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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30-2022 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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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门安装施工工艺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3年4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第14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27日
2022年9月27日
2022年9月27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5.7道桥工程 2 5.8蓄水类工程· 2 6验收. 29 运行维护..· 34 7.1一般规定 34 7.2管理 34 7.3维护 34 引用标准名录 36 附:起草说明
1.0.1为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性能,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 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防水工程质量,满足经济社会管理需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2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必须执行本规范,
2.0.1工程防水应遵循因地制宜、以防为主、防排结合、综合 治理的原则
2.0.2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2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 3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 4桥梁工程桥面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桥面铺装设计 工作年限; 5非侵蚀性介质蓄水类工程内壁防水层设计工作年限不应 低于10年。 2.0.3工程按其防水功能重要程度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具 体划分应符合表2.0.3的规定
表2.0.3工程防水类别
表2.0.4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划分
2.0.5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为Ⅱ类的明挖法地下工程,当该 工程所在地年降水量大于400mm时,应按I类防水使用环境 选用。 2.0.6工程防水等级应依据工程类别和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暗挖法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类 别、工程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其他工程防水等级不 应低于下列规定: 1一级防水:工类、Ⅱ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甲类工程;1 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乙类工程。 2二级防水:Ⅲ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甲类工程:Ⅱ类防水 使用环境下的乙类工程;I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丙类工程。 3三级防水:Ⅲ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乙类工程;Ⅱ类、Ⅲ 类防水使用环境下的丙类工程。 2.0.7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满足耐久性要求,卷材防水层应 带日垃能利新现座和拱垃铭工适业地亚卡
2.0.5工程防水使用环境类别为Ⅱ类的明挖法地下工程,当该 工程所在地年降水量大于400mm时,应按I类防水使用环境 选用
3.1.1防水材料的耐久性应与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相适应 3.1.2防水材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材料性能应与工程使用环境条件相适应; 2每道防水层厚度应满足防水设防的最小厚度要求; 3防水材料影响环境的物质和有害物质限量应满足要求 3.1.3外露使用防水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
3.2.1防水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其强度等级 不应低于C25,试配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比设计要求提 高0.2MPa。
3.3.1防水材料耐水性测试试验应按不低于23C×14d的条件 进行,试验后不应出现裂纹、分层、起泡和破碎等现象。当用于 地下工程时,浸水试验条件不应低于23℃×7d,防水卷材吸水 率不应大于4%;防水涂料与基层的粘结强度浸水后保持率不应 小于80%,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应为内聚破坏。
3.3.2沥青类材料的热老化测试试验
条件进行,高分子类材料的热老化测试试验应按不低于80C× 14d的条件进行,试验后材料的低温柔性或低温弯折性温度升高
不应超过热老化前标准值2℃。3.3.3外露使用防水材料的人工气候加速老化试验应采用氙弧灯进行,340nm波长处的累计辐照能量不应小于5040kJ/(m²·nm),外露单层使用防水卷材的累计辐照能量不应小于10080kJ/(m²·nm),试验后材料不应出现开裂、分层、起泡、粘结和孔洞等现象。3.3.4防水卷材接缝剥离强度应符合表3.3.4的规定,热老化试验条件不应低于70℃×7d,浸水试验条件不应低于23C×7d。表3.3.4防水卷材接缝剥离强度接缝剥离强度(N/mm)防水卷材类型搭接工艺无处理时热老化浸水热熔聚合物改性沥青类≥1. 5≥1.2≥1.2防水卷材自粘、胶粘≥1. 0≥0. 8≥0.8焊接≥3.0或卷材破坏合成高分子类防水卷材及塑自粘、胶粘≥1. 0≥0.8≥0. 8料防水板胶带≥0.6≥0.5≥0.53.3.5防水卷材搭接缝不透水性应符合表3.3.5的规定,热老化试验条件不应低于70C×7d,浸水试验条件不应低于23C×7d。表3.3.5防水卷材搭接缝不透水性搭接缝不透水性防水卷材类型搭接工艺无处理时热老化浸水热熔聚合物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自粘、胶粘0.2MPa,30min不透水焊接合成高分子类防水卷材及塑料防水板自粘、胶粘、胶带3.3.6用于混凝土桥面防水工程的防水材料与混凝土基层在6
23C时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25MPa。 3.3.7钢桥面防水粘结层的材料性能应能保障在交通荷载、温 度作用等疲劳荷载作用下的正常使用和耐久性要求。 3.3.8耐根穿刺防水材料应通过耐根穿刺试验。 3.3.9长期处于腐蚀性环境中的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应通过 腐蚀性介质耐久性试验。
23C时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25
23C时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25MPa。
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3.3
表3.3.10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
3.3.11反应型高分子类防水涂料、聚合物乳液类防水涂料和水 性聚合物沥青类防水涂料等涂料防水层最小厚度不应小于 1.5mm,热熔施工橡胶沥青类防水涂料防水层最小厚度不应小 于2.0mm。 3.3.12当热熔施工橡胶沥青类防水涂料与防水卷材配套使用作
3.3.12当热熔施工橡胶沥青类防水涂料与防水卷材配套使用作
3.4.1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GB18445的规定,防水 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用量不应小于1.5kg/m²。 3.4.2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与聚合物水泥防水浆料的性能指标 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与聚合物水泥防水浆
3.4.3地下工程使用时,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防水层的厚度不 应小于6.0mm,掺外加剂、防水剂的砂浆防水层的厚度不应小 于18.0mm。
3.5.1非结构粘结用建筑密封胶质量损失率,硅酮不应大于 8%,改性硅酮不应大于5%,聚氨酯不应大于7%,聚硫不应大 于5%。
3.5.1非结构粘结用建筑密封胶质量损失率,硅酮不应大于 8%,改性硅酮不应大于5%,聚氨酯不应大于7%,聚硫不应大 于5%。 3.5.2橡胶止水带、橡胶密封垫和遇水膨胀橡胶制品的性能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分子防水材料第2部分:正水带》GB/T 18173.2、《高分子防水材料第3部分:遇水膨胀橡胶》GB/T 18173.3和《高分子防水材料第4部分:盾构法隧道管片用橡 胶密封垫》GB/T18173.4的规定。
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分子防水材料第2部分:止水带》GB/T 18173.2、《高分子防水材料第3部分:遇水膨胀橡胶》GB/T 18173.3和《高分子防水材料第4部分:盾构法隧道管片用橡 胶密封垫》GB/T18173.4的规定
3.6.1天然钠基膨润土防水毯的单位面积干重不应小于5.0kg/m
3.6.1大然钠基膨润土防水毯的单位面积十重不应小于5.0kg/m 且天然钠基膨润土防水毯的耐久性指标应符合表3.6.1的规定
3.6.1天然钠基膨润土防水毯的单位面积干重不应小于5.0kg/
).1 天然钠基膨润土防水毯的耐久性指
3.6.2屋面压型金属板的厚度应由结构设计确定,且应符合下 列规定:
3.6.2屋面压型金属板的厚度应由结构设计确定,且应 列规定:
压型铝合金面层板的公称厚度不应小于0.9mm; 2 压型钢板面层板的公称厚度不应小于0.6mm; 3 压型不锈钢面层板的公称厚度不应小于0.5mm
工性韧水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 4.1.2下列构造层不应作为一道防水层: 1混凝土屋面板; 2塑料排水板: 3不具备防水功能的装饰瓦和不搭接瓦; 4注浆加固。 4.1.3种植屋面和地下建(构)筑物种植顶板工程防水等级应 为一级土建施工与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应至少设置一道具有耐根穿刺性能的防水层,其上应 设置保护层。
4.1.4相邻材料间及其施工工艺不应产生有害的物理和化学
4.1.5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符合
1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等级要求; 2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防水混凝土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结构允许限值,并不应 贯通; 4寒冷地区抗冻设防段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10。 4.1.6受中等及以上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地下工程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防水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5; 2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8: 3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耐侵蚀性防水混凝土,外设防水 层应满足耐腐蚀要求
4.1.7排水设施应具备汇集、流径、排放等功能。地下
4.1.7排水设施应其备汇集、流径、排放等功能。地下工程集 水坑和排水沟应做防水处理,排水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0.2%。 4.1.8防水节点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附加防水层采用防水涂料时,应设置胎体增强材料: 2结构变形缝设置的橡胶止水带应满足结构允许的最大变 形量; 3穿墙管设置防水套管时,防水套管与穿墙管之间应 密封。
4.2.1 明挖法地下工程现浇混凝土结构防水做法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主体结构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1主体结构防
房屋建筑施工工艺流程及验收标准[1]注:水泥基防水材料指防水砂浆、外涂型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