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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2019版与2003版改动详细对比4.4.8室内排水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2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宜采用顺水三通或顺水四通和45°斜三通或45°新规范斜四通;在特殊单立管系统中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可采用特殊配件;6横支管、横干管的管道变径处应管顶平接,4.3.10塑料排水管道应根据其管道的伸缩量设置伸缩节,伸缩节宜设置在汇合配件处。排水横管应设置专用伸缩节。老规范注:1当排水管道采用橡胶密封配件时,可不设伸缩节;修改247.2室内、外埋地管道可不设伸缩节,4.4.9粘接或热熔连接的塑料排水立管应根据其管道的伸缩量设置伸缩新规范节,伸缩节宜设置在汇合配件处。排水横管应设置专用伸缩节。4.3.11当建筑塑料排水管穿越楼层、防火墙、管道井井壁时,应根据建老规范筑物性质、管径和设置条件以及穿越部位防火等级等要求设置阻火装置。4.4.10金属排水管道穿楼板和防火墙的洞口间隙、套管间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塑料排水管设置阻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修改248.1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墙两侧管道上设置;新规范2高层建筑中明设管径大于或等于dn110排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在楼板下侧管道上设置;3当排水管道穿管道井壁时,应在井壁外侧管道上设置4.3.12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表4.3.12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最小垂直距离垂直距离(m)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仅设伸顶通气设通气立管≤40.455~60.75按配件最小安装尺寸确定老规范7~121.2013~193.000.75≥203.001.20注:单根排水立管的排出管宜与排水立管相同管径。3横支管接入横干管竖直转向管段时,连接点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修改249.0.6m;4.4.11靠近生活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表4.4.11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最小垂直距离垂直距离(m)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仅设伸顶通气设通气立管≤40.45新规范5~60.75按配件最小安装尺寸确定7~121.2013~190.75底层单独排出≥201.203排水支管接入横干管竖直转向管段时,连接点应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0.6m。修改250.老规范4.3.13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
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4.4.12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与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采取间接排水新规范的方式:4.3.14设备间接排水宜排入邻近的洗涤盆、地漏。无法满足时,可设置老规范排水明沟、排水漏斗或容器。间接排水的漏斗或容器不得产生溅水、溢流,并应布置在容易检查、清洁的位置。修改251.4.4.13设备间接排水宜排入邻近的洗涤盆、地漏。当无条件时,可设置新规范排水明沟、排水漏斗或容器。间接排水的漏斗或容器不得产生溅水、溢流,并应布置在容易检查、清洁的位置。4.3.15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宜按表4.3.15确定。表4.3.15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间接排水管管径(mm)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mm)老规范≤255032~50100>5015修改252.注:饮料用贮水箱的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150mm。4.4.14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应按表4.4.14确定。表4.4.14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间接排水管管径(mm)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mm)新规范≤255032~50100>50150饮料用贮水箱排水口≥150老规范4.3.16生活废水在下列情况下,可采用有盖的排水沟排除:修改253新规范4.4.15室内生活废水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有盖的排水沟排除:老规范4.3.19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修改254.新规范4.4.17室内生活废水排水沟与室外生活污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5排水管道水力计算4.4.5住宅、宿舍(I、IⅡ类)、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养老院、办公楼、商场、图书馆、书店、客运中心、航站楼、会展中心、中小学教学楼、食堂或营业餐厅等建筑生活排水管道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老规范表4.4.5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α值建筑物名宿舍(I、II类)、住宅、宾馆、酒店式公寓、旅馆和其他公共建筑称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养老院的卫生间的盟洗室和厕所间α值1.52.0~2.5修改255.4.5.2住宅、宿舍(居室内设卫生间)、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养老院、办公楼、商场、图书馆、书店、客运中心、航站楼、会展中心、中小学教学楼、食堂或营业餐厅等建筑生活排水管道设计秒流量DB11/T 3007-2017 混合气体气瓶充装规定.pdf,应按下式计算:新规范表4.5.2根据建筑物用途而定的系数α值住宅、宿舍(居室内设卫生间)、宾馆、酒建筑物名旅馆和其他公共建筑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幼儿园、养老称的盟洗室和厕所间院的卫生间α值152.0~2.54.4.6宿舍(III、IV类)、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洗衣房、职工食堂老规范或营业餐厅的厨房、实验室、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生活管道排水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修改256.4.5.3宿舍(设公用盟洗卫生间)、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洗衣房、新规范职工食堂或营业餐厅的厨房、实验室、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生活排水管道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4.4.7排水横管的水力计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老规范n一一粗糙系数。铸铁管为0.013: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管位0.013~0.014:修改257钢管为0.012;塑料管为0.009。4.5.4排水横管的水力计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新规范n一一管渠粗糙系数,塑料管取0.009、铸铁管取0.013、钢管取0.012。4.4.9建筑物内生活排水铸铁管道的最小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表老规范4.4.9确定。修改258.4.5.5建筑物内生活排水铸铁管道的最小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表新规范4.5.5确定。节水型大便器的横支管应按表4.5.5中通用坡度确定。4.4.10建筑排水塑料管粘接、熔接连接的排水横支管的标准坡度应为0.026。胶圈密封连接排水横管的坡度可按本规范表4.4.10调整。表4.4.10建筑排水塑料管排水横管的最小坡度、通用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外径(mm)通用坡度最小坡度最大设计充满度500.0250.0120修改259.老规范750.0150.00700.5 1100.0120.00401250.0100.00351600.0070.00300.62000.0050.0030
2500.0050.00303150.0050.0304.5.6建筑排水塑料横管的坡度、设计充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水横支管的标准坡度应为0.026,最大设计充满度应为0.5;2排水横干管的最小坡度、通用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4.5.6确定。表4.5.6建筑排水塑料管排水横管的最小坡度、通用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外径(mm)通用坡度最小坡度最大设计充满度新规范1100.0120.00400.51250.0100.00351600.0072000.00300.6500.005315注:胶圈密封接口的塑料排水横支管可调整为通用坡度。4.4.11生活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应按表4.4.11确定。立管管径不得小于所连接的横支管管径表4.4.11生活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最大设计排水能力(L/s)排水立管管径排水立管系统类型1001505075125(110)(160)90°顺水0.81.33.24.05.7立管与横支三通伸顶通气管连接配件45°斜三1.01.74.05 27.4通结合通气管每5.5修改260.老规范专用通气管层连接75mm结合通气管隔3.04.4层连接专用通气结合通气管每8.8专用通气管层连接10mm结合通气管隔4.8层连接主、副通气管+环形通气管11.5自循专用通气形式4.4环通环形通气形式5.9气
特殊混合器4.5单立内螺旋管+旋普通型1.73.58.0管流器加强型6.3注:排水层数在15层以上时,宜乘0.9系数。4.5.7生活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活排水系统立管当采用建筑排水光壁管管材和管件时,应按表4.5.7确定。表4.5.7生活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最大设计排水能力(L/s)排水立管管径排水立管系统类型10015075(110)(160)厨房1.00伸顶通气卫生4.06.402.00间专专用通气管结合通气管每层接6.30新规范用75mm结合通气管隔层连接5.20通专用通气管结合通气管每层连接10.00100mm结合通气管隔层连接8.00主通气管+环形通气管专用通气形式4.40自循环通气环形通气形式5.902生活排水系统立管当采用特殊单立管管材及配件时,应根据现行行业标准《住宅生活排水系统立管排水能力测试标准》CJ/T245所规定的瞬间流量法进行测试,并应以±400Pa为判定标准确定。3当在50m及以下测试塔测试时,除苏维脱排水单立管外其他特殊单立管应用于排水层数在15层及15层以上时,其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的测试值应乘以系数0.9。4.3.12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老规范修改261.注:单根排水立管的排出管宜与排水立管相同管径。新规范4.5.11单根排水立管的排出管宜与排水立管相同管径4.4.15下列场所设置排水横管时,管径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建筑底层无通气的排水管道与其楼层管道分开单独排出时,其排水横支管管径可按表4.4.15确定:老规范修改262.表4.4.15无通气的底层单独排出的排水横支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排水横支管管径(mm)5075100125150最大设计排水能力(L/s)1.01.72.53.54.新规范4.5.12下列场所设置排水横管时,管径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径距离(m)(mm)生活废水生活污水50~75108100~15015102002520
4.7.1生活排水道系统应根据排水系统的类型,管道布置、长度,卫生器 设置数量等因素设置通气管。当底层生活排水管道单独排出且符合下列 条件时,可不设通气管: 修改267. 1排水管以户排出时; 2建筑无通气的底层生活排水支管单独排出的最大卫生器具数量符合 表 4.7.1 规定时。 新规范 3排水横管长度不应大于12m。
公共建筑无通气的底层生活排水支管单独排
100大便器5注:1排水横支管莲接地漏时,地漏可不计数量2DN100管道除连接大便器外,还可连接该卫生间配置的小便器及洗涤设备。4.6.1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4.6.1A当遇特殊情况,伸顶通气管无法伸出屋面时,可设置下列通气方式:老规范1当设置侧墙通气时,通气管口应符合本规范第4.6.10条第2款的要求;2在室内设置成汇合通气管后应在侧墙伸出延伸至屋面以上;3当本条第1、2款无法实施时,可设置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修改268.4.7.2生活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当伸顶通气管无法伸出屋面时,可设置下列通气方式:1宜设置侧墙通气时,通气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7.12条的规定;新规范2当本条第1款无法实施时,可设置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7.9条、第4.7.10条的规定;3当公共建筑排水管道无法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时,可设置吸气阀。老规范4.6.3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修改269.4.7.3除本标准第4.7.1条规定外,下列排水管段应设置环形通气管:新规范4 特殊单立管偏置时。4.6.5建筑物内各层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层老规范环形通气管的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修改270.4.7.5建筑物内的排水管道上设有环形通气管时,应设置连接各环形通新规范气管的主通气立管或副通气立管。4.6.9通气管和排水管的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2器具通气管、环形通气管应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按不小于0.01的上升坡度与通气立管相连;3专用通气立管和主通气立管的上端可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或检查口以上与排水立管通气部分以斜三通连接:下端应在最低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4结合通气管宜每层或隔层与专用通气立管、排水立管连接,与主通气老规范立管、排水立管连接不宜多于8层;结合通气管下端宜在排水横支管以下与排水立管以斜三通连接;上端可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修改271.0.15m处与通气立管以斜三通连接;5当用H管件替代结合通气管时,H管与通气管的连接点应设在卫生器具上边缘以上不小于0.15m处;6当污水立管与废水立管合用一根通气立管时,H管配件可隔层分别与污水立管和废水立管连接;但最低横支管连接点以下应装设结合通气管。4.7.7通气管和排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2器具通气管、环形通气管应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或检查口新规范以上,按不小于0.01的上升坡度敷设与通气立管连接:3专用通气立管和主通气立管的上端可在最高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
表4.6.11通气管最小管径
注:1.表中通气立管系指专用通气立管、主通气立管、副通气立管。 2.自循环通气立管管径应与排水立管管径相等。 7.13通气管最小管径不宜小于排水管管径的1/2,并可按表4.7.13 角定
表4.7.13通气管最小管径
4.9小型污水处理4.8.2A隔油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隔油器内应有拦截固体残渣装置,并便于清理;2容器内宜设置气浮、加热、过滤等油水分离装置;老规范3隔油器应设置超越管,超越管管径与进水管管径应相同;4密闭式隔油器应设置通气管,通气管应单独接至室外;5隔油器设置在设备间时,设备间应有通风排气装置,且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时。4.9.2隔油设施应优先选用成品隔油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修改290.1成品隔油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餐饮废水隔油器》CJ/T295、《隔油提升一体化设备》CJ/T410的规定;2按照排水设计秒流量选用隔油装置的处理水量;3含油废水水温及环境温度不得小于5℃;新规范4当仅设一套隔油器时应设置超越管,超越管管径应与进水管管径相同;5隔油器的通气管应单独接至室外;6隔油器设置在设备间时,设备间应有通风排气装置,且换气次数不宜小于8次/h;7隔油设备间应设冲洗水嘴和地面排水设施。4.8.2隔油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老规范1污水流量应按设计秒流量计算;3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宜为2min~10min;修改291.4.9.3隔油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水流量应按设计秒流量计算;新规范3含食用油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不得小于10min;5隔油池应设在厨房室外排出管上;4.8.18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4处理站当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4.8.19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老规范处理构筑物为散开式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有盖板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次。4.8.20生活污水处理应设置排臭系统,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修改292.4.9.4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处理站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2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房间或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当处理新规范构筑物为散开式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15次;当处理设施有盖板时,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8次;3生活污水处理间应设置除臭装置,其排放口位置应避免对周围人、畜、植物造成危害和影响。
表4.10.3室外生活排水管道检查井井距
表4.9.5各种汇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
表5.2.4各类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工程的设计重现期(a)
4.9.16雨水斗的设计排水负荷应根据各种雨水斗的特性,并结合屋面排水条件等情况设计确定,可按表4.9.16选用。注:满管压力流雨水斗应根据不同型号的具体产品确定其最大泄流量。4.9.24满管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老规范4悬吊管水头损失不得大于80kPa;5满管压力流排水管系各节点的上游不同支路的计算水头损失之差,在管径小于等于DN75时,不应大于10kPa;在管径大于等于DN100时,不应大于 5kPa;5.2.36满管压力流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满管压力流系统的雨水斗的泄流量,应根据雨水斗规格、斗前设计水修改337.深、斗进水口和立管排出管口标高差实测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表5.2.36选用;表5.2.36满管压力流多斗系统雨水斗的设计泄流量雨水斗规格(mm)5075100新规范雨水斗泄流量(L/s)4.2~6.08.4~13.017.5~30.0注:满管压力流雨水斗应根据不同型号的具体产品确定其最大泄流量。2 一个满管压力流多斗系统服务汇水面积不宜大于2500m;6悬吊干管水头损失不得大于80kPa;7满管压力流多斗排水管系各节点的上游不同支路的计算水头损失之差,不应大于10kPa;8连接管管径可小于雨水斗管径,立管管径可小于悬吊管管径老规范新增条文修改338.5.2.3787型雨水斗系统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新规范技术规程》CJJ142的规定执行。4.9.25各种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4.9.25确定。表4.9.25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最小管径横管最小设计坡度管别老规范(mm)铸铁管、钢管塑料管建筑外墙雨落水管75 (75)雨水排水立管100(110)重力流排水悬吊管、埋地管100(110)0.010.0050满管压力流屋面排水悬吊管50 (50)0.000.0000修改339.5.2.38建筑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5.2.38确定。表5.2.38建筑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最小管径横管最小设计坡度管别新规范(mm)铸铁管、钢管塑料管建筑外墙雨落水管75(75)一雨水排水立管100 (110)重力流排水悬吊管100(110)0.010.0050满管压力流屋面排水悬吊支管50(50)0.000.0000
线短、埋深小、尽可能自流排出的原则确定。当排水管道不能以重力自流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时,应设置排水泵房。注:特殊情况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真空排水系统5.3.5小区雨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沿道路和建筑物的周边平行布置,且在人行道、车行道下或绿化带下;新规范2雨水管道与其他管道及乔木之间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3管道与道路交叉时,宜垂直于道路中心线:4干管应靠近主要排水建筑物,并应布置在连接支管较多的路边侧。4.3.2小区排水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老规范2生活污水接户管道埋设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15m,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30m。注:当采用埋地塑料管道时,排出管埋设深度可修改346.不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50m。5.3.6小区雨水管道最小埋地敷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新规范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当冬季管道内不会贮留水时,雨水管道可埋设在冰冻层内4.3.18室外排水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排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连接,应设检查井连接;2室外排水管,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宜管顶平接:3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室外接户管管顶标高老规范4连接处的水流偏转角不得大于90°。当排水管管径小于等于300mm且跌落差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4.5.2室外排水管道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检查井:1在管道转弯和连接处;2在管道的管径、坡度改变处。修改347.5.3.7雨水检查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雨水管、雨水沟管径、坡度、流向改变时,应设雨水检查井连接:2雨水管在检查井连接,除有水流跌落差以外,宜采取管顶平接;3连接处的水流转角不得小于90°;当雨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且新规范跌落差大于0.3m时,可不受角度的限制;4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道连接时,小区排出管管顶标高不得低于市政管道的管顶标高;5雨水管道向景观水体、河道排水时,管内水位不宜低于水体的设计水位。4.9.34雨水检查井的最大间距可按表4.9.34确定。表4.9.34雨水检查井的最大间距管径(mm)最大间距(m)修改348.老规范150 (160)30200~300(200~315)40400 (400)50 ≥500(500)70
汇水区域名称设计重现期小区3~5车站、码头、机场的基地5~10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10~50老规范4.9.6各种屋面、地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可按表4.9.6采用修改353.新规范5.3.13地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可按表5.3.13采用。4.9.7雨水汇水面积应按地面、屋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出屋面的邻侧墙,应附加其最大受雨面正投影的一半作为有效汇水面积计算。窗老规范修改354.井、贴近高层建筑外墙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应附加其高出部分侧墙面积的1/2。新规范5.3.14地面的雨水汇水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老规范新增条文5.3.15小区雨水管段设计流量应按本标准第5.3.10条~第5.3.14条,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汇水面积应为汇入的地面、屋面面积和墙面面积。2墙面设计流量应按下列条件计算:修改355.1)当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时,按夏季主导风向迎风墙面1/2面积新规范作为有效汇水面积;2)径流系数取1.0;3)设计重现期与小区雨水设计重现期相同。3其综合径流系数按各类地面(含屋面)的加权平均值。4汇合管段中集流时间应取长者4.9.25各种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4.9.25确定。表4.9.25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最小管径横管最小设计坡度管别老规范(mm)铸铁管、钢管塑料管小区建筑物周围雨水接户管200 (225)0.0030小区道路下干管、支管300(315)0.001513#沟头的雨水口的连接管150(160)0.0100注:表中铸铁管管径为公称直径,括号内数据为塑料管外径,修改356.5.3.17小区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应按表5.3.17确定。表5.3.17小区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管别最小管径(mm)横管最小设计坡度新规范小区建筑物周围雨水接户管200(200)0.0030小区道路下干管、支管315(300)0.0015建筑物周围明沟雨水口的连接管160(150)0.0100注:表中括号内数值是埋地塑料管内径系列管径4.9.36A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应设置雨修改357.老规范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
6.2.6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应根据原水水质、使用 要求、系统大小及消毒设施灭菌效果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规范 1进入水加热设备的冷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小于120mg/L时,水加 热设备最高出水温度应小于或等于70℃;冷水总硬度(以碳酸钙计)大 于或等于120mg/L时,最高出水温度应小于或等于60℃:
5.2.13高层建筑热水系统的分区,应遵循如下原则:1应与给水系统的分区一致,各区水加热器、贮水罐的进水均应由同区的给水系统专管供应;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平衡的措施;5.2.14当给水管道的水压变化较大且用水点要求水压稳定时,宜采用开老规范式热水供应系统或采取稳压措施。5.2.165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采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保证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注:公共浴室不宜采用公用浴池沐浴的方式;当必须采用时,则应设循环水处理系统及消毒设备。6.3.7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分区及供水压力的稳定、平衡,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与给水系统的分区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修改372.1)闭式热水供应系统的各区水加热器、贮热水罐的进水均应由同区的给水系统专管供应;2)由热水箱和热水供水泵联合供水的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供水泵扬程应与相应供水范围的给水泵压力协调,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平衡;3)当上述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平衡的措施。新规范2由城镇给水管网直接向闭式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加热器、贮热水罐补水的冷水补水管上装有倒流防止器时,其相应供水范围内的给水管宜从该倒流防止器后引出。3当给水管道的水压变化较大且用水点要求水压稳定时,宜采用设高位热水箱重力供水的开式热水供应系统或采取稳压措施。55)公共淋浴室宜采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或采用带定温混合阀的双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保证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当采用公共浴池沐浴时,应设循环水处理系统及消毒设备。老规范新增条文6.3.8水加热设备机房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1宜与给水加压泵房相近设置;修改373.2宜靠近耗热量最大或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的最高建筑;新规范3 宜位于系统的中部;4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当设有专用热源站时,水加热设备机房与热源站宜相邻设置,5.2.16A养老院、精神病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的淋浴和浴盆设备老规范的热水管道应采取防烫伤措施。修改374.6.3.9老年人照料设施、安定医院、幼儿园、监狱等建筑中为特殊人群新规范提供沐浴热水的设施,应有防烫伤措施。老规范新增条文6.3.10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热水配水点保证出水温度不低于45℃的时间,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s,修改375.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0s;新规范2应合理布置循环管道,减少能耗3对使用水温要求不高且不多于3个的非沐浴用水点,当其热水供水管长度大于15m时,可不设热水回水管
5.2.10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管道,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 2要求随时取得不低于规定温度的热水的建筑物,应保证支管中的热水 循环,或有保证支管中热水温度的措施: 3循环系统应设循环泵,并应采取机械循环。 5.2.10A设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卫生间的住宅、别墅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 当采用共用水加热设备时,宜设热水回水管及循环泵。 5.2.11建筑物内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道宜采用同程布置的方 式;当采用同程布置困难时,应采取保证干管和立管循环效果的措施。 5.2.11A居住小区内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道宜根据建筑物的 布置、各单位建筑物内热水循环管道布置的差异等,采取保证循环效果 的适宜措施。 5.2.13高层建筑热水系统的分区,应遵循如下原则: 2当采用减压阀分区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4..10条的要求外,尚应 保证各分区热水的循环。
6.3.11小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回水总管和总循环水泵保证供水 总管的热水循环,其所供单栋建筑的热水供、回水循环管道的设置应符 合本标准第6.3.12条的规定。 6.3.12单栋建筑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回水管和循环水泵保证干 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 6.3.13采用十管和立管循环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当系统布置不 能满足第6.3.10条第1款的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支管应设自调控电伴热保温; 2不设分户水表的支管应设支管循环系统。 6.3.14热水循环系统应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循环效果: 1当居住小区内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各单栋建筑的热水管道布置相同 且不增加室外热水回水总管时,管采用同程布置的循环系统。当无此条 件时,宜根据建筑物的布置、各单体建筑物内热水循环管道布置的差异 等,在单栋建筑回水干管末端设分循环水泵、温度控制或流量控制的循 环阀件。 2单栋建筑内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宜根据配水点的分布布置 循环管道: 1)循环管道同程布置; 2)循环管道异程布置,在回水立管上设导流循环管件、温度控制或流量 控制的循环阀件。 3采用减压阀分区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5.10条、第3.5.11条的规 定外,尚应保证各分区热水的循环。 4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循环管道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6.1条第6款的 规定。 5设有3个或3个以上卫生间的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等共用热水器 的局部热水供应系统,宜采取下列措施 1)设小循环泵机械循环; 2)设回水配件自然循环; 3)热水管设自调控电伴热保温。
5.3.1设计小时耗热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2全日供应热水的宿舍(I、II类)、住宅、别墅、酒店式公寓、招待所、 培训中心、旅馆、宾馆的客房(不含员工)、医院住院部、养老院、幼儿 园、托儿所(有住宿)、办公楼等建筑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小时耗 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r一一热水用水定额(L/人·d或L/床·d),按本规范表5.1.1采用; ti一一冷水温度,按本规范表5.1.4采用; T一一每日使用时间(h),按本规范表5.1.1采用; 注:1Kh应根据热水用水定额高低、使用人(床)数多少取值,当热水 用水定额高、使用人(床)数多时取低值,反之取高值,使用人(床) 数小于等于下限值及大于等于上限值的,Kh就取下限值及上限值,中间 值可用内插法求得; 3定时供应热水的住宅、旅馆、医院及工业企业生活间、公共浴室、宿 舍(III、IV类)、剧院化妆间、体育馆(场)运动员休息室等建筑的集中热 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小时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6.5水的加热和贮存
5.4.6水加热器的加热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表5.4.10水加热器的贮热量
6.5.11水加热设施贮热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置加热盘管的加热水箱、导流型容积式水加热器、半容积式水力 器的贮热量应符合表6.5.11的规定。
表6.5.11水加热设施的贮热量
式中:Vi一一高温贮热水箱总容积(m); V2一一低温(供水温度,t=60℃)供热水箱总容积(m); 1.1一一总容积与有效贮水容积之比值; T2一一高温热水贮水时间,T2=1d; T3一一低温热水贮水时间,T3=0.25~0.30h; th一一贮水温度(℃),th=80℃~90℃ Qh一一 设计小时热水量(L/h)。 2)采用热、供热合一的低温水箱的直接供应热水系统时,热水箱 积应按下式计算:
1.1T2·m·qr·Cy V3 = 1000
式中:V3一一贮热、供热合一的低温贮热水箱(供水温度tr=60℃)的 总容积(m)。 3)采用贮热水箱贮存热媒水的间接供应热水系统时,贮热水箱总容积应 按下式计算:
式中:V4一一热媒水贮热水箱总容积(m); △t一一热媒水间接换热被加热水时,热媒供、回水平均温度差 般可取热媒供水温度tm=80℃~90℃,△t=25℃。 4)电热机组的功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一一电热水机组功率(kW); T4一 每天低谷电加热的时间,T4=6h~8h; M 电能转为热能的效率,M=0.98。 改388.老规范 5.4.11在设有高位加热贮热水箱的连续加热的热水供应
冷水补给水箱。注:当有冷水箱可补给热水供应系统冷水时,可不另设冷水补给水箱。5.4.12冷水补给水箱的设置高度(以水箱底计算)应保证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6.5.12设有高位加热贮热水箱连续加热的热水供应系统,宜设置高位冷新规范水供水箱供水和补水。高位冷水水箱的设置高度(以水箱最低水位计算)应保证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5.4.13冷水补给水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冷水补给水管的管径,应按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秒流量确定;2冷水补给水管除供给加热设备、加热水箱、热水贮水器外,不宜再供老规范其他用水;3有第一循环的热水供应系统,冷水补给水管应接入热水贮水罐,不得接入第一循环的回水管、锅炉或热水机组。修改389.6.5.13闭式热水供应系统的冷水补给水管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3.7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冷水补给水管的管径应按热水供应系统总干管的设计秒流量确定;新规范2有第一循环的热水供应系统,当第一循环采用自然循环时,冷水补给水管应接入热水罐,不应接入第一循环的回水管、热水锅炉或热水机组。5.4.15水加热设备和贮热设备罐体,应根据水质情况及使用要求采用耐老规范腐蚀材料制作或在钢制罐体内表面作衬、涂、镀防腐材料处理。修改390.6.5.15水加热设备和贮热设备罐体,应根据水质情况及使用要求采用耐新规范腐蚀材料制作或在钢制罐体内表面衬不锈钢、铜等防腐面层5.4.16水加热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老规范1容积式、导流型容积式、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一侧应有净宽不小于0.7m的通道,前端应留有抽出加热盘管的位置;6.5.16水加热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修改391.1导流型容积式、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侧向或竖向应留有抽出加热管束新规范或盘管的空间;2导流型容积式、半容积式水加热器的一侧应有净宽不小于0.7m的通道,其他侧净宽不应小于0.5m;5.4.17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机房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其前方应留不少于老规范机组长度2/3的空间,后方应留0.8m~1.5m的空间,两侧通道宽度应为机组宽度,且不应小于1.0m。机组最上部部件(烟除外)至机房顶板梁底净距不宜小于0.8m;修改392.6.5.17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机房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和检修要求,并靠外墙布置其前新规范方应留不少于机组长度2/3的空间,后方应留0.8m~1.5m的空间,两侧通道宽度应为机组宽度,且不应小于1.0m。机组最上部部件(烟除外)至机房顶板梁底净距不宜小于0.8m;5.4.18设置锅炉、燃油(气)热水机组、水加热器、贮热器的房间,应老规范修改393.便于泄水、防止污水倒灌,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新规范6.5.18设置锅炉、燃油(气)热水机组、水加热器、贮热水罐的房间,
应便于泄水、防止污水倒灌,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5.4.19在设有膨胀管的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中,膨胀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当热水系统由生活饮用高位水箱补水时,可将膨胀管引至同一建筑物 的非生活饮用水箱的上空,其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一一膨胀管出口高出生活饮用高位水箱水面的垂直高度(m); 老规范 H一一锅炉、水加热器底部至生活饮用高位水箱水面的高度(m): 膨胀管出口离接入水箱水面的高度不应少于100mm。 4膨胀管的最小管径应按表5.4.19确定。
表5.4.19膨胀管的最小管径
6.5.19在设有膨胀管的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中,膨胀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热水系统由高位生活饮用冷水箱补水时,可将膨胀管引至同一建筑 物的非生活饮用水箱的上空,其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1一一膨胀管高出高位冷水箱最高水位的垂直高度(m); 新规范 H1一一热水锅炉、水加热器底部至高位冷水箱水面的高度(m); 膨胀管出口离接入非生活饮用水箱溢流水位的高度不应少于 100mm。 3膨胀管的最小管径应按表6.5.19确定,
表6.5.19膨胀管的最小管径
性和用户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取30%~80%; 验值为45%~50%; nl一一贮水箱和管路的热损失率,取15%~30%。 间接加热供水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FRUL·Ajz Aj = Ajz(1 + K·Fir
6.6.2太阳能集热系统集热器总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iz一一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总面积(m2); Qmd一一平均日耗热量(kJ/d),按本标准式(6.6.3)计算; f一一太阳能保证率,按本标准第6.6.3条第3款确定; bj一一集热器面积补偿系数,按本标准第6.6.3条第4 款确定; Jt一一集热器总面积的年平均集热效率,按本标准第6.6.3条第5 款确定; 新规范 款确定; 集热系统的热损失,按本标准第6.6.3条第6款确定。 2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注:1宿舍、医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等系统负荷较稳定的建筑取 表中上限值,其他类建筑取下限值。 2分散集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可按表中上限取值 4集热器总面积补偿系数b;应根据集热器的布置方位及安装倾角确定。 当集热器朝南布置的偏离角小于或等于15℃,安装倾角为当地纬度 Φ土10°时,b;取1;当集热器布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照现行的压 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的规定进行 集热器面积的补偿计算。 5集热器总面积的平均集热效率Ⅱ应根据经过测定的基于集热器总面 积的瞬时效率方程在归一化温差为0.03时的效率值确定。分散集热、 分散供热系统的n经验值为40%~70%;集中集热系统的n应考虑系 统型式、集热器类型等因素的影响,经验值为30%~45%。 6集热系统的热损失Ⅱ1应根据集热器类型、集热管路长短、集热水箱 (罐)大小及当地气候条件、集热系统保温性能等因素综合确定,当集 热器或集热器组紧靠集热水箱(罐)时,n1取15%~20%;当集热器或 集热器组与集热水箱(罐)分别布置在两处时,n1取20%~30%。 6.6.4集热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 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的规定
5.4.2A太阳能加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4)太阳能集热系统贮热水箱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Vx = qrid Ai
qrjd=40L/(m2.d)~100L/(m2.d);间接供水系统 qrjd =30L/(m2.d)~70L/(m2.d)。 2强制循环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设循环泵。循环泵的流量扬程计算应符 合下列要求: 1)循环泵的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qx = qgz A
产品实测数据确定。无条件时,可取0.015L/(s·m2)~0.02L/(sm²)。 2)开式直接加热太阳能集热系统循环泵的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Hx=hix+hi+hz+h
hix一一集热系统循环管道的沿程与局部阻力损失(kPa); hj一一循环流量流经集热器的阻力损失(kPa); hz一一集热器顶与贮热水箱最低水位之间的几何高差(kPa); 3)闭式间接加热太阳能集热系统循环泵的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Hx = hix + he + h;+hf
6.6.5集热系统附属设施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集热、集中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水加热器或集热水箱( 宜与供热水加热器或供热水箱(罐)分开设置,串联连接,辅热热源 在供热设施内,其有效容积应按下列计算: 1)集热水加热器或集热水箱(罐)的有效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Vrx = qrid A
qx = qgz : Al
产品实测数据确定。无条件时,可取0.015L/(s·m²)~0.02L/(sm²)。 2)开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循环水泵的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元雅 Hb = hix + h; + hz+hf 式中:Hb一一循环泵扬程(kPa); hix一一集热系统循环流量通过循环管道的沿程与局部阻力损失 (kPa); hj一一集热系统循环流量通过集热器的阻力损失(kPa); hz一一集热器顶与集热水箱最低水位之间的几何高差(kPa); 3)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循环水泵的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Hp = hix + he + h;+hf 式中:he一一循环流量通过集热水加热器的阻力损失(kPa); 6集中集热、集中供热的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附属集热设施 的设计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集热器总面积A;小于500m²时,宜选用板式快速水加热器配集热水 箱(罐),或选用导流型容积式或半容积式水加热器集热; 2)当集热器总面积A;大于或等于500m时,宜选用板式水加热器配集热
b = hix + h: + hz+.
式中:Hb一一循环泵扬程(kPa); (kPa); hj一一集热系统循环流量通过集热器的阻力损失(kPa); hz一一集热器顶与集热水箱最低水位之间的几何高差(kPa); 3)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循环水泵的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Hp = hix + he + h;+hf 式中:he一一循环流量通过集热水加热器的阻力损失(kPa); 6集中集热、集中供热的间接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附属集热设施 的设计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集热器总面积A;小于500m²时,宜选用板式快速水加热器配集热水 箱(罐),或选用导流型容积式或半容积式水加热器集热; 2)当集热器总面积A;大于或等于500m时,宜选用板式水加热器配集热 水箱集热: 3)集热系统的水加热器的水加热面积应按本标准式(6.5.7)计算确定; 4)热媒与被加热水的计算温度差△t;可按5℃~10℃取值。 7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设防过热、防爆、防冰冻、防倒热循环及防雷击等 安全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设放气阀、泄水阀、集热介质充装系统; 2)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安全阀、膨胀罐、空气散热器等防过热、防 爆的安全设施; 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应采用集热系统倒循环、添加防冻
铅锌废渣污染合防治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定)b = hjx + he + hi+
日制集中热水供应系统贮热水箱(罐)总容积,应根据日耗热量、热泵持 续工作时间及热泵工作时间内耗热量等因素确定,当其因素不确定时宜 按下式计算:
6.6.7当采用热泵机组供应热水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源热泵应选择水量充足、水质较好、水温较高且稳定的地下水、地 表水、废水为热源; 3)水源热泵的设计小时供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k1一一用水均匀性的安全系数,按用水均匀性选值,k,=1.25 1.50。 2)定时热水供应系统的贮热水箱(罐)的有效容积宜为定时供应热水的 全部热水量; 3)快速水加热器的加热面积应按本标准式(6.5.7)计算,板式快速水加热 器K值应为3000[kJ/(m2·℃·h)」~4000[kJ/(m2·℃·h)」,管束式 快速水加热器K值应为1500[kJ/(m2·℃·h)]~3000[kJ/ (m2·℃·h)],△t;应为3℃~6℃。 4)快速水加热器两侧与热泵、贮热水箱(罐)连接的循环水泵的流量和 扬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快速水加热器K值应为1500[kJ/(m2·℃·h)]~3000[kJ/ (m2·℃·h)],△t;应为3℃~6℃。 4)快速水加热器两侧与热泵、贮热水箱(罐)连接的循环水泵的流量和 扬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k2°Qg H, = hxh + he1 + hf
1)机组不得布置在通风条件差、环境噪声控制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2)机组进风面距遮挡物宜大于1.5m,控制面距墙宜大于1.2m,顶部出风的机组,其上部净空宜大干4.5m;3)机组进风面相对布置时,其间距宜大于3.0m。6.7管网计算5.5.1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居住小区室外热水干管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规范第3.6.1条的规定计算确定。老规范建筑物的热水引入管应按该建筑物相应热水供水系统总干管的设计秒流修改402.量确定。6.7.1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居住小区室外热水干管的设计流量可按新规范本标准第3.13.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建筑物的热水引入管应按其相应热水供水系统总干管的设计秒流量确定。5.5.5全日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流量应按下式计算:Qsqx = Cpr△t式中:qx一一全日供应热水的循环流量(L/h);老规范Qs一一配水管道的热损失(kJ/h),经计算确定。可按单体建筑:(3%~5%)Qh,小区:(4%~6%)Qh;At一一配水管道的热水温度差(℃),按系统大小确定。可按单体建筑:5~10℃,小区:6~12℃。修改403.6.7.5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流量应按下式计算:Qsqx=CprAts式中:qx一一全日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循环流量(L/h);新规范Qs一一配水管道的热损失(kJ/h),经计算确定。单体建筑可取(2%~4%)Qh,小区可取(3%~5%)Qh;△ts一一配水管道的热水温度差(℃),按系统大小确定。单体建筑可取5℃~10℃,小区可取6℃~12℃。5.5.6定时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流量可按循环管网中的水每小时循老规范环2次~4次计算。修改404.6.7.6定时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流量可按循环管网总水容积的新规范2倍~4倍计算。循环管网总水容积包括配水管、回水管的总容积,不包括不循环管网、水加热器或贮热水设施的容积。
6.9饮水供应5.7.1饮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地区的条件,应老规范按表5.7.1确定,修改426.6.9.1饮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地区的条件按新规范表6.9.1确定。5.7.2设有管道直饮水的建筑最高日管道直饮水定额可按表5.7.2采用表5.7.2最高日直饮水定额用水场地单位最高日直饮水定额住宅楼L/(人·日)2.0~2.5老规范办公楼L/(人·班)1.0~2.0教学楼L/(人·日)1.0~2.0旅馆L/(床·日)2.0~3.0注:2济发达地区的居民住宅楼可提高至4L/(人·日)~5L/(人·日);3高日管道直饮水定额亦可根据用户要求确定6.9.2设有管道直饮水的建筑最高日管道直饮水定额可按表6.9.2采用。表6.9.2最高日直饮水定额修改427.用水场地单位最高日直饮水定额住宅楼、公寓L/ (人·d)2.0~2.5办公楼L/(人·班)1.0~2.0教学楼L/ (人d)1.0~2.0旅馆L/ (床·d)2.0~3.0新规范医院L/ (床·d)2.0~3.0体育场馆L/(观众·场)0.2 会展中心(博物馆、展览馆)L/ (人·d)0.4航站楼、火车站、客运站L/(人·d)0.2~0.4注:2济发达地区的最高日直饮水定额,居民住宅楼可提高至4L/(人·d)~5L/(人·d);3高日管道直饮水定额也可根据用户要求确定5.7.3管道直饮水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1管道直饮水应对原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5高层建筑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各分区最低处配水且最不利配老规范水点处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的要求:6管道直饮水应设循环管道,其供、回水管网应同程布置,循环管网内水的停留时间不应超过12h;从立管接至配水龙头的支管管段长度不宜修改428.大于3m;7管道直饮水系统配水管的设计秒流量应按下式计算:6.9.3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直饮水应对原水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新规范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规定。5高层建筑管道直饮水系统应竖向分区DB14/T 717-2018 高速公路沿线服务设施施工指南,各分区最低处配水点的静水压,住宅不宜大于0.35MPa,公共建筑不宜大于0.40MPa,且最不利配水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