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201/T 658-2022 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利用技术标准.pdfICS91.120.25 CCS 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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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
StandardforMultifunction UtilizationTechnologyof PublicEmergency Shelter in Wuhan City
17.华润置地管内穿线施工工艺标准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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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可 引言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规划设计 4. 1 一般规定 4.2 场所选址 4.3 责任区划分 4.4 总体设计 建筑设计 5. 1 一般规定 5.2应急功能分区与应急设施设计 5.3 公园、绿地、广场等兼做避难场所设计 5. 4 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兼做避难场所设计 5.5 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兼做避难场所设计 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场地条件 6.3抗震设防标准 6.4 结构抗震设计 6.5 防洪设计 6.6 风荷载与雪荷载取值 机电设计 7. 1 一般规定 7. 2 给水与排水 7. 3 电气与智能化 7.4 消防.. 7.5 空调与通风 标识设计 8. 1 一般规定 8.2 标识设置要求 参考文献 3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规划设计 4. 1 一般规定 4.2 场所选址 4.3 责任区划分 4.4 总体设计 建筑设计 5. 1 一般规定 5.2 应急功能分区与应急设施设计 5.3 公园、绿地、广场等兼做避难场所设计 5.4 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兼做避难场所设计 5.5 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兼做避难场所设计 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场地条件 6.3抗震设防标准 6.4 结构抗震设计 6.5 防洪设计 6.6 风荷载与雪荷载取值 机电设计 7. 1 一般规定 7. 2 给水与排水 7. 3 电气与智能化 7.4 消防.. 7.5 空调与通风 标识设计 8. 1 一般规定 8.2 标识设置要求 参考文献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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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武汉市应急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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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 利用技术标准
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
本文件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公共避难场所功能复合利用的术语和定义、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 计、机电设计和标识设计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公共避难场所的设计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 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所有部分) GB/T6952卫生陶瓷 GB2173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01防洪标准 GB5035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41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T5035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1143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92公园设计规范 GB5125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CJ/T521生活热水水质标准 CJJ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JC/T2116非陶瓷类卫生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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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5013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紧急避难场所temporaryemergencyshelter 或称为III级避难场所。用于避难人员就近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 所的过渡性场所。
固定避难场所residentemergencyshelter 或称为I级避难场所。具有宿住功能和生活保障设施,用于接收、安置避难人员宿住和开展救援工 作的场所。
中心避难场所centralemergencyshelter 或称为I级避难场所。人员规模更大、开放时间更长、应急设施更完善的固定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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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避难场所的选址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择地势比较平坦空旷且地势较高、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 2 避开周围的地质灾害隐惠和易燃易爆危险源; 3) 选择利于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地段; 4)选择便于应急供水、应急供电等设施接入的地段。 4.2.2避难场所按照其保障性能、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可划分为三个级别。其分级应符合表1的规 定。其中用地面积应扣除场地内的水域占地面积、道路交通设施占地面积、密林及大于7度的坡地占地 面积、文物古迹保护区域占地面积,建(构)筑物倒塌影响区域的面积。 4.2.3除防洪建筑外,其他避难建筑宜为单层建筑。当采用多层避难建筑时,避难人员宿住功能不应 设置在3层以上的楼层。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合建时,避难休息室和医疗救护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3.1避难场所责任区的划分宜以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位。避 责任区内的避难人数,应根据责任区内建设工程抗灾能力的评估结果,结合人口分布特点进行 难场所责任区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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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避难场所责任区划分的分级指标
注:条件允许时,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可按人均宿住区面积进行计算
表2应急避难场地面积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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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析确定避难场所和外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衔接要求和设计方案; 5) 核定避难场所的责任区范围和避难人数; 6 确定责任区内各疏散单元或社区通往避难场所的疏散路线。 4.4.4避难场所应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以及应急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等应急服务设施布局相 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应急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的规模应满足遭受设定防御标准相应灾 害影响时的疏散避难和应急救援需求; 2) 避难场所设计应结合周边的各类防灾和公共安全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具体情况,有效整合场 地空间和建筑工程,形成有效、安全的防灾空间格局; 固定避难场所应满足以居住地为主就近疏散避难的需要,紧急避难场所应满足就地疏散避难的 需要; 4)用于应急救灾和疏散困难地区的避难场所,应制定专门的疏散避难方案和实施保障措施。 4.4.5避难场所设计应根据应急功能配置要求及避难宿住需求,按应急功能分区划分避难单元,分级 配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辅助设施及应急保障设备和物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综合管理、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等设施应单独设置应急功能区; 2)专业救灾队伍宜单独划定临时驻扎营地,并应设置设备停放区; 3 相邻或相近的专项避难、救助及安置场所或公共设施可选择统筹整合成一个综合型的申心避难 场所或固定避难场所。 4.4.6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设计应结合各类用地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和适宜性评估结果,对应急功能 区划分及分区控制指标,出入口位置、宽度和缓冲区设置,应急保障基础设施规模和布局,避难单元和 避难建筑划分及控制技术要求,应急辅助设施的规模和设置要求,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做出综合设计。 4.4.7避难场地可根据自然地形坡度,采用平坡、台阶或混合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8%时,可采 用平坡式;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且台阶高度宜为1.5m~3.0m,台阶之间应设 当土墙或护坡。 4.4.8避难场所内需要保证车辆和人员通行的应急通道与两侧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应大于建 筑(构)筑物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加1m与相邻建筑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当有可靠抗灾设计保证建(构) 筑物不会发生倒塌或破坏时,应大于两侧建筑防止坠落物安全距离之和加1m与防火间距中的较大者。 4.4.9避难场所内建(构)筑物的倒塌或破坏影响范围宜通过计算分析确定。 4.4.10当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倒塌建筑堆积瓦砾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可能倒塌的 建筑宜按四级耐火等级对待。当需确定承担应急功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无灾后消防备用措施的一般建 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时,宜将一般建筑降低一级耐火等级对待,且当一般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宜按倒塌 对待。
4.6避难场所的总体布
5. 1.1公共设施设计
避难场所与公共设施的复合利用建设,下列公共设施应根据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的要求,按 进行建设: 1)符合要求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场地:
2)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m的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和地下空间; 3)大型体育馆、会展中心、学校教学楼等建筑; 4)避难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5. 1. 2 消防与疏散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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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避难场所应进行防火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中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规定。 5.1.2.2对于避难场所的防火疏散安全距离,当避难场所有可靠的应急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时,不应 大于50m,其他情况不应大于40m。对于婴幼儿、高龄老人、残疾人和行动困难、需要卧床的伤者和病 人等特定人员的专门避难区域,应分别不大于25m和20m。 5.1.2.3避难场所的外围四周应设置防火安全带,其宽度应满足实际需要。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 的避难场所,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防止火灾的蔓延。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 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 5.1.2.4避难场所内消防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取水平台,并应连接车道。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Ⅱ。 避难场所内消防通道设置符合GB51143中关消防通道设置的有关规定,且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8m X18m。 5.1.2.5中心避难场所应按照不少于2次火灾、每次灭火用水量不低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少于1 小时设计;固定避难场所当宿住区的避难人数大于3.5方人时,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2次火灾、每次 灭火用水量不低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少于1小时设置;其他情况应按消防用水量应按不少于1次 火灾、每次灭火用水量不低于10L/s、火灾持续时间不少于1小时设置。避难场所应根据防火要求设置 应急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 5.1.2.6避难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避难建筑应至少设2个安全疏散出口;多层避难建筑应至 少设2个安全疏散楼梯。避难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5. 1.3无障碍设计
5. 1. 4 儿童安全设讯
5.1.5文物保护设计
避难场所设计应对场所内的古树名木、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采取保护措施,并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50357和GB51192的有关规定
5.2应急功能分区与应急设施设计
5.2. 1应急功能分
应急避难场所,应按照其级别配置相应的应急功能分区与应急交通,其内容宜符合表4的规
5. 2. 3. 1. 1应急逢宿区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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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宿住区设计应进行避难宿住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布置。避难宿住区应设在便于人员安全疏散的地 段,并应根据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避难人员特点等进行布局。应急篷宿区应进 行分区,每个分区不应超过1000m,分区之间应有不小于3m的人行道。关于棚宿区的设置还需满足GB 51143的具体要求
万豪设计英文标准(2007)DS-CY-Asia-2007June-M07_Guestrooms,corridors,EGL(客房走道).pdf5.2.3.1.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于设置医疗救护与 固定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管理用房或其他建筑物可月 效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5.2.3. 1.3应急供水设施
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供水设施,灾时应利用原有的供水设施, 增设供水管网到各功能分区,并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体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 设备。应急供水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的接口不应小于两个,且两接口的距离不小于100m。每100人应至 少设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基本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要求。可储 备消防水带作为灾时临时供水管道。
5.2.3.1.4应急供电设施
医疗、通信用电等 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 坏。此外,尚应配置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等应急电源供电
5.2.3.1.5应急排污设施
5.2.3.1.5.1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简易 污水处理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接,不具备连接条件时,可设置独立排污系统。 5.2.3.1.5.2避难场所的污废水应采用自流排出。基本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大于避难场所开 放3天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避难场所内现有的公共厕所作为应急厕所时,化粪池可采用比常 规计算容量大1号的规格。应急排污系统应远离水源地和供水设施
新寨大桥施工组织设计5. 2. 3. 1. 6 应急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