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3T 045-202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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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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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3T 045-202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范.pdf

ICS91.040.20 CCS P 33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T 72-2018标准下载DB3303/T 045—2022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5.1附属于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5.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5.3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5.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5.5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6.1基本要求... 6.2店招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6.3建筑物名称标识设置要求. 6.4单位名称标识设置要求 附录A(资料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5.1附属于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5.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5.3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5.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5.5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6.1基本要求... 6.2店招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6.3建筑物名称标识设置要求, 6.4单位名称标识设置要求 ? 附录A(资料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温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城设计集团有限 公司、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一瑞、董林飞、周陈斌、肖迪、南羽、胡浩、林德文。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温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城设计集团有限 公司、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一瑞、董林飞、周陈斌、肖迪、南羽、胡浩、林德文。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户外厂告和招牌设施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和设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 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及管理

单位名称标识unitnameidentifier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其办公(服务)或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 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标识的户外招牌设施。

建筑物名称标识buiIdingnameidentifier

建筑物名称标识buiIdingnameidentifier

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 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4.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 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 4.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新产品。 4.5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和形象;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出口及消防供 应设施的使用:不应遮挡建筑物窗户和通风口;不应影响消防安全。

5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5.1附属于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亍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5.1.2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5.1.3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5.2.1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亭、棚、栏等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超出设施顶部,不应在顶部设置,不 机动车道方向的立面上设置LED电子显示装置,不应播放动态画面,示意图见图A.14。

5.3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5.3.1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5.3.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5.3.3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5.3.3.1除城市大中型广场、会展场所、城市商业综合体、步行商业街、大型商业广场、专业市场、 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区域外,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5.3.3.2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应满足与道路、建筑之间的倒伏安全距离,且纵向设置间距不应小 于10m。

5.3.4造型式户外广告设施

5.3.4.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与周边环境和空间尺度相协调,应满足与道路、建筑之间的倒伏安全距 离,不应在城市道路红线内设置。 5.3.4.2户外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应小于1.2m,不应大于4m,最大垂直投影面积不应超过6m²,示 意图见图A.18。 5.3.4.3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及商业广场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纵 向间距不应小于50ml。

5.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5.4.1车载广告设施

5.4.1.1应采用喷涂和粘贴形式(出租车车顶除外),并保持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 影响行车安全。 5.4.1.2公共汽车车载广告设施应设置在车身两侧和车尾的后车窗玻璃以下位置,设置在车尾的户外 广告设施左右边缘不应超出尾灯内侧,示意图见图A.19。 5.4.1.3厢式货运汽车车载广告设施应设置在车厢两侧和车尾的车厢门上位置,前车门外表面玻璃以 下位置只准许设置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且高度不应大于20cm,示意图见图A.20。 5.4.1.4出租车车载广告设施应设置在车辆前车门玻璃以下位置;车顶可结合标识设置LED走字显 示屏,示意图见图A.21。

5.4.2船舶广告设施

5.4.2.1应设置在船舶上层建筑、船舷两侧位置;不应在船顶平台上、主甲板、船员工作区域以及妨 碍驾驶室视线或遮挡门、窗的位置设置,不应遮挡航行指示灯、妨碍救生设备使用,不应影响航行安全 5.4.2.2应采用喷涂和粘贴形式,其面积不应超过该侧船舱外表面积的40%。

5.4.3空中移动广告设施

5.4.3.1户外广告设施不应依附于空中移动载体的外表面外的区域设置。 5.4.3.2空中移动广告设施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应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 5.4.3.3在不影响飞艇功能和安全的情况下应采用喷涂和粘贴的方式,

5.5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5.5.1.1应在批准的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设置;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具体设置范围 结合活动方案确定。 5.5.1.2政府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设置期限应与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应超过30日。 5.5.1.3商家在开业组织商品促销等活动期间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期限不应超过3日;国家重 大节假日期间设置的期限可与节假日时间一致。 5.5.1.4设置人应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后立即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

5.5.2旗帜广告设施

5.5.2.1不应依附道路交叉口15m范围内的路灯杆设置,不应依附道路交通指示牌正面方向50m 内的路灯杆设置,不应依附已有指示牌(标识牌)的路灯杆设置。 5.5.2.2依附于路灯杆的旗帜广告设施不应采用硬质形式,不应影响交通、消防及市政安全。 5.5.2.3依附于路灯杆的旗帜广告设施不应连杆设置。设置在同一道路上的旗帜广告设施,应在同 种灯杆上设置,单根灯杆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2个,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 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做到样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5.2.4依附于路灯杆的旗帜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2m,设施单面宽度不应大于0.6m;旗帜广告 设施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5m,设置间距应大于50m;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缘石外 沿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Ⅲ。 5.5.2.5设置在商业广场等公共商业空间的落地式旗帜广告设施,其固定装置应安全、牢靠,设施总 高度不应大于4m,宽度不应大于1.5m,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²;单侧牌面高度不应大于2.5m, 宽度不应大于1m,面积不应超过2.5m。

5.5.3布幅广告设施

5.5.3.1布幅广告设施设置应与周边城市容貌及环境景观相协调,不应使用白底黑字。 5.5.3.2利用建(构)筑物同侧墙面并列设置多条的,其设置规格应统一,间距应均匀。 5.5.3.3横幅广告设施长度不应大于15m,高度不应大于1.5m;竖幅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24m, 宽度不应大于1.5m。

5.5.4充气装置广告设施

5.5.4.1应固定于地面,其固定装置应安全、牢靠,宜隐蔽处理。 5.5.4.2总高度不应大于15m,气球直径不应大于3m,附属条幅广告规格不应超过9mx1m。 5.5.4.3充气拱门广告设施跨度不应大于10m,高度不应大于5m。

5.5.4.1应固定于地面,其固定装置应安全、军靠,宜隐蔽处理。

5.5.5桁架广告设施

5.5.5.1可设置在面积大于50㎡²的商业广场,不应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其固定装置应安全 牢靠。 5.5.5.2总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4m,厚度不应大于0.5m;单侧广告牌面面积不应 超过10㎡²,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m²。

6.1.1户外招牌设施应设置在其经营地、办公地或住所地范围内,用于表明其单位名称、字号、标识 或建(构)筑物名称。 6.1.2户外招牌设施应选用高端、安全节能的材料,形式、规格、色彩应与所依附载体及周边环境相 协调。 6.1.3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一店一招、一单位一标识,一楼一标识”的要求。 6.1.4户外招牌设施用语用字应规范准确。

6.2店招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表3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店招招牌设施设置高度尺寸限定一览表

6.2.2数量设置要求

6.2.2.1底层营业场所存在多处临街门面的,可依附于经营范围内每侧临街门面设置。

底层营业场所存在多处临街门面的,可依附于经营范围内每侧临街门面设置。 限制区范围内底层营业面积小于2000㎡²的,单侧临街面可最多设置1个,示意图见图A.25; 底层营业面积不小于2000㎡²的,单侧临街面设置的数量不应超过该营业场所单侧临街出入 口的数量,且单侧临街面设置总量不应超过2个,示意图见图A.26;

b)严控区范围内底层营业面积小于5000㎡²的,单侧临街面可最多设置1个,示意图见图A.27; 底层营业面积不小于5000㎡²的,单侧临街面设置的数量不应超过该营业场所单侧临街出入 口的数量,且单侧临街面设置总量不应超过2个,示意图见图A.28。 6.2.2.2底层以上营业场所存在多处临街面的JGJ51-2002标准下载,可依附于经营范围内每侧临街面设置,上下层同时设 置的店招招牌设施宜错位设置,并确保总体美观协调。 a)限制区范围内底层以上营业面积小于2000㎡²的,单侧临街面可最多设置1个,示意图见图 A.29;底层以上营业面积不小于2000㎡²的,单侧临街面设置的数量不应超过该营业场所单侧 临街出入口的数量,示意图见图A.30;若底层有独立门面或单独出入口的,可于底层门面或 出入口处增设1个,且单侧临街面设置总量不应超过2个; b)严控区范围内底层以上营业面积小于5000㎡²的,单侧临街面可最多设置1个,示意图见图 A.31;底层以上营业面积不小于5000㎡²的,单侧临街面设置的数量不应超过该营业场所单侧 临街出入口的数量,示意图见图A.32;若底层有独立门面或单独出入口的,可于底层门面或 出入口处增设1个,且单侧临街面设置总量不应超过2个。 6.2.2.3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坐落在道路拐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 6.2.2.4在建筑3层以上的宜在建筑墙面或场地上集中设置,设置数量不应超过设置侧大楼出入口 数量,且设置总量不应超过2个。不应于同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

6.2.3文字设置要求

6.2.3.1店招招牌设施的文字不宜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文或者注册商标标志代替汉字设置。 6.2.3.2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外文与汉字配用时,应书写规范准确,同一店招招牌设施不宜使 用2种或2种以上外文;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与外文不宜同时使用,

6.2.4其他设置要求

6.3建筑物名称标识设置要求

6.3.1.1结合建筑物设置建筑物名称标识应取得建筑物冠名权,并依据建筑物冠名权所指定内容设置, 建筑物冠名权具有唯一性,一栋建筑物应只拥有一项冠名权。 6.3.1.2建筑物名称标识应与同一宗地内或同一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招牌设施统筹布局, 保持规格尺寸、造型色彩相协调。 6.3.1.3建筑物名称标识鼓励进行艺术化设计,不应采用灯箱形式的建筑物名称标识,不应采用背板 形式,不应设置动态展示内容。 6.3.1.4建筑物名称标识不宜依附于玻璃幕墙设置。确需依附于玻璃幕墙设置的,宜与建筑物进行 体化设计,并与所依附建筑物的风格相协调,成为建筑物顶部的有益装点。

6.3.2数量设置要求

6.3.2.1可依附于建筑物底层主要出入口设置1个建筑物名称标识。除底层出入口建筑物名称标识 外温州市大门大桥施工方案,在底层以上设置的,可最多设置1个,且宜设置在建筑物上部实体外墙面。若建筑物实体外墙面 确无条件设置,需在建筑物顶部或玻璃幕墙上(包括6层以上)设置的,每栋建筑物可最多设置1个, 且不应与单位名称标识同设于建(构)筑顶部(含裙楼)或玻璃幕墙上。 6.3.2.2同一宗地内的多栋建筑,设置建筑物名称标识的总量不应超过2个,即应选择其中2栋建 筑设置,且每栋建筑应只设置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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