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20/T 10-2021 城市容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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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类型:2021- 11 - 25 发布
资源大小:0.3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5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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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20/T 10-2021 城市容貌标准.pdf

ICS91.020 cCS P 53

DB4420/T10—2021

DB4420/T102021

永城煤电(集团)施工组织设计DB4420/T 102021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国胜、陈钟卫、邓天奇、黄炜、王雪妙。

DB4420/T102021

本文件规定了中山市城市容貌标准的一般要求、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建(构)筑物、居住街区, 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城市广告、城市照明、城市水域、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中山市全市各镇街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35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T5035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GB50449 城市容貌标准 GB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1038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55013 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 CJ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149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CJJ/T174城市水域保洁作业及质量标准 TGJ/T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DB4420/T 102021

4.1城市容貌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兼顾各相关要素的 公共服务功能与景观风貌展现需求。 4.2城市容貌建设应以宜居、历史传承和可持续为前提,体现城市特点,保持本地风貌与自然人文特 色。 4.3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以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规范和协调为基本原则,通过经常性的管理 和维护,保持本文件规定的容貌状态。 4.4城市容貌相关要素涉及的各类设施设备应定期巡检,实施预防性维护,保障设施设备完好、整洁 和功能正常;发生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维修、修复。 4.5城市容貌应实施城市容貌管理责任制,采用积极的管理措施,控制人为因素对环境整洁、卫生等 造成的影响。 4.6涉及城市容貌的临时性设施、装饰等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原貌

5.1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积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 应及时修复。 5.2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路面呈本色,边角部位、井盖、雨算周围无污渍、尘土、积水。人行道 路缘石、交通护栏、隔离墩、绿化隔离带等保持干净。 5.3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 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5.4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设置合理,且保持畅通、完好。 5.5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算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不堵塞。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 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5.6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样式,宜结合所在镇街区域建筑特点及当地文化特色进行统筹设计

5.1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积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 应及时修复。 5.2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路面呈本色,边角部位、井盖、雨算周围无污渍、尘土、积水。人行道、 路缘石、交通护栏、隔离墩、绿化隔离带等保持干净。 5.3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 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设施。 5.4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设置合理,且保持畅通、完好。 5.5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算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不堵塞。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出现松动 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加固、更换、归位和补齐。 5.6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样式,宜结合所在镇街区域建筑特点及当地文化特色进行统筹设计。

DB4420/T10202

5.7城市道路路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5.8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路段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 5.9不应在城市道路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5.10交通护栏、隔离墩应定期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 正。 5.11 各类城市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符合GB51038规定。 标志、标线应保持干净、完整,如有污损应及时修复。 5.12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应保持整洁,其范围内的阶梯、护栏、盲道等附属设施应保持 完好。 5.13不应占用城市道路、道路两侧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进行加工、经营、堆放、 施工、搭建等活动。 5.14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15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露。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加盖 或密闭,不应污损路面。 5.16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有序停放,不应随意占用道路。 5.17共享型交通工具应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共享型交通工具的所有人应及时对损坏的共享型交通工 具进行检修、维护、清理

5.7城市道路路缘石应整齐、无缺损。 5.8城市道路应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路段宜对道路采用水洗除尘。 5.9不应在城市道路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5.10交通护栏、隔离墩应定期清洗、维护,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 正。 5.11 各类城市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符合GB51038规定。 标志、标线应保持干净、完整,如有污损应及时修复。 5.12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应保持整洁,其范围内的阶梯、护栏、盲道等附属设施应保持 完好。 5.13不应占用城市道路、道路两侧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进行加工、经营、堆放 施工、搭建等活动。 5.14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构筑物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15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防止燃油泄露。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加盖 或密闭,不应污损路面。 5.16各种城市交通工具应有序停放,不应随意占用道路。 5.17共享型交通工具应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共享型交通工具的所有人应及时对损坏的共享型交通工 具进行检修、维护、清理

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要求和GB50352的相关规定,应保持当地 造型、色彩、风格、装饰与所处的人文环境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DB4420/T102021

7.2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更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等应按《中 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和GB/T50357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控制,历史保护建(构)筑物应保持 原有风貌及特色,不应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并保持标志的完好、 整洁。 7.3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外立面装饰完好、整洁,无明显脱落和污迹,保持设计建造时的 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的要求。骑楼建筑柱体、顶棚应整齐、完好。 7.4建(构)筑物不应违章搭建附属设施,临街商铺不得搭建遮阳蓬等附加设施。建(构)筑物在安 装各类外部附加设施时,应保证安全,统筹规范设置,易于维护。临街建筑物有露台、外廊等附属设施 的,应对其使用状态进行监管,禁止影响城市容貌的各种堆放、晾晒、悬挂、装饰、改造和封闭等行为。 7.5建(构)筑物窗户设置防盗网的,应于窗户内侧设置;建(构)筑物阳台设置防盗网的,不应超 越建(构)筑物墙身及防护栏。建(构)筑物阳台不得以加装窗户等形式进行封闭或改造。 7.6建(构)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屋顶设施设备设置不应影响屋顶的美观;适宜时,可进行 屋顶绿化,屋顶绿化不应对屋顶、外墙面等造成损害。 7.7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挂晒、乱涂写、乱刻画等。外立面装 饰应合理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环保的装饰装修建筑材料。 7.8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按不同外立面材质定期清洗、修饰和翻新,玻璃、金属类的应每年清 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应每3年清洗一次,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类的应每3年清洗或粉刷 次,其他材料类的视材质情况定期保洁或粉饰,遇有明显污渍或残损、脱落的,应及时清洗、粉饰或修 饰。 7.9城市雕塑和其他类型街道公共艺术作品,应保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进行维护,保持完好, 整洁。

合川工业园区福山路道路及管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B4420/T102021

0.1公共设施包括不限

11.1城市厂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要求和CJJ149的相关规定,与周边环境相适应, 兼顾昼夜景观,不影响道路交通标识和公共服务设施标识的有效识别。 11.2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安全牢靠,应定期检修、维护、保持外观整洁,出现破损、残缺、陈 日等情况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11.3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位于指定场所,不应在沿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 涂写、刻画、张贴。 11.4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宜采用环保、可重复利用的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DB4420/T 102021

11.5严禁设置厂告设施与标识的区域应符合GB50449及GB55013规定。 11.6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且 不宜设置过多。 11.7人行道上不应设置大、中型产告,在不影响行人的前提下可设置小型产告。宽度小于3m的人行 道不应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11.8城市建筑物的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规范、协调、完整、可识别度高;建筑物屋顶不应设置大型 产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产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产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应破坏建筑物结 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确保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11.9沿街建筑的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不应破坏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依附 载体的整体效果,电子屏广告不应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11.10公交车、出租车、游船等公共交通的流动广告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保证整洁完好、色彩协调、 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影响识别和乘坐。 11.11各类横幅、布慢、条幅、空飘物、节目标语、彩旗等产告应符合相关限制性要求。 11.12城市广告设施不应挤占公共服务标识标牌、服务告知和安全警示信息发布的合理位置,不应减 弱这类信息的辨识性。 11.13城市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的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宜体现城市风 貌。

12.1城市照明应兼顾功能性和景观性,结合相关规划丰富城市夜景、体现城市风貌,与周边环境相协 调。 12.2城市照明应根据城市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进行亮度等级划分,合理控制分区亮度、明暗层次, 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规定。 12.3城市照明灯具和附属设施的外观应保持整体协调,同时兼顾夜间照明和白昼观瞻,优先选用高效、 节能、美观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12.4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宜造成光污染,避免外溢光、杂散光等对行人和 驾驶员造成安全出行视觉障碍,眩光限制应符合GB50449的规定;避免照明灯光对周边植物生长产生 不利影响,必要时应先行评估。 2.5宜采用地面、低空、人视高度等不同层次的照明,增强照明的空间美感, 2.6照明应与周边的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不应对原有景观风貌造成十扰或破环,符合城市景观照 明设计规范JGJ/T163规定。 12.7城市照明宜进行建筑轮廓灯光布置,开展商业橱窗和门饰照明、绿化喷泉照明、广场艺术照明等 景观照明布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使用动态艺术景观照明形式。 12.8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完好,对灯具、灯杆、配电柜的等照明设备和器材应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城 市主干路、快速路遇突发性照明故障,如有在线监测系统,应于8小时内完成修复;如无在线监测系统, 应在收到维修指令24小时内修复,其他路段修复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 12.9城市照明亮灯率应达到98%。

市政综合体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B4420/T102021

DB4420/T 102021

1)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山市人大(含常委会),(十五届)第三十三号 2]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府办[2015]47号 3」 中山市扬尘污梁染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申山市人民政府,中府[2020]15号 4 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府[2019]12号 5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中山市人大(含常委会),(十四届)第三十一号 [6】中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府[200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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