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000.3-2014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引用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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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000.3-2014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3部分:引用文件.pdf

ICS01.120 A00

GB/T 20000.3—2014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0000.3—2014

长售厅施工方案引言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则 标准中引用文件 法规中引用标准

GB/T 20000.32014

在编制规范性文件时,经常需要在条文中重复其他标准或文件中的某些要求和内容。使用引用文 件的方法,既可以简化规范性文件的编写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保证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协调性,又可 以减少规范性文件的篇幅、避免因重复抄录造成的差错。在规范性文件中引用文件是国内外制定规范 性文件时经常使用的一种科学、简便的编写方法。因此,正确使用引用文件的方法,对于规范性文件的 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标准和法规是规范性文件中数量最多且引用文件最为普遍的两类。本部分在吸收国际上引用文 件的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给出了我国引用文件的普遍适用原则,并规定了标准 中引用文件及法规中引用标准的一般要求、引用方式和表述方法,供我国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使用和 参考。 在法规中引用标准,可以借助标准制定人员的技术专长,更加科学合理地给出法规中的技术解决方 案。由于标准是遵照公开透明的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广泛认可度,在法规中引用标 准还有助于法规的顺利实施。通常情况下,标准每三到五年修订一次以保证标准反映最新的技术水平。 在法规中引用标准,更有助于法规适应技术最新发展满足现实需求。因此,法规中引用标准是支撑法规 制定和实施的有效手段,制定法规时应当鼓励引用标准。

指由权力机关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在我国通常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GB/T 20000.3—2014

GB/T2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引用文件的一般要求、方法及表述。 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中引用文件及在法规中引用标准。其他规范性文件引用标准可参考使用。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4.1 编制规范性文件时,若需在条文中重复其他文件的某些内容和要求时,通常不抄录需要重复的具

5.1.1引用文件时,应充分研究和核实被引用文件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的适用性。

a)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应引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b)地方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不应引用企业标准和其他行政 区域地方标准; c)企业标准可以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以及本企业的标准。 5.1.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可引用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5.1.4在某些领域,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不适用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可引用国际标准化文件。 中标标生件分核0"和会子社的技体性组解省在体准共件E标准生文司

5.1.6在标准中不宜出现要求符合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条款,例如不宜出现如下表述,“..要求应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注1:标准使用者不管是否声明符合标准,都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注2:为了帮助标准使用者正确理解标准而提供的附加信息,可以资料性引用法规。例如如下表述,“符合本标准 是符合(法规)的方法之一"(此表述宜在前言中给出),“…认证标志的使用参见《…管理办法》”。 5.1.7在引用其他文件时,若被引用的内容又引用了另一个文件时,则应直接引用后者,避免过渡 引用。

5.2.1在标准中引I用标准自身内容的方法和表述见GB/T1.1一2009的8.1.2。 5.2.2在标准中引用其他文件或标准中其他部分的方法和表述见GB/T1.1一2009的8.1.3。

5.2.1在标准中引I用标准自身内容的方法和表述见GB/T1.1一2009的8.1.2。

6.1.1在法规中引用标准时,应采用特定的程序或评定方法对引用标准进行适用性评价,以矿 的内容能够满足法规的相关要求。采用的程序或评定方法的选择取决于法规约束的产品、过未 的适用范围和潜在风险

项标准的特定部分或标准中的特定内容。 注:标准机构在未受法规制定机构委托的情况下制定标准,往往未考虑标准的内容是否会被强制执行,因而标准可 能包含了法规不需要强制执行的内容。法规如果不加审慎地引用这样的标准,有可能使不需要强制执行的内 容具有强制性。这给执行法规的各方面(特别是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 6.1.3在法规中引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引用标准的力度问题,可选择惟一性引用或指示性引用。通 常情况下,惟一性引用标准时宜采用直接引用的方法,指示性引用标准时宜采用间接引用的方法。两种 引用方式在表述上是有区别的(见6.3),在法规表述中应注意措词。 6.1.4法规制定机关和标准机构之间可通过协议等方式建立合作机制,就法规引用的标准进行及时信 息沟通和交流,以促进标准更适用于法规的需求。

项标准的特定部分或标准中的特定内容。 注:标准机构在未受法规制定机构委托的情况下制定标准,往往未考虑标准的内容是否会被强制执行,因而标准可 能包含了法规不需要强制执行的内容。法规如果不加审慎地引用这样的标准,有可能使不需要强制执行的内 容具有强制性。这给执行法规的各方面(特别是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 6.1.3在法规中引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引用标准的力度问题,可选择惟一性引用或指示性引用。通 常情况下,惟一性引用标准时宜采用直接引用的方法,指示性引用标准时宜采用间接引用的方法。两种 引用方式在表述上是有区别的(见6.3),在法规表述中应注意措词。 6.1.4法规制定机关和标准机构之间可通过协议等方式建立合作机制,就法规引用的标准进行及时信 息沟通和交流,以促进标准更适用于法规的需求。

6.2法规中引用标准的方法

6.2.1.1注日期直接引用

注日期直接引用方法是在法规引用标准时给出标准代号、顺序号时,还明确注出标准的年号(晋)12J9-2 环境景观设计,即只 有标准的特定版本适用于该法规,随后的修订版(包括修改单)均不适用。 注:这种方法有助于通过明确给出技术解决方案(符合所制定的法规)确保法律确定性,是一种最受限制的引用,在 未来修订标准可能无法满足法规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使用。 采用注日期直接引用方法,若被引用的标准进行修改或修订之后,应及时研究新的修改或修订对于 法规的适用性,并考虑是否修订法规中引用标准的相关条款。 引用标准的特定内容(例如引用具体的型式、级别或类别、具体的试验方法)时,即对标准的特定章 或条、图表或附录的引用应始终使用注日期的直接引用,因为标准的任何修改或修订都可能导致其内部 编号的改变。

6.2.1.2不注日期直接引用

不注日期直接引用方法是在法规中引用标准时只给出标准的代号、顺序号,不包括标准的年号,即 标准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该法规。若被引用标准进行修订,法规本身不需要进行修 改,其引用的标准自动对应于该标准的最新版本。这种引用方法相对于注日期直接引用方法更加灵活 采用不注日期直接引用方法也应对被引用标准的任何修改或修订予以跟踪,以确定是否继续不注 目期引用。

6.3法规中引用标准的表述

.3.1注日期直接引用的

6.3.2不注日期直接引用的表述

6.3.3间接引用的表述

采用间接引用的方法时,应指明标准清单的发布单位及具体发布媒体,可使用类似下列的表述 式: “.…若设备符合由….(标准清单发布单位)发表在(发布媒体)上的《××××》(法规中 所列出的文件名)中所列的相关标准或其部分GB50435-2016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则视该设备符合本法规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法规中所列出的文件名)已经由(标准清单发布单位)发表在(发布媒 体)上,按照文件中所列标准生产(开发或提供)的所有…(该法规约束范围内的产品、过程或 服务)都被推定为符合本法规第×条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 “当(该法规约束范围内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法定要求,如安全要求)符合《××××》法 规中所列出的文件名)中所列的国家标准[《××××》已经由(标准清单发布单位)发表 在上(发布媒体)时,该产品则被视为符合本法规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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