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GB50174-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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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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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GB50174-2008.doc

用于保证设备(系统)正常运行,正确地实现设备(系统)功能的接地。

2.0.31 接地线earthing conductor

地下通道施工方案从接地端子或接地汇集排至接地极的连接导体。

2.0.32 等电位联结带bonding bar

将等电位联结网格、设备的金属外科、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连接其上形成等电位联结的金属带。

2.0.33 等电位联结导体bonding conductor

将分开的诸导电性物体连接到接地汇集排、等电位联结带或等电位联结网格的导体。

3 机 房 分 级 标 准

3.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划分为A 、B 、C 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机房的使用性质、管理要求及其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性确定所属级别。

3.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A 级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为B 级。

1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2 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1.4 不属于A 级或B 级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为C 级。

3.1.5 在异地建立的备份机房,设计时应与原有机房等级相同。

3.1.6 同一个机房内的不同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设计。

3.2.1 A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容错系统配置,在电子信息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施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3.2.2 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冗余要求配置,在系统运行期间,场地设施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中断。

3.2.3 C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场地设施应按基本需求配置,在场地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应保证电子信息系统运行不中断。

4 机 房 位 置 及 设 备 布 置

4.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

4.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力供给应稳定可靠,交通通信应便捷,自然环境应清洁;

2 应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 远离水灾火灾隐患区域;

4 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5 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4.1.2 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在确定主机房的位置时,应对设备运输、管线敷设、雷电感应和结构荷载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经济比较;采用机房专用空调的主机房,应具备安装室外机的建筑条件。

4.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组成

4.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组成应根据系统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

宜由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功能区组成。

4.2.2 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

定,并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在电子信息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

的情况下,主机房的使用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电子信息设备已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 = K∑S (4.2.3一1)

式中 A ― 电子信息系统主机房使用面积(㎡) ; K ― 系数,取值为5~7 ; S ― 电子设备的投影面积(㎡)。

2)当电子信息设备尚未确定规格时,可按下式计算:

A = KN (4.2.3一2)

K ― 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3.5一5.5(㎡/台); N—计算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4.2.3 辅助区的面积宜为主机房面积的0.2~1 倍。

4.2.4 用户工作室可按每人3.5-4 ㎡计算。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有人长期工作的房间,可按每人5~7 ㎡计算。

4.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备布置应满足机房管理、人员操作和安全、设备和物料运输、设备散热、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4.3.2 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布置在有隔断的单独区域内。

4.3.3 当机柜或机架上的设备为前进风/后出风方式冷却时,机柜和机架的布置宜采用面对面和背对背的方式。

4.3.4 主机房内和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2 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或机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3 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或机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lm;

4 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与机柜、机柜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5 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6m 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超过15m 时,在两个出口通道之间还应增加出口通道;出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lm,局部可为0.8m。

5.1 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5.1.1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无特殊要求时,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A 的要求执行。

5.1.2 A 级和B 级主机房的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μm 的尘粒数应少于18000 粒。

5.2 噪声、电磁千扰、振动及静电

5.2.1 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和辅助区,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时,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65dB(A)。

5.2.2 主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为0.15-10OOMHz 时,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应大于126dB 。

5.2.3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

5.2.4 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值,不应大于500mm/s2。

5.2.5 主机房和辅助区的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6 建 筑 与 结 构

6.1.1 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附录A 的要求执行。

6.1.2 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并应满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工艺要求。

6.1.3 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且不宜小于2.6m。

6.1.4 变形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6.1.5 主机房和辅助区不应布置在用水区域的垂直下方,不应与振动和电磁干扰源为邻。围护结构的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6.1.6 设有技术夹层、技术夹道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建筑设计应满足风管和管线安装和维护要求。当管线需穿越楼层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6.1.7 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根据荷载要求采取加固措施,并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76 的有关规定。

6.2 人流、物流及出入口

6.2.1 主机房宜设置单独出入口,当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6.2.2 有人操作区域和无人操作区域宜分开布置。

6.2.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和材料运输要求,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应设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6.2.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宜设门厅、休息室、值班室和更衣间,更衣间使用面积应按最大班人数的每人1~3 ㎡计算。

6.3.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3.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3.3 当A 级或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位于其它建筑物内时,在主机房和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 的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3.4 面积大于100 ㎡的主机房,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面积不大于100 ㎡的主机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并可通过其他相临房间的门进行疏散。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自动关闭,并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机房内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6.3.5 主机房的顶棚、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和隔断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

6.4.1 室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的燃烧性能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

6.4.2 主机房内的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要求、在温、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

6.4.3 主机房内墙壁和顶棚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并应减少凹凸面。

6.4.4 主机房地面设计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当铺设防静电地板时哈尔滨市益恒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地板下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Omm。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

2 如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400mm 。

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应采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材料。楼板或地面应采取保温防潮措施,地面垫层宜配筋,维护结构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6.4.5 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口。

6.4.6 A 级B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主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当主机房设有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人工回填土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不间断电源系统的电池室设有外窗时,应避免阳光直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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