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PPP项目建设管理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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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PPP项目建设管理指南.pdf

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对于跨线桥、交叉路线施工: (11)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乙方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 约,应按违约条款的规定办理。 2.7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结合工程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编制本合同段“平安工地"达标创 施方案,并报监理、乙方备案,工程实施过程中, 及时开展达标考核,做好动态检查记录

承包人须结合工程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编制本合同段的事故隐惠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安全生 产品质工程实施方案等,并报监理单位、乙方审核,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开展达标考核,做好 动态检查记录。 2.8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及项目驻地建立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 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 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2.9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施工船舶作业、爆破作业、电工作业、焊 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承包人须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并随时更新,人员资格证书应保存于 现场,随时备查。 2.10承包人须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 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 准。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 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11承包人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特别是海底 电缆、供水、供油管道以及化工区危化品管廊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和人民财产 生命安全。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 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2.12承包人须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机械设 备和安全防护用具,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对其 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法定单位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进行查验,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 前,须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 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 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须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14承包人须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障其完好、有效并建立相 应的资料档案;承包人还应在使用中对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自检或委托有关法 定单位进行检验检测;检验不合格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报废的,不得使用。 2.15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 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 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机械设备等。 2.17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须签订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18承包人须接受乙方、监理单位及监督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整改意见,要 立即予以落实整改。对于因施工单位严重违章操作,被责令停工的,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 完成整改工作,发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2.19承包人须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台账,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 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2.20承包人须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意 外伤害保险费。 2.21承包人应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 现事故征兆,应当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2.22承包人须针对本合同段施工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 审查,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监理工程师批准,并报乙方备案后实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须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本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监管部 门报告,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2.23承包人做好驻地、施工工地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负责跨海、跨江、跨路等特大型桥 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24承包人应根据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 见》(浙交(2014)58号文)等相关规定要求,对本工程项目实施支架结构安全监控系统,承包 人应按规定要求落实做好相关工作。 2.25承包人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 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以及宁波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工程 质量安全智能管理系统要求落实做好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工程质量安全智能管理系统等各项工 作。 四、合同管理要求 1.人员履约要求 1.1乙方的主要管理人员应按投标书承诺到位,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甲方或市高建中心同 意,不应无故不到岗或变更。施工标段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高速公路施工管理业绩。

1.3乙方对各施工单位的主要人员应建立管理考核制度,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 人员和技术骨十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 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乙方批准后,用同等资质 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2.机械设备要求 2.1乙方应对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建立管理体系,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 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JC/T 2442-2018标准下载,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 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 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施工难度大及交通组织复杂等的特殊性,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计 划和阶段性计划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合理安排好施工设备进场,必要时应切实加大施工设备、人力、 物力的投入并经乙方审批认可。同时具有先进性,科技性,符合标准化工地要求。 2.3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设备、车辆不得进场。 3.资金到位和支付要求 3.1乙方的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到位。 3.2乙方和承包人的资金拨付应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计量支付体系。乙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 计价模式和承包人签订计价合同,约定支付的条件和时间。同时报市高建中心备案。对于清单子 目中不合理的报价,市高建中心可提出修改建议。 3.3乙方应要求承包人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台账,保持其持续有效直 至工程决算完成。同时报市高建中心备案。 4.工程费用变更管理要求 4.1本项目所有工程内容的设计变更程序、方法均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 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 4.2乙方在遵循部、省有关规定下,应建立符合本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程序, 4.3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要报市高建中心审核,对于甲方同意的费用变更的组价原则按照PPP 项目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4.4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 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5在变更工程完成后14天内,乙方应将承包人上报的工程费用变更报告按上述原则进行作 价后,报市高建中心审核,并通知承包人。如果单价或总额价一时不能议成,乙方可以确定暂时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 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第三方造成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1.乙方在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的认定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1承包人违反施工合同及下列条款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a、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 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b、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 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 挪作他用。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施工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1.2承包人违反施工合同文件及下列条款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导致工程质量达 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a、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3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 的其他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1.4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合同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 包人若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施工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1.5甲方、市高建中心、监理人各自在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反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 1.6甲方、市高建中心、监理人各自在检查中发现,承包人工程质量未达到峻工验收的质量评 定要求的。 1.7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配备满足称职和资历要求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 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8承包人未经监理人及乙方批准,擅自对施工图进行修改的。 1.9承包人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拒不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 1.10承包人违反下列条款要求,对隐蔽工程抽样检测不合格或承包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或其委托授权的宁波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有权对承包人 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 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自行承担, 1.11其他承包人违反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乙方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处理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2.1承包人发生除PPP项目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经 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 工。 2.2承包人发生上述第1条约定的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 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3承包人发生第1.1款中违反a款约定的情形,在监理人有权要求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天内未见纠正后,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 金:发生第1.1款中违反第b款约定的情形,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

后,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2.4承包人发生第1.2款情形,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监理 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要求乙方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 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2.5承包人发生第1.3款情形,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 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承 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如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监理人 可建议乙方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的承担。 2.6承包人发生第1.4款情形,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监理 人可要求乙方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2.7承包人发生第1.5款情形,监理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如安全生产问题整改不到位 隐患排查治理、整改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安全问题、隐患拒不整改等情况),将停 工整顿,并视其严重程度课以1000元/次~100000元/次的违约金; 2.8承包人发生第1.6款情形,监理人可要求乙方对承包人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 金; 2.9承包人发生第1.7款情形,监理人可要求乙方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规定为:承包人 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未经监理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3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 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3000元 /人:承包人未经监理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课以每人次15万元的违约金,更 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课以每人次5万元的违约金: 2.10承包人发生第1.8~1.11款等违约情况时,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14天内未见纠 正后,监理人可要求乙方按每一情况酌情向承包人课以1000元~2%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附件三项目专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三项目专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绩效考核的范围: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和管理规范化进行考核 二、绩效考核的形式:甲方每年对项目公司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方式为考核机构组织行业专 家严格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量化打分。甲方应于每年1月31日 前完成对项目公司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的设立:本项目绩效考核指标共设定三级指标。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详 见表1和表2,

表1:高速公路PPP项目运营期养护和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技术状况

表2:高速公路PPP项目运营期养护和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管理规范化)序一级分值二级指标分号指标值三级指标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当实际运营收入与预期运营收入的比值处于以运营期每年的实际运营收入与预[95%,105%]时,不扣分;当低于95%时,每低收入预期期运营收入的比值作为考核依据;以2%,扣0.5分:当高于105%时,每高2%,扣和成本计运营期每年的运营养护实际成本与0.5分:当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比值处于划准确率运营养护计划成本的比值作为考核[95%,105%]时,不扣分;当低于95%时,每低内控管理10依据。2%,扣0.5分:当高于105%时,每高2%,扣0.5分。按照规范要求做好运营期档案资料档案管理管理工作,根据部级、省级和市级行b业主管部门的检查要求做好检查年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0.5分。度的内业资料汇总整理工作。综合管理50行业标准遵守除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行业条每违反一项,扣1分。例、规范和政策性文件要求。合同管理10以合同条款中的《第八章运营和服合同约定5每违反其中一项条款,扣1分。务》为考核依据。按照合同条款要求按时对企业管理、信息公开5经营收入、成本支出、养护管理成效未公开的,每一项扣1分。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信息公开。整改反馈20对省、市养护和路政检查、季度巡查整改反馈通报中提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行业管理部门检查整改通知均闭合的得满分,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未闭合1次扣1分。129

序一级分值二级指标分号指标值三级指标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影响公路安全通行坑槽、沉陷等病害,未及时应急处置的每处扣0.5分;重度坑槽,无特殊情高速公路路况良好,基本实现畅、安、况未于24小时内进行修复的,每处拖延扣0.5舒、美。无桥头跳车,路面平整、无分:轻度坑槽未在36小时内修复的,每处拖延路面养护R坑槽、无裂缝、龟裂、拥包、沉陷、扣0.3分;降雨72小时内坑槽未在48小时内修破碎板等明显病害。复的,或降雨超72小时坑槽未在72小时内修复的,每处拖延扣0.3分;应急冷补未达到30天有效期,每处扣0.3分:应急冷补过的坑槽未在30天内进行热补维修的,每处拖延扣0.3分。高速公路路容整洁,无脏、乱、差现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季度巡查和专项检查通日常保洁报中有关于保洁问题表述的,每一次扣0.5分;象,路面无杂物、路障,及时清除路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中有关于保洁问面积雪、积冰、积水。题表述的,每一次扣1分。高速公路宜林路段绿化覆盖率100%,绿化管护到位,绿化植物修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季度巡查和专项检查通绿化管护剪、整形、补植及时,无明显空白及报中有关于绿化管护不到位表述的,每一次扣5大面积病虫害,绿化效果好且不影响0.5分: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中有关于绿化管护不到位表述的,每一次扣1分。行车视线。布设规范,安全设施齐全,施工人员养护作业着装规范,交通组织有序,现场无安根据日常巡查情况,每发现1次未按要求操作全隐患。的扣0.5分,扣完为止。检测检查日常巡查每天对所辖路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20未按要求每天进行巡查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5好相关记录。巡查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131

序一级分值二级指标分号指标值三级指标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路面定期按规定频率,落实年度专项检测经费,每年对高速公路路基、路面的技路基路面定期检测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扣2分;检测检测报告内容有间题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术状况进行检测和调查。定期检测应不少于三年一次,委托专桥隧定期业检测单位实施,其中特大、特殊结桥隧定期检测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检测构和特别重要桥隧定期检查不少于扣1分:检测报告内容有问题的,每发现一处一年一次。扣1分。经常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雨季应增加桥隧经常检查频率,及时发现桥隧重要部件异常。桥隧按规定频率要求进行桥隧经常性检性检查查。经常检查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检查报告内容有问题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每季度按时上报养护工程完成情况,每年度按时上报第二年养护工程计未按时上报养护工程完成情况的,每次扣2分;工程进度10划,完成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未按时上报养护工程计划的,扣2分:未完成级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高速公年度养护工程计划的,每少于计划5%扣1分。养护工程路养护工程计划。20未按规定在进行招投标及备案的,每一项扣2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及备案、交分:未按规定按时执行项目信用评价的,每一工程监管10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养护工程次扣2分:未按规定执行养护工程质量评定和质量评定、峻(交)工验收备案。项目峻(交)工验收,每一项扣2分:未在项目验收后备案的,每一项扣2分。未按照要求设置“一桥一牌"的,每一处扣1分:桥隧管理50信息公开按要求做到桥隧管养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一处扣0.5分。132

序一级分值二级指标分号指标值三级指标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标准未按要求设置桥隧养护工程师的,扣2分:人养护工程按要求建立桥隧养护工程师制度。员资格及履行的职责要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师5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桥隧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的,每一人扣1分。技术档案落实专人负责桥隧档案的收集整理,未按要求建立桥隧管理系统的,扣5分;桥隧管理15及时更新相关档案资料,建立桥隧管技术档案或桥隧管理系统未按要求更新的,每理系统和"一桥一档"。处扣1分。每年2月1日前,对上一年度所辖桥年度报告隧技术状况、桥隧检查和桥隧养护管未上报或未按时上报的,扣2分:发现报告中理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分析,并上报内容不实的,每一处扣1分。市级公路管理部门。定期培训按要求对桥隧养护管理技术人员进桥隧养护管理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5行培训。于16学时,培训时间不足的,每一位扣1分。按时完成省、市级挂牌督办项目,及未按时完成省、市级挂牌督办项目的,每项扣5隐患整治15时将3类及以上桥隧列入第二年整分:3类及以上桥隧未列入第二年整治计划的,治计划。每座扣2分。未建立路产登记档案的,本项不得分;路产档路产登记5建立路产登记档案,记录规范有序。案记录不全、错误或未及时更新的,发现一处扣3分。路政100路产路权保3管理护15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路产设置路产设置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发现一处扣1分:擅自移动、涂改、遮准。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发现一处扣1分。133

序一级分值二级指标分号指标值三级指标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标准未建立路产日常巡查制的,本项不得分;路损路产维护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能修复未修复的,或因5路产日常维护、修复及时到位。技术等原因不能按时修复或更换的,也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的,发现一起扣2分。公路标志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市有关管理要求,或有至斜、残缺、侧翻、内容错误等现象标志标线标志标线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的,发现一处扣1分;公路标线有污染、残缺、设置5规范要求,准确、清晰、完好。漆划错误的,发现一处扣1分:指路标志指示有误或指路信息传递不清及不连贯的,发现一处扣1分;未按省、市规定开展公路标志标线质量安全性公路标志标标志标线按照省、市规定开展公路标志标线质能检测评估工作的,本项不得分:对省、市公线管理15测评5量安全性能测评。路等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标志标线问题未按照要求的时间、标准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一起扣3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维护管理单位在发现后二标志标线标志标线日常维护、修复及时到位。十四小时内未予以修复、更换的,发现一处扣2维护5分: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也未设置临时公路标志,发现一处扣2分。违法修建桥下空间建筑物、构筑物用于出租的,桥下空间公路用地范围内无违法建筑物、地面发现一处扣5分:擅自利用公路桥隧、涵洞堆路域环境管与非公路放物品,搭建房屋设施的,发现一处扣2分:理3010构筑物,公路用地内无堆积物和非公标志管理路标志(广告牌)。未经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广告牌)的或经批准已到期未办理延续审批的,发现一块扣2分:经批准的非公路标牌歪134

序一级分值二级指标分号指标值三级指标分值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公路养护未按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的,发现一处扣2分,拒不整改的,本项不事中监管施工交安设施设置齐全、规范,无明得分:公路施工路段施工标志及交安设施不齐10显安全隐患。全、不规范的,发现一处扣2分:对施工路段安全设施设置监管不到位或因施工标志不齐全、不规范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起扣5分。未在规定点位设置超限设备检测系统的,本项安装高速公路入口、重要路段、重点不得分:未在高速公路入口处以及隧道等相关设备配备10桥隧超限设备检测系统,设置相应公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高速公路限载、限高、及维护限宽、限长标准的公告标志,发现一处扣5分;超限运输管告标志。25未履行超限运输检测设备维护责任,致设备不理能正常使用影响治超工作的,发生一起扣5分。称重阻截15积极配合综合治超工作,阻截超限车对经入口称重显示涉嫌超限及尺寸涉嫌超限的辆。车辆未予拒绝通行的,发现一起扣5分。违反国家规定出现乱收费、乱罚款,此项计0按国家规定收费,严禁乱收费,乱罚分:未严格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运营款:严格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的,扣1分;发现收费员未微笑迎候司乘人员,30收费管理30收费服务管理道政策:收费员微笑服务,使用规范每次扣0.5分:发现收费员未统一着装或着装不文明用语,统一着装:建立投诉受理规范的,每次扣0.5分:未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和处理机制,接到投诉及时处理。机制的,扣1分:被顾客投诉并查实的,扣0.5分。136

一、依据 1、《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2、《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3、《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4、《公路桥涵养护规范》 5、《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 7、《工程建设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对于本附件中未述及或未规定的事项,但为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或行业管理所要求的,乙方也应 尊循。在特许经营期内,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变更的,乙方应执行最新版本的法律、标准和规范。 二、移交技术标准 要求移交的公路工程技术状况等级必须为优。路面使用性能指标、路基和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指标应 为优,桥隧构造物各部分技术状况等级应为2类及以上。具体要求见表1和表2

表1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公路技术状况评价指标

图1公路技术状况评价指标

表2公路状况评价指标标准

三、利息调整金额的确定

XX市高速公路PPP项目投资协议 (XXX工程项目)

(3)项目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项 目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本协议和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项目公司获得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 专属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权利、义务,均转移给项目公司继受。 2.5项目公司的章程(详见附件)应在签署前获得甲方批准。正式签署的出资协议(原件)、登记 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复本)应交甲方存档一份。 2.6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设计变更、物价上涨、征地拆迁费用上涨、涉铁工程费用增加等原因造 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公司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资金、填补资金缺口。除应由政府提供的资 金外,如果项目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获得本项目所需要的资金,乙方有义务作为担保人(如为 联合体,按其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持股比例)筹措并补足相应的项目资金。 2.7在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乙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 分股权,除非转让为适用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经宁波市 人民政府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内部成员之间允许依法进行股权转让,如股权转让后涉及到项目公司控 股投资人的变化,则要求转让后的控股方具备必要的资格条件(总资产亿元以上、净资产在亿元 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自项目运营满10年后,经宁波市人民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 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继续履行本项目的能力,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 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 的义务及PPP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 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乙方及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 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 如在项目合作期内发生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况,按本协议第8条和PPP项目合同 第十二章、第十三章规定执行。 2.8如项目公司经营发生困难,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融资,如果项目公司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获得 所需资金,乙方有义务进行注资;在项目公司盈利前,乙方不得从项目公司提取任何费用。如项目公司 破产,乙方应负责项目公司经济纠纷的解决。 2.9乙方应提交投资人履约保证金,并应确保项目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 运营期履约担保,与申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用以约束本项目在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中各方各项 权利与义务。项目公司未与甲方签订项目合同前不得行使对本项目的任何权利。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项 目合同后,乙方应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10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政府出资人代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 2.11项目未被批准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部分项目未被批准、部分项目延时批准的风险):由甲 乙丙三方共同承担,按各自职责协商确定。项目部分未被批准的,不影响项目已批准部分的效力及履行, 三方有义务共同努力使得未被批准的部分得到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XX市高速公路PPP项目公司章程 (XXX工程项目) 第一章总则 为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机制,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并界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经政府方批准、自公司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式 生效。 第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

公司的名称为: ,(暂定名),最终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为准。 第三条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二,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为准。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及责任。各 方按XXX工程PPP项目投资协议及PPP项目合同约定承担风险和亏损、分享利润。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暂定),最终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为准。公司在组建后12个 月内通过ISO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并建立有效的HSE体系。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为三十一年,除投资协议及本章程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外,公司的经营期 限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公司经营期届满。 第七条经一方提议,且经股东会全体一致表决通过的,可以向政府申请适当延长项目公司的经营 期。

公司的名称为: 一(暂定名),最终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为准。 第三条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一 一,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为准。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及责任。各 方按XXX工程PPP项目投资协议及PPP项目合同约定承担风险和亏损、分享利润。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暂定),最终以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为准。公司在组建后12个 月内通过ISO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并建立有效的HSE体系。 第六条公司经营*限为三十一年,除投资协议及本章程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外,公司的经营* 限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公司经营*届满。 第七条经一方提议,且经股东会全体一致表决通过的,可以向政府申请适当延长项目公司的经营 *。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总额暂定为 亿元(不含预备费) 亿元、预备费利息 亿元)。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亿元。 第十条股东各方名称如下: 政府方股东: 特殊社会资本方股东: 社会资本方股东成员一(牵头人): 社会资本方股东成员二: 社会资本方股东成员三:

第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申请经营*限的延长: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12)决定公司的融资限额及负债规模事宜: (13)涉及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 (14)其他应由股东会表决的事项。 特殊社会资本方 股东表决权由政府方股东和社会资本方股东行使。公司股东会表决权由政 府方股东和社会资本股东行使,政府方股东表决权为%,社会资本方股东表决权为%。 上述第(6)、(8)~(11)、(13)项,需经100%表决权通过后方生效;其他事项,需经50% 以上(含本数)表决权通过后即生效。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定*会议。股东会会 议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1)*意股东提议;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地点和议题以书面形式通 知各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持。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可不受前款规定的召集时间限制

第二十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5名(暂定)董事组成。3名董事由社会资本方股东委派,1名董事由政府 方股东委派,特殊社会资本方股东 不派员进入项目公司董事会,另设1名职工董事。职工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董事长由社会资本方股东提名、副 董事长由政府方股东提名,并报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董事每届**3年,可连*。第一届董事的**自董事会成立之日起算。如果在*董 事的职位因其退休、辞职、生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而空缺,则由原委派方委派新董事继* 其余下的**,

第二十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5名(暂定)董事组成。3名董事由社会资本方股东委派,1名董事由政府 方股东委派,特殊社会资本方股东 不派员进入项目公司董事会,另设1名职工董事。职工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董事长由社会资本方股东提名、副 董事长由政府方股东提名,并报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董事每届**3年,可连*。第一届董事的**自董事会成立之日起算。如果在*董 事的职位因其退休、辞职、生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而空缺,则由原委派方委派新董事继* 其余下的**。

董事会可以不召开会议而采取董事会书面决议方式决定事项。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书面决议应由全体董事(不包括其授权代表)各自在就该项决议事项的书面决 议案(包括在该书面决议案的多个副本或影印本)上签署并: (1)写明对每一项决议案是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2)写明其签署日*,并且第一个签署的董事及最后一个签署的董事的签署日*相隔不超过30日, 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应以中文写就,并由出*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若为董事会书面决议案, 则只需提交经全体董事签署后的书面决议案)。董事会决议(包括董事会书面决议案)一式多份,其中 公司归档保存4份,股东各方各保存1份。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应指定相关人员以中文完整和准确地记录所有董事会会议上所作出的决定、决 议以及所处理的事项。出*会议的*何董事(或授权代表)若对会议记录有*何异议,应立即将该等异 议提交董事长,董事长经与其他出*会议的董事商后,决定是否对该等会议记录作必要修订。出*会 议的全体董事(或授权代表)应在收到无异议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后的10日内签署并返还该等会议记录。 上述会议记录的正本须加载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册内,其存放于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三十八条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股东利益。 第四十条监事会应由3名监事组成,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各委派1名,特殊社会资本方 不委派,另设1名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为3年。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应由监事会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持监事会会 议。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意2名监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所有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且同时政府方股东委派的监事通过后方为有效,并 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全体出*会议的监事或代表应当在决议上签名。召开公司监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应拥有如下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公司进行审计(合理费用由项目公 司承担);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3)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列*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审计及税务

第五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营业*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六十条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经不能解决的,按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且,清算组由政府方股东委派的2名代表与社会资本方股东委派的3名代表组成。逾*不成立清算组进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QC∕T 53-2019 吸粪车.pdf,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六十六条公司财产用于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届时社会资本方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政府方股东及特殊社 会资本方股东 不参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政府临时接管和合同解除等情况除外)。 第六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政府方股东和特殊社会资本方股东 不承担公司债务, 第六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九条清算*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本章程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 发

第七十三条股东各方应在本章程上签字盖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有关方应按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 资协议》等的约定执行。 第七士五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存档份,股东各方各执份,其余报公司登 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由股东各方于一 日在中国宁波市签署。 本章程由以下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共同签署,以兹证明。 政府方股东: 特殊社会资本方股东: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社会资本方股东成员一(牵头人): 社会资本方股东成员二: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1]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7】发改投资(2014】2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8]发改基础(2017)1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 [9]发改基础(2016】9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当前更好发挥交通运输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 展作用的意见 [10】发改基础(2016】29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部分交通项目审批权和简化审批程序 的通知 [11]】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项目批复方式的通知 [12]发改办基础(2016】21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建设 项且联合委托评估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TB/T 3396.6-2015标准下载[1]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4]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5]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 决定 [6]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6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8] 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9] 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10]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11]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公路工 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版的公告 [12] 交公路发(2015)5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13] 交公路发(2011)116号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制的若干意见 [14] 交公路发(2011)4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15] 交财审发(2015)6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指导意见 [16] 交办财审(2017)17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 南的通知 [17】交办安监(2016】14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1]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4]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3号关于修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 决定 [6]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6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8] 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9] 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10]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11]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公路工 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8年版的公告 [12] 交公路发(2015)5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13] 交公路发(2011)116号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制的若干意见 [14] 交公路发(2011)4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15] 交财审发(2015)6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指导意见 [16] 交办财审(2017)17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 南的通知 [17】交办安监(2016】14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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