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201-2014 防洪标准及条文说明.pdf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琶州中医院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施工方案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4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防洪标准》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现批准《防洪标准》为国家标准,*号为GB50201一2014,自 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4、6.1.2、6.2.2、6.3.5、 6.5.4、7.2.4、11.3.1、11.3.3、11.8.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原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一9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发行。
现批准《防洪标准》为国家标准,*号为GB50201一2014,自 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4、6.1.2、6.2.2、6.3.5、 6.5.4、7.2.4、11.3.1、11.3.3、11.8.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原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一9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23日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 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 司,在原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一94的基础上修订而 成的。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认真总结了原国家标准《防洪标 准》GB50201一94实施以来的经验,借鉴了其他一些国家的防洪 标准,吸纳了国内部分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同时参考了流域防洪规 划和区域防洪规划成果,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广泛征求 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多次研究、讨论,最后经审查 定稿。 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防洪 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 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增加了“术语”“基本规定”“防洪保护区”和“环境保护设 施”四章,将原“城市”和“乡村”两章并入“防洪保护区”一章; 2.在“交通运输设施”一章中取消了“木材水运工程”一节,在 “电力设施”一章中增加了“核电厂”一节,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 中增加了“拦河水闸工程”一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
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 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水利部水利水 电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一1号,** **:10012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梅锦山侯传河李小燕吴海亮张志红 李爱玲王勇李维涛洪建王煜 王府义李荣容刘娟·王国安温善章 周健 主要审查人:汪洪高安泽朱尔明焦居仁李代鑫 曾肇京富曾慈胡训润陈效国谭培伦 丁留谦刘九夫
10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0.1文物古迹 10.2旅游设施 11水利水电工程 ........ .......(25) 11.1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1.2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28) 11.3水库工程·.. 11.4水电站工程 11.5拦河水闸工程 11.6灌溉与排水工程 11.7供水工程 11.8堤防工程 (33)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37)
10.1文物古迹 10.2旅游设施 11水利水电工程 ..*...... .........(25) 11.1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1.2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28) 11.3水库工程·.. 11.4水电站工程 (30) 11.5拦河水闸工程 11.6灌溉与排水工程 (32) 11.7供水工程 11.8堤防工程 (33)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35) 附:条文说明 (37)
1.0.1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需 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 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 程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 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防洪保护对象的简称,指受到洪(潮)水威胁需要进行防洪 护的对象。
洪(潮)水泛滥可能淹及且需要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区域。
对于同一类型的防护对象,为了便于针对其规模或性质确 相应的防洪标准,从防洪角度根据一些特性指标将其划分的若 等级。
2.0.4当量经济规模
在河流设计断面以上,水文气象上可能发生的、一定历时的、 近似于物理上限的洪水。
3.0.1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 示;对于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防洪标 准可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要,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因素对防洪安全的要求,统筹协调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及上下 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通过综合分析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宜 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 的对比分析。
3.0.3同一防洪保护区受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威胁时,宜 根据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灾害的轻重程度分别确定相应的 防洪标准。
3.0.4防洪保护区内的防护对象,当要求的防洪标准高于防洪保 护区的防洪标准,且能进行单独防护时,该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 单独确定,并应采取单独的防护措施
3.0.4防洪保护区内的防护对象,当要求的防洪标准高于防洪
防护时,该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主要防护对 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3.0.7防洪工程规划确定的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
可提高防洪标准; 2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使用期限较短及临 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降低防洪标准。 309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经论证确有困难
可提高防洪标准; 2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使用期限较短及临 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降低防洪标准。 3.0.9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经论证确有困难 十在报违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2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使用期限较短及临
3.0.9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经论证确有困难
4.1.1在确定防洪标准时,应分析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洪水特征、 地形条件,以及河流、堤防、道路或其他地物的分隔作用,可以分为 几个部分单独进行防护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洪保护区,各个防洪 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分别确定。 4.1.2划分防洪保护区防护等级的人口、耕地、经济指标的统计
4.2.1城市防护区应根据*治、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常住人口或 当量经济规模指标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 按表4.2.1确定。
4.2.1城市防护区应根据*治、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常住人口或
表4.2.1城市防护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当量经济规模为城市防护区人均GDP指数与人口的乘积,人均GDP指数为城 市防护区人均GDP与同期全国人均GDP的比值
4.2.2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防护区,当需要防御持
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时,其防洪标准可取本标准表4.2.1 规定中的较高值
4.2.3位于滨海地区的防护等级为Ⅲ等及以上的城市防护区,当 按本标准表4.2.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 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4.2.3位于滨海地区的防护等级为Ⅲ等及以上的城市防护区,当
4.2.3位于滨海地区的防护等级为Ⅲ等及以上的城市防护
4.3.1乡村防护区应根据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 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4.3.1确定。
4.3.2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GB50791-2013 地热电站设计规范, 其防洪标准可提高。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 防洪标准可降低。
4.3.2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 其防洪标准可提高。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 防洪标准可降低。
4.3.3蓄、滞洪区的分洪运用标准和区内安全设施的建设标准,
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5.0.1冶金、煤炭、石油、化工、电子、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医药 等工矿企业应根据规模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 准应按表5.0.1确定。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矿企业,还应根据行 业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经分析论证确定防洪标准。
表5.0.1工矿企业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
006_人工成孔灌注桩施工工艺注: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