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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2019年.pdf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九年三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九年三月
GB55004-2021 组合结构通用规范及起草说明.pdf主编单位: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石家庄铁道大学 主要起草人:李现通 商冬凡 赵士永 刚 朱玉饺 姚胜永 卢明 苗雷强 张文彬 杨志锋 曾黄荣 李爱坡 陈 叶 刘东达 郭春生 郝莹高亚 刘 川 樊江涛 刘佳豪 李春慧 贾媛媛 王 浩 王 靖 王兆 徐磊崔久丽
1总则 2 术语. 2 3基本规定, 5 4停车泊位配建参考指标, .6 4.1区域划分. ..6 4.2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4.3机动车特殊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8 4.4非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9 5停车设施建设要求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配建停车场(库) .13 5.3路外公共停车 .14 5.4路内公共停车 .16 5.5老旧居住区停车 ..17 5.6新能源汽车停车 .17 5.7机械式停车 .18 5.8智慧停车. .20 附录, 21
1.0.1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水平,科学 合理配置城市停车设施资源,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结合河北省 社会经济和城市交通发展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趋势,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含县城)新建、改建和扩 建的停车场(库),包括专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 场及路内停车位。 1.0.3城市停车设施的配置应坚持节约资源原则,贯彻“供 需统筹、以供定需”,“区域差别化”的基本理念,明确“配建为 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为补充”的供应结构,规范“分区、分时 分类、分价”的管理,保障静态交通配置合理,使用方便, 1.0.4城市停车设施的形式应因地制宜。根据停车设施需求 和供应分布状况,合理选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楼(库)、半地 下停车库、地下停车库、路内停车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等不 同形式。 1.0.5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除符合本导则要求外,尚应符 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2.0.1停车场 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地上、地下构筑物。一般由 出入口、停车位、通道和附属设施组成。 2.0.2停车库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建(构)筑物,包括封闭、敞开的单 层、多层、地面及地下车库。 2.0.3机动车停车设施 专供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 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 车辆)停放的停车设施。 2.0.4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专供不具备动力装置驱动,或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 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停放的停车设施。 2.0.5配建停车场(库) 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类人 员,以及外来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6公共停车场(库) 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库)。
2.0.7路外公共停车设施
在道路用地红线以外专门设置的停车设施。 2.0.8路内公共停车设施 道路用地红线以内,用交通标线、隔离设施划设的供车辆停放 的场地及设施。 2.0.9泊位 停车设施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式停车设施 中停放车辆的部位,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须的空间组成。 2.0.10当量小汽车 以4~5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型,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泊 位的当量车种。 2.0.11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场(库)。 2.0.12充电桩 可固定在地面或墙面,安装于公共商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建 筑和居民小区停车场或充电站内的充电设施。 2.0.13停车诱导系统 以多级信息发布屏为载体,提供停车场(库)的位置、空车位 数据等信息,指引驾驶员停车的系统。 2.0.14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
机动车回转时,当转向盘转到极限位置,机动车以最低稳定车 速转向行驶时,外侧转向轮的中心平面在支承平面上滚过的轨迹圆 半径。
4.2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值
(CJJ/T141)中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阅值时,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通过交通 影响评价确定的停车设施配建要求不宜低于上表所列的下限值。
动车特殊泊位配建指标下限参考
共停车泊位宜设置独立分区、与配建停车泊位实现物理分离,并宜 设置独立出入口。 5.1.2建设项目包含住宅和其它性质业态时,住宅部分停车 泊位宜设置独立分区、与其它性质业态停车泊位实现物理分离,并 设置独立出入口。 5.1.3城市公共停车场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内部 交通组织方式,并确保内部交通的安全、顺畅和便捷。 5.1.4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数量、宽度和坡道设置, 立按现行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OO)执行。 5.1.5对于开放使用并设置收费设施的停车场(库),其出 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个停候泊位。 5.1.6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最小净距 立按现行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O)执行。 5.1.7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位置应首选地面,条件受限 时可设置于地下,自行车停车库不宜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住宅 类建筑自行车停车位宜与单体建筑配建需求对应设置。
5.1.8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现行标 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O)的要求。 5.2配建停车场(库) 5.2.1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 内,与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 道路同侧,特殊情况下,可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200m范围 内,但应设置专用人行设施与建设项目连接。 5.2.2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单 独设置配建停车库难以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可采用地块停车库联 通方式,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5.2.3综合性公共建筑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泊位总数 按各类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统一规划的建筑群建设项目,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 准应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工程可按各自配建的占比先建该部分停 车场(库),并应预留分期建设条件,或先整体建设地下停车库。 5.2.4临时性建设项目应按配建指标要求设置各类临时性泊 立,临时性泊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 设项自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的基础 上,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5.2.5建设项目改变使用功能的,已建停车设施不得改作他 用;达不到功能改变后停车设施配置标准的,应按功能改变后相关
标准增加建设;受用地等原因限制的特殊情况下,经相关主管部门 核准可异地建设。 5.2.6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机动车泊位指标,机动车以小 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核算泊位时, 各类车型泊位可按附录A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泊位进行 计算。 5.2.7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建筑规模较小但密 集的地区,可采用集中配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停车设 施。 5.2.8建设项目范围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设施出入口宜设在 项目内部道路上,并符合内部交通组织需要,不宜将其出入口直接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 5.2.9 配建非机劲车停车场(库)宜设在建设用地范围内, 非机动车宜结合配建绿化,设置绿荫停车,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 口附近;不设围墙的公共建筑,可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距离城市道 路人行道较近的绿化设施内设置,其停车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 致,在不影响周边环境美化及交通顺畅的情况下也可利用城市过街 大桥桥下空间、地铁站附近闲余空间等处设置。 5.3路外公共停车 5.3.1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应明确管理制度,优化关联开 发,促进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配建停车场逐步开放。
5.3.2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应避开地质断层及可能
坡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区。 5.3.3城市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宜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广 场、学校、体育场馆及地下人防设施修建,鼓励在停车需求较大的 区域建设地上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 5.3.4在城市中心区,公共停车场(库)设置宜符合以下要 求: (1)宜设置在大型商业、文化娱乐、医院、车站、旅游景点 学校等公共设施附近。 (2)宜布置小型停车场。 (3)重点结合各级公共服务中心,大型公建设施等周边进行 设置,宜采用停车楼和立体停车的建设方式。 (4)出入口设置应避免对原建筑进出交通产生干扰。 5.3.5在城市边缘地区,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在城市出 入口、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附近,且应提高城市外围区域公共停 车位占比。 5.3.6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位和无障碍设施,并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5.3.7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出入口及停车设施距特定建筑物应 保持一定的环境保护距离。不同性质建筑与公共停车设施的环境保 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要求,达不到要求值时,应设置 隔音设施
5.3.8城市公共停车设施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
5.3.8城币公共停车设施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 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泊位数量、出入口设置及内部交 通组织、外部交通组织等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并报相关 主管部门批准。 5.3.9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合理安排停车位与绿化的比例,宜 建设成绿化型停车场
主管部门批准。 5.3.9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合理安排停车位与绿化的比例,宜 建设成绿化型停车场。
5.3.9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合理安排停车位与绿化的比 建设成绿化型停车场。
.4.1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同时制定与交通需求管理政策
4.1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同时制定与交通需求管理政策
一致的价格管理措施。路内泊位的停放周转率应以停车需求调查和 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5.4.2在统筹考虑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 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下,可设置限时停车、夜 旬停车等分时段临时占用道路的机动车泊位。 5.4.3路内停车泊位布设应与用地性质及街道景观协调,减 甘宁京涵士卡的影临
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5.4.2在统筹考虑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 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下,可设置限时停车、夜 旬停车等分时段临时占用道路的机动车泊位。 5.4.3路内停车泊位布设应与用地性质及街道景观协调,减 少对其它交通方式的影响。 5.4.4在路内停车需求较大、又难以增加路外停车泊位时, 应优先采取提升区域公共交通服务的措施。 5.4.5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路侧停车泊位时,宜按照车行道、停车带、机非隔 离带、自行车道的顺序依次布置。 (2)建筑出入口附近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车辆进出 (2)版内信车沟位的没墨不得影响步行和自行车通行
5.4.4在路内停车需求较大、又难以增加路外停车泊位时
5.4.5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路侧停车泊位时,宜按照车行道、停车带、机非隔 离带、自行车道的顺序依次布置。 (2)建筑出入口附近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车辆进出 (3)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步行和自行车通行。
(4)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公交车辆停靠。 (5)路内停车泊位不得侵占盲道或妨碍无障碍通道通行,应 为盲道和无障碍通道留出必要通行宽度
《建筑业10项新技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培训.pdf5.5 老旧居住区停车
停车位。 5.5.2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居住区,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征 求有关业主同意后,建设地上或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 5.5.3有条件的老旧居住区,可采用道路拓宽改造挖潜,类 型包括:双向通行、双向停车;单向通行、双侧停车或双向通行单 侧停车;单向通行、单侧停车。 5.5.4老旧居住区内道路停车位可结合树池、草坪等绿化要 素设置停车位,鼓励建设绿荫停车。 5.5.5鼓励老旧居住区与配套的医院、公园、学校、公交场 站等公共建设用地共享停车设施。 5.5.6鼓励在社区与公交车站之间建设安全、快捷、舒适的 步行和自行车通道,增加公共交通可达性,引导居民出行向公共交 通转移。
5.6.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
5.6.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
电基础设施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10%。其中快 速充电桩设置比例不宜低于50%。 中心城区范围内,旅游景点周边公共停车场可适度提高充电桩 安装比例。 5.6.2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新能源 汽车专用停车位设置比例不宜低于15%。 5.6.3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 车位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 等实施。 5.6.4 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 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 5.6.5充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5.7机械式停车 5.7.1机械式停车库的规划、选址布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 行相关规范的规定。停车库与建筑配套建设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 计。 5.7.2机械式停车库分为全自动停车库与复式停车库。全自 动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 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循环类;复式停车库的停车设备可 采用升降横移类和简易升降类。
5.7.3机械式停车库的地下室和底坑应保持干燥,宜采取
水措施,并应根据当地气候、水文地质情况,进行防水设计。 5.7.4机械式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步行距离)不宜大 于 500m。 5.7.5机械停车库或含机械停车泊位的停车场(库)的全部 车辆连续出库或连续进库的时间,一般宜控制在1.5小时之内,并 应不大于2小时。 5.7.6机械式停车库的电气工程应按现行规范《机械式停车 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326)执行。 5.7.7机械式停车库的设备操作位置应能看到人员和车辆的 进出,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反射镜、监控器等设施。 5.7.8当机械式停车库温度不能满足停车设备正常工作温度 要求时,应采取采暖或散热措施。 5.7.9当机械式停车库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能 满足停车库内空气品质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 5.7.10机械式停车库的噪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社会 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的规定,停车库内一氧化碳浓 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 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规定。
5.8.3 宜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营销项目消耗量预算标准 第四册 检修试验项目(2018年版)(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2018年7月),引导车辆向非中心区域 分流。
5.8.3宜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引导车辆向非中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