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消防审查资料2019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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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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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合化工施工组织设计(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设计审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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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状管网中,应在设置消火栓立管的中间设置阀门。 4.3.17对于一用一备消防泵的消防系统,其双格消防水池的吸 水管,当任一格消防水池满足所有消防系统吸水的前提下,可采用单 泵单吸水的方式。

环状管网中,应在设置消火栓立管的中间设置阀门。 4.3.17对于一用一备消防泵的消防系统,其双格消防水池的吸 水管,当任一格消防水池满足所有消防系统吸水的前提下,可采用单 泵单吸水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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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设置部位。审查建筑内需要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是否符 合规范要求。(防焖枝杨间.村同橘橘间合阀前) 5.1.2设置形式。审查防烟系统形式(自然或机械方式)的选择 否符合规范要求。 5.1.3自然通风。审查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 室等采用自然通风口的面积、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避难层采 用自然通风时是否设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开 窗面积是否满足自然通凤开窗面积要求。 5.1.4机械防烟。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a)送凤机。审查送风机选型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进风口。审查送风机的进风口设置是否按规范要求不受烟气 影响; c)送风口。审查送风口的设置位置、启闭方式控制、送风口的 风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风管与风道。审查风管的制作材料、耐火性能是否满足规范 要求,宜不同材料风道风速是否满足规范规定; e)系统计算。审查防烟系统风量计算,其余压值、加压送风量 控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送凤系统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分段设计; 封闭避难层的独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送凤量是否按避难区净面积确 定; f)联动控制。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关 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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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排烟设施 5.2.1设置部位。审查建筑内需要设置排烟设施部位是否符合规 范要求。同一个防烟分区是否采取同一种排烟方式。 5.2.2防烟分区。审查防烟分区的划分、面积、挡烟设施的设置 是否符合规范规定,防烟分区是否跨越防火分区,开楼梯、自动扶 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是否设置挡烟垂壁或防火卷帘, 5.2.3自然排烟。审查排烟口或排烟窗的设置位置、高度、有效 排烟面积、开启控制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2.4机械排烟。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a)排烟风机。审查排烟风机的选型和风机设置位置。排烟风机 选型是否符合排烟系统要求,是否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风机 入口是否设置排烟防火阀并能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b)排烟管道。审查排烟风管的制作材料,耐火极限、风管与可 燃物的距离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不同材料风道风速是否满足规范规 定,管道相应位置是否设置排烟防火阀; c)排烟口与排烟窗。审查排烟口及排烟窗距排烟区域最远的距 离,排烟窗安装位置、安装高度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排烟口的安装位 置、开启方式、凤口凤速及其与安全出口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排烟补风。审查排烟系统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补风系统; e)风量计算。审查排烟风量是否按规范要求计算,补风系统的 风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f)联动控制。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关 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海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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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 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第10章)的规定。 6.3.5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 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 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凤管上的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凤管或凤管外壁应 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6.4.1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注解:按此条规定,影响疏散的散热器应布置在壁内以避免凸 出墙面。 9.3.1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 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 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9.3.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 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9.3.12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 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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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9.3.13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 材料; 4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15930的规定。 9.3.14除下列情况外,通凤、空气调节系统的凤管应采用不燃 材料: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 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 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 料。 9.3.15设备和凤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 材料及其粘接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 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 房间的凤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9.3.1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 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 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 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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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 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m²。 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 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 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 3.2.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 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 置。 注解:对于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 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间),当可开 启外窗直接开启装置(开窗手柄)位于距地面高度2m(需与建筑专 业商定)以上时,应视为不便于直接开启,并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手动开启装置可以是机械式或电动式。 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 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注解:此条文中的“每段高度”是指加压送风系统作用楼层层高 之和,竖向送风管道穿越非作用楼层的高度不计入在内。 3.3.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 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 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凤系统,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按本标准第3.4.5条的规定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 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凤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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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此种情况下,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口应选用配有手 动风量调节装置的风口(常开式固定百叶凤口或自垂百叶凤口)。 3.3.6.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凤口,并应设手动开启 装置。 注解:常闭式加压送风口通常采用电讯号DC24V开启,在选用这 类送风口时,应选用带手动开启、手动复位装置并输出开启电讯号的 风口。当常闭式加压送风口设置在顶棚上不便于直接手动开启或复位 时,应选用带远距离手动或电动开启的风口。暖通设计图中应明确远 距离手动或电动开启装置的设置部位。 3.3.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 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 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凤与空 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3.3.8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并内,当确有困难时, 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1.O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0.5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3.3.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敲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 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注解:散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设置的挡烟垂壁 其深度应不小于相邻防烟分区(走道或其他场所)储烟仓厚度,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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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相邻防烟分区的烟气通过开口部位向上层蔓延。根据相邻防烟分区 争高情况,挡烟垂壁可采用固定式或活动式。 4.2.4当空间高度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挡烟设施。 注解:.此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符合4.6.3.2条的规定,且不 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每个防烟分区应根据排烟量需求分别设置 排烟口。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窗(口)的设置应满足4.3.2条~4.3.6 条的规定;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口的设置应满足4.4.12条的规定。 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4.6.4条的规定。 4.3.6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 距地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 筑面积大于2000m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 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注解: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场所,当可开启外窗直接开启装 置(开窗手柄)位于距地面高度2m(需与建筑专业商定)以上时, 应视为不便于直接开启,并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对于空间较高大、人 员较密集的场所,还应设置自动开启装置。 手动开启装置可以是机械式或电动式,高大空间可分组配置手动 控制开关。 4.3.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 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 注解:丙类厂房、仓库、工业建筑和钢结构的屋顶承重建筑,其 火灾荷载较大,火规模发展迅速,只有迅速、大量排烟排热,才能 更好地保护结构不塌,同时为消防救援提供更有利的环境。因此宜 在屋面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可熔性采光带(窗)作为火场的排 热设施,当然也可同时排烟。(此条应在建筑专业部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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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 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 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注解:此条文中的“每段高度”是指排烟送风系统作用楼层层高 之和,竖向排烟管道穿越非作用楼层的高度不计入在内。 4.4.7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 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 设计凤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 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8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 完整性。 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3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1.0h。 4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 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 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h。 4.4.9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4.10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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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2自然排烟口应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置方便开启的 装置; 3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窗)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 口(窗)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 8.2.5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 于表8.2.5的规定。 8.2.6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 期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3.2.7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 能连续工作30min。 8.2.8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 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 烟风机。 8.2.9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 速不宜大于10m/s。 8.2.10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 烟量的50%。 5.5常见问题的处理意见 5.5.1中庭应如何定义? 目前国家没有对中庭进行定义的标准,上海地方标准定义为:三 层或三层以上、对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且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 面积大于100m的大容积空间。自前可按照上海地方标准界定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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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2. 1风管允许漏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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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Q为低压风管充许漏风量,Q为中压风管充许漏风量, Q为高压风管允许漏风量,P为系统风管工作压力(Pa)。2、防排烟 风管严密性应符合中压风管的规定。 (3)低压、中压圆形金属与复合材料风管,以及采用非法兰形 式的非金属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为矩形金属风管规定值的50%。 5.5.4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楼采用防烟楼梯间,每层有2樟 的户门开向前室或合用前室,在计算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量时是 否考虑这2模户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27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 宅楼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 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首先,直接开向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应是乙级防火门,火灾时 户内人员逃离房间后闭门器会自动关闭户门;其次,户门仅供一户出 入使用,户门开启时间较短。因此,在计算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凤 量时无需考虑这2堂户门开启。 5.5.5加压送风机设在专用机房内,进出机房的管道上是否要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3.11条的规定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 防火阀? 加压送风系统进出送风机房的管道上可不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理由如下: (1)设置加压送风口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等场所 本身具有较高的防火、防烟性能,可保证火灾时高温烟气不会侵入; (2)加压送风系统正常工作状态下,送凤管道内流动的是常温 气流并保持正压,可保证火灾时高温烟气不会侵入; (3)加压送凤机房与送风口之间的送风管道在满足耐火极限要 求时,其防火性能也是较高的,火灾时可保证系统完整而不侵入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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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 5.5.6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计算应执行哪个国家标 准? 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已对汽车库防排烟设计作出规定的,如:防烟分区的划分、排烟量的 计算等,应按照执行;未作出规定的,如:储烟仓厚度、排烟口及补 风口设置部位、排烟及补风管道耐火极限等要求,按《建筑防烟排烟 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机械补风系统能否共用进风竖井(管道)? 若干机械排烟系统或补风系统,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设置共用烟气 排出竖井(管道)或进风竖井(管道)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气流短 路的措施。共用竖井(管道)横截面积应满足同时工作系统排出烟气 量或引入风量需求。 5.5.8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 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其补风系统是否也按防火分区独立设 置? 为保证防排烟系统的控制,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的防火分区相 对应。 调机房、通风机房、生活泵房、消防泵房等,哪些需设排烟设施? 变配电室、换热间、冷冻机房、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生活泵房、 消防泵房等均属可燃物较少、人员不经常停留场所,可不设排烟设施。 5.5.10厂房内的办公区域,其要求设置排烟设施的疏散走道长 度是按厂房的40m还是民用建筑的20m? 广房内的办公区域应按厂房规定执行,即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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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排烟窗(口)、机械排烟口均设置在储烟仓内。 (2)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通风窗、自然排烟窗, 均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 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均 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3)机械排烟系统中,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 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并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4)机械排烟系统,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均不大于最大充许 排烟量。 (5)机械排烟系统,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 补风口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 以上内容可根据具体工程防排烟设施设置情况进行增减,对于设 计中已设置的防排烟设施,应据实加以说明。对于以上设计要求,设 计单位应进行严格自检。 平面图中应标注如下内容 (1)采用自然通风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间等场所, 应在暖通专业的平面图中标注出可开启外窗或门洞的面积; (2)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平面图中应有各防烟分区的面积、 最大长边长度、房间净高、走道净宽、清晰高度、储烟仓高度、自然 排烟窗(口)有效开启面积、开启方式等标注; (3)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暖通专业平面图中应有各防烟 分区的面积、长边的长度、房间净高、走道净宽、清晰高度、储烟仓 高度、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排烟口底部标高以及同一防烟分区的补 在平面图中标注以上内容时,应注意“标注内容”与“标注场所 或防烟分区”的对应关系。 以上m.证为不便核 手来用成或电动南

平面图中应标注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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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方册的图书馆,重要 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 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 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DL/T 1169-2012标准下载,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 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 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疗养院的病房楼、 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 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 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 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²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 筑面积大于500m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 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 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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