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BMEA 01-2023 用于混凝土中的新型低碳胶凝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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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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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BMEA 01-2023 用于混凝土中的新型低碳胶凝材料.pdf

Newlowcarboncementitiousmaterialusedinconcrete

用于混凝土中的新型低碳胶凝材料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混凝土中的新型低碳胶凝材料的术语和定义、组分与材料、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混凝土中的新型低碳胶凝材料的生产、检验及验收六安至武汉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某标段(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地下填充材料等其应用领域使用本胶凝材料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月 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 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月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203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T208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T750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6.1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翻转法)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6645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电炉磷渣 GB/T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T9774 水泥包装袋 GB/T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T18046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2049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 GB/T21371 用于水泥中的工业副产石膏 GB/T26748 水泥助磨剂 GB/T31288 铁尾矿砂 GB31893 水泥中水溶性铬(VI)的限量及测定方法

JC/T 313 膨胀水泥膨胀率试验方法 JC/T 603 水泥胶砂干缩试验方法 JC/T 2503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的镍铁渣粉 YB/T 022 用于水泥中的钢渣 YB/T4229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硅锰渣粉 YB/T4230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的锂渣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新型低碳胶凝材料(newlowcarboncementitiousmaterial) 以粒化高炉矿渣、钢渣、工业副产石膏为主要原料,可选用粉煤灰、赤泥、金属尾矿、 硅锰合金渣、锂渣、镍铁渣、粒化电炉磷渣等工业固废为补充原料,按一定比例粉磨,优化 物料粒径分布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

4.1. 组分 新型低碳胶凝材料材料组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材料要求 4.2.1粒化高炉矿渣或粒化高炉矿渣粉 粒化高炉矿渣应符合GB/T203的规定。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GB/T18046的规 定。 4.2.2钢渣或钢渣粉 钢渣应符合YB/T022的规定。钢渣粉应符合GB/T20491的规定。 4.2.3工业副产石膏 应符合GB/T21371的规定。

应符合GB/T1596中I级和ⅡI级粉煤灰的规定

4.2.5拜耳法赤泥 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其重金属浸出浓度限值应符合GB5085.3的 规定,放射性指标应符合GB6566的规定。 4.2.6金属尾矿 应符合GB/T31288的规定。采用铜尾矿、铅锌尾矿、硫铁尾矿等其他矿山尾矿时, 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其重金属浸出浓度限值应符合GB5085.3的规 定,放射性指标应符合GB6566的规定。 4.2.7硅锰渣粉 应符合YB/T4229的规定。 4.2.8碱渣 应符合我国环保和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其重金属浸出浓度限值应符合GB5085.3的 规定,放射性指标应符合GB6566的规定。 4.2.9锂渣粉 应符合YB/T4230的规定。 4.2.10镍铁渣粉 应符合JC/T2503的规定。 4.2.11粒化电炉磷渣 应符合GB/T6645的规定。 4.2.12助磨剂 应符合GB/T26748的规定。 技术要求

新型低碳胶凝材料其他物理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按GB/T8074的规定进行

按GB/T1346的规定进行。

沸煮法按GB/T1346的标准法进行,其中试件移至湿气养护箱养护72h土2h。 压蒸法按GB/T750进行,其中放入湿汽养护箱中养护至成型后72h土2h脱模。

按GB/T17671进行,其用水量按0.50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来确定。当 流动度小于180mm时,应以0.01的整倍数递增的方法将水灰比调整至胶砂流动度不小于 180mm 胶砂流动度试验按GB/T2419进行,其中胶砂制备按GB/T17671规定进行。 脱模应执行以下规定: 脱模应非常小心,脱模时可以用橡皮锤或脱模器。 如经24h养护,会因脱模对强度造成损害时,可以养护延迟至72h土2h脱模,但在试验 报告中应予说明。 对于3d龄期的,应在破型试验前2h内脱模。 已确定作为3d龄期试验(或其他不下水直接做试验)的已脱模试体,应用湿布覆盖至做 式验时为止。 6.8.干缩率 按JC/T603进行。 6.9.放射性 按GB6566进行。 6.10. 2 浸出毒性 按GB5086.1进行。 检验规则 7.1.编号、取样及留样 产品出厂前按同类别编号和取样。散装和袋装新型低碳胶凝材料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 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出厂编号按照生产厂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200x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120×104~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产品出厂前按同类别编号和取样。散装和袋装新型低碳胶凝材料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 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出厂编号按照生产厂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120×104~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60×104~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30×104~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104~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取样应按GB/T12573规定随机取样,要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亦可从20个以上 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每个样品总质量至少12kg。当散装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 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吨数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每一编号取得的样品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由生产企业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 进行试验;一份密封保存90d,以备复验或提交省级或省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仲裁。 7.2.检验 7.2.1.产品出厂 新型低碳胶凝材料经确认各项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第5.1、5.2、5.3条。

型式检验项目为5.1~5.6条中的所有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一年一次及以上;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品以期停广旧,陕交土 一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3.判定规则 7.3.1.出厂检验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5.1、5.2、5.3中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5.1、 5.2、5.3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7.3.2.型式检验 检验结果若全部合格,则判定该型式检验合格。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项,允许在同一 编号产品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全项目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型式检验为 不合格。 7.4.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执行标准、产品名称和等级、出厂编号、原材料品种和掺量等出 检验项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当用户需要时,生产者应在新型低碳胶凝材料发出 之日起10d内寄发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强度检测结果,应在材料发出日 起35d内补报。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5.1、5.2、5.3中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DB37/T 5173-2021 绿色农房建设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5.1、 5.2、5.3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8.1.包装 新型低碳胶凝材料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每袋净含量为25kg或50kg,每袋净含量不得 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袋装净含量为25kg的抽取40袋)总质量(含 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应 符合上述规定。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 8.2.标志 新型低碳胶凝材料的包装袋上应标明:执行标准号、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出厂编 号、生产日期、包装日期、净含量。 散装新型低碳胶凝材料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8.3.运输和贮存 新型低碳胶凝材料在运输和贮存时不得受潮、混入杂物,同时应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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