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55-2019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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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TJ08-55-2019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社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

DG/TJ08-2312-2019 城市工程测量标准.pdf主编单位: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0年5月1日

Standardforpublicfacilitiesof

Standardforpublicfacilitiesof urbanresidentialareaanddistric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0 )上海

沪建标定[2019]795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设置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 编的《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经我委审 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DG/TJ08一55 2019,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 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TJ08一55一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 编的《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经我委审 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DG/TJ08一55一 2019,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 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TJ08一55一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主编单位: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员:骆惊奚文沁奚东帆吴秋晴过茜 诸军 主要审查人员:沈迪夏丽萍 苏功洲熊鲁霞叶梅唐 黄怡叶晖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9年11月

公共服务设施 设施实施原则 附录A附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一 设置指标 C 1 12 27 28 29

Generalprovisions Terms Layout principles and settings requirements ofpublic facilities 3.1Basic requirements ." 3.2Layoutprinciples 3.3Settingsrequirements 2 Indicatorsofpublicfacilities Implementationprinciples offacilities 11 AppendixASchedule... 12 Explanation ofwordinginthis standard 27 Listofquotedstandards 28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29

1.0.1为合理进行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 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有效地使用土地资 原,提高规划设计质量,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标准》GB50180,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落实《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7一2035年)》对于社区生活圈的构建理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

1.0.3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贯彻方便币

指市域范围内的主城区、新城、新市镇,不包括农村居民点

包括中心城及主城片区。中心城是上海全球城市主要功能 集聚区,以外环线作为中心城边界。主城片区指中心城周边的虹 桥、川沙、宝山、闵行四片集中城市化地区,与中心城共同发挥好 全球城市功能作用。

指市域范围内,对长三角区域具有辐射带动作用并具备次级 城市功能与规模,按照大城市标准进行设施建设和服务配置的综 合性节点城市。新城与主城区共同承载上海全球城市功能。

指市域范围内发挥支撑新城、服务乡村功能的城镇。根据 能特点可分为核心镇、中心镇和一般镇

2.0.5控制性指标regulatorystandard

指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参照执行 (规定性)指标

为推荐性指标,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 根据实际需求作出调整

指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及其他微型公 共服务设施、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各级城市公园、小游园 和街坊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greenspacerate

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面 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和 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方便居民出人的、地 下或半地下建筑上能满足植物绿化覆土要求的绿地,不应包括屋 顶、晒台等处的人工绿地,

anresidentialareaanddistrict

居住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设 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福利设施、绿地设施、市政设施和其他等 八类设施。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管理设施、文化设 施、体育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商业设施、养老福利设 施、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等十类设施。

指为了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品质,根据人口结构、行为特征 居民需求等可选择设置的设施。

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与设

城市规划体系中相关层级的规划确定。居住地区人口规模宜为 20万人,居住区人口规模宜为5万人,街坊人口规模宜为0.5 万人。

3.1.2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与居住人口 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 安排。

3.1.3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和

障人士等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可差异化地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应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社区级公共服务计 施、基础教育设施等。

3.1.6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应考虑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

3.1.7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

3.1.8对执行设施配置确有困难的旧城更新地区,其公共服

低于改造前的用地面积

3.2.1构建安全、舒适、友好的社区生活圈,建立配套齐全、功能 完善、布局合理、使用便利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在步行可达的

3.2.1构建安全、舒适、友好的社区生活圈,建立配套齐全、功能

3.2.2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应利于居民便捷使用及

行。鼓励依托轨道交通站点、公交枢纽等空间,综合设置各类公 共服务设施。同时,构建完整的低碳步行网络,并与城市公共交 通体系有效连接。

3.3.1构建功能综合、空间集聚的各级居佳地区和居任

3.3.1构建功能综合、空间集聚的各级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 服务中心,宜立体、集约化布局,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生活 服务。居住地区中心、居住区中心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 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应结合交通枢纽、公共绿地,沿主要生活性 道路布置。邻里中心可每1.5万人设置1处,应与居住区慢行网 络及公共空间系统统筹布局,保证一定的活动空间及可达性,可 根据实际社区需求及建设运营条件,灵活配置商业服务、文化教 育、体育卫生、养老福利等服务内容。

3.3.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根据服务人口和合理的服务半径

3.3.2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根据服务人口和合理的服务半径

设施的干扰。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与高级中学、社会教育学 院等的体育场(馆)设施共用,在有保障措施和有一定的开放时间

的条件下,可计入居住地区运动场的面积指标。 居住区运动场应独立设置。如中学、小学运动场向社会开 放,在有保障措施和有一定的开放时间的条件下,学校向社会开 放设施的用地可按20%折算为居住区级相应设施用地指标。 社区公园、小尺度广场、游泳馆、足球场、篮球场、健身点等各 类体育运动场地和休憩健身设施宜网络化布局,满足市民各类健 身需求。

3.3.4基础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每5万

人应配置1所高中,每2.5万人应配置1所初中和1所小学,每 1万人应配置1所幼儿园,幼儿园包括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机构 有条件的新建幼几园宜配建托班。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和结构 特征,确定基础教育设施的班级数和相应的建设规模。 改造的居住地区和居住区确实难以按标准落实用地的,应保 证基础教育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设置标准,用地面积可有一定比 例的折减。折减系数分为内环内地区、主城区内环外地区、新城 新市镇三类标准,详见附录A中表A.4。现状学校改造,其用地 和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原规模。 新建中学用地南北向最大长度不得小于120m,新建小学用 地南北向最大长度不得小于80m。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办托育机构。在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 域,鼓励结合住宅配套服务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 筑,综合设置幼儿托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360m(只招收本单 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m)。托育机构应为幼儿提供户外活动场地。

3.3.5居住地区级医疗中心(区域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

心应设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宜与绿地相邻

3.3.6室内新建菜市场,宜与社区中心或者其他适当的公共建

3.3.6室内新建菜市场,宜与社区中心或者其他适当的公共建

筑合建,有条件的也可独立设置,不宜直接设于住宅底层或裙房。 室内菜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并有停车卸货 场地。

3.3.7行政区级养老机构宜每10万常住人口设置1处,居住

级养老机构宜每2.5万常住人口设置1处。每1.5万人宜配 1处日间照料中心,每0.5万人宜配置1处老年活动室。养老 构宜独立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室等设施宜布 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应设有无障碍设施,且临街布置,方 到达。

外,其他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宜综合设置。执行用地面积配 要求确有困难的建成区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施工方案及工艺,应保证设施的建筑面积符合设置标准 用地面积可有一定比例的折减。折减系数分为内环内地区、主 区内环外地区、新城新市镇三类标准,详见附录A中表A.4。

1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监督、税务、工商等集中设置为社 区行政管理中心。 2综合健身馆、游泳池、运动场等集中设置为社区体育 中心。

3.3.10新建居住区内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其中用于建设集

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10%。按照规划成 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人均居住区级及以 下级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4m²

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08一7相关配置要求,住宅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停车位根据三类地区采取不同标准差异化配置,落实居 住地区的配建停车泊位,具体见附录A中表A.5和表A.6。停 车设施应符合“小型、分散、就近服务”的原则。宜采用地下、地上 多层停车楼、机械停车库等多种方式,提高停车容量,预留远期发

展的停车空间。为鼓励公交出行,轨道交通站点500m服务范围 内的商业服务业、商务办公、住宅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宜按 照0.8的系数进行折减。 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配置停车设施,其停车库(场)可 向社会开放。 在公共活动中心等人流较多的区域,应设置公共停车库 (场)。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宜设置公交车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 自行车租赁点、出租车候客泊位等接驳换乘设施,且与这些设施 距离不宜大于150m。在居住区内城市道路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 出租车候客站。

3.3.12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3.3.15民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机房精密空调选型依据及安装,89页可下载.pdf,贯彻平战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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