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501/T 0017-2021 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ICS13.220.01
DB1501/T 0017—2021
一级公路框架桥顶进施工组织设计icationfor fire safetymanagement of care facilities for the age
告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本支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0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内蒙古天行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珠峰、刘丹宇、冯宇波、石永强、商璐、王晓东、常乐、穆嘉、王培龙、李 宏宇,
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安全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未达到 以上规模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 动中心、老年人公寓等城乡养老设施(机构),可参照使用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T38315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40248一202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50222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XF/T1245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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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 防工作方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4.2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采取有效的 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主动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自防自 救能力。 4.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消防安全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使用和管理中不应降低已具备的 建筑消防安全条件。 4.4社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应设置在既有住宅建筑内
5.1.1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逐级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和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5.1.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 人应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任,对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5.1.3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或者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同一建筑的产权单位、使用单 位、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进行统一管理,并应符合XF/T1245中的规定。 5.1.4结合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 作规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变化适时修订。 5.1.5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5.1.6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
5.2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5.2.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 员、保安人员应履行GB/T40248一2021中第5章确立的消防安全职责。 5.2.2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a)明确本人职责,熟悉建筑基本情况、消防设施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b) 熟练掌握建筑消防设施、站房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对站房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C 负责扑救初起火灾,发生火灾时立即赶赴现场,服从指挥,积极参加灭火救援; d 参加日常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5.2.3 护理人员、服务人员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 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熟悉本工作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按照预案做好通讯联络、疏 散引导、安全救护等工作; d 及时发现和纠正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违规用火、违规用电、卧床吸烟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 求的行为,引导老年人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防火习惯。
5.3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1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根据实际管理要求对岗位人员资格,设施设备操作、检修方法和程序 发生的问题及处置方法,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明确。
3.2特定岗位和工种人员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 b 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和设备、压力容器安装操作规程; d) 燃油、燃气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e) 电焊、气焊和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f 火灾处置和善后处理规程; 特种设备等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1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严禁生产、经营、储存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携带甲、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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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建筑
易爆危险物品进建筑 3.2.2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窗帘等部位的装修材料,以及建筑内使用的宣 传条幅、广告牌等临时性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严禁采用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可燃材 料,并应符合GB50222中的规定。 6.2.3建筑内不应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室外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 电场所,并与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2.4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动火审批,明确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 场监护人,落实防火分隔、器材配置、可燃物管控等安全措施, 6.2.5电气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应私自拆改变配电设施,随意私拉乱接 电气线路和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应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进行电气安全检测且每年不少于一次。 6.2.6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装置,并经常检查、 检测和保养。 6.2.7燃气锅炉房、厨房等使用燃气的密闭用气房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消防控制 室监视和控制。
6.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变配电间、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消防控 重要设备用房,老年人居室、休息用房等人员经常停留的区域,药品库房、厨房、储藏室等容易 灾和蔓延的部位以及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重点管理的其他部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 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部门、责任人、管理要求。
6.3.2重要设备用房管理应包括下列要求:
a 消防水泵房、变配电室、燃油和燃气锅炉房、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 房与其他部位之间的防火分隔不准许被破坏,隔墙上的防火门、窗应完好有效;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 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并能够正常使用; C 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内设置的储油间,要确保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 设备用房的工作人员应对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e)重要设备用房内严禁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和吸烟,不应存放与设备使用无关的物品
6.3.3康复和医疗用房管理应包括下列要求
a 疗养室、储藏间及精密贵重理疗和医疗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 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防火分隔措施应保持完整,防火门、 窗应完好有效,不应被破坏; 6 医用液氧储罐不应存放在老年人照料设施内; C 治疗用的红外线、频谱等电加热器以及电烘箱、电取暖器、电热水器、电消毒柜等医疗设备 在使用时应有专人看管,防止超负荷用电; d 药房、药库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额定功率60W及以上的白炽灯、碘钨灯、 高压汞灯,在醒目位置应设置“禁止烟火”等防火警示标志:
a)疗养室、储藏间及精密贵重理疗和医疗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 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防火分隔措施应保持完整,防火门、 窗应完好有效,不应被破坏; 6 医用液氧储罐不应存放在老年人照料设施内; C 治疗用的红外线、频谱等电加热器以及电烘箱、电取暖器、电热水器、电消毒柜等医疗设备 在使用时应有专人看管,防止超负荷用电; d 药房、药库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额定功率60W及以上的白炽灯、碘钨灯、 高压汞灯,在醒目位置应设置“禁止烟火”等防火警示标志:
的药品应分开存放,乙醇、甲醛、乙醚、丙酮等易燃易爆危险药品应限量存放,无特殊使用 要求的不得超过一天使用量,且应远离热源和避免阳光直射。 6.3.4老 老年人居室、休息室管理应包括下列要求: 全日制老年照料设施的休息室夜间不得留宿人员; 失能或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居室优先安排在便于疏散的地点; 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 d 加强对卧床吸烟,使用蜡烛、电加热器具、电取暖器和其他大功率电器的管控; e) 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严禁私自拉接电线、长时间超负荷运行、带故障使用电气设备 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居室内应设紧急呼叫装置,紧急呼叫信号应直接传输至相应护理站或值班室,护理型床位应 在床头设置呼叫信号装置。
厨房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或电加热器具,不应采用液化石油气储罐、液体燃料,地下部 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厨房内的排油烟罩应及时擦洗,排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厨房、烧水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 用乙级防火门、窗,并保持防火分隔完整性不被破坏。
6.3.6避难间管理应包括下列要求:
6.4灭火和应急救援设施管理
5.4.1老年人照料设施四周不应违章搭建(构)筑物,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 场地,严禁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严禁在消防车道上 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3.4.2建筑外墙设置的产告牌、装饰层不应采用易燃或可燃材料制作,不应妨碍人员逃生、排烟和灭 火救援,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外墙防火构造。 6.4.3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不应被遮挡,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 明显标志。 6.4.4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 用的障碍物或停放机动车辆。
6.5安全疏散与避难逃生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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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维护和检查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6.5.2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的敲开式外廊、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适于高度使用的辅助逃生疏散 设施,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6.5.3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确保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通至屋顶平台,并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 施。 6.5.4失智老年人照料单元设置的门禁系统以及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等, 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提示标识。可根 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a) 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b) 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 动; c)设置推门式外开门; d)其他等效的方法。 6.5.5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配置齐全,发生损 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3.5.6建筑每层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图示中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 俏防设施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且不应遮挡。 6.5.7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不应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内设置栅栏、 踏步等影响安全疏散畅通的障碍物,同时应确保具备轮椅、急救担架顺利通行的条件 3.5.8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经常关闭,设置保持关闭的警示文字和符号,因需要常开的防火门应设置 防火门监控器,并能确保火灾时自动关团 6.5.9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配备一定数量的自救呼吸器、手电筒、保险绳、轮椅、急救 担架等必要的火场逃生器材,供失能老年人使用时,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自救呼吸器。
6.6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6.6.1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值班、 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6.6.2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应由具有相应等级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 并填写记录,并应符合GB25201中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单位可自行开展,也可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开展。 3.6.3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制定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建筑消防 设施每日应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检测,巡查记录和检测结论性文件的内容应完整准 确。 6.6.4交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停用或长期带故障 运行,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能够锁定阀位的限位措施。 6.6.5建筑消防设施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时,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采取保障安全 的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出入口、消防控制室等显著位置公告,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正常使用。 6.6.6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室内消火栓箱宜设置消防软管卷 盘。 6.6.7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封堵等防火分隔设施应当保持完整有效,防火卷帘下方及两侧各0.5Ⅱ 范围内不得设置物品,并应用黄色标示线划定范围
6.8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当齐全、完好,严禁圈占、遮挡消火栓,严禁在消火 堆放杂物。 6.9消防产品应使用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合格产品,
6.8消防安全标志管理
6.8.1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标志、紧急疏散逃生标志、灭火设备标志、禁止和警告标 志、方向辅助标志、文字辅助标志等消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13495.1、GB15630 中的规定。 6.8.2加强对消防安全标志的日常维护管理,纳入防火检查和巡查内容,发现损坏或丢失的应及时维 修、更换或重新设置。 6.8.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针对老年人特点设置提示性标志,消防设备用房、电气设备用房应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消防车取水口、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应设置具有系统主要技术参数的永久性 标志。 6.8.4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在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提示严禁占用或者禁止阻 塞。 6.8.5 在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附近位置应设置表示其有效容积的标识。 6.8.6室内消火栓、机械排烟口、防火卷帘等建筑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志;消火 栓箱、灭火器箱应当张贴使用方法, 6.8.7避难间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时应在连通部 位设置提醒人员区分地下部分的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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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消防档案管理应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落实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内容、管理要 求、保存期限等内容。消防档案应存放在消防控制室或者值班室等留档备查。 6.9.2消防档案内容和管理要求应符合GB/T40248一2021中7.12的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老年人 照料设施,其档案管理还应符合GB25201、GB25506中的规定。 3.9.3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准确,附有必要的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6.9.4建筑消防设施原始技术资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和竣工图纸、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 案等相关资料应永久保存,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记录等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防火检查记 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记录和结论性报告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其他档案资料可根据实际 需要适时保存,
7.1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制定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2防火检查和巡查应按照GB/T40248一2021中7.3规定的要求和内容开展。 7.3老年人照料设施在完成防火检查频次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开展年度检查、季节性检 查、专项检查等。 7.4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应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7.5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在服务时间结束后,应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清除火源,关闭燃油、燃气设备 和管道阀门,切断非必要用电区域电源。 7.6防火检查和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按照GB/T40248一2021中7.7规定的 要求进行整改。
超流态灌注桩施工组织设计(方案)B.1且常消防宣传教育
8.1.1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疏散走道、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应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或 宣传挂图,利用展板、专栏、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常识,开 全提示。
8.1.2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应举办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3.1.3对老年人应当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重 点对安全用火用电等防火常识进行经常性提醒,教授符合老年人行动能力的自救逃生技能。
8.2人员消防教育培训
8.2.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重点 包括建筑整体情况和火灾危险性、单位人员组织结构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 火检查内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3.2.2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人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和灭火基本技能、 自动消防设施的基本操作与维护。
灾的业务技能、防火检查巡查的基本知识、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的技能、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2.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采用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做好记录,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演练
1.1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DB50T 532-2021 智慧交通 物联网数据服务平台 总体架构.pdf,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预案的编制科合B/1 的规定。 1.2对于失能和半失能、失智的老年人应制定专项的疏散预案。 1.3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应纳入预案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操作过程中的问题
9.2.1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以提高灭火和应急疏散能力。 9.2.2演练前应通知到所有人员,必要时还应通知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并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主要出 入口等位置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识牌。 9.2.3演练结束,应总结演练情况,做好记录,针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逐步修改完善预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