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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8.济宁学院科研设备购置(二次)竞争性磋商.doc21.4保密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1.5 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成交供应商。
22.1 磋商小组审查报价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文件签署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等。
22.2 磋商小组审查报价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报价是指与磋商文件上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DBJ50/T-346-2020 无障碍设计标准,否则将视为无效报价。
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交货完工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
报价文件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报价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
未按规定份数提交报价文件的(正本、副本、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和资格资质文件);
单独密封的三份报价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
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3 报价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正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报价文件的有效性。
22.4 磋商小组按照签到先后确定磋商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单独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的报价。磋商结束,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对磋商的承诺和最终报价书面签字确认。
22.5 最终报价后,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
1)价格以最终报价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4)调整后的数据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报价将被拒绝。
5)最终报价不允许超过第一轮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22.6 磋商小组对报价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报价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外来证明。
23.1 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3.2 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认可,将作为报价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报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报价。
23.3 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磋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报价。
24.1 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4.2 评审方法:磋商小组根据评分细则进行打分,总分为100分。磋商小组采用
“综合实力最强,能够最大限度满足采购人需求,并且报价合理”的方法依次对各合格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按评审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最高的为成交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以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分细则后附)
24.3 为有助于对报价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向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对其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和说明,但澄清和说明的内容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澄清和说明的内容构成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25. 确定成交供应商
最终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对合格供应商的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并根据磋商文件中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的顺序排序。
26. 特殊情况下的磋商方法
如出现供应商达不到法定数量、串通报价、全部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供应商互相诋毁,导致磋商小组无法磋商时,磋商小组有权停止磋商,否决所有报价,采购人有权改用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7.1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采购人将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
供应商给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有索赔
的权利,供应商应予以赔偿。
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报价材料;
2) 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
3) 在整个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有企图影响磋商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4) 供应商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供应商;
5) 供应商串通报价;
6) 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7) 成交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成交服务费、律师见证费;
8) 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9)技术参数明显为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要求的情况(诸如:技术参数为
区间形式表示的,而报价文件参数能明确但未明确,且也为区间形式表示
与竞争性磋商文件雷同的情况);
10)未经许可,以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报价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7.2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投标不仅被视为无效,而且采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并没收其报价保证金。供应商给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供应商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提供不正当利益。
5)在整个开标、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有企图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
动或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供应商或串通投标的。
6)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
关情况并修改其报价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报价文件或者响
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报价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
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
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9.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30.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力
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可依法做出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报价的决定。
31.1 确定成交结果后,在报价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31.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2.1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32.2 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的最终书面报价、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按市场调节价执行: ¥2000.00元整(贰仟元整);由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合同前交纳。
34.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梅花井储煤厂、排水沟、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4.2供应商认为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超出期限不予受理。
34.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安吉临港经济区经港大道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法定
代表人特别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