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38-2017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设计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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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JG 3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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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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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38-2017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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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0yzh,F

V 储存容积(m); ze一一综合雨量径流系数,按附录E确定; h,一一设计降雨量(mm),按第8.2.1条确定 25

1排架结构工程施工方案F一一汇水面积(hm²)

,以调节为功能的海绵设施的规模计算,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调节设施容积,可按公式8.3.3计算:

8.3.3以调节为功能的海绵设施的规模计算,可按下列步骤

式中,V一一调节设施容积(m); Qin一一调节设施的入流流量(m/s); Qout一一调节设施的出流流量(m/s); t 一一计算步长(s); T一一计算降雨历时(s)。 2)调节设施容积的最终选定,宜综合考虑场地条件、雨水管 渠系统设计标准、下游雨水管道负荷(设计过流流量)及入流/出流 流量过程线等因素,经建模及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合理确定。 8.3.4具有储存和调节综合功能(即调蓄功能)的海绵设施(如湿塘、 雨水湿地)规模计算,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其规模分别按储存设施和调节设施的规模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取上述(1)计算中的较大值,作为调蓄设施的最终规模。 8.3.5以转输为主要功能的海绵设施(如植草沟)规模计算,可按下 列步骤进行: (1)根据总平面图布置植草沟,并划分各段的汇水面积: (2)根据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确定排水设计重 现期,按公式8.2.3计算设计流量; (3)以设计流量为基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海绵设施设计参数

取值,确定各设计参数。

取值,确定各设计参数。

8.3.6植被缓冲带的规模计算,应根据实际场地空间条件确定。

附录A1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附录A2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面源污染总削减率

附录B1扩、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附录B2扩、改建房屋建筑工程面源污染总削减率

附录C1新建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建设引导性指标

建设地块内全部屋顶面积的比例。 2绿地下沉比例,系指包括简易式生物滞留设施(使用时必须考虑土壤下渗 性能等因素)、复杂生物滞留设施等所有低于场地的绿地面积之和,占全部绿 地面积(可按《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计算)的比例。其中复杂生物滞留设施不 低于下沉式绿地总量的50%。 3透水铺装比例,系指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具有渗透功能铺装面积占除 机动车道以外全部铺装面积的比例。 4不透水下垫面径流控制比例,系指受到设计控制的硬化下垫面(产生的径 流雨水能流入生物滞留设施等海绵设施的)面积占硬化下垫面总面积的比例

附录C2扩、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建设引导性指标

附录D各类海绵设施对固体悬浮物(SS)削减率

注:1本表数据主要来自现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一一低影响开 发雨水系统构建》(住建部)。 2确定SS削减率数值时,与现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一一低 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住建部)中数据相比,本表中生物滞留设施未再区分 简单型、复杂型,植草沟未再区分干式、湿式,下沉式绿地则比照绿色屋顶取值 3对于本表未列出的海绵设施,其SS削减率可参照采用本表中与之构造 功能类似的海绵设施的数值

E.0.1不同种类下垫面的径流系数见下表:

表E.0.1不同种类下垫面的径流系数

式中,²一一综合雨量径流系数zc,或综合流量径流系数zm F一一汇水面各类下垫面的面积之和(m²),即F=ZF:

F一一 汇水面各类下垫面的面积(m); 业一 不同种类下垫面的雨量/流量径流系数

注:1土壤渗透系数K主要由土壤性质决定。在现场原位实测K值,可采用立 管注水法、圆环注水法,也可采用简易的土壤注水法等。实测中,须注意应取入 渗稳定后的数据,而初始阶段快速渗透的水量数据应剔除。 2为配合实施本规程第4章内容,特约定:渗透系数大于1.20×10~的砂土, 壤质砂土、砂质壤土、壤土、粉质壤土、砂质黏壤土统称壤土;渗透系数不大于 1.20×10~的粘壤土、粉质粘壤土、砂质粘土、粉质粘土、粘土统称软土或粘土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 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程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 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21《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年版) 22《深圳市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2016年版) 23《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2016年版) 24《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5年版)

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市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设计

1.0.2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小区和建筑 本体)是否设置海绵设施,不属于本规程界定范畴。本规程仪针对房 室建筑工程中如何设置海绵设施,作出相关规定 本规程所谓“房屋建筑工程”,均包含建筑小区和建筑本体;所 谓“工程设计”,涵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于设置 每绵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其项目方案设计文件中,应有明确而清晰 的海绵设施设计方案表达,包括海绵设施建设指标要求、总体场地布 高和主要海绵设施规模或技术措施等方面的文字说明或图纸,从而为 故好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奠定坚实基础。 本规程另约定:(1)新建项目,系指完全在新址建设的项目, 或全部拆除既有老旧建筑物而在旧址重建的建设项目;(2)扩建项 目,系指保留既有老旧建筑物的部分或全部主体,从而与既有老旧建 筑物主体结构之间仍存在内在联系的,且涉及建筑屋面扩建或建筑小 区扩建的建设项目;(3)改建项目,系指保留既有老旧建筑物的部 分或全部主体,从而与既有建筑主体结构之间仍存在内在联系的,且 涉及建筑屋面改造或建筑小区改造的建设项目。 1.0.4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的工程设计,涉及给排水、建筑、景观 总图、结构和电气等多个专业,故设计应注意各专业之间的密切配合 确保设计到位

2.0.3城市水环境中污染物指标,通常有固体悬浮物(SS)、化学需 氧量(COD)、总氮(TN)和总磷(TP)等。而这些指标中,SS往往 与其他污染物指标之间均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很具有代表性。因此 本规程采用SS作为径流污染物控制指标。 2.0.6本规程提及“绿地下沉比例”时,其“绿地”泛指具有一定的 调蓄容积,且可用于调蓄和净化径流雨水的绿地,既可包括下沉式绿 地,也可包括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或雨水湿地等。 2.0.7除常规的转输型植草沟外,还包括渗透型的干式植草沟及常有 水的湿式植草沟。 2.0.9生物滞留设施可分为简易型和复杂型。按其应用位置不同,又 可称作雨水花园、生物滞留带、高位花坛或生态树池等。 2.0.16设计降雨量按照规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海绵设施建设控 制性指标之一)直接读取

3.0.3设计应根据该工程海绵设施建设控制性指标,结合区域水文地 质、水资源特点,以及建筑密度、绿地率及土地利用布局等条件,考 虑汇水区特征和拟设海绵设施的功能性、经济性、适用性和景观效果 等因素,选用综合效益最优的单项海绵设施或其组合系统, 3.0.4当房屋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提出明确的相应要求时,该工程海绵 设施尚应与其建设红线之外的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公共停 车场等处海绵设施或城市水体(水系),实现有效而合理的衔接, 3.0.5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海绵城市建设存在一定的冲突性。限 制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旨在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更多的顺畅的渗 透路径。进行建筑平面及场地布局设计时,宜优先保留利用天然水面 湿地、坑塘和沟渠等自然海绵设施。 3.0.6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设计应与常规排水设计统筹考虑,不因 海绵设施设计而降低自身常规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旨在防止因持续 或超量降雨使得海绵设施可能超负荷而造成建筑小区内涝。此外,应 将诸如建筑(绿色)屋顶、小区植草沟、雨水湿地等源头径流控制的 海绵设施,与常规雨水管网统筹考虑及布置,合理衔接为一个有机整 体。 3.0.7建筑屋顶设置海绵设施时,应合理选用构造措施和种植植物 并避免高空坠物,从而保障建筑本体结构安全、防水安全和人身安全 建筑小区内新种植高度天于4m的高大树未时,应对其采取固定措施 建筑小区内雨水湿地、渗透塘、渗渠或蓄水池等较大型海绵设施,应 针对人身安全,设有必要防护措施,

3.0.8施工图设计阶段,海绵设施设计专篇一般应在给排水专业设计 文件设计说明中体现,并应有关于满足海绵设施建设控制性指标的计 算文件。

4.1.1对于要求设置海绵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当其规划许可文件 (包括《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形式的规划许可文件)已经明 确提出海绵设施建设指标具体数值时,则工程设计应遵循其规定,无 需采用本章规定指标;如果它未明确提出具体数值,则应按本章规定 执行。

4.1.3本章规定的海绵设施建设引导性指标,仅供工程设计

纳;按本章规定采纳引导性指标,有助于实现其控制性指标。开展具 体设计时,应按照本章第4.3节规定,确定房屋建筑工程海绵设施建 设引导性指标。 4.1.4注意:其中,所谓扩、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占地面积,系指经 扩建或改建且能直接承接降雨的部位(屋面或小区)所对应的垂直投

收手性拍。 4.1.4注意:其中,所谓扩、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占地面积,系指经 扩建或改建且能直接承接降雨的部位(屋面或小区)所对应的垂直投 影面积。

4.2.3“用地类别”取决于该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当 实际建筑项目不属于表中界定类别时,可按其近似用地类别处理) “东(中、西)部雨型”的划定,参见《深圳市海绵设施规划要点和 审查细则》有关章节内容。“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面源污染总削 或率”均系最低限值要求。 为增强本规程可实施性,适当简化归算,本规程如下: (1)建设地块定性为壤土、软土或粘土,取决于其自地面下3m厚

4.2.3“用地类别”取决于该

内主层实测占比最大的场地土质。其中,土是指土壤颗粒组成中 黏粒、粉粒、砂粒含量适中的土壤。其通气透水、保水保温性能都较 好,是较为理想的农业/种植业土壤;软土是指外观以灰色为主,天 然孔隙比天于或等于1.0,且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的细粒土;粘土是 指含沙粒很少、有黏性的土壤,其透水性较差、具有较好的可塑性 本规程中,三者可按附录F《土壤渗透系数划分》划分:渗透系数 大于1.20×10°的砂土、壤质砂土、砂质壤土、壤土、粉质壤土、砂 质黏壤土统称壤土;渗透系数不大于1.20×10~的粘壤土、粉质粘壤 土、砂质粘土、粉质粘土、粘土统称软土或粘土。 (2)建设场地地质资料(含地块土壤定性)应在项目可研等阶段 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企业完成勘测后提供给项目工程设 计企业。 (3)当建设地块既非壤土、也非软土(或粘土)时,则海绵设施 建设控制性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4.3本节内容主要参照《深圳海绵设施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等有关 政策技术文件制定。 4.3.4改建项目不提倡设置绿色屋顶;若确需设置,应经屋面荷载验 算和防水性能鉴定。至于扩建项目扩建部分的绿色屋顶比例,可参照 表4.3.3取值并可适当下调。

5.1.2建筑小区内雨水去向主要考虑为下渗土壤(地下水位偏高的小 区除外),故所设海绵设施功能一般应以渗、滞为主;对于条件适宜 的,方考虑集蓄回用;对于超过海绵设施建设控制性指标之外的雨水 则考虑暂时集蓄后,于雨峰过后适时排放。对于只作调峰之用的蓄水 池,应在暴雨过后24h内尽快排空,为迎接下次洪峰做好准备;对于 既调峰又回用的蓄水池,应将调峰与回用两部分的水量统筹考虑。 5.1.4集蓄雨水须经一定处理程序并达到相应水质要求后,方可回 用。雨水集蓄回用系统的具体设计,应按照现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B50014、《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 相关规定进行。

5.2.2场地竖向设计

1应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和沟渠等。 2将雨水径流自建筑高处(建筑屋顶)经逐级降低的绿地系统 以自身重力汇入小区低处的可消纳径流雨水的海绵设施。 5.2.5所谓生态排水,是指路面雨水首先汇入道路绿化带及其绿地内 的海绵设施,再通过设施内溢流排放系统,与其他海绵设施或建筑小 区建设红线外市政管网系统相衔接。

透水性混凝土路面、透水砖等;机动车道可选用多扎沥青路面、透水 性混凝土路面;人行道、林间径可选用透水砖、草格、碎石路面、砂 石路面等;停车场可选用草格、透水砖;)场、庭院宜采用透水砖 透水路面设计应符合现行《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188 《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透水沥青路面技术 规程》CJJ/T190相关规定。 5.3.5对于径流污染严重的、或设施底部渗透面距离李节性最高地下 水位(或岩石层)小于1m,或距离建筑物基础小于3m(水平距离) 的区域,可采用底部防渗的复杂型生物滞留设施。 5.3.6一般汇水面积大于1hm,视为汇水面积较大。渗透塘具有雨水 下渗、净化雨水和削减峰值流量等作用。但渗透塘目身深度要求较深 故为保证良好的渗透效果,它不太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或地下室顶板 顶部覆土不足3m的场合。 5.3.7渗管/渗渠不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径流污染严重及易出现结 构塌陷等不宜进行雨水渗透的区域,也不宜用于工业仓储建筑小区 5.3.12根据需要设置排水并或集水坑,旨在确保持续降雨可能造成 下沉式厂场或地下蓄水池等低洼处设施无法渗流清空时(即海绵设施 暂时失效时),可采用排水泵及时抽排至市政管网系统,避免小区内 涝。该排水泵较为重要,故宜按本工程用电设备最高负荷负荷等级供 电,但最高达到一级负荷即可。

5.4景观水体及植物选择

化。此举旨在为水生动植物提供栖息或生长条件。 5.4.4本条旨在降低雨水径流污染负荷。 5.4.5参照现行《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30有关要求,建筑小区 内不少于70%树种和植物数量的产地,距本建设场地的运输距离,宜 在500km以内。 5.4.6一般而言,采用草本植物且其种植密度越大,雨水净化效果越 显著。 5.4.7滞留渗透型海绵设施雨水排空时间不应超过24h,转输型海绵 设施雨水排空时间可取36h。相关植物选择宜与之对应。

6.2.1tan15°=0.26795~27%,故有时也以百分比27%来表达坡度15

6.2.2绿色屋顶安全措施设计

2对于屋面所种植特别名贵的高大养灌木,可考虑设置专门的防 雷装置。 6.2.3屋顶不宜种植根系发达的植物、根茎状植物和根系穿刺性较强 的植物,不宜种植高大或速生养木。本条规定,旨在尽量减少植物对 屋面排水系统、防水体系和结构安全的不利影响。 6.2.6屋顶集水沟断面尺寸和过水能力应经计算确定

6.2.7既有建筑屋面改造为绿色屋

1既有建筑的绿色屋顶设计,应以既有屋面关于结构安全和防水 性能的鉴定报告作为依据之一,并以此确定屋面种植形式。 3采用覆种植的,应确保构造措施、防水等级及做法符合本规 程第6.2.4条的规定。鉴于既有屋面原有防水层一般都不能满足种植 屋面要求,而防水工程多层复合时宜为整体结构。因此,基本均须 除原防水层而重做

6.3.1据研究,一般乔木赖以基本生存的种植土最小厚度为0.9m左 右,赖以生长发育的种植土厚度为1.2m以上,且覆土深度越深 越有利于雨水下渗(也有利于人防防护和室外管线敷设),故作本条

6.4.1雨水集纳系统设计

3系参照现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 第5.1.2条条文说明。管道进水口设置雨水斗作用主要是:拦截固体 杂物;对雨水进入管道进行整流,避免水流在斗前形成过大旋涡而增 加屋面水深;满足一定水深条件下的排水流量。而为阻挡固体物进入 系统,雨水斗应配有格栅(滤网);为削弱进水漩涡,雨水斗入水口 的上方应设置盲板;雨水斗应经过水力测试,内容包括流量与水位的 关系曲线、最大设计流量和水位、局部阻力系数(虹吸式斗)等,并 经主管检测单位认可。目前,87型系列雨水斗通过载于国家标准图集 的形式,在全国得以广泛应用。 6.4.2鉴于高层房屋建筑屋面雨水管内水压力较大,一般不宜采用断

6.4.2鉴于高层房屋建筑屋面雨水管内水压力较大,一般不宜采用断 接方式。

7.2.1简单式绿色屋顶基质深度一般不天于150mm,花园式绿色屋顶 种植乔木的基质深度可能达到1500mm。 7.2.2有关透水铺装具体结构做法,应符合现行《透水砖路面技术规 程》CJJ/T188、《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135和《透 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190等规程的规定。嵌草砖、园林中鹅 卵石铺装或碎石铺装等,均属于渗透铺装方式。 7.2.5植被缓冲带建设与维护费用低,但对场地空间大小、坡度等条 牛要求较高(坡度大于6%时,雨水净化效果较差),且径流控制效果 有限。

7.2.6生物滞留设施的设置

1预处理旨在去除大颗粒污染物并减缓流速。采取弃流、排盐措 施,旨在防止油类等高浓度污染物侵害植物。 3设置挡水堰/台坎,旨在减缓流速并增加雨水渗透量;作防渗 处理,旨在防止对道路路基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4溢流设施可采用溢流竖管、盖篦溢流井或雨水口等。 5生物滞留设施面积与汇水面面积之比一般为5%~10%。 8生物滞留设施蓄水层深度一般为200300mm,并应设100mm的 超高。换土层介质类型及深度应满足出水水质要求,还应符合植物种 植及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要求。为防止换土层介质流失,换土层底 部一般设置透水土工布隔离层,也可采用厚度不小于100mm的砂层

(细砂和粗砂)代替;砾石层起到排水作用,厚度一般为250~300mm, 可在其底部理置管径为100~150mm的穿孔排水管,砾石应洗净且粒 径不小于穿孔管的开孔孔径;为提高生物滞留设施的调蓄作用,在穿 凡管底部可增设一定厚度的砾石调蓄层。 7.2.7雨水湿地可有效地削减污染物,并具有一定的径流总量和峰值 流量控制效果,但建设及维护费用较高。 3沼泽区是雨水湿地的主要净化区。 消能没盗上左陶水流油刷和恒

DB32/T 3964-2020标准下载7.2.8渗透塘的设置

1预处理设施旨在以去除大颗粒污染物并减缓流速 7.2.9渗管/渠对建设场地空间一般要求较小,但易堵塞、维护相对 困难,单位建设费用较高。 7.2.10雨水罐多为成型产品,可用塑料、玻璃钢或金属等材料制成 可设于地上或地下。其施工安装方便、易于维护,但其储存容积通常 较小,雨水净化能力有限。 7.1.11对于用地紧张的建设地块,大多采用地下封闭式蓄水池,

7.1.11 对于用地紧张的建设地块,大多采用地下封闭式蓄7

7.2.12初期雨水弃流设施是有关海绵设施的重要预处理措施GB/T51416-2020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主要 适用于屋面雨水的雨水管、径流雨水的集中入口等海绵设施的前端

8.1.4根据海绵设施建设控制性指标,

8.1.4根据海绵设施建设控制性指标,计算所需调畜容积;各海绵设 施的设计调蓄容积之和不低于计算所需调蓄容积。计算总调蓄容积 时,可按以下要求: (1)对于顶部和结构内部有蓄水空间的渗透设施(如复杂型生物 带留设施、渗管/渗渠等),其渗透量应计入总调蓄容积。 (2)对于仅对雨水径流过程具有调节作用的海绵设施,其调节容 积不计人总调蓄容积。 (3)对于转输型植草沟、初期雨水弃流、植被缓冲带、人工土壤 渗滤等对径流总量控制能力较小的海绵设施,其调蓄容积可不计入总 调蓄容积。 (4)对于透水铺装和绿色屋顶,因其仅参与综合雨量径流系数的 计算,故其结构内的空隙容积不再计入总调蓄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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