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1999).pdfStandard of Dangerous Building Appraisa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淮
人工挖土安全技术交底Standard of Dangerous Building Appraisa
主*单位: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0年3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
建标1999」277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 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1」413号)的要求, 由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主*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审查, 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号JGJ125一99,自2000年3月1日起 施行。原部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一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 研究院负责管理,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 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11月24日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413号文的要求,标准*制组在厂 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 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符号、代号;3.鉴 定程序与评定方法;4.构件危险性鉴定;5.房屋危险性鉴定; 6.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补充; 2.增加了符号、代号一章;3.增加了鉴定程序和评定方法:4 增加了钢结构构件鉴定;5:增加了附录房屋安全鉴定报告:6 以模糊集为理论基础,建立了分层综合评判模式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 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主*单位是: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地址:重庆市 渝中区人和街74号;****400015) 本标准参加单位是: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是:陈慧芳、戚正廷、顾方兆、赵为民、 斯子芳、周云、张能杰
1.0.2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2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 呆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 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 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μA 房屋A级的隶属度; MB 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 房屋C级的隶属度; MD 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a 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Mb 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μC 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Md 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Maf 地基基础a级的隶属度; Mbf 地基基础b级的隶属度; 地基基础c级的隶属度; Mcf μef 地基基础d级的隶属度: Mas 上部承重结构a级的隶属度; 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 Mbs μCs 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s 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 Waes 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Mubes μces 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udes 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V 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斜率。 P
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一一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a一非危险构件; Ta一危险构件。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厉座危应任金定应限大按十列力近行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 和范围: 2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 查勘; 3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 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 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1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3.2.2第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 构件(T。)和非危险构件(F。)两类。 3.2.3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 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3.2.4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
4.1.1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 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3)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 1 梁、標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屋架、桁架等:以一为一构件。
4.2.1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1.2.2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 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 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 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 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 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4.2.3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
1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 止趋向; 2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7一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
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 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85%(R/%S之 0.85); 2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 移、裂缝、扭曲等; 3基础己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 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4.3.1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 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3.2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 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实测砌体截 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3.1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 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 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 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状况。
4.3.4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
1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85%(R/yS<0.85); 2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 高17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73的多条竖向裂缝; 3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 达1/4以上; 4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 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lmm; 5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6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
接处断裂成通缝; 7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 平或交叉裂缝; 8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 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 沉变形; 9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裂缝,或拱曲面 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 失效; 10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 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4.4.1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
4.4.1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 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4.2需对木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
质、缺陷、腐朽、虫蛀和铁件的力学性能以及锈蚀情况进行检 测。实测木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 失。
4.4.3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
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 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1未结构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S< 0.90); 2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 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 等损坏; 3主梁产生大于L/15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 质缺陷; 4屋架产生大于L/120的挠度,且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
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h/120; 5檸条、搁栅产生大于L/120的挠度,入墙木质部位腐 朽、虫蛀或空鼓; 6木柱侧弯变形,其矢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 断裂。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1/5以上; 7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斜纹理或 斜裂缝的斜率p分别大于7%、10%、15%和20%; 8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4.5.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 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5.2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
4.5.2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 凝土强度、碳化和钢筋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 测;实测混凝土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 损失。
4.5.3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
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屋架倾斜以及 支撑系统稳定等。
4.5.4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
1构件承载力小于作用效应的85%(R/S<0.85); 2梁、板产生超过L/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 于1mm: 3简支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 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 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0.4mm; 4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和斜裂缝,缝宽大 于1mm,板产生宽度大于0.4mm的受拉裂缝; 5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 I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 6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7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 筋,其长度达主筋直径的100倍以上; 8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 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 外露锈蚀; 9墙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缝,缝宽大于0.4mm; 10柱、墙产生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高度的1%,其 则向位移量大于/500; 11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 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 12柱、墙侧向变形,其极限值大于h/250,或大于30mm; 13屋架产生大于L/20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 缝宽大于1mm; 14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 的2% ; 15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 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16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规定值的70%。
4.6.1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 变形等内容。
变形等内容。 4.6.2当需进行钢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材料的力学性 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构件截面有效值,应 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6.3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 第情况、应注亲钢柱上梁的连培形式、古搅打件、柱脚上其础东
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构件截面有效值,应 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秆件、柱脚与基础连 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 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4.6.4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主线桥立柱施工组织设计,应评定为
2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 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受拉构件因锈蚀,截面减少大于原截面的10%; 5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250,或大于45mm; 6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600,且有发展迹象; 7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J17一88)中规定值的1.2倍; 8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 大于40mm; 9屋架产生大于L/250或大于40mm的挠度;屋架支撑系 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k/150。
5.1.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
5.1.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 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 使用安全的房屋。
已属厄险构件,随的可能丧关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任和 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 系的种类,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本标准进行鉴定。 5.1.3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
5.2.1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 成部分。 5.2.2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北京市某区配套商业三#楼施工组织设计,应按下列等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