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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0.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管理规.docx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土保 持(以下简称环保、水保)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公路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
设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保、水保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沿线生态环境、水 环境、声环境、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保护塑胶跑道施工方案详解, 以及污水处理、降噪设施、边坡防护、排水工程、绿化等环保、
第三条 环保、水保工作目标是确保工程建设各项管理活 动遵守环保、水保方针、政策、法规的规定,做到高速公路沿 线生态环境、水体、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水土流失得到有 效防治, 防止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项目建设与
环保、水保工作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新建、改(扩)建高速公
路项目工程环保、水保工作。
第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规范环保、水保设施建设管理行为, 提高环保、水保质量和水平,防止高速公路建设对环境造成不 良影响, 有效保护高速公路沿线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社会
环境,促进高速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
各设区市高指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负责组织、检查 指导、监督落实各参建单位做好环保、水保各项工作及专项竣
第二章 环保、水保设施的设置
第六条 项目环保、水保设施的设置依据审批后的环境影
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新增设的环保设施,应当提交有资质的监测、评
估机构监测评估后方可提出。
第八条 为确保项目设置的降噪声屏障设施、生活区污水 处理合理有效,避免盲目施工造成浪费,应当按以下要求设置
(一)声屏障等降噪设施的位置, 在路基基本成形后,项 目业主应当根据环评报告书的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情况,结合现 场实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核查确定。需增设的,应当就声屏障 设施的建设方案等提出书面报告, 说明建设地点、规模、型式
及与周围环境声敏感点的关系,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服务(停车)区、收费管理区污水排放,应当按环 评报告书的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污水处理设备,确保污水达标
排放,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三)其他根据需要按规定设置设施。
第九条 施工单位租用临时用地之前,应当明确临时用地 的复垦或者绿化等环保、水保方案,报建设单位备案。属于耕 地的,应当自租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不履行 恢复种植条件的, 其预缴的土地复垦费用不予退还,由有关部
属非耕地的,应当严格做好防护并恢复植被。施工单位应 当按规定选定取弃土场, 并按设计要求做好取土场绿化恢复、
弃(渣) 土压实、拦渣设施建设及绿化恢复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若取、弃(渣) 土场位置需进行变更的,项目业 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办理取、弃(渣)
土场变更审批手续,同时落实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 若取弃土场被当地利用的,项目业主应当及时 办理相关协议手续,协议务必明确转移复垦责任及相关环保、
第三章 环保、水保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阶段
(一)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前,市高指(项目业主) 应当委 托有环评、水保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并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
(二)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 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三同时”的原则, 把环保和水保工作纳 入到设计之中。凡有可能造成环境和水土资源破坏的工程, 以 及依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 复意见, 都应当提出环保、水保对策措施及有关要求,并负责 落实到本工程施工图环保、水保设施设计中。对项目新增的环
保、水保投资,可以在上报初设时,纳入概算供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招投标阶段
项目业主应当依据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和设计要求,在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 中明确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环保、水保责任和目标任务,并作为 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文件中应当有专门
的章节编写环保、水保的施工措施和监督内容。
项目业主、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建 立环保、水保工作制度, 健全环保、水保工作机构,落实各项
环保、水保措施, 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水土流失、污染防治等
(一)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国家和地方 有关环水保法律法规和文件, 依据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合同文件, 结合建设项目工程特 点和技术要求,对建设项目环保、水保工作负责组织管理和督
1.项目开工前,应当认真编制项目环保、水保实施细则,
明确从业各方责任及相应的违约处理规定;
2.组织必要的环保、水保工作培训;
3.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环保、水保监测单位开展监测工作(最
迟在路基、桥隧大部分施工前);
促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取、弃(渣)土场变更审批等;
5.工程交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项目竣工环保、水保专项
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环保、水保工作档案。
(二) 施工单位是施工期环保、水保工作的实施者和责任 者,负责项目建设中环保、水保措施和设施的落实。应当指定 一名项目副经理分管环保、水保工作,建立健全环保、水保工 作保证体系,制定岗位责任及考核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施组 方案和环保、水保实施细则组织施工。交叉作业时,应当明确
各方环保、水保责任,认真落实环保、水保各项措施,相互配
合,负责做好交叉作业的环保、水保工作。主动接受环保、水 保机构和其他有权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保、水保工作的监督检 查。协助做好合同段环保、水保验收准备工作,建立健全环保、
水保档案,按规定提交项目业主。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技术规范及
相关环保、水保要求监督建设项目环保、水保工作的实施。
1.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及实际需要配备环保、水保专职监理 工程师或者经过环保、水保部门业务培训取得证书的监理工程
师,负责施工过程环保、水保工作的监理;
2.应当加强对沿线各标段,特别是各环境敏感点和重点工 程施工环保措施的检查力度, 发现存在的环保、水保问题,要 及时下发《环保、水保监理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并追踪检
3.整改合格后, 签发《环保、水保整改验收单》,并将环保、
水保监理日记、月报等工作纳入日常监理工作内容中;
4.指定一名副总监分管, 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环保、水保 工作保证体系的实施道路、挡土墙、桥涵、排水、照明、绿化、交通设施工程施工方案,协助环保、水保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监
(四) 监测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在项目实施期间,应 当认真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
告书规定的监测内容、方法、 时段编制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
商项目业主后开展监测工作。监测过程应当分析评价环保、水 保措施的治理效果,对需补充完善的措施和存在的问题湖南长沙市板塘商贸楼附属楼水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提出 相应的治理方案和整改要求,并指导环保、水保设施的工程施
(一)项目业主应当在试运营后 3 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环 保调查单位、水保技术评估单位(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 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单位除外) 分别开展项目环保、水保调 查,编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水保设施验收技术
(二) 环保调查单位、水保技术评估单位在受委托后 3 个 月内分别完成初步环保调查报告和水保技术评估报告,提出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