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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 152-2012 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pdf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SteelStructuresin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武昌某医院门诊楼施工组织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
主*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2012年3月1日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
现发布《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 准,*号为JTS152一2012,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港口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J 283一99)同时废止。 本《规范》第3.1.1条、第3.1.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1.10条、第3.2.3 条、第3.2.8条、第3.2.9条、第3.4.1条、第6.0.1条、第7.3.7条、第8.1.5条、第10.0.2 条和第14.0.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制完成,由交通 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现发布《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 准,*号为JTS152一2012,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港口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J 283一99)同时废止。 本《规范》第3.1.1条、第3.1.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1.10条、第3.2.3 条、第3.2.8条、第3.2.9条、第3.4.1条、第6.0.1条、第7.3.7条、第8.1.5条、第10.0.2 条和第14.0.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制完成,由交通 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本规范是在《港口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J283一99)、《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 (JTJ308—2003)、《干船坞设计规范第三篇坞门及灌排水系统》(JTJ253一87)和《钢结构 设计规范》(GB50017一2003)的基础上,总结我国近年来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的实践经 验,通过深人调查和专题研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钢结 构设计发展需要制定而成。主要包括构件计算、连接计算、疲劳计算、构造要求、钢引桥、 箱形轨道梁、钢管桩、钢板桩、钢撑杆、钢与混凝土组合梁、船闸闸门和阀门以及船坞坞门 等技术内容。 本规范主*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为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 学、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港口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J283一99)自发布实施以来,对统一港口工程钢结构 设计标准、提高港口工程钢结构设计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水运工程钢结构建 设技术的不断进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广泛应用于工程实践,水运工程建设 水平得到整体提高,《港口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J283一99)已不能适应水运工程钢结 构设计的发展需要。为此,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 制定《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 本规范第3.1.1条、第3.1.2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1.10条、第3.2.3 条、第3.2.8条、第3.2.9条、第3.4.1条、第6.0.1条、第7.3.7条、第8.1.5条、第10.0.2 条和第14.0.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共分15章和7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本规范*写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万宏韩庆华黄才良 2术语:万宏韩庆华黄才良 3基本规定:万宏韩庆华 4构件计算:韩庆华 5连接计算:韩庆华黄才良 6疲劳计算:陈志华 7构造要求:陈志华 8钢引桥:黄才良 9箱形轨道梁:林恒彦 10钢管桩:刘连生 11钢板桩:丁永和 12钢撑杆:谢长文 13钢与混凝土组合梁:韩庆华 14船闸闸门和阀门:万宏
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S152—2012
15船坞坞门:王顺柱 附录A:韩庆华 附录B:韩庆华 附录C:韩庆华 附录D:韩庆华 附录E:陈志华 附录F:黄才良 附录G:万宏 本规范于2010年8月11日通过部审,于2012年1月4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 起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 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 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安内国子监街28 号,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100007),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S152—2012)
11 1钢板桩· 12钢撑杆· ..(48) 13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49) 13.1一般规定 13.2计算.... .(49) 13.3构造要求·. ..(51) 14船闸闸门和阀门· ...(53) 15船坞坞门·· ..(54) 附录A轴心受压构件的截面分类 ...(56) 附录B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 .(58) 附录C轴心受压构件的换算长细比 ..(63) C.1单轴对称截面的换算长细比 1..· ..(63) C.2格构式轴心受压构件的换算长细比 .(65) 附录D梁的整体稳定系数·.... ..(67) D.1等截面焊接工字形和轧制H型钢简支梁 .(67) D.2轧制普通工字钢简支梁 ...... .(69) D.3轧制槽钢简支梁 .............. .(69) D.4双轴对称工字形等截面和H型钢悬臂梁 D.5受弯构件整体稳定系数的近似计算 ........ ..(70) 附录E疲劳计算的构件和连接分类 .·(72) 附录F开口下承式钢引桥受压弦杆或翼缘的侧向稳定性验算 .·.·. (75) 附录G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76)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 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运工程的水工钢结构设计,其中船闸闸门和阀门、船坞坞门的设 计除应执行本规范有关规定外,尚应分别按现行行业标准《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JTJ 308)和《干船坞设计规范第三篇坞门及灌水排水系统》(JTJ253)的规定执行。 1.0.3水运工程的钢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 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运工程的水工钢结构设计,其中船闸闸门和阀门、船坞坞门的设 计除应执行本规范有关规定外,尚应分别按现行行业标准《船闸闸阀门设计规范》(JTJ 308)和《干船坞设计规范第三篇坞门及灌水排水系统》(JTJ253)的规定执行。 1.0.3水运工程的钢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规范(JTS152—2012)
高强度螺栓连接中,使连接件摩擦面产生滑动时的外力与垂直于摩擦面的高强度螺 栓预拉力之和的比值。
2.0.2应力循环次数
0.2应力循环次数numberofstresscy
0.4撬力pryingf
umberofstresscycles
杆件或板件在轴心压力、弯矩、剪力单独或共同作用下突然发生与原 较大变形而失去稳定。
2.0.6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由混凝土翼板与钢梁通过抗剪连接件组合而成能整体受力的梁。
3.1.1水运工程钢结构设计应满足结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以及防腐蚀、制造、运输和安 装的要求。
3.1.2钢结构的设计文件,应注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所采用的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
3.1.6承重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并应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构件和连接的强度破坏、疲劳破坏,因过度变形而不 继续承载,结构、构件或板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结构因局音 而连续倒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包括强度、整体稳定性和局部稳定性验算;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影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 响正常使用的振动,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计算自 形或挠度计算、长细比验算。
(1)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使用时的正常情况; (2)短暂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出现的临时情况,包括结构施工和维修时的情况等; (3)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有特殊要求时的异常情况,包括结构遭受火灾、爆炸、撞击 时的情况等; (4)地震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地震时的情况。
3.1.8.2短暂设计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 状态设计。
3.1.8.3偶然设计状况当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不进行正常 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1.8.4地震设计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 状态设计。
3.1.9钢结构设计考虑的极限状态应采用相应最不利的作用组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9.1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持久设计状况应考虑作用的持久组合,短暂 设计状况应考虑作用的短暂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作用的偶然组合、地震组合。 3.1.9.2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持久设计状况应考虑作用的标准组合;钢与 混凝土组合梁尚应考虑作用的准永久组合。
1.10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作用设计值;计
3.1.11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作用的标准值、作用的分项系数及作用的组合 系数等取值,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港口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8)、《港口 工程荷载规范》(JTJ144一1)和《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S146)的规定采用。
3.1.11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作用的标准值、作用的分项系数及作用的组合
3.2.1钢结构宜采用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或桥梁用结构钢,其质量应分别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和 《桥梁用结构钢》(GB/T714)的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准的规定。
3.2.2承重结构的钢材牌号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结构型式、应力状态、连接 方法、钢材厚度和工作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下列情况的承重结构和构件不应采用 Q235沸腾钢:
3.2.2承重结构的钢材牌号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结构型式、应力状态、连接
3.2.3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
韧性的合格保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GCG103-2008-0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 第八册 供电工程.pdf(无水印 带书签)3.2.7钢结构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
请和构的迁按材科应付日十列充定 3.2.7.1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和《低 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对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且需要验算疲劳的结构,宜采用低氢型焊条。 3.2.7.2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的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 适应,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2.7.3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一C级》(GB/T5780)和《六角头 螺栓一A级和B级》(GB/T5782)的规定。 3.2.7.4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钢 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和《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 术条件》(GB/T3633)的规定。 3.2.7.5圆柱头焊钉连接件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 (GB/T10433)的规定。 3.2.7.6铆钉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GB/T715)中规定的 BL2或BL3号钢制成。 3.2.7.7锚栓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规定的Q235钢或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规定的Q345钢制成。
才的强度设计值 表3.
铆钉连接的强度设计值(N/mm)
在装配好的构件上按设计孔径钻成的孔; 在单个零件和构件上按设计孔径分别用钻模钻成的孔; 在单个零件上先钻成或冲成较小的孔径,然后在装配好的构件上再扩钻至设计孔径的孔; ②在单个零件上一次冲成或不用钻模钻成设计孔径的孔属于Ⅱ类孔
3.2.9计算结构构件或连接时,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并应符合
DL/T 1354-2014标准下载和钢铸件的物理性能指
3.3.1受弯构件的挠度不应超过表3.3.1中所列限值。
注:①L为计算跨度,当为悬臂构件时为悬臂长度的2倍; ②钢与混凝土组合梁进行施工阶段验算时按钢梁进行计算,施工的荷载标准值取1.0~1.5kPa,挠度限值取 L/250且不大于25mm; ③对于荷载较小的工作便桥、系缆桥等,按安全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经论证后可适当降低挠度限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