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662-2014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SL 662-2014 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
SL 662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T/CBDA 18-2018 建筑装饰装修室内吊顶支撑系统技术规程水利部 2014年4月22日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人河排污量统计基本要求 4. 1 统计范围 4.2 统计内容 4. 3 数据来源 数据质量保障 入河排污量统计 5.1人河排污口分类和认定 5.2人河排污口基本数据填报 5.3人河排污口统计数据 人河排污口基本数据核查 6.1人河排污口基本数据核查要求 6.2 人河废污水量核查方法 6.3人河污染物量核查方法 入河排污量统计数据合理性检验 7.1 概述 7.2分析性检验法 7.3抽查 入河排污量统计程序 8.1统计责任主体 8.2统计程序及要求 人河排污量统计质量保障和其他规定 9.1统计质量保障 9.2其他规定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入河排污量统计各类表格样式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人河排污量统计基本要求 4. 1 统计范围 4.2 统计内容 4. 3 数据来源 数据质量保障 入河排污量统计 5.1人河排污口分类和认定 5.2人河排污口基本数据填报 5.3人河排污口统计数据 人河排污口基本数据核查 6.1人河排污口基本数据核查要求 6.2 人河废污水量核查方法 6.3人河污染物量核查方法 入河排污量统计数据合理性检验 7.1 概述 7.2分析性检验法 7.3抽查 入河排污量统计程序 8.1统计责任主体 8.2统计程序及要求 人河排污量统计质量保障和其他规定 9.1统计质量保障 9.2其他规定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入河排污量统计各类表格样式
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4年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GB/T1.1一 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缩写》的要求,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9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入河排污量 统计基本要求,人河排污量统计,人河排污口基本数据核查,入河排污量统计数据合理性检验,人河 排污量统计程序,人河排污量统计质量保障和其他规定。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方清、张鸿星、吴国平、涂建峰、刘辉、李云成、印士勇、朱圣清、蒋海 涛、谢晨、惠军、王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任光照。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乐枚
入河排污量统计技术规程
理机构对管辖区域的入河排污量统计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4754一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SL219水环境监测规范 SL532一2011人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入河排污口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 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口门 3.2 入河排污量pollutiondischargecapacity 通过入河排污口排人水域的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 3.3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institutiondischargingwastewaterviapollutiondischargeoutlets,orowner, operator and user 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 structures 利用入河排污口排放自身产生的废污水的单位,或者人河排污口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运营管理单 位和使用单位。 3. 4 入河排污量统计collectionofstatisticsonpollutiondischargecapacity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技术方法和范函,按照规定的程序,汇总形成有 关区域或流域人河排污量统计成果的过程。 3.5 入河排污口基本数据basicdataofpollutiondischargeoutlets 由人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填报的人河排污口对应的特征数据、入河废污水量、主要污染物量等数据。 3.6 入河排污口统计数据 statisticaldataofpollutiondischargeoutlets 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通过汇总经核查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数据形成的有 关数据。
入河排污量统计基本要求
何排污量统计以经入河排污口排入水域的废污水
4.1.2所有人河排污口的排污量均应统计,在统计分析时可按照人河排污量规模分为规模以上(废 污水排放量大于300t/d或10万t/a) 和规模以下人河排污口排污量,
4.2.1直流火电厂的温排水应进行统计,但在统计结果中单列。
4.2.1.直流火电厂的温排水应进行统计,但在统计结果中单列。 4.2.2统计成果应包括文本说明和统计表格两部分,统计样表见附录A
4.3.1入河排污量数据分为基本数据和统计数据。 4.3.2基本数据主要来源于入河排污口信息填报单位的填报,统计数据来源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和流域管理机构的汇总。
4.4.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入河排污口信息填报单位填报的基本数据进行核查,确保基本数据 的准确性 4.4.2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对统计数据进行认真检验,确保数据的可 靠性。
5.1入河排污口分类和认定
5.1.1入河排污口分工业废水人河排污口、生活污水人河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人河排污口。 5.1.2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人河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 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人河排污口。 5.1.3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5.1.4混合废污水人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市政污水处理厂尾水的人河排污口。对 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 等,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 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 混合废污水人河排污口。在实行了雨污分流的城镇,单纯的雨水排放口不作为入河排污口,而雨污合 流的排放口应作为人河排污口。 5.1.5支流水体(含城市内湖)与流人河流之间的涵闸等控制性建筑物不视为人河排污口,应以排 人支流水体的排放口作为人河排污口。 5.1.6在山区和河流上游地区没有堤防的河道,通过明渠、管道将废污水排人自然形成的干沟,废 污水再通过干沟流入河道的,应以排入于沟的排污口作为入河排污口。
5.2入河排污口基本数据填报
5.2.1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填报入河排污口基本数据表,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人河排污口基本信息表和人河污染物量表。 5.2.2对于仅有一家排污单位通过人河排污口排污的,入河排污口基本数据表由该排污单位填报 市政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基本数据由市政污水处理厂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填报。对于排入自
2.3对于多家排污口设置单位共用同一人河排污口的,按下列原则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填报单
a)各排污单位的废污水通过同一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应由污水处理厂的产权单位填报。 b)各排污单位的废污水自行处理,但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污水的,应由各排污单位分别 填报。 c)由开发区(园区)统一负责建设和管理排污口设施的,应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填报。 5.2.4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基本情况报表主要登载设置单位有关信息情况,其格式及填报要求见 表A.1。 5.2.5人河排污口基本信息报表主要登载与人河排污口相关的特征信息,其格式及填报要求见 表A.2。 5.2.6河排污量表主要登载入河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 a)各人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委托有计量认证资格的单位按照SL219的要求开展监测,并出具 数据。 b)报表格式及填报要求见表A.3。 5.2.7按要求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填报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月报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填报单位应 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填报表A.3中人河排污口入河排污量月报表,并于次年1月底前 填报入河排污口人河排污量年报表。其余的入河排污口信息填报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填报入河排污 口入河排污量年报表。
TB 10100-2018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5.3入河排污口统计数据
3.1入河排污口统计数据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入河排污口统计基本数据表的 础上汇总形成。入河排污口统计综合表包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汇总表、行政区入河排污口 理基本情况统计表、行政区人河排污量统计表、水功能区人河排污量统计表、分行业入河排污量统 表等(表A.4~表A.8)。 3.2人河排污口统计综合表填报格式和要求如下: a)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汇总表格式及填报要求见表A.4,.主要反映各级行政区内所有入 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 b)行政区入河排污口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格式及填报要求见表A.5,主要反映各级行政区内入 河排污口个数变化情况。 c)行政区人河排污量统计表格式及填报要求见表A.6,主要反映各级行政区内人河废污水量和 污染物量的总体情况。 d)水功能区人河排污量统计表格式及填报要求见表A.7,对于跨行政区的水功能区,各级地方 水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本行政区水功能区内人河排污量的汇总,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 域管理机构汇总时,应将同水功能区人河排污量数据合并。 e)分行业入河排污量统计表格式及填报要求见表A.8,主要统计部分重点行业入河废污水量和 污染物量的总体情况,
5.3.1人润排污口统计数据用客 基础上汇总形成。入河排污口统计综合表包括行政区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汇总表、行政区, 管理基本情况统计表、行政区人河排污量统计表、水功能区人河排污量统计表、分行业入 计表等(表A.4~表A.8)
6入河排污口基本数据核查
可排污口基本数据核查要
6.1.1入河排污口基本数据核查主要对入河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数据进行核查。
5.1.1入河排污口基本数据核查主要对入河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数据进行核查。 6.1.2入河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等基本数据的真实性由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负责。各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提供的报表中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人河排污口 设置单位填报的月报和年报之间的数据平衡性进行分析,发现数据异常的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 予以核实和重新申报。对入河排污口开展了常规监测的地区DB36/T 1153-2019 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用机制砂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应以监测数据作为核查依据。
SL 66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