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pdf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不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订、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一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八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正。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1.0.1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建设和维护,保障城市轨 道交通安全和运行效率,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安全适用、 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应满足安全、卫 生与健康、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管 理要求。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甬DX/JS 003-2020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pdf2.1.3正线运营线路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
2.1.6线路上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天于线路设计允许的最高运行速度; 2不应大于站台、曲线线路、道岔区、车辆段场及其他特 殊地段等的列车限速; 3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当不设站台屏蔽门时,越站列 车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m/h; 4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设计允 许最高运行速度不应超过该道路允许的最高行驶速度。
使用。乘客身体可能接触到的设备,金属接触部分应可靠接地, 并有漏电保护措施。
环境的设备设施应与工程同期建设
客和相关人员安全疏散及方便救援的条件。
2.1.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震、防淹、防雪、防
滑、防风、防雨、防雷等防止自然灾害侵害的措施。变配电所、 控制中心应按当地10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确定防内涝能力。 2.1.15城市轨道交通的基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应实行国家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密码产品和密码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应符 合国家密码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
运营期间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施工时应根据周边环境 设置施工围挡,采取减振降噪、防尘、污水处理、防火等 设置疏散通道。
2.1.19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生态保护
2.1.19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生态保护、风景名 胜保护等有关规定。
士 体系,包括工程风险评估体系、监测体系和管控体系。并应从规 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到交付,实施全过程工 程建设风险管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机制。 2.1.21下列区域或场所应划分为轨道交通地下和地上工程安全 保护区的范围: 1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变电所和无障碍电梯等附属设 施结构外边线外侧10m内; 2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 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m内; 3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 4轨道交通穿(跨)>越水域的隧道或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 100m内。 2.1.22未经批准不应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 作业: 1 2 敷设管线、架空作业、挖掘、爆破、地基处理或打井; 3、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打井、挖砂、采石、取土、 堆土; 在穿越水域的隧道段疏浚作业或者抛锚、拖锚等作业; 5 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荷载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 活动。 2.1.23城市轨道交通应划定公共安全保护区,并应按照区域和 部位设置外界人、物禁入的区域及阻挡、防范设施。 2.1.2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建立关键节点风险防控体系, 编制关键节点清单,执行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程序,进行关键节点 施工前安全条件核查 2.1.25与列车运行有关的系统联调,应在行车相关区段轨道系
2.1.26城市轨道交通建成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投入载客 运营: 1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 俊工验收等; 2不载客试运行时间不少于90d; 7 3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 2.1.27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设备应进行有效维护,确保其安 全、可靠。 2.1.28城市轨道交通应具备在发生故障、事故或灾难的情况 下,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的工程技术条件。 2.1.29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和设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使用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 技术鉴定,并应根据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2.1.3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合理确定车站出人口数量、用 地控制范围,并应与周边用地、建筑、道路协调,保障车站出 人口处客流顺畅,不对周边道路造成影响。α 2.1.3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根据线网规划协调线路间的关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 技术鉴定,并应根据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2.1.3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合理确定车站出人口数量、用 地控制范围,并应与周边用地、建筑、道路相协调,保障车站出 人口处客流顺畅,不对周边道路造成影响。
2.1.3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根据线网规划
2.2.1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明确不同规划期城市轨道交通 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发展模式和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提 出线网规划布局以及线路和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城市轨 道交通线网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协调一致。
分析应针对城市规划确定的远期和远景年限及其规划范围,并应 对客流预测进行风险分析,包括弹性余量分析
以及沿线城市地利用规划、自然条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环 境保护要求综合确定
2.2.4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与公共汽电车及步行直行车交通
便捷衔接,衔接设施规模应与需求相适应,并应与城市轨道交通 统一规划、同期建设
2.2.5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设施应与城市轨道
地及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规划用地的建设控制区。人
管线、综合管廊、地下空间开发、其他大型市政工程统筹规划 同期建设或预留建设条件。
2.2.8城市轨道交通外部电源规划应纳人城市电力设施规划。
1线路走向应符合主导客流方向,线路运能标准应与服务 水平一致。始发站早高峰小时乘客满载率不应超过70%; N2主要换乘站应结合城市各级功能中心区统筹布局; 3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与铁路客运站、机场、长途汽车客 运站、城市公交枢纽等重要交通枢纽紧密衔接,统一规划; 4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和设施不应超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2.10系统制式选择应根据线路功能、需求特征、技术标准
敷设条件、工程造价、资源共享等要素综合分析确定。确定系 统运能时,高峰小时客流最大断面平均车厢站席密度不应大丁 6人/m
2.2.11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保障地上与地 下协调发展。
2.2.12车站出入口、风亭、集中冷站、广播电视信号设施、通 信信号设施、供电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其他设施应划定建设用 地控制范围。
2.3.1城市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以直流牵引供电、 走行轨回流的杂散电流防护工程,应采取加强绝缘的防护方案或 绝缘与排流相结合的防护方案,线路、轨道,建筑结构、供电、 金属管线安装等工程应符合相应防护方案的技术要求。同一条线 路应采取同一种防护工程方案。
2.3.2杂散电流防护应将走
交通系统内部和沿线理地金属管线及设备设施列为重点防护对象 并建立整体性防护系统,采取杂散电流防护的技术措施,并应与 受影响方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技术、经 济、环保、安全性论证与评估,共同参与工程检验和验收
2.3.3杂散电流防护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其他工程相五协调,
2.3.3杂散电流防护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其他工程相五协调, 其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不应影响杂散电流防护措施和降低性能 及要求。y
2.3.4、供电系统正常供电方式下接触网、回流网、排流网应满 足远期高峰小时任一个供电区间结构钢筋纵向电压平均值小于 0.1V,排流防护时应处于一1.5V~十0.5V保护电压的范围内, 杂散电流防护与电气接地安全不应相互冲突。走行轨应按牵引区 间设置回流分断点。车辆基地供电时走行轨回流应与正线绝缘隔 离。应设置杂散电流防护监测与监控系统,并应能及时准确监测
于0.012/kIm。走行轨应与沿线金属结构、金属管线、设备设施 及大地保持绝缘,且当采取加强绝缘防护方案时其过渡电阻值不 应低于1502·km,当采取绝缘与排流相结合防护方案时其过渡 电阻值不应低于15Q·km
1钢筋混凝土结构极化电位正向偏移应小于0.5V; 2结构钢筋对地电位高峰小时正向偏移平均值应取0.1V, 或1h内10%峰值的正向偏移平均值应取0.5V;对城市轨道交 通线路周围的金属结构和金属管线未采取阴极防护的区域,结构 钢筋对地电位高峰小时正向偏移平均值应取0.2V;7 3当采取保护电位防护时,主体建筑结构钢筋应处于 一1.5V~十0.5V保护电位范围内。 一 2.3.7当埋地金属管线穿越道床时应采取杂散电流防护措施 敷设在隧道中的电缆、水管等金属管线结构,不应直接接触地下 水流、积水、潮湿墙壁、土壤以及含盐沉积物。
敷设在隧道中的电缆、水管等金属管线结构,不应直接接触地下 水流、积水、潮湿墙壁、土壤以及含盐沉积物。
2.4环境保护与资源节
2.4.6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应对可能产生的
动、电磁辐射、废水、废渣、废气、粉尘、恶臭气体、光车 放射性物质等环境影响要素采取工程防治措施。
2.4.7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对环境
运行情况和城市轨道交通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 结果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耗[kW·h/(车·km)]和乘客人公里能耗[kW·h/(人·km)]。 建设项目能耗计算应选用单位投资能耗指标。
2.5.1城市轨道交通应按照国家各类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空间和 设施安排,包括设置应急场地、疏散通道、救援通道、应急指挥 场地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化建佳园小区工程消防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设置应急广播、应急通信、公告设施和设备等应急专用设 施,以及设置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专用空间和条件 统筹设计,同步建设,
2.5.2城市轨道交通突发大客流
运输运力配置应与工程能力协调。
3.0.1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不同车辆类型和运行工况,确定相 应的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 3.0.2车辆在规定的运行工况下不应超出相应车辆限界,轨行 区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限界要求。车辆在各 种运行状态下,不应发生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轨行区内任何固定 或可移动物体之间的接触,车辆受电弓与接轨网、车辆集电靴与 接触轨除外。
3.0.3隧道及永久建(构)筑物的断面尺寸不应小天建筑限界。
表3.0.4车辆断面与隧道净断面面积之比
JLZJ-Y-GL-001-2018 北京市公路绿化养护预算定额与估算指标量筑限界上部和侧面距设备限界的最小
筑限界下部距设备限界的最小安全间区
.0.6建筑限界宽度应符合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