 一般规定 能化配线箱等应设置在公共区域; 7设备与管线穿越楼板和墙体时,应采取防水,防火,隔声,密封 等措施,防火封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规定: 8设备与管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 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

5.4.2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集成式厨房、卫生间应预留相应的给水、热水、排水管道接口, 给水排水 给水系统配水管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 11.13.2 设计 3给水分水器与用水器具的管道应一对一连接,管道中间不得有 连接配件,给水分水器设置位置应便于检修。 4敷设在吊顶或楼地面架空层内的给水排水设备管线应采取防腐 蚀、隔声减噪和防结露等措施。

十二、结构减隔震专项审查要点

十二、结构减隔震专项审查要点

12.2.2建筑结构隔震设计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处于发震断层10km以内时,输入地震波应考虑近场影响系 数,5km以内宜取1.5,5km以外可取不小于1.25。 12.2.3隔震层的橡胶隔震支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3橡胶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竖向压应力不应超过表 12.2.3的规定。 12.2.4隔震层的布置、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橡胶支座在罕遇地震的水平和竖向地震作用下,拉应力不应大 于1MPa。 12.2.5隔震层以上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2隔震后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第 5.1.4、第5.1.5条确定。其中,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下列式计 算:

mx=β amx/

3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非隔震结构在6 度设防时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并应进行抗震验算;各楼层的水平地震 剪力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对本地区设防烈度的最小地震剪力系 数的规定。 12.2.6隔震支座对应于罕遇地震水平剪力的水平位移,应符合下列要 求:

3.2.1消能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在10年一遇标准风荷载作用下,摩擦消能器不应进入滑动状 态,金属消能器和屈曲约束支撑不应产生屈服。 3消能型屈曲约策支撑和屈曲约束支撑型消能器应满足位移相 关型消能器性能要求。 7.2.2预埋件的锚筋和锚板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GB50010和《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的规定。

12.1.3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最大高度应满足本规范非隔震结构的要求;高宽比天于4或非 隔震结构相关规定的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4隔震层应提供必要的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穿过隔震 层的设备管线、配线,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有效措施以适应隔震层 罕遇地震水平位移。 12.2.3隔震层的橡胶隔震支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支座在表12.2.3所列的压应力下的极限水平变位,应大于 其有效直径的0.55倍和支座内部橡胶总厚度3倍二者的较大值。 2在经历相应设计基准期的耐久试验后,隔震支座刚度、阻尼特 性变化不超过初期值的±20%;徐变量不超过支座内部橡胶总厚度的 5%。 12.2.7隔震结构的隔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震结构应采用不阻碍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发生大变形的下 列措施: 1)上部结构的周边应设置竖向隔离缝,缝宽不宜小于各隔震支 座在罕遇地震下的最大水平位移值的1.2倍且不小于200mm, 对两相邻隔震结构,其缝宽取最大水平位移值之和,且不小 于400mm 2)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之间,应设置完全贯通的水平隔离缝, 缝高可取20mm,并用柔性材料填充;当设置水平隔离缝确有 困难时,应设置可靠的水平滑移垫层。 3)穿越隔震层的门廊、楼梯、电梯、车道等部位,应防止可能 的碰撞。 2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当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时(设 置阻尼器时为0.38)不应降低非隔震时的有关要求;水平向减震系数 不大于0.4(设置阻尼器时为0.38),可适当降低本规范有关章节对非 隔震建筑的要求,但烈度降低不得超过1度,与抵抗竖向地震作用有 关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应降低 12.2.8隔震层与上部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震层顶部应设置梁板式楼盖,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支座的相关部位应采用现浇混凝土梁板结构,现浇板厚 度不应小于160mm; 2隔震支座和阻尼装置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3)外露的预埋件应有可靠的防锈措施。预埋件的锚固钢筋应与 钢板牢固连接,锚固钢筋的锚固长度宜大于20倍锚固钢筋直 径,且不应小于250mm。

12.1.3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最大高度应满足本规范非隔震结构的要求;高宽比大于4或非 隔震结构相关规定的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4隔震层应提供必要的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穿过隔震 层的设备管线、配线,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有效措施以适应隔震层 罕遇地震水平位移。

12.2.3隔震层的橡胶隔震支座应符合下列要

12.3.6消能器的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黏滞流体消能器,由第三方进行抽样检验,其数量为同一工 程同一类型同一规格数量的20%,但不少于2个,检测合格率为100%, 检测后的消能器可用于主体结构;对其他类型消能器,抽检数量为同 类型同一规格数量的3%,当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消能器数量较少 时,可以在同一类型消能器中抽检总数量的3%,但不应少于2个, 检测合格率为100%,检测后的消能器不能用于主体结构。 2对速度相关型消能器,在消能器设计位移和设计速度幅值下, 以结构基本频率往复循环30圈后,消能器的主要设计指标误差和衰减 量不应超过15%;对位移相关型消能器,在消能器设计位移幅值下往 复循环30圈后,消能器的主要设计指标误差和衰减量不应超过15%, 且不应有明显的低周疲劳现象。 12.3.8当消能减震结构的抗震性能明显提高时,主体结构的抗震构造 要求可适当降低。降低程度可根据消能减震结构地震影响系数与不设 置消能减震装置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之比确定,最大降低程度应控制 在1度以内

1.0.3按本规程设计与施工的消能减震结构,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 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消能部件*常工作, 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要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 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消能部件*常工作,主体结构可能发 生损坏,但经一般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 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消能部件不应丧失功能,主体结构不致倒塌或 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3.1.4确定消能减震结构设计方案时,消能部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3消能部件的设置,应便于检查、维护和替换,设计文件中应注 明消能器使用的环境、检查和维护要求。 3.2.2应用于消能减震结构中的消能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能器应具有型式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 2消能器的性能参数和数量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6.1.3消能减震结构的高度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规定时,应进行专项研究。 8.5.2消能部件采用铰接连接时,消能部件与销栓或球铰等铰接件之 间的间隙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间隙不应大于 0.3mm

土三、建筑信息模型审查要点

附录A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 2000年8月25日

2000年8月25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附录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 顶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 吸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 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 生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 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 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 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 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C 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 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 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 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 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 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 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 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 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兼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 事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 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 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 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 沟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 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 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 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 示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贵任。 第十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 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 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 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HD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L15SJ185.pdf附录C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C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小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部长 王蒙徽 2018年12月29日

GB/T 37465-2019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 履带式强夯机安全要求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