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T-1018-200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CHT-101*-2009-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与数据认定规定.pdfICS07.040 A75 备案号:2614*—2009
CH/T101*2009
北京邮电大学风雨操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上则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与数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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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规范性附录)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通知单格式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抽样单格式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检验样品确认通知单格式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检验报告格式 附录E(规范性附录)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复查)结果通知单格式 附录F(规范性附录) 异议处理结果通知单格式 附录G(规范性附录) 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委托/申请书格式 附录H(规范性附录) 数据认定结果通知单格式 附录I(规范性附录)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认定证书格式 附录J(规范性附录)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认定证书号编码规则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明建、曾衍伟、顾建祥、唐翼德、刘德阳、何文林、姜朝芳、陈四平、谭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为规范性 示准由国家测绘局提出并归口。 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示准主要起草人:谭明建、曾衍伟、顾建祥、唐翼德、刘德阳、何文林、姜朝芳、陈四平、谭理 示准为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 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对测绘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 信息数据。”GB21139一2007《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从数学基础、数据内容、生产过程和数据 认定四个方面规定了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的基本要求。 为贯彻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和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和 可靠性,促进测绘生产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质量水平的提高,促进基础地理信息的共享与集成,维护国 家、企业和公众的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与数据认定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和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的基本原则、工作要求、检验程 序,认定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报告、认定证书等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和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认定,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的其他 方式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姐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16一200*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21139一2007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规定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6月发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监督抽查的对象应是测绘资质单位生产的测绘成果。 检验单位和认定机构开展检验和认定工作时,应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a)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作风廉洁,并对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b)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确保方法科学、数据准确,并按检验单位和认定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 有效运行,做好各项记录。 c)未经任务下达部门的批准或委托方的同意,不得公布或泄露受检单位、受检测绘项目、认定数据
以及与结果相关的情况 4.3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受检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应按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余下所有 的检验项目。 4.4抽查/认定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抽查/认定工作总结,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质量 信息。
监督抽查与数据认定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6.1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1.1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应编制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内容原则上应包括 a)监督抽查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任务来源、抽查范围、抽查对象等; b)实施方案编制依据、检验技术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 c)组织方式、检验人员、执行时间和进度安排等; d)抽样、检验、质量统计与评定的方式和方法; e)需要提交的成果
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若需对原监督抽 查实施方案作变更时,则应将变化的 重批后热行
6.2.1抽样工作应执行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2.2抽样时,应有不少于2名抽样或检验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应出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通知单 (见附录A)、工作证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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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对因转产、未生产等原因导致无项目或无样品可抽的,受检单位应提供确凿的证据,并出具书面 证明材料。 6.2.4受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抽样及监督抽查的,其测绘成果按“批不合格”处理。 6.2.5抽样时,抽样人员应认真填写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抽样单(见附录B)。 6.2.6在流通领域抽样后,抽样单位还应填写检验样品确认通知单(见附录C),并及时通知受检单位 (产品包装或产品铭牌上标称的测绘单位)或其授权的经销商、代理商对样品的真伪进行书面确认。 6.2.7受检单位需要对样本数据进行整理的,抽样人员应现场监督。需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抽 样人员应向受检单位明确寄、送样品的时间、地点和保护样品的有关要求,并满足测绘成果管理的相关
6.2.*当抽样与检验工作分离时,抽
6.3.1检验工作应严格按现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 6.3.2检验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满足检验工作的需求。检验人员应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6.3.3对现场检验的过程应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应做好样品资料、检验数据、检验结果的安全防护工作 6.3.4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损坏、丢失或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做好情况记录,提供充 分的证明材料。 635执行监督复查的检验工作时,应重新抽样
6.4.1检验单位应制定有关样品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和处置的程序,并认真按程序执行,做好执 行记录。 6.4.2检验单位应保护样品的完整性,避免样品在存储、检验、处置过程中发生丢失、破坏或损伤。 6.4.3检验工作结束后,样品及其附件应按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规定归档。由于受检单位的特殊需要,样 品及其附件资料需要返还的,应保存返还记录,并保留重要样品及其附件资料的复制件。 6.4.4因检验造成样品及其附件丢失、损坏的,应向受检单位说明情况
6.5.1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的编制应遵循准确、清晰、客观的原则,应符合所依据的标准和监督抽查实施 方案。 6.5.2检验单位编制的检验报告,应符合附录D规定的格式要求,不能简化和删除。在满足必要、适 用、合理及便于读者理解的原则下可按需增添
6.6.1监督抽查结果在报送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的测绘行政主 6.6.2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单位应将正式签发的检验报告和《监督(抽查/复查)结果通知单》(见附录 E)一并寄(送)到受检单位。 6.6.3在规定的确认时间内,检验单位若接到受检单位的书面异议,则应由专家组(参与检验的人员不 得参加)分析异议材料,必要时,根据异议材料的内容对检验工作进行核查、复检 6.6.4异议处理完成后,检验单位应及时向提出异议的受检单位发出《异议处理结果通知单》(见附录 F)。 6.6.5受检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确认结果的,视为对检验结果认可。 6.6.6异议处理通知单发出后的规定时间内,若受检单位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检验单位应配 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异议处理
6.7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编写要求
6.7.1监督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抽查工作总结,抽查工作总结应符合监督抽查任务的要求,并做到 a)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详实:观点明确,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文字通顺。
b)抽查工作总结的重点应是“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抽查工作总结具有时效性
6.7.2监督抽查工作总结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概述。描述下达监督抽查任务文件名称及文件号、任务性质、任务执行和完成日期;抽查 单位、测绘项目的名称和数量:抽查合格率,抽查覆盖率和覆盖面等。 b)监督抽查实施情况。描述组织实施、工作进展等情况。 )抽查结果的综合分析与评价
a)概述。描述下达监督抽查任务文件名称及文件号、任务性质、任务执行和完成日期;抽查测绘 单位、测绘项目的名称和数量:抽查合格率,抽查覆盖率和覆盖面等。 b)监督抽查实施情况。描述组织实施、工作进展等情况。 c)抽查结果的综合分析与评价。 1)总体评价与分析; 2)基本成绩或进步及其原因分析; 3)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d)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结果及其分析。若在实施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的同时检查受检单位的质量 保证能五应对质量保
2)基本成绩或进步及其原因分析; 3)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d)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结果及其分析。若在实施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的同时检查受检单位的质量 保证能力,应对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结果以及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做相应的总结和分析。 e)综合整治建议
7.1委托或申请认定要求
委托或申请认定单位应向认定机构提交数据认定委托书或申请书(见附录G),并提供以下成果 资料: a)测绘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b)数据生产设计书、技术总结、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资料等技术文档: c经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或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的数据证明文件; d成果数据; e)数据生产质量检查及验收的全部文档资料
数据内容是否属于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所需要认定的范畴,数据内容是否完整并符合设计书要 求等
7.2.4生产过程符合性
a)数据生产设计书的内容、审批认可程序的符合性: b)利用的资料和数据源的符合性; c)采用技术方法的符合性; d)质量控制有效性; e)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的符合性
7.3认定方法及判定原则
用a)或者a)与其他认定方法的组合。 a)资料审核。通过审核数据生产设计书、技术总结、数据成果、数据生产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验收 的全部文档资料、仪器设备检定证书、资质证书,经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或单位技术
负责人签字的数据证明文件等资料,认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与GB21139一2007的符合性。 b)专家评审。召开相关专家会议,由数据生产单位介绍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获取过程、成果质量等, 由专家组认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与GB21139一2007的符合性。 c)关键参数测试。认定机构对关键参数有疑问时,应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关键参数进行测试,作 为数据认定的依据。 d)现场核查。当有必要时,质量控制有效性可以通过现场核查的方法进行认定
7.4.1编写认定方案要求
认定国家、省级或大型建设工程中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基础地理信 息数据,一般应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类别编写认定方案。认定方案由认定机构编写,应包括以下基本 内容: a)适用的数据范围; b)认定依据; c)采用的认定方法,若有必要,应规定关键参数的认定要求、采用“关键参数测试”方法时测试的样 本数量: d其他规定。 认定方案应报相应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4.2数据认定要求
a)严格执行GB211392007等标准及认定方案; b)认定记录应符合认定方案中的记录要求; c)若需要实施检验,相关内容按监督抽查的方式执行; d)认定机构在受理认定委托或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给出认定结果,并将认定结果通知单(见障 录H)寄提出送达或委托或申请认定的单位,由认定单位确认。 e)若委托或申请认定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认定结果通知单10个工作日内向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或认定机构提出异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认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确认。如果异 议成立,认定机构重新实施数据认定
7.4.3资料处置要求
a)数据认定单位应制定有关资料接收、领用、保存和处置的程序,并认真按程序执行,做好执行 记录。 b)数据认定单位应保护资料的完整性,避免在存储、检验、处置过程中发生丢失、破坏或损伤。 c)数据认定工作结束后,资料及其附件应按档案资料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对于被认定数据生产单 位的特殊需要,资料及其附件资料需要返还的,应做好并保存归还记录,但应保留重要资料及其 附件资料的复制件。 d)因认定机构的原因造成资料及其附件丢失、损坏的,应追究认定机构的责任
7.4.4证书编制要求
a)认定证书格式见附录I。
a)认定证书格式见附录I。 b)认定证书号编码规则见附录J
*.1.1检验和认定活动均应进行记录,记录应清晰、真实、准确、及时。
*.1.1检验和认定活动均应进行记录JT/T 67*-2019标准下载,记录应清晰、真实、准确、及时
*.1.2原始记录应是书面的,原始数据可以储存于其他形式的载体上,例如光盘、磁盘等。 *.1.3检验报告、认定证书中出现的任何检验和认定结果的信息均应来源于原始记录
*.2.1检验单位和数据认定机构应设计和使用符合受控文件要求的检验和认定活动记录格式,并加以 标识和页码以便识别和追溯。栏目设计应内容完整、布局合理、方便填写,并留有记错更改的余地,大小 规格应尽可能统一,便于装订。 *.2.2记录格式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该检验和认定过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人员、设备、环域 等)的情况下能够重复进行,以及在必要时能够追溯检验和认定的过程和细节
原始记录应至少包含下述内容: a)受检、认定成果名称或编号,检验的质量元素、认定项目,检验、认定日期; b)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编号,检验环境条件; c)观测记录、巡视记录、检查记录、检测数据和认定记录等; d)检验人员、校核人员、认定人员、复核人员(适用时)签名; e)检验、认定活动追溯或复现所需的其他信息
*.4.1观测记录、检查记录、认定记录、检测数据是检验或认定过程的实时记录,不应重新誉抄整理。 *.4.2应准确记录规定的全部信息,不得缺漏。需要时,还应包括临界数据分析的有关信息。 *.4.3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和标准的符号、术语、代号。 *.4.4原始记录应字迹清晰,使用能长期清晰保存笔迹的记录笔;文字描述应确切、简明,与所用检验和 认定标准相适应。采用电脑记录,应输出打印,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4.5记录差错不得涂改、就字改字、擦掉、删除,应在差错数据或文字上杠改(划改),在其旁标明正确 数据或文字并加盖更改人的名章或签名,不得使原字迹难以辨认。 8.4.6对记录内容负责的人员需手工签姓名或加以等同的标识。 8.4.7记录表格的空白栏目应用/”或“此项不适用”加以标识。 8.4.8当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采集、处理、运算、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检测数据时,应确保: a)数据完整性; b)检验单位开发的有关数据处理、运算、控制的计算机软件,应有足够详细的文档,并应对其适用性 进行验证或核查;若配置上述内容的通用商业软件,则应对其适用性进行确认; c)数据记录应有可追溯的标识; d)应有措施防止非授权人员或非检测人员接触或篡改记录。 8.4.9原始记录(包括各种媒体形式)应保存在环境适宜、便于检索的设施中,避免损坏、变质和丢失,保 存期限应符合有关规定,一般为5年,并应有保密措施和有效的防护措施
监督抽查和数据认定的相关文件、样品及其附件资料、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数据认定方案、监督 和书、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抽样单、样品清单、申诉及其处理记录、原始记录、检测数据、检验报 正书、工作总结等检验和认定过程留下的成果、记录均应归档管理。 2检验单位和数据认定单位归档的资料保存期应不少于5年,并便于查询某矿业有限公司宿舍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