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1488-2018 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设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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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T 1488-2018 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设计指南

7.2.2利用既有路基进行拼接设计的挖方地段

a) 根据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结合环保和生态保护要求合理确定路基断面形式和边坡坡率 b 根据边坡稳定需要设置防护、支挡设施; C 进行施工工艺和流程设计,保障施工期边坡的稳定性。对路基拼接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提出 处理预案,并对重要和特殊地段进行稳定性监控: d 路基路床强度不满足规定要求的,宜进行换填或处治,设置路床排水设施降低地下水位; e) 注重挖方路段路基排水设计,构建有效、完整的排水体系。 E LEL

7.2.3利用既有路基进行拼接设计的路段,经调查、勘察与测试局部路基存在病害,或路床、路堤强

a) 拼接范围内既有路基边坡填料质量或压实度指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宜将拼接带范围内既有路 基中路床、上路堤部分挖除; b 拼接的路堤填料,宜选用与既有路堤相同且符合要求的填料。当采用细粒土填筑时,宜注意新 老路基之间的排水设计,必要时,可设置横向排水盲沟,以排除路基内部积水 C 路基拼接带设计宜保持既有路基排水通道的连续,并采取措施增强排水能力; d 拼接带路基底部、路床等可设置加筋材料; e)受地形限制时,拼宽路基可采用新型材料。

GB/T 18451.1-2022 风力发电机组 设计要求.pdfDB15/T 14882018

7.2.5利用既有路基进行拼接设计的路段,不适用于台阶式拼接法时,宜合理选用适宜的路基填料 拼接方法和施工工艺

7.3.1路基排水设计宜在既有路基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改扩建后工程情况合理布局,并与路面排水、 路基防护、特殊路基处治措施等相互协调,形成完善的排水系统。

7.3.3既有路基排水设施宜充分加以利用,必要时加以修、改建或重建。对于失效的排水设施宜采 取有效措施加以回填封堵,并重新布设排水设施。

7.3.4路基拼接设计中需拆除部分既有排水设施时,宜做出相应临时排水设施设计或采取相 施。

.4.1路基防护设计宜在既有 络基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改扩建后工程情况,采取工程防护和植物防折 相结合的综合措施,保证路基稳定,并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7.4.2既有防护设施需拆除时,宜做出相应临时防护设施设计或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不得因既有路基 边坡等外露而影响其强度与稳定。

8.1.1路面设计宜在对既有路面评价基础上,遵照充分利用既有结构强度、合理补强、根治隐患之原 则,结合路线拟合、路基拼接及桥梁拼接等具体情况,与路基进行一体化综合设计。

8.1.1路面设计宜在对既 基础上,允利用既有结构独度、合理补独强、根治稳感之及 则,结合路线拟合、路基拼接及桥梁拼接等具体情况,与路基进行一体化综合设计。 8.1.2改扩建工程中利用既有路面进行路面拼接设计的路段,其路面拼接设计宜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规 定;既有路面需补强后再拼接时,宜按改扩建路面设计,并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路面拼接设计的规定。改 扩建方式采用分离增建方案时,其路面设计宜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1.3利用既有路面进行路面拼接设计,宜协调既有路面结构、材料及其施工工艺,路线纵坡调整, 路基拼接与处治等关系,使拼接后的路面衔接平整,强度与稳定性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1.4根据既有路面状况及其综合评价结论,可分段拟定路面拼接设计方案。当采用加铺结构层改折 建既有路面时,其改扩建后路面以上的净高等宜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2.1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路面设计宜根据改扩建方式拟定总体设计方案,结合既有路基评价结论: 本着充分利用既有公路已建工程原则进行综合设计

8.2.2改扩建方式采用拼宽扩建方案的路段,经现场测试与综合评价确定利用的,可

a)利用既有路面进行拼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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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既有路面局部翻修、补强、处治处理后,进行拼接设计; c)既有路面分层铣刨后,重新铺筑或分层拼接。 8.2.3 拼接的路面结构宜采用与既有路面结构相同的形式。拼接设计宜注意不同层次的层间协调性 一致性、层间排水的畅通性与施工的可行性,同时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拼接处裂缝的产生。 8.2.4 既有路面翻修、补强、处治的技术要求: a 纵向分层拼接台阶其拼接长度宜不小于2.0m; 6) 横向分层拼接台阶其拼接宽度宜不小于30cm; C) 纵向拼接缝的不同层次间的横、纵向接缝宜错位拼接: 求宜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8.2.5路面拼接对路基拼接的技术要求:

a)拼接的路基总沉降量及差异沉降量宜符合规定要求; b)既有路面硬路肩下的路床部位宜在拼接过程中预以加固,并符合规定要求; c)路基拼接横向宜结合良好,必要时拼接处可铺设土工合成材料等加固类材料。

8.2.6桥面与桥头过渡段路面面层的拼接!

a)沉降盆的两端宜保证新老结构层能平顺相接; b)桥面沥青铺装层刨除后宜对桥面进行整修; C)防水层施工及检测遵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8.3既有路面材料再生利用

3.1既有路面挖除部分的沥青混合料、半刚性基层的材料等具备再生利用条件的,宜再生利用 利用的宜妥善收集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3.2根据改扩建工程及其既有路面结构情况,宜结合工程实际,合理选择再生技术

8.4.1路面排水设计宜在既有路面评价的基础上,使改扩建路面面层结构与既有路面排水设施相结

3.4.1路面排水设计宜在既有路面评价的基础上,使改扩建路面面层结构与既有路面排水设施相结 合,并与路面外部排水、路基排水等相互协调,以构成完整的排水系统。 3.4.2路基、路面拼接设计中需拆除部分既有排水设施时,宜做出相应临时排水设施设计或采取相应 技术措施,并保障施工期间既有路面与新的排水体系的畅通。

9.1.1桥涵设计宜根据高速公路改扩建方式和拟定的总体设计方案,结合既有桥涵运营状况和检测、 评价结论,按完全利用既有桥涵拼接或经维修、加固后拼接、拆除重建等方案进行综合设计。 9.1.2改扩建工程中利用既有桥涵进行拼接设计的路段,宜符合本标准桥涵拼接设计的相关规定;改 扩建方式采用分离增建方案时拆除重建的立交桥,其设计宜符合JTGD60的相关规定。

.1.1桥涵设计宜根据高速 评价结论,按完全利用既有桥涵拼接或经维修、 、加固后拼接、拆除重建等方案进行综合设

1.2改扩建工程中利用既有桥涵进行拼接设计的路段,宜符合本标准桥涵拼接设计的相关规定 建方式采用分离增建方案时拆除重建的立交桥,其设计宜符合JTGD60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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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改扩建方式采用分离增建方案且距既有桥涵较近时,新建的桥涵布置、结构型式、跨径等宜与 既有公路桥涵相对应。且不宜压缩河道、改变原水流状态,不宜降低原河道通航条件及其抗洪、防灾的 要求。

9.1.4既有桥涵经综合评价,对确认 加固后桥涵仍不满足承载能力等相关技术要求时,或不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宜拆除重建。重建的结构除宜满足JTGD60的相关要求外,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既有 结构所采用的技术指标。其中:

a)上、下部结构均不满足要求时,宜全部拆除重建; b) 仅上部结构不满足要求时,宜仅限拆除上部结构: C 仅下部结构不满足要求时,宜比较上、下部结构全部拆除与下部结构拆除重建后恢复原上部的 可能性和经济性。 9.1.5 桥涵拼接、拆除重建的施工组织设计,宜与总体交通组织设计协调与配合。 9.1.6 桥涵需拆除时,宜对拆除方案、拆除安全等进行设计。拆除的建筑废料,宜尽量利用并要善处 置。

9.2.1桥涵的拼接分为不连接、全连接、部分连接三种方式

9.2.1桥涵的拼接分为不连接、全连接、部分连接三种方式

9.2.2桥梁基础沉降差宜满足下列要求:

a) 设计宜米取综合措施减小桥梁基础沉降差: 梁式体系桥梁的常用结构其桥梁基础设计沉降差的容许值宜不大于5mm,其他结构宜不大于 3mm,并进行相应的结构验算。 9.2.3 新建拼接结构的主体工程施工完成后,不宜立即与既有结构进行拼接,其时间间隔根据工程实 际确定。

9.2.4梁式桥上部结构拼接:

a 宜采用同类结构形式拼接,拼接宜采用相同跨径、相同梁高; b 结构间拼接宜采取同为简支体系拼接或同为连续体系拼接;宜采取同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拼接或 同为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拼接;V 简支一桥面连续体系桥不宜采取错孔布置形式拼接: d 当混凝土连续箱梁桥需按错孔布置时,宜仅限于上部结构进行拼接,新建结构与既有结构的联 端宜平齐,跨径组合相协调; e 三向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桥,不宜直接进行拼接; f T梁、组合工字梁、混凝土连续箱梁桥,采用刚接拼接时,宜加强对横隔梁的连接; g 在桥梁拼接的结合部位宜采用湿接缝构造

9.2.5梁式桥下部结构拼接:

aJ 下部结构拼接宜在既有结构的横桥向延长线上拼接,不应错位拼接; b) 刚性墩台与柔性墩台之间不宜拼接; 混凝土结构不应与混凝土砌体结构、石砌结构进行拼接; d)既有桥梁下部结构病害严重经维修加固可以使用的,仍不宜进行拼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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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采用相同结构型式、相同孔径拼接接长: b) 接长超过6m时宜设置沉降缝; c)因接长导致进出口排水不畅时,宜重新进行排水设计,必要时宜设置集水井、泵房

涵洞拼接设计宜考虑不降低原有农田排灌要求;考虑因接长后养护清淤要求。接长部分可考虑 适当增加断面尺寸; b 涵洞拼接可选择不同结构形式拼接;当采用不同结构形式拼接时,接头宜进行特殊设计; 涵洞接长超过6m时宜设置沉降缝; d 接长圆管涵直径不得小于1m,圆管涵接长的管径可大于既有管径,两管径之差不宜大于 0.25m; e) 斜交涵洞拼接,禁止采用斜管节或斜盖板接长,既有涵洞的端部斜管节或斜盖板宜拆除,

a)既有桥梁伸缩装置宜经综合评定、技术方案比较后确定是否拼接接长; b) 既有桥梁伸缩装置需拆除时,宜与拼接部分一并新建;既有桥伸缩装置需临时拆下,但又重新 利用时,宜对型钢进行检验与校平、校直、除锈、修整接长处端面; C 桥梁伸缩装置接长时,接长部分宜与既有装置同类型、同型号、型钢同材质,型钢宜采用焊接 方式接长,橡胶条宜按伸缩装置全长更换

a)既有桥梁支座宜经检测、评定后确定是否利用; b) 当既有桥梁支座需要更换时,对多梁式桥梁横桥向一排支座宜同时更换; C) 新建拼接结构的支座选择宜与既有桥支座类型、规格、厚度一致。 9.2.10主线桥梁防撞护栏: a) 桥涵拼接部分新建的护栏或拆除重建的护拦,其技术指标宜符合JTG/TD81中的相关规定; b) 既有中央分隔带护栏或桥外侧护栏完全利用时,宜进行检测、维修或加固,其技术指标宜符合

a)既有桥梁支座宜经检测、评定后确定是否利用;

a)既有桥支座宜经检测、评定后确定是否利用; b)当既有桥梁支座需要更换时,对多梁式桥梁横桥向一排支座宜同时更换; c)新建拼接结构的支座选择宜与既有桥支座类型、规格、厚度一致。 10主线桥梁防撤护栏

a)桥涵拼接部分新建的护栏或拆除重建的护拦,其技术指标宜符合JTG/TD81中的相关规定 b 既有中央分隔带护栏或桥外侧护栏完全利用时,宜进行检测、维修或加固,其技术指标宜 JTG/TD81中的相关规定。V

9.3上跨主线的桥梁改扩建

9.3.1上跨主线的桥梁改扩建方案论证:

a)既有上跨主线桥梁经检测与综合评价,其使用功能满足要求、结构完好,或经改造、维修、加 固后可满足要求,且桥下净空符合改扩建规定时,宜充分利用。否则,宜拆除重建; b)既有上跨主线桥梁不宜拆除、且桥下净空不符合改扩建规定时,宜比较论证主线采用局部分离 式断面,分别从不同桥跨通过,或适当压缩 硬路肩宽度等方案的可行性。

9.3.2上跨主线的桥梁改扩建设计:

a)新建、拆除重建的上跨主线的立交桥设计除宜满足本身安全、使用功能等要求外,宜满足 政府相关部门规划的要求; b仅拆除上部结构的桥梁,重建宜尽量利用既有下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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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上跨主线的桥梁拆除时,宜做出拆除方案设计,拆除的建筑废料,宜妥善处置; d)利用既有上跨主线桥梁时,宜对桥梁防撞护栏、防护网的等级与防撞能力进行检验,必要时宜 进行改造; e 重建桥梁及其桥头引道采用的技术指标不宜低于原等级要求的技术指标值; f)桥路衔接段及桥头引道应顺接,采用的技术指标不宜低于原等级要求的技术指标值

9.4桥面铺装、防水层和排水

9.4.1 桥面铺装的改建方案宜根据检测评定、计算分析结论确定。 9.4.2 桥梁拼接后桥面宜设置整体防水层。铺装上层为沥青混凝土时,防水层宜设在沥青混凝土与水 泥混凝土层面之间、沥青混凝土与钢桥面层面之间。 9.4.3宜增加桥面横向排水措施。

9.4.3宜增加桥面横向排水措施。

0.1.1路线交义设计置根据高速公路改扩建方式和拟定的总体设计方案,结合既有路线交义型式、使 用状况评价结论,以及路网布局、规划等,按利用、部分改建、拆除重建、增建等方案进行综合设计 0.1.2改扩建方式整体式断面,利用既有路线交叉,或部分改建、拆除重建、增建路线交叉时,宜符 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0.1.3改扩建方式采用分离式断面时,其新建的路线交叉宜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0.1.4利用既有公路线交叉,或部分改建、拆除重建时,其路线交叉设计中涉及桥涵拼接、上跨主线 乔梁改建等相关的设计,宜符合本标准桥涵部分的相关规定。 0.1.5路线交叉的部分改建、拆除重建或增建的施工组织设计,宜与总体交通组织设计协调与配合, 0.1.6路线交叉的匝道及其桥涵等需拆除时,宜对拆除方案,拆除时的安全与交通转换等做出设计。 拆除的建筑废料,宜综合利用,且不得妨碍施工与交通,污染环境,阻塞河道

10.2互通式立体交叉改扩建

10.2.1既有互通式立体交义宜按预测的改扩建工程设计交通量对通行能力进行验算、人工构造物进行 检测,其主线、匝道、收费站等的通行能力,路线交叉范围内的桥涵等,不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时, 宜部分改建或全部拆除重建。 10.2.2依据对既有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安全性评价,对主线及其出入口、匝道、收费站等的平纵线形 超高、路面排水等设计进行检验,必要时调整其技术指标及其组合设计。 10.2.3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既有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拟改扩建为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改扩建条件 复杂的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等大型构造物需改扩建的,在确定高速公路的改扩建方式,拟定总体设计方 案时,该路段宜采用整体式断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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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的匝道及其前后的主线上不宜设置收费站,采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方 式。 b) 既有匝道宜按预测的改扩建工程设计交通量对其通行能力、车道数、平纵技术指标等进行验算, 并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利用与否: 1)相交公路为100000m/h及以上的高速公路时,宜采用设计速度较高的直连式匝道; 2)左转弯交通量较小时,可采用设计速度较低的直连式匝道、半直连式匝道或环形匝道; 3) 既有匝道相关技术指标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宜部分或全部改建。

10.2.5既有互通式立体交叉间需增设互通式立体交叉时:

a)增设的互通式立体交叉与既有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4000m; b 因路网结构等需要增设互通式立体交叉时,其最小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其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 至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00m; 条件受限制增设的互通式立体交义最小间距仍难以满足时,宣将两互通式立体交义合并改建为 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 d 增设的互通式立体交叉与服务区、停车区、公共汽车停靠站、隧道等其它重要设施之间的距离 宜能满足设置出口预告标志的需要。 0.2.6既有互通式立体交叉区段位于以整体式断面为主的局部分离断面时:

d 增设的互通式立体交叉与服务区、停车区、公共汽车停靠站、隧道等其它重要设施之间的距离 宜能满足设置出口预告标志的需要。 10.2.6既有互通式立体交叉区段位于以整体式断面为主的局部分离断面时: a)改扩建的局部分离式断面的主线的车道数、出入口等,宜按预测的改扩建工程设计交通量设计, 并按预测的交通组成对全断面和局部分离断面的通行能力分别进行验算,且该改扩建部分路基 的车道数不得少于2条; b)互通式立体交叉区段需要时宜按规定设置辅助车道、集散道, 10.2.7既有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相交公路上跨高速公路,其跨线桥主孔净空不满足改扩建要求,但边孔 有条件穿越,且该上跨高速公路的跨线桥不能拆除改建时,可将主线按局部分离增建方案设计。 10.2.8互通式立体交叉改建的交通组织设计宜依据施工期间总体交通组织设计拟定。

.2.7既有互通式立体交义的相交公路上跨高速公路,其跨线桥主孔净空不满足改扩建要求,但 条件穿越,且该上跨高速公路的跨线桥不能拆除改建时,可将主线按局部分离增建方案设计。 .2.8互通式立体交叉改建的交通组织设计宜依据施工期间总体交通组织设计拟定。

10.3分离式立体交叉改扩建

10.3.1既有分离式立体交义的改扩建宜 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地形和 地质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确定,并按预测的改扩建工程设计交通量对通行能力进行验算,对人工构 造物进行检测、评价,不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时,宜部分改建或全部拆除重建。 10.3.2既有分离式立体交叉的间距过疏或过密,宜结合沿线路网或改扩建工程的需求进行优化,可予 以增设或归并

10. 3. 3主线上跨时:

a)宜确保相交叉公路的净空不低于原标准; 相交公路重要性高且相应规划已获批准或两侧已进行改造时,宜采用规划公路等级或改造后的 技术指标,但宜进行穿越主线方案论证,确保主线改扩建工程规模增加不多、对主线不中断交 通影响不大; c)主线的桥梁拼接等相关的设计,宜符合本标准桥涵部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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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相交公路及其引道工程宜采用现有公路等级的技术指标;当相交公路的规划已获批准时,宣采 用规划公路等级的技术指标,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依据对既有分离式立交的安全性评价,宜对其相交公路的平纵线形、超高、路面排水、人工构 造物等进行检验、检测,确定是否调整其技术指标及其组合设计。不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时, 宜部分改建或全部拆除重建; 利用既有上跨跨线桥的桥下净空及布孔宜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并满足改扩建后主线对视 距和对前方信息识别的要求。同时宜考虑路基路面拼接、超高等对桥下净高的影响,检核跨线 桥的四个周边的桥下建筑限界; d)上跨主线的桥梁改建宜符合本标准桥涵部分的相关规定; e 既有分离式立交的上跨高速公路跨线桥主孔净空不满足改扩建要求,但边孔有条件穿越,且该 跨线桥不能拆除改建时,可将主线按局部分离断面改扩建方式设计。

10.3.5分离式立体交叉改建的交通组织设计宜依据施工期间总体交通组织设计拟定

10.4公路、铁路相交叉的改扩建

10.4.2铁路上跨高速公路立体交叉的改扩

铁路跨线桥为单孔或双孔,其跨径、净高不满足改扩建工程规定建筑限界时,宜重建或移位重 建; ) 铁路跨线桥为多孔,其跨径、净高不符合整体式断面规定建筑限界时,改扩建工程宜采用分离 增建方案,即利用既有铁路跨线桥的边孔穿越的改扩建方案,且车道数设置宜满足本标准路线 部分的相关规定,否则宜重建或移位重建。 10.4.3铁路下穿高速公路的立体交叉宜在原址按原跨径、净高等技术标准改扩建,并采用维持铁路正 常运营或对铁路运输影响最小的交通组织设计与施工组织设计。

10.5.1公路与管线等相交叉的改扩建设计,对已敷设管线的改、移、加固等宜采用能维持管线等正常 0.5.2改扩建工程的拼接设计,宜根据既有管线敷设情况,结合维护和安全要求,拟定相应保护设计 方案与措施。

11.1.1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宜根据高速公路改扩建方式和总体设计方案,结合改扩建后的公路管理与 安全性评价分析,拟定改扩建工程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总体设计及其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管理 设施的等级与相应设施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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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要求改造。在拆除既有公路侧交通工程设施的同时,宜设置相应临时交通工程设施,所拆除或需更 新的设施宜予以充分利用,且不得污染坏境。 11.1.3改扩建方式采用分离增建方案的路段,其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宜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 11.1.4宜做好新建设施同既有交通工程设施的过渡与衔接, 11.1.5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宜采用改扩建工程预测交通量、交通组成、交通流特性、安全性评价、交 通事故分析等作为设计依据。 11.1.6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宜根据改扩建后的平、纵、横指标,采用运行速度进行安全性评价 据以设置交通安全设施,或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或建议调整公路平、纵线形技术指标,以增进行车安全 11.1.7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宜根据交通组织设计要求,进行临时交通工程设施设计,维持改扩建期间 交通安全、服务、收费等管理功能的正常运行。 11.1.8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宜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其中管理设施的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 信系统、配电、照明、房屋建筑等,可采取总体规划、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做出分期修建设计, 但基础工程、管道等宜预留或预理

[1. 2. 1 标患:

a 整体式断面的车道数为八车道及以上时,宜在中间带侧增设出口预告、警告等标志; b) 距局部分离式断面的分岔部2000m、1000m、500m处宜设置“出口分流”预告标志; C 整体式断面的车道数为八车道及以上时,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预告标志、整体式断面与分离式 断面过渡段的分岔标志等,宜采用门架式标志: d 改扩建工程不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宜设置临时或可移动的禁令、警告、指示、限速、辅助等 标志和闪光警告灯: e 标志板面、结构、支撑方式及其设置的位置等均宜考虑改扩建后的使用需要。出口预告、分岔 等指示、警告标志宜采用醒目、易于辨认、宜在行车道双侧设置或采用门架型式; f) 拆除的标志板材、支撑钢材等,经局部修补或重新镀锌等方式进行处理、检验合格的,宜重复 利用

a 整体式断面的车道数为六车道及以上时,设置出口预告标志、分岔标志等路段,宜同步设置路 面标记、导向箭头等标线; b) 改扩建工程不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宜设置临时标线。临时标线可采用临时性材料,但宜无毒 害、无污染; C 标线的宽度、设置位置及采用的材料等宜按改扩建工程规定要求设计,并重新设置; d)横向标线及超高路段纵向标线宜不影响路面横向排水。

11.2.3视线诱导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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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整体式断面与分离式断面的过渡段的行车道两侧,宜设置轮廓标、分流或合流诱导标、线形诱 导标等视线诱导标,

11. 2. 4 隔离栅:

a)隔离栅的设置位置、高度、材质等均宜按改扩建工程规定要求设计,并重新设置; 改扩建工程不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拆除既有隔离栅的同时,宜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隔离栅; C 拆除的隔离栅网材、支撑钢材等,经局部修补或重新镀锌等方式进行处理、检验合格后,宜重 复利用。

防护栅的设置位置、高度、材质、防雷接地等均宜按改扩建工程规定要求设计,并重新设量 改扩建工程不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上跨高速公路、铁路、航道的桥梁两侧,及其他可能落 的施工地段等宜设置临时防护网

a)原设置于中间带的防眩板或植物防眩设施等,经检验符合相关规定的宜予充分利用; b)原未设置防眩板的路段,宜按新建工程规定要求设计、设置。

予充分利用。护栏防撞等级或护栏高度、立柱理深等不符合规定的宜改造或拆除重建: 改扩建工程不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拆除既有公路侧和桥涵外侧护栏的同时,宜在适当位置设置 临时护栏;上跨高速公路、铁路、航道的桥梁外侧,宣设置临时护栏,并采取设置警告、禁令、 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 C 护栏防撞等级、结构形式、设置位置等均宜按改扩建工程规定要求设计,并重新设置: d 拆除的波形梁钢护栏的板材、支撑钢材等,经局部修补或重新镀锌等方式进行处理、检验合格 后,宜重复利用。拆除的混凝土护栏的废料,不得污染环境; 在雪阻、沙阻易发的路段,经安全评价论证后,可采用防撞等级高的柔性护栏。

防撞垫的结构形式、设置位置等均宜按改扩建工程规定要求设计,并重新设

11.2.9特殊交通安全设施

根据既有公路交通事故和安全性评价分析,在适当位置设置供急救、消防、管理等特定车 状况下使用的紧急出口特殊交通安全设施。

11.3.1服务设施宜采用改扩建工程预测交通量、交通组成等作为设计依据,对既有服务设施的建设规 模进行检核,按A级服务设施规定的配置设计。 11.3.2服务区、停车区、公共汽车停靠站宜结合路网规划、沿线区域经济状况、用地条件等,在原址 改扩建或移位或增设,条件允许的,可增加住宿、餐饮、休闲、旅游、购物等功能,为用路者提供良好 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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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改扩建工程不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既有服务设施可间隔关闭、间隔开放。 11.3.4改扩建工程的服务区的建筑规模,宜根据交通量、交通组成、沿线城镇布局、用地条件等因素 确定,其用地、建筑面积宜符合JTGD80之规定。 11.3.5改扩建工程的停车区的建筑规模,宜根据交通量、交通组成、公路用地条件等因素确定,其用 地、建筑面积宜符合JTGD80之规定

11.4.1一般规定:

a)宜对既有管理设施的建设规模进行检核,按A级管理设施规定的配置设计; 管理设施宜适应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建设的特点,并充分考虑区域联网统一管理的规划要 求,制定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特点的联网管理模式; 斜拉、吊桥等特殊大桥设置的结构监测系统或监控系统,宜具备主线控制的基本功能和手段, 并纳入主线监控系统实行系统集成: 供配电设施置设置电力监控系统,并纳入主线监控系统实行系统集成

11. 4. 2管理机构

a 管理机构的设置涉及国家政策、项目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以及建设单位管理模式等多种因素,宜 在原管理机构的基础上,采用现代化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高速公路改扩建后的 整体功能与经济效益; b 管理机构宜根据改扩建工程总体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随交通量的增长调整、充实管理机构的 部门、人员定编等; C 养护工区及设施的配置宜采用适应大交通量条件下使用的先进技术与性能可靠的养护设备,提 高改扩建后的管理养护水平与效率。

[11. 4. 3监控系统:

GB/T 42228-2022 粮食储藏 大米安全储藏技术规范DB15/T 14882018

11.4.4收费系统:

a)在对原收费制式、收费方式、系统构成、系统功能、设备技术指标、基础设施等进行勘察、检 测、评价的基础上,按改扩建工程预测交通量、收费服务时间、收费服务水平对收费系统设备 进行升级改造; b 收费系统设计宜服从公路路网规划和联网收费的要求,采用开放性好、安全、可靠、先进的软 件平台,系统容量宜具有扩展空间,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和可扩展性; 既有收费亭、收费设施、管理设施等原则上宣充分利用,其相关技术设备宜在检测、评价的基 础上,根据其性能、便用状况确定采用利用、改造、升级或更新; 改扩建工程不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宜不中断收费业务,并在改扩建工程建成后能顺利过渡

11.4.5通信系统:

11.4.6供电照明:

a)改扩建工程需根据现行标准规范重新划定用电负荷等级; b) 改扩建工程需对变电所的高压电源进行充分利用,并根据负荷容量进行适当改造; C 改扩建工程需设置电力监控系统,使电力系统尽量实现无人值守,相应供配电设备宜该支持电 力监控系统; d 照明系统本着节约的原则,对既有照明设备测试、翻修后尽量采用,并宜考虑应急备用电源的 设置。

管理机构房建的改扩建,宜根据改扩建后采用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规模与改扩建路段特点, 综合考虑管理机构房建规模,在尽可能利用既有房建设施的基础上,再进行管理机构房建的新 建、合并、改扩建; 管理机构的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标准宜按预测第20年交通量确定,或参考调整后的预测交通量 确定。

DB14/T 719-2018 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施工指南DB15/T14882018

11.5.1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宜根据改折建施工的道路交通状况,制定临时交通组织方案,并设置临时 交通工程设施,以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11.5.2改扩建方式采用整体式断面且不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其临时交通设施的设置宜参照JTGH30 的相关规定执行。 1.5.3改扩建方式采用整体式断面且中断交通的施工路段,以及采用分离式断面的施工路段,可按新 建工程进行临时交通设施的设置,且宜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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