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5024-202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pdf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不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订、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一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八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正。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1.0.1为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 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 本需要JC/T 2283-2014标准下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供电电压不超过35kV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电 气与智能化系统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0.1建筑电气工程应能向电气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当供配 电系统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 间内切断其电源的功能。 2.0.2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具备为建筑物内的人员和有通信 要求的设备提供信息服务的功能,当智能化系统发生故障时,应 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的功能
2.0.3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 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2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 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 3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 4 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 5、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不应有变形缝 穿越, 楼地面应满足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荷载的要求 2.0.4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面积及设备布置,应 满足布线间距及工作人员操作维护电气设备所必需的安全距离 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电气与智能化系统 的运行要求。 2.0.5母线槽、电缆桥架和导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 置补偿装置。
2.0.6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验收必须坚持设
并应严格执行。 2.0.8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电气设备和电 线电缆,应为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合格产品。 2.0.9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 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 用效率,降低能耗。
3.1电源及用电负荷分级
表 3. 1. 1 民用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1
.1.2 级用电负何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每个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 要求。
3.1.3特级用电负荷应由 3
13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 电源组成; 2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 电要求; 3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允许最短中 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 行时间的要求。 3.1.4 应急电源应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源组成: 1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城市电 网电源; 2 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组。 3.1.5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1特级负荷的应急电源不能满足本规范第3.1.4条第1款 的规定;
13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 电源组成; 2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 电要求; 3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允许最短中 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4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 行时间的要求。
3.1.4应急电源应由符合下列条
独立于正常 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城市电 网电源; 2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 3.1.5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 1特级负荷的应急电源不能满足本规范第3.1.4条第1款 的规定; 2 提供的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 两个电源切换时间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要求。 3.1.6 建筑高度150m及以上的建筑应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3.1.7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城市电 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 3.1.8与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及隔 离功能。
专用标识和提示性文字符号。 3.1.10人员可触及的可导电的光伏组件部位应采取电击安全防 护措施并设警示标识
3.2.1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出 人口。 2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 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出 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3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出入口门,应 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4相邻高压电气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5相邻电气装置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 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 净距的要求。 6 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 措施。 3.2.2民用建筑内设置的变电所,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1条 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 2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3.2.3变电所设有裸露带电导体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1 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裸露带电导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 23kV35kV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净距的 要求; 3裸露带电导体上方不应装有用电设备、明敷的照明线路 和电力线路或管线跨越。
3.2.4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发电机房内,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 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维修及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 2柴油发电机间、控制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两个 出入口。 3.2.5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 开关和电源插座。
4.2.1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灵敏性、速动性和选择性 的要求。 4.2.2高压配电系统的短路故障保护应具备可靠、快速且有选 择地切除被保护设备和线路的短路故障的功能, 4.2.3进户断路器应具有过负荷和短路电流延时速断保护功能 4.2.4配电断路器应具有过负荷和短路电流速断保护功能 4.2.5 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接地开关之间应采取闭锁
4.3.8交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4.3.10Y当被控用电设备需要设置急停按钮时,急停按钮应设置 在被控用电设备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处,且不得自动复位
4.4特低电压配电系统
4.4.1特低电压配电系统的电压不应超过交流50V
特低电压配电系统的电压不应超过交流50V或直 20V
4.4.2特低电压配电回路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低电压配电回路的线缆应选用铜芯导体; 2 铜芯导体应满足最小截面面积和机械强度的要求; 3当特低电压配电回路与低压配电回路敷设在同一金属槽 盒内时,应采用带接地的金属隔离措施。
4.5.1建筑物应设置照明供配电系统。照明配电终端回路应设 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终端回路 4.5.2允许人员进入的水池,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选用防触电 等级为Ⅲ类的灯具,供电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4.6.7条的规定。 4.5.3室外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 应低于IP67,水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8。 4.5.4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用 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 安全特低电压供电。K 4.5.5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X 1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 下应保持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 安全疏散要求。 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4.5.6消防应急照明回路严禁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 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 4.5.7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4.5.8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大厅和主要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取 下列措施之一: 1感应控制; 2集中或区域集中控制,当集中或区域集中采用自动控制
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 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4.5.8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大厅和主要走道的一般照明应采取 下列措施之一: 1感应控制; 2集中或区域集中控制,当集中或区域集中采用自动控制 时,应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璃破碎向下溅落的措施。
4.6.1电气设备应按外界影响条件分别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低 压电击故障防护措施: 1自动切断电源; 2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3电气分隔; 信息公 4特低电压。 4.6.2当电气设备采用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低压电击故 障防护措施时,对于线对地标称电压为交流220V的TN系统和 TT系统,额定电流不超过63A的电源插座回路及额定电流不超 过32A固定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终端回路,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 应符合下列规定: 1TN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 2TT系统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 0.2s;当 TT 系统采 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切断电源,且采取保护等电位联结措施时,其 切断电源的最长时间应为0.4s。 4.6.3当电气设备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作为低压电击故障 防护措施时,其绝缘外护物里的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且应有双 重绝缘/加强绝缘的标识。 4.6.4当电气分隔采用一台隔离变压器为一台用电设备供电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离变压器不应功能接地; 2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接地: 3被分隔回路不应与地或其他回路保护导体及外露可导电 部分连接。 4.6.5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电击防护附加防护措
4.6.5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电击防护附
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额定电流不超过32A的下列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 护电器: 1)供一般人员使用的电源插座回路: 2)室内移动电气设备: 3)人员可触及的室外电气设备。 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不应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 4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装设保护接地导体 (PE)。 4.6.6装有固定浴盆或淋浴场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 规定: 10区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或直流 30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防护,供电电源装置应安装在0 区和1区之外; 2 0区和1区内安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固定的永久性连接 方式; 30区内不应装设开关设备、控制设备、电源插座和接 线盒; 4在装有浴盆和/或淋浴器的房间内部,应设置辅助等电位 联结作为附加防护。 4.6.7游泳池、戏水池及供人员游泳、戏水或其他类似活动场 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区和1区内电气设备应采用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2V 或直流3OV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供电电源装置应安 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0区和1区内电气设备应安装游泳池专用的固定式电气 设备; 30区内不应安装开关设备、控制设备、电源插座和接 线盒; 40区、1区和2区内,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 防护。
和1区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不充许人员进入的喷泉场所,其电击 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区和1区的电击防护措施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 措施: 1)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防护,且供电电源装置 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 3)采用符合本规范第4.6.4条的电气分隔措施,且供电 电源装置安装在0区和1区之外。 2 0区和1区内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止人员可触及的措施, 3应采取符合本规范第4.6.7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 措施。 4.6.9 装有桑拿浴加热器场所的电击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域1内应只能安装桑拿浴加热器及其附件; 2不应设置电源插座; X 3除桑拿浴加热器外,场所内配电回路均应采用额定剩余 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 防护。 4.6.10加热电缆辐射供暖设备、公共厨房用电设备、电辅助加 热的太阳能热水器、升降停车设备、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 等用电设备的电击防护应设置附加防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 作保护电器; 2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1信息接人系统应具有将建筑物内所需的公共信息及专用 信息接入的功能,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应接入有需求的建筑物 内,并合理配置信息接人系统设施用房。 2在公共信息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信息设施工程 必须采用光纤到用户或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 5.1.2建筑物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建筑 使用功能、业务需求及信息传输的要求,并应配置信息安全保障 设备及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5.1.3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与通信规划相适宜的公共通信设施: 2公共移动通信信号应覆盖至建筑物的地下公共空间、客 梯轿厢内。 5.1.4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自设前端的用户应设置节目源监控设施; 2有线电视系统终端输出电平应满足用户接收设备对输入 电平的要求。 5.1.5公共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实时发布语音广播的功能。当公共 广播系统具有多种语音广播用途时,应有一个广播传声器处于最 高广播优先级。 2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紧急广播系统备用 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 供电时间一致。
5.1.3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 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音或实时指挥语音。 4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 12dB
5.1.6厅堂扩声系统设计应符合
1厅堂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人员活动区域不应造成环境 噪声污染; 2扬声器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应产生 机械噪声。 5.1.7会议系统和会议同声传译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联动的功能。
1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 2应具备系统白诊断和故障部件白动隔离、白动唤醒、故 障报警及自动监控功能; 3应具备参数超限报警和执行保护动作的功能,并反馈其 动作信号人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关联时,应配 置与其他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通信接口。 5.2.2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地下机动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 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 5.2.3当通风空调系统采用电加热器时,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
具有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连锁、电加热器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 及报警装置的监控功能,并具有对相应风机系统延时运行后再停 机的监控功能
5.2.4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功
能,不应降低用能系统与设备的技术指标
要形成运行记录的功能。
5.3.1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应采用联动/连锁控制方式, 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启动装置。 5.3.2消防控制室应预留向上级消防监控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5.3.3安防监控中心应具有防止非正常进入的安全防护措施及 对外的通信功能,且应预留向上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5.3.4安防监控中心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安全防范系统应按 其负荷等级供电。
5.3.5安全防范系统应具
5.3.8公共建筑自动扶梯上下端口处,应设视频监控摄像机。
6.1.2导管和电缆槽盒内配电电线的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导管
6.2.1室 室内于燥场所的线缆采用导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1.5mm: 2 采用塑料导管暗敷布线时,应选用不低于中型的导管。 6.2.2 室内潮湿场所的线缆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潮防腐材料制造的导管或电缆桥架; 2当采取金属导管或电缆桥架时,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 且金属导管壁厚不应小于2.0mm; 3当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时,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
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2.0mm; 2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时水中墩施工方案,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 3 采用塑料导管布线时,应选用重型的导管。 6.2.4 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穿过设备基础; 2 当穿过建筑物外墙时,应采取止水措施 6.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和联动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 金属槽盒保护。 6.2.6民用建筑内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敷设应符 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裸露带电导体布线; 2除塑料护套电线外其他电线不应采用直敷布线方式; 3明敷的导管、电缆桥架,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级的 难燃材料制品或不燃材料制品。 X 6.2.7除民用建筑和变电所外,其他建筑内低压裸露带电导体 距地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遮护的裸露带电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72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网孔遮护时,裸露带电导 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网状遮护与裸露带电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 6.2.8电气及智能化竖并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高度、建 筑物变形缝位置、防火分区、系统要求、供电回路半径等因素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与电梯井、其他专业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道及世仙热卡版
难燃材料制品或不燃材料制品。
规定: 1除安全特低电压外,室外理地敷设的电力线缆、控制线 缆和智能化线缆应采用护套线、电缆或光缆,并应采取相应的保 护措施。 2室外埋地敷设的电力线缆、控制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 7 平行布置在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6.3.2当采用电缆排管布线时,在线路转角、分支处以及变更 敷设方式处,应设电缆人(手)孔井。电缆人(手孔井不应设 置在建筑物散水内。
7.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并应 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建筑物的雷电防护分类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20m,且不高于100m的建筑物;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 0. 25 次/a 的建筑物; 3)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 的烟、水塔等孤立的高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 于或等于15d/a 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肉、 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人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建筑物。 7.1.2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20m× 20m或24m×16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 大于60m。 2专用引下线和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3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 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4建筑物地下一层或地面层、顶层的结构圈梁钢筋应连成 团合环路,中间层应在每间隔不超过20m的楼层连成闭合环路。 闭合环路应与本楼层结构钢筋和所有专用引下线连接
5应将高度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 直接或通过预理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60m及以上水平突出 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7.1.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10m 10m或12m×8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 大于45m。 2专用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3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 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并应在高度100m~250m 区域内每间隔不超过50m与防雷装置连接一处,高度0~100m 区域内在100m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 4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4款的规定。 5应将高度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 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高度45m及以上水平突出 7.1.4高度超过250m或雷击次数大于0.42次/a的第二类防雷 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5m×5m 或6m×4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大 于130m。 2专用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2m。 3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 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并应在高度250m以上区域 每间隔不超过20m与防雷装置连接一处,在高度100m~250m 区域内每间隔不超过50m连接一处,高度0~100m区域内在 100m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 4在高度250m及以上区域应每层连成闭合环路,闭合环 路应与本楼层结构钢筋和所有专用弓引1下线莲接;高度250m以下 区域应按本规范第7.1.2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
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接闪网格法保护时,接闪网格不应大于5m×5m 或6m×4m;当采用滚球法保护时GB/T 19206-2020标准下载,滚球法保护半径不应大 于130m。 2专用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2m。 3建筑物外墙内侧和外侧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 物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并应在高度250m以上区域 每间隔不超过20m与防雷装置连接一处,在高度100m~250m 区域内每间隔不超过50m连接一处,高度0~100m区域内在 1o0m附近楼层与防雷装置连接。 4在高度250m及以上区域应每层连成闭合环路,闭合环 路应与本楼层结构钢筋和所有专用引1下线连接;高度250m以下 区域应按本规范第7.1.2条第4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