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1T 1975-2022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pdfTechnical specificationforrecycledproductsof construction waste
2022一07一01实施
住宅工程塑钢门窗施工方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编部门: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事务中心 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01日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市监发(2020)19号) 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 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中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再生材料;5再生骨料混凝土;6再 生骨料砂浆;7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8再生骨料砌体材料;9再生骨料铺装材料;10再生回填材料; 11再生骨料渗蓄材料。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并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与 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负责组织实施,由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 清路10号院学清嘉创大厦A座17层,邮编:100083)。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事务中心 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专业设计院股份公司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实上庄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鑫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睿畅达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姜含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宝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路鹏达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都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 料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2.0.2再生材料recycled materials
2.0.3再生骨料recycled aggregate
称为再生粗骨料:粒径不大于4.75mm的,称为再生细骨料
2.0.4再生微粉recycledfinepowder
2.0.5 穴余士 redundant soil
2.0.14轻质杂物lightweightimpurit
2.0.14轻质杂物lightweightimpurities
再生材料中表观密度小于1000kg/m的杂物。
再生材料中表观密度小于1000kg/m的杂物。
4.0.1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骨料分为I类、II类、IⅢI类和IV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I类、II类、III类再生细骨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规定; 2I类、I类、I类再生粗骨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 的规定; 3IV类再生细骨料的微粉含量、压碎值、再生胶砂需水量比和强度比应符合表4.0.1的规定,其 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申类的规定; 4IV类再生粗骨料的微粉含量、吸水率、压碎值应符合表4.0.1的规定,其他性能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中III类的规定; 5干混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含水率应不大于1.0%
表4.0.1混凝土和砂浆用IV类再生骨料部分性能指标
表4.0.5地基回填、堆山造景用再生材料性能指标
表4.0.6渗蓄用再生骨料性能指标
5.1.1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规定。 5.1.2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5.1.3I类、II类、IⅡI类再生骨料的适用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 规定。 5.1.4IV类再生骨料可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再生粗骨料或再生细骨料单一掺加时, 25、C20强度等级混凝主中单一骨料取代率不宜大于50%;C20以下强度等级混凝主中单一骨料科取代率 不宜大于70%。 5.1.5IV类再生粗骨料、IV类再生细骨料同时掺加时,C25、C20强度等级混凝土中,单一骨料取代率 符合本规程第5.1.4条的规定,总取代率不宜大于30%;C20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中,单一骨料取代率 符合5.1.4的规定,总取代率不宜大于50%。 5.1.6掺用I类、II类、IⅢI类再生粗骨料的再生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混凝土结 构技术标准》JGJ/T443的规定。掺用I类、II类、IⅡI类再生细骨料的再生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规定。 5.1.7掺用IV类再生骨料的再生混凝土剪切变形模量G。及泊松比V。宜通过试验确定;未经试验确定 G。应按对应弹性模量值的40%采用,V。可按0.2采用。 5.1.8掺用IV类再生骨料的再生混凝土温度线膨胀系数、比热容和导热系数宜通过试验确定;未经试 验确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有关规定采用
5.1.2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5.1.3I类、II类、IⅡI类再生骨料的适用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 规定。 5.1.4IV类再生骨料可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再生粗骨料或再生细骨料单一掺加时, C25、C20强度等级混凝土中单一骨料取代率不宜大于50%;C20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中单一骨料取代率 不宜大于70%。 5.1.5IV类再生粗骨料、IV类再生细骨料同时掺加时,C25、C20强度等级混凝土中,单一骨料取代率 符合本规程第5.1.4条的规定,总取代率不宜大于30%;C20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中,单一骨料取代率 符合5.1.4的规定,总取代率不宜大于50%。 5.1.6掺用I类、I类、ⅢI类再生粗骨料的再生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混凝土结 构技术标准》JGJ/T443的规定。掺用I类、II类、IⅡⅢI类再生细骨料的再生混凝土结构的设计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规定。 5.1.7掺用IV类再生骨料的再生混凝土剪切变形模量G。及泊松比V。宜通过试验确定;未经试验确定 G。应按对应弹性模量值的40%采用,V。可按0.2采用。 5.1.8掺用IV类再生骨料的再生混凝土温度线膨胀系数、比热容和导热系数宜通过试验确定;未经试 验确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有关规定采用。
5.2.11类、11类、Ⅱ类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应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 240的规定
2.11类、1类、Ⅱ类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应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 1的规定
5.2.2IV类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得用于下列工程部位:
5.2.2IV类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得用于下列工程部位:
1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和钢混组1
2建筑的核心筒、剪力墙、柱、梁等结构; 3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4多层和高层建筑结构、大跨度网架、网壳、桁架、拱、索等的混凝土基础 5.2.3再生骨料混凝土结构及构件的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混凝土结构技术标 》JGJ/T443的规定。 5.2.4再生骨料混凝土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结构的面层、基层中的应用,应按现行行 业标准《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TF30执行。 5.2.5再生骨料混凝土在堤坝护岸、泵站、水闸、隧洞、挡墙、箱涵、基坑和基础工程等水工结构中的 应用,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执行;在生态混凝土护坡、护岸及其他生态 修复工程中的应用,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执行。 5.2.6再生骨料混凝土在园林工程中的地面、广场、园路、人行道、登山道、花池、景墙、小品、小型 亭廊、花架、停车场、水池(塘)、排水沟及其他小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中的应用,可按 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执行。 5.2.7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时,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标 准》DB11/T1312的规定。 5.2.8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再生骨料的吸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确定施工配 合比。 5.2.9再生骨料混凝土浇筑时不宜过振,可采取其他方法预防离析
5.3.1再生骨料混凝主强度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的规定。 5.3.2再生骨料混凝土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4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 5.3.3再生骨料混凝土在其他工程中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6.1.1再生骨料砂浆的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的规定 6.1.2I类、II类、IⅢI类再生骨料配制砂浆强度等级及取代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 现程》JGJ/T240的规定;IV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强度等级不高于M10的砂浆。 6.1.3再生骨料砂浆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OB11/T696、《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规定
6.2.1再生骨料砂浆应采用工厂拌和
富兴地下车库施工组织设计6.2.1再生骨料砂浆应采用工厂拌和
6.2.2再生骨料砂浆应用于建筑工程中,宜符合
1应根据设计和施工等要求选用砂浆品种; 2宜用于有保温和隔声等特殊要求的场合; 3不宜用于有防水、防潮、或者震动较大要求的场合; 4不宜用于有拉毛、水刷、干沾等装饰施工工艺要求的场合; 5不宜用于有耐磨、耐酸、放射线以及自流平等施工工艺的场合。 6.2.3再生骨料砂浆在市政、公路、水务、园林工程中的应用,宜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再生骨料砂浆应用部位及强度等级规定
3.3.1再生骨料砌筑砂浆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50203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的规定。 6.3.2再生骨料抹灰砂浆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规定。
6.3.3再生骨料地面砂浆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T/T223的规定
某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消防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8.2.1再生骨料砌体材料的砌体结木 子合现 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 定。 8.2.2再生骨料砌体材料的应用宜符合表8.2.2的规定
表8.2.2再生骨料砌体材料适用部位及强度等级规定
8.3.1再生骨料砌体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标准》GB50300和《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规定。 3.3.2再生骨料砌体材料在管井、管沟工程中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