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82-2020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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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82-2020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日

钢筋后台加工制作技术交底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0 上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标定【2020]18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民政局、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建筑 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主编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经我委审 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一82一 2020,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DGJ08一82一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 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民政局、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建筑 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主编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经我委审 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一82一 2020,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DGJ08一82一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 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O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主编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张桦张凡陈国亮葛健高文艳 唐茜朱海燕何焰徐凤朱建荣 陈众励郑爱芬潘嘉凝 李苏晋胡戎 沈立洋付晓*袁楠汪冷红陈尹 吴健斌徐杰朱锦戴单邱枕戈 朱喆张屹杨永梅 主要审查人员:章迎尔王勤芬王惠章 汪崖徐扬 印骏余一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20年1月

8.3暖通 8.4电气 8.5智能化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25 26 27 29 30 31

25 26 27 29 * # 30 31

8.3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8.4Electric 26 8.5Intelligent system 27 Explanation ofwordingin thisstandard 29 Listofquoted standards 30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31

8.3Heating,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 25 8.4Electric 8.5Intelligentsystem 27 Explanationofwordingin thisstandard 29 Listofquoted standards 30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31

1.0.1为适应本市人*结构深度老龄化发展阶段和养老设施 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水平,使养老设施建筑 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根据本市养老服务发展和养者 施相关规划,制定本标准

2.0.1养老设施elderlyfacilities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养老 年人社区托养服务设施等

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养老*、敬老*、养护*、颐养*等。

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护、临时或短期托养服务的设施, 主要有日托型服务设施、全托型服务设施

2.0.4照护单元elderlycareunits

为一定数量的护理型床位实现照护功能、保证照护质量而划 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包含居室、单元起居厅和为其配套 的照护台等居住及生活辅助用房,一般相对独立,并有护理人员 对此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

2.0.5护理型床位elderlycar

在养老设施中设置的保障失能、认知障碍老年人基本生活照 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

3.0.1养老设施应按照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以所在地 区居住老年人*规模为基础进行配置,适当控制单处规模,单个 养老机构不宜超过500张床位

3.0.2养老设施建筑应根据相关规定,确保各功能用房的建筑

20么 养老设施建巩应根据相关规定,确保容功能用房时建 面积标准,并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和养老服务发展水平适 调整。

3.0.3养老设施建筑选址宜交通方便、日照充足、通风良好、

离噪声和污染源,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卫生设施,具备独立的 活动场地,地形地貌平整。老年人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建筑宜在社 区内设置。

等设施建筑综合设置,或与社区级医疗设施建筑混合设置时,

3.0.5老年人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建筑宜小规模、多功能、

局,根据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新建社区和已建社区的实际需求 与用地供给情况进行差异化配置,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 公共设施(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等)综合或临 近设置。

4.1.1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或场所)和管理服务用房 (或场所),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生活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公共活动 用房。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应按表4.1.1的规定执行

1.1 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

续表4.1.1养老设施类型用房配置养老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备注房间类型机构全托型日托型总值班室**人住登记区域*办公室***功能必备,可综合设置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厨房*洗衣房*△员工用房**含员工更衣、休息等功能管理服务仓库**△用房各类气体存储库房,如有(或场设备用房***使用需要,应按相关规定所)单独设置功能必备,采用衣物烘干设晒衣场*O备的可与洗衣房等合适的场综合并设置,需有独立空间可充分开发户外功能,用于代际沟通活动区OO家属探访老人、共同活动使用为住养老人提供健身活动、户外活动区**O种植、养殖等兴趣爱好户外活动场所注:1表中""为应设置;“△"为宜设置;“○"为可设置;“”为不设置。2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设施建筑只对照“*”△"部分,其中,新建项目需同时具备“*”“△”,改造项目在技术条件相同时,须具备“*”。非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设施建筑可参照设置。6

2 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规模应按表4.1.2的规定执行。

表4.1.2养老设施建筑规模等级划分

4.1.3日托型服务设施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在功能区域相似且 不影响各自使用的情况下,可在同一场所综合设置。综合设置的 日托型服务设施应确保功能区域完整,有独立的休息服务区域

4.2.1设置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每间床位数不应多于 4张;设置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每间床位数不应多于6张, 其中,服务认知障碍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每间居室床位数不应 多于4张。居室内床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日托型服务设 施老年人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m/人。 4.2.2服务认知障碍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应按照照护单元设计, 宜单独设置,每个照护单元的床位数不宜超过18张。设置认知 障碍照护单元的区域应设门禁

4.2.2服务认知障碍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应按照照护单元设计

4.3.1养老机构和全托型服务设施中,护理型床位照护单元公 共就餐区域的总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40%配置,非 护理型床位的公共就餐区域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 70%配置,日托型服务设施的餐厅座位数应按所服务人数的 100%配置。宜在居住老年人的每个楼层设置具有餐饮功能的区

域,并留有备餐空间。

4.3.2照护单元应设置公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应与单元起店 厅或公共餐厅临近设置。坐便器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 数测算(设卫生间的居室,床位数可不计在内),每6床~8床设 1个坐便器。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供轮椅使用者使用 的无障碍厕位,或设无障碍卫生间。每个公用卫生间应设1个~ 2个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当居室内未设盥洗设施时,需集中设 置盥洗设施,根据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6人~8人设1个 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 4.3.3养老机构和全托型服务设施的公用沐浴间浴位数量应按 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设卫生间的居室,床位数可不计算 在内),每8床~12床应设1个浴位。其中可供轮椅使用者使用 的浴位不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日托型服务 设施中,每15个~20个休息座位宜设1间具有独立分隔的公用 沐浴间。当用地紧张时,公用沐浴间可男女合并设置、分时段使 用。公用沐浴间应配备助浴设施,留有助浴空间。应附设无障碍 测所、无障碍盟洗设施和更衣空间。 4.3.4养老设施应设置污物处理间。养老机构中老年人居住的 楼层应每层设置,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可与卫生间合并、分区设置 污物处理间应设污物存放空间、清洗池及消毒设备等。 4.3.5单元起居厅应在老年人居住的楼层每层设置。设有照护 单元的,应在每个照护单元内设单元起居厅。

厅或公共餐厅临近设置。坐便器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 数测算(设卫生间的居室,床位数可不计在内),每6床~8床设 1个坐便器。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供轮椅使用者使用 的无障碍厕位,或设无障碍卫生间。每个公用卫生间应设1个~ 2个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当居室内未设盟洗设施时,需集中设 置盥洗设施,根据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6人~8人设1个 盥洗盆或盟洗槽龙头。

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设卫生间的居室,床位数可不计算 在内),每8床~12床应设1个浴位。其中可供轮椅使用者使用 的浴位不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日托型服务 设施中,每15个~20个休息座位宜设1间具有独立分隔的公用 沐浴间。当用地紧张时,公用沐浴间可男女合并设置、分时段使 用。公用沐浴间应配备助浴设施,留有助浴空间。应附设无障碍 厕所、无障碍盥洗设施和更衣空间

七型服力 设施中,每15个~20个休息座位宜设1间具有独立分隔的公用 沐浴间。当用地紧张时,公用沐浴间可男女合并设置、分时段使 用。公用沐浴间应配备助浴设施,留有助浴空间。应附设无障碍 厕所、无障碍盥洗设施和更衣空间。 4.3.4养老设施应设置污物处理间。养老机构中老年人居住的 楼层应每层设置,社区托养服务设施可与卫生间合并、分区设置 污物处理间应设污物存放空间、清洗池及消毒设备等。 4.3.5单元起居厅应在老年人居住的楼层每层设置。设有照护 单元的,应在每个照护单元内设单元起居厅。

4.3.4养老设施应设置污物处理间。养老机构中老年人居住的

4.3.5单元起居厅应在老年人居住的楼层每层设置。设有照护

单元的,应在每个照护单元内设单元起居厅。

4.4.1 厨房应满足卫生防疫等要求,易于通风、采光,墙面、地面 应防潮、防霉、易清洁。

4.4.2洗衣房平面布置应洁污分区T/CEA 041.6-2020 电梯线束技术要求 第6部分:自动扶梯和人行道线束技术要求.pdf,满足洗衣、消毒、叠衣、存放

等功能;墙面、地面应防潮、防霉,易于通风、清洁,不渗漏;宜附设

4.5.1养老设施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 内设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存放等相关要求配置功能用房。内部 未设置医疗机构的,医务室需满足养老设施放置药品、管理健康 档案等使用需要。

4.5.2心理疏导室应有独立区域,易于采光、通风,宜暖色调,安 静温馨。

4.5.2心理疏导室应有独立区域,易于采光、通风,宜暖色调,安

合表5.0.4的规定。

GB 55017-2021:工程勘察通用规范(带书签).pdf表5.0.4 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

5.0.5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 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5.0.6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隔声降噪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老年人主要用 房最低隔声性能设计标准应符合表5.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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