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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3T 186-2021 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技术规范.pdfICS93.160 cCs P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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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GB/T 51239-2017 粮食钢板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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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规定, 5涉水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6安全监测. 7监管.. 附录A(规范性)水工程管护范围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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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河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秋秋、曹小武、孟洁、刘娜娜、刘斌玲、黄一国、黄宇强、柴苑苑、马雨露 周文、刘涵心、杨秋萍、陈其锋、邓启正、刘嘉仪、朱万妮、李依洋、苏育财、陈广有。
DB4403/T186—2021引言“十三五”期间深圳市水工程年均供水量已达19亿立方米,为城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水工程(引、蓄水)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其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方案审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但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深圳市可开发利用空间日趋紧张,各类建设项目与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交叉、冲突的事项日益增多,且涉及专业多、内容复杂。为高效、规范、有序实施涉水建设项目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水工程安全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文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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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等方 面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深圳市投资的市外水工程(引、蓄水) 管护范围内涉水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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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涉水建设项目不应影响水工程的功能效益、运行管理、拓展规划,且须满足水工程安全、水资 源保护、水污染防治、规划整治的总体要求
源保护、水污染防治、规划整治的总体要求。 4.1.2涉水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项设计。 4.1.3涉水建设项目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应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应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 程管护范围内桩基施工应首选非挤土及非振动成桩等施工工艺。对水工程造成影响的,涉水建 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 4.1.4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完成方案报审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施
4.1.2涉水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项设计。 4.1.3涉水建设项目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应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应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水工 程管护范围内桩基施工应首选非挤土及非振动成桩等施工工艺。对水工程造成影响的,涉水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 4.1.4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完成方案报审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和运营 阶段开展监督检查。 4.1.5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4.1.6涉水建设项目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等活动。 4.1.7涉水建设项目与水工程交叉范围内应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和警示标志。 4.1.8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2涉水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项设计。
阶段开展监督检查。 4.1.5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4.1.6涉水建设项目不应影响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等活动。 4.1.7涉水建设项目与水工程交叉范围内应设置永久性的识别标志和警示标志。 4.1.8水工程(引、蓄水)管护范围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要求。 4.2.27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输油(气)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管廊等工程不宜与其并行。 4.2.3涉水建设项目不宜迁改水工程。 4.2.4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文4.2.2、4.2.3相关规定的,在不影响水工程功能效益、运行效果 的前提下,应开展唯一性、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4.3.1设计时应收集项目所在地水工程规划、水文地质、峻工图等基础资料,明确涉水建设项目与水 工程管护范围内的空间相对位置关系。 4.3.2设计时应充分掌握水工程的现状运行状况,必要时应开展安全检测和地质勘探, 4.3.3设计成果完整,设计方案应在综合比选的基础上,遵循双方工程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水工程 广建、除险加固及应急抢险的影响,选取最优方案。 4.3.4涉水建设项目排水应符合相关规划,与水工程排水系统综合考虑。 4.3.5涉水建设项目应保障水工程巡查、防汛抢险道路的畅通。上跨水工程检修道路时,两者净空高 度不宜小于4.5m。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应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唯一性、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4.3.6涉及迁改、损坏或加固改造水工程的涉水建设项目,应由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重建标准不应低于现行标准及规划要求。 4.3.7涉水建设项目应进行水工程安全监测设计,合理确定监测项目的预警值和允许值
4.4.1涉水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将设计、施工方案报送所属水工程管理单位,经水工程管理单位书面同 意并与其签订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后方可开工。 4.4.2涉水建设项目管理协议应明确涉水建设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含工程巡查 维护、监测方案、供水调度、应急预案、工程协调等内容。 4.4.3涉水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涉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接受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4.4涉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竣工资料报送水工程管理单位 存档。 4.4.5 建设单位应承担涉水建设项目水工程监测,服从水工程管理单位日常监督管理。 4.4.6 涉水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其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障运行安全。
5涉水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5.1涉引调水工程建设项目
5.1.1涉输水管(涵)、渡槽、倒虹吸管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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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道路、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管廊等工程与输水管(涵)、渡槽、倒虹 吸管交叉时,应尽量采用正交穿(跨)越深圳湾某公路斜拉大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斜交时,两者交角不应小于60°。 5.1.1.2新建建(构)筑物或工程管线涉直径小于或等于1.5m的输水管(涵)、倒虹吸管时,最小 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符合GB50289的相关规定;涉直径大于1.5m的输水管(涵)、倒虹吸管时, 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文件表1的规定,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本文件表2的规定。
表1新建建(构)筑物或工程管线与输水管(涵)、倒虹吸管的最小水平净距
新建建(构)筑物或工程管线与输水管(涵)、倒虹吸管的最小水平净距
5.1.1.3污水管道或有毒液 时管护范围,确庆客双系限制无天涵德 足要求时,应对水工程管理范围交叉段管 渗隔离措施,且交叉范围内不应有接口重叠 5.1.1.4工程管线下穿渡槽时, 与渡槽机基 净距不应小于5.0m,垂直净距不应小于原有净距, 5.1.1.5 输水管 () 到吸管 渡槽管护范围内不宜开挖基坑 5.1.1.6 输水管() 倒虹吸管管理范围内不应种植根系发达的植物。 5.1.1.7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文5.1.1.1、5.1.1.2、5.1.1.4、5.1.1.5相关规定的,应开展涉 水建设项目唯一性、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5.1.2涉输水隧洞建设项目
5.1.2.1新建隧洞与输水隧洞之间的岩体厚度,应根据布置需要、地质条件、围岩应力和变形情况、 隧洞断面形状和尺寸、施工方法和运行条件等综合分析确定,并应保证隧洞之间岩体运行期不发生渗透 失稳和水力劈裂,两者之间的厚度不宜小于较大者的2倍开挖洞径(或洞宽),确因布置需要,经论证 岩体厚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较大者的1倍开挖洞径(或洞宽)。 5.1.2.2输水隧洞管护范围内不宜开挖深基坑。 5.1.2.3道路工程跨越输水隧洞时优先采用桥梁跨越的方式。桥梁桩基不应布置在输水隧洞的管理范 围内。 5.1.2.4涉水建设项目运营期产生振动并对输水隧洞造成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 5.1.2.5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文5.1.2.2、5.1.2.3相关规定的,应开展涉水建设项目唯一性、 必要性、安全性论证。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020.pdf5.1.3 涉明渠建设项目
1.3.1涉水建设项目不应覆盖明渠和占用过流断面。 1.3.2道路、桥梁工程跨越明渠应优先采用立交跨越,桥梁桩基或墩柱与渠道主体结构外边线 净距不应小于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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