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000.2-2009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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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000.2-2009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pdf

ICS01.120 A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0000.2—200

GB/T20000.2—2009

GB/T20000的本部分规定的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方法以及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一致性 程度的分类体系,将促进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规范化.采用国际标准以外的其他类型文件[例如ISO 或YEC发布的技术规范(TS)、可公开获得的规范(PAS)、技术报告(TR)、指南(Guide)、技术趋势评定 (TTA)、工业技术协议(ITA)、国际专题研讨会协议(IWA)]的方法由GB/T20000的另一个部分规定 国际标准通常是全球工业界、研究人员、消费者和法规制定部门经验的结晶,包含了各国的共同需 要,因此采用国际标准是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基础之一。这一点已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性贸 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中被明确认可。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尽量采用和使用国际标准十分 重要。 为了对国家标准与相应的国际标准进行比较,迅速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标示它们之间的一致性程 度十分重要。由于采用国际标准时情况各异,过分详细地划分一致性程度是不合理的,把一致性程度划 分为三类(见4.2~4.4)已足够使用。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可保证国家标准制定的透明度,这是促进国际贸易的基本条件。因为即使不同 国家标准机构在采用同一国际标准时各自仅做了一些在他们看来是很小的修改,这些修改也可能会叠 加在一起导致不同国家标准相互不被接受一级RO水处理施工组织设计,而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则可以避免这些问题。即使出于气候, 地理或基本技术原因而不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时,也宜尽一切努力把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差异 减到最小。当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差异时,在国家标准上清楚地标示这些差异并说明产生这 些差异的原因十分重要。如果不标示这些差异,那么由于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表述不同或结构 不同,则很难识别出技术性差异。此外,对差异的标示能随时提醒起草者考虑这些差异是否还有存在的 必要;而不标示的差异,即使随后已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也可能因被忽视而仍保留在标准中。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

3.3 编辑性修改editorialchange (国家标准对国际标准>在不变更标准技术内容条件下允许的修改。 3.4 技术性差异technicaldeviation (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的不同。 3.5 结构structure (标准的>章、条、段、表、图和附录的排列顺序。 3.6 反之亦然原则viceversaprinciple 国际标准可以接受的内容在国家标准中也是可以接受的,反之,国家标准可以接受的内容在国际标 准中也是可以接受的原则。因此,符合国家标准就意味着符合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与相应的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分为:等同(见4.2)、修改(见4.3)和非等效(见4.4)。

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等同”时,存在下述情况: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技术内 容和文本结构相同,但可以包含以下最小限度的编辑性修改: 一一用小数点符号“”代替符号“,”; 一一改正印刷错误; 删除多语种出版的国际标准版本中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本; 纳人国际标准修正案或技术勘误的内容; 一一改变标准名称以便与现有的标准系列一致; 一用“本标准”代替“本国际标准”; 一 增加资料性要素(例如资料性附录,这样的附录不变更、不增加或不删除国际标准的规定),通 常的资料性要素包括对标准使用者的建议、培训指南或推荐的表格或报告; 删除国际标准中资料性概述要素(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 一如果使用不同的计量单位制,为了提供参考,增加单位换算的内容。 “等同”条件下,“反之亦然原则”适用。 注:文件版式的改变(例如,页码、字体、字号等的改变),尤其在使用计算机继辑的情况下,不影响一致性程度。

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修改”时,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或二者兼有: 技术性差异,并且这些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被清楚地说明; 文本结构变化,但同时有清楚的比较。 一致性程度为“修改”时,国家标准还可包含编辑性修改。 一项国家标准应尽可能采用一项国际标准。个别情况下,只有当使用列表形式清楚地说明技术性 异及其原因并很容易与相应国际标准的结构进行比较时,才允许一项国家标准采用若干项国际标准。

“修改”可包括如下情况: aD 广 国家标准的内容少于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要求少于国际标准的要求,仅采用国际标准 中供选用的部分内容。 b)国家标准的内容多于相应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要求多于国际标准的要求,增加了内容或 种类,包括附加试验。 c)国家标准更改了国际标准的一部分内容: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部分内容相同,但都含有与对 方不同的要求。 d)国家标准增加了另一种供选择的方案:国家标准中增加了一个与相应的国际标准条款同等地 位的条款,作为对该国际标准条款的另一种选择。 陈述和解释技术性差异的示例参见附录C。 “修改”条件下,“反之亦然原则”不适用。 注:国家标准可能包括相应国际标准的全部内容,还包括不属于该国际标准的一部分附加技术内容。在这种情况 下,即使没有对所包含的国际标准做任何修改,其一致性程度也只能是“修改”或“非等效”。至于是“修改”还是 “非等效”,取决于技术性差异是否被清楚地标示和解释。

“修改”可包括如下情况

国家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时,存在下述情况: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技术 内容和文本结构不同,同时这种差异在国家标准中没有被清楚地说明。“非等效”还包括在国家标准中 只保留了少量或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的国家标准,不属 于采用国际标准。

IEC以及ISO公布的其他国际标准化机构有关其出版物版权、版权使用权和销售的政策文件的规定。 5.1.2对于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包括国际标准在内的不同类型的文件,宜采用为与国际文件相似类 型的我国文件。 5.1.3国家标准应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若因气候、地理或基本技术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 时,应把与国际标准的差异减到最小,并应清楚地标示这些差异和说明产生这些差异的原因。 5.1.4与国际标准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应按GB/T1.1的规定编写。 注:ISO公布的其他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标准的结构与GB/T1.1规定的标准结构往往不同。 与国际标准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应在封面上标示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标识(见8.3.1), 在前言中陈述采用国际标准方法、与被采用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该国际标准编号和国际标准名称的 中文译名(参见附录D)。在前言中,等同采用时应陈述做出的最小限度的编辑性修改(见6.1.3);修改 采用时应陈述技术性差异(见6.1.1)和编辑性修改(见6.1.3)以及结构的改变(见6.1.2);与国际标准 非等效时,不必说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以及结构的改变。 与国际标准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不应保留国际标准的前言。可根据需要将国际标准引 言的内容转化到国家标准的引言中,也可删除国际标准的引言。 5.1.5当采用国际标准时,应把已发布的该国际标准的全部修正案和技术勘误的内容纳人国家标准 内。国家标准前言中应包括增加国际标准的修正案和技术勘误内容的说明以及标示方法的说明,标准 文本中纳人修正案和技术勘误的标示方法见6.1.4。

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后,对于新发布的该国际标准的修正案和技术勘误也宜尽快米用。 5.1.6随着标准电子版本的发展,可能出现本部分未包括的新的采用国际标准的方法,或与现有方法 相结合的新方法。在使用新方法情况下,本部分中关于一致性程度的划分和标示的条款仍然适用。

5.2.1翻译法指依据相应国际标准翻译成为国家标准,可做最小限度的编辑性修改(见4.2)。天于国 际标准条款中助动词的翻译见附录E。 5.2.2采用翻译法的国家标准可做最小限度的编辑性修改,如果需要增加资料性附录,应将这些附录 置于国际标准的附录之后,并按条文中提及这些附录的先后次序编排附录的顺序。每个附录的编号由 “附录”字样加上代表国家附录的标志“N”和随后表明顺序的大写拉丁字母组成,字母从“A”开始,例 如:“附录NA”、“附录NB"等。每个附录中章、图、表和数学公式的编号均应从1开始,编号前应加上代 表国家附录的标志“N"和随后表明该附录顺序的大写拉丁字母,后跟下脚点,例如附录NA中的章用 “NA1”“NA.2"等表示.图用“图NA.1”“图NA.2"等表示。

5.3.1重新起草法指在相应国际标准的基础上重新编写国家标准。 5.3.2采用重新起草法的国家标准如果需要增加附录,每个增加的附录应与其他附录一起按在标准条 文中提及的先后顺序编号。

5.4采用国际标准方法的选择

5.4.1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时,应使用翻译法。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时,应使用翻译法。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应使用重新起草法。 注:采用国际标准方法和一致性程度的对应关系见附录F。附录F包含了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时采用的方法。 支术性关异和编辑性修改的表述和标示

6.1.1当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较少时,宜在国家标准前言中陈述(参见附录D的示例2)。当技术性 差异(及其原因)较多时,应在文中这些差异涉及的条款的外侧页边空白位置用垂直单线()进行标示 ? 并且宜编排一个附录将归纳所有差异及其原因的表格列在其中(参见附录G),同时在前言中指出该附 录并说明在文中如何标示这些技术性差异(参见附录D的示例3)。 6.1.2当结构调整较少时,宜在国家标准前言中陈述。当结构调整较多时,宜编排一个附录将国家标 准与国际标准的章条编号对照表列在其中(参见附录G),同时在前言中指出该附录(参见附录D的示 例3)。 6.1.3当存在编辑性修改时,等同采用的国家标准在前言中仅陈述如下编辑性修改: 一一纳人国际标准修正案或技术勘误的内容; 改变标准名称; 一一增加资料性附录; 一一增加单位换算的内容。 修改采用的国家标准在前言中除了需要陈述上述四项最小限度的编辑性修改,还应陈述4.2所列 最小限度的编辑性修改以外的其他编辑性修改,例如删除或修改国际标准的资料性附录。

交通疏导工程施工方案.docGB/T 20000.2—200

6.1.4国际标准的修正案和(或)技术勘误应直接纳人国家标准的条款中,同时应在改动过的条 侧页边空白位置用垂直双线(Ⅱ)标示

6.2.1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对于国际标准注日期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可以用等同采用 这些文件的我国文件”代替,在此情况下,应在国家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这些代替的我 国文件,并标示与相应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标识(见8.3.2)。对于国际标准不注日期规范性引用的 国际文件应全部保留引用,在此情况下,应在国家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这些保留的国际 文件(如是标准,则包括国际标准编号、国际标准名称的中文译名及用括号括起的原文名称),并在前言 中列出与这些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果需要列出的我国文件较多,则宜编排一个资料性 附录列出(见8.3.2)。 6.2.2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对于国际标准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可以用适用的我国文件 代替。在此情况下,应在国家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这些适用的我国文件,对于其中与国 际文件有一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应标示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标识(见8.3.3)。 如果用非等效于国际文件的我国文件,或用与国际文件无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代替国际标 准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则国家标准在陈述技术性差异时,应简要说明非等效或无一致性对应关系的 我国文件与相应国际文件之间在引用的相关内容方面的技术性差异。 对于保留引用的国际标准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应在国家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 这些保留的国际文件(如是标准,则包括国际标准编号、国际标准名称的中文译名及用括号括起的原文 名称)。 6.2.3非等效于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对于国际标准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可以用适用的我国文件 代替。在此情况下,应在国家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这些适用的我国文件,对于其中与国 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可不标示与国际文件一致性程度标识,也可仅标示相应国际文件 的代号和顺序号。 对于保留引用的国际标准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应在国家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 这些保留的国际文件(如是标准,则包括国际标准编号、国际标准名称的中文译名及用括号括起的原文 名称)。 6.2.4对于国际标准提及的参考文献,可以用适用的我国文件代替。在此情况下,可在国家标准的“参 考文献”中列出这些适用的我国文件,对于其中与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可不标示与 国际文件一致性程度标识。对于保留的参考文献中的国际文件的名称,不必译成中文。

6.2.1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对于国际标准注日期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可以用等同采用 这些文件的我国文件”代替,在此情况下,应在国家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列出这些代替的我 国文件,并标示与相应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标识(见8.3.2)。对于国际标准不注日期规范性引用的 国际文件应全部保留引用,在此情况下,应在国家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章中列出这些保留的国际 文件(如是标准,则包括国际标准编号、国际标准名称的中文译名及用括号括起的原文名称),并在前言 中列出与这些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果需要列出的我国文件较多天津某商业酒店和街道雨季施工方案,则宜编排一个资料性 附录列出(见8.3.2)。

7等同采用ISO标准或IEC标准的编号方法

当国家标准与ISO标准和(或)IEC标准等同时,“等同”这一信息宜使读者在查阅内容之前 悉,为此,使用下述编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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