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SDJ278-199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pdf能源邮水利部公安部文件
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 防火规范》的通知
罗曼瓦施工方案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
能源水规(1990)425号
为了统一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适应水利水电建设发展的需要,遵照国家计委 计标[1987]1447号*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精神,根据《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条件,由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 规划设计总院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持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一90。 此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水利水电行业标准,自一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贵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西北勘测 设计院负资,
本规范系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编,原水利电力部西 北勘测设计院编写。 在编制过程中,避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 工作方针,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工程防火 设计的经验教训,进行必要的科研试验,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征求了本行业有关设计、运 行、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最后经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批雅, 颁发执行。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厂 区规划,厂房、泵房,屋外电气设备,屋内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和透*油系统,消防 给水,采暖与通风,消防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 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 西北勘测设计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A 安 部 消防局
第1.0.1条为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在广区规划和厂房、泵房设计中贯彻“预防为 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工程的具体情 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保安全,使用方便、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力发电产(含抽水蓄能电厂)和 大型水泵站。 小型水力发电厂和中、小型水泵站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2.0.1案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J16规定的原则划分。 第2.0.2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挂类别和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表 2. 0. 2 的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
2.0.3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其构件的燃 限不应低于表2.0.3的规定。
要0.3重筑物、构获物构件的然炼性和对火极照
第3.1.1条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应合理确定厂房,开关站和主变压器 场等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第3.1.2条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屋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 或厂房外地面油室,以及地面厂房人口处;对非地面厂房(含地下厂房,坝内厂房)应 到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第3.2.1条厂区内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要求执行。当确有困难不能满足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两座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该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二、两座相邻厂房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3.2.2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油露天油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表3.2.2的规定,
垂 3. 2. 2 量外主变压器场与广区效物、绝缓油和**油量天油增的防火问度
: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油露天油髓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2.屋外主变压器场是指电压为35~500kV的屋外主变压器场地。 3.水力发电厂、水泵站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2.3绝缘油及透*油露天油罐与厂区建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公路 不应小于表 3. 2. 3 的规定
表3.2.3.送油与毒筑物等的防火间距
育3.2.4条厂房外地面油髓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厂区建筑物、屋外主变压器场
及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4厂房外地面油立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
注:当设有固定式灭火装置时,与表3.2.4 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分别减少到8m和9m 当开关站电气设各单台油量小于5t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到10m
第3.2.5条绝缘油和透*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 1.2倍。 第3.2.6条绝缘油和透*油露天油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内铁路装卸线(中心 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3.1条厂区地面建筑物及屋外电气设备周围应设置消火栓。 第3.3.2条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250MW以上至1500MW时,宜配备一辆消防车 总装机容量为1500MW以上至3500MW时,宜配备二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3500M锈 以上时,宜配备三辆消防车,并设置简易三级消防站。 总装机容量为25MW至250MW的水力发电厂和大型水泵站宜配备牵引机动消防
第3.3.3条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 不应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 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3.3.3录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GB∕T 23711.4-2019标准下载,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 不应小于4m。 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 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第4.1.1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主、副厂房、泵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对厂 房,泵房内的丙类生产场所应作局部分隔,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集4.1.2条主厂房、泵房和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 限。 第4.1.3系油漫式主变压器和油罐室不宜设直在厂房、泵房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 时,应按本规范第6.0.6条和第8.0.6条的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第4.2.1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的电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 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第4.2.2条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个直 通屋外地面。 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隧道及竖 井出口可作为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4.2.3条厂房内低于发电机层高程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两个。 第4.2.4条副厂房的安全蔬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m²,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第4.2.5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蔬散出口 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第4.2,6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高程以上的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蔬散出口的 距离不应超过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第4.2.7条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 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第4.2.8汞安全琉散用的门、走避和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门净宽不应小于0.9m:并应向疏蔽方向开启; 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三,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坡度不宜大于45°。主厂房、泵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 宽不宜小于0.8m。 第4.2.9条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与出线、通风管
第4.2.1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的电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 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第4.2.2条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个直 通屋外地面。 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隧道及竖 井出口可作为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4.2.3条厂房内低于发电机层高程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 两个。 第4.2.4条副厂房的安全蔬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广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m²,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集4.2.5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口 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第4.2,6条发电机层或电机层高程以上的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蔬散出口的 距离不应超过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 第4.2.7条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 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第4.2.8汞安全琉散用的门、走避和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门净宽不应小于0.9m:并应向疏蔽方向开启; 二、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三,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坡度不宜大于45°。主厂房、泵房机组段之间的楼梯净 宽不宜小于0.8m。 第4.2.9条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时,应与出线、通风管
道隔开SGBZ-0408金属板材屋面施工工艺标准,其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通隔开,其宽度、高度应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集4,3.1系主、副厂房、泵房均应设置消火栓。 第4.3.2主厂房、泵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配置手提式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4.3.3亲厂房、泵房内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