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588-2013 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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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588-2013 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清晰无水印)

ICS 35.040 A.24

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先张法预应力梁施工工艺图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水利部 2013年1月22日

SL 588201K

SL588—2013

附录』(规范性附录) 附录K(规范性附录) 附录L(规范性附录) 附录M(规范性附录) 附录N(规范性附录) 附录O(规范性附录)

试运行工作报告内容要求 25 峻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26 峻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 27 峻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 ...... 33 峻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35 项目峻工证书格式 37

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 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制本标准。本标准是水利技术标准体系中的水利信息化专业门类标准之 ,是水利行业信息化项目验收的基本规则。 本标准共11章,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项目的检查、测试与试运行;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文局(水利信息中心)。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文局(水利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编单位:河海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艾萍、常志华、史芳斌、黄奇、陈长胜、许峰、周晓峰、钱峰、娄渊胜。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朱星明。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乐枚。

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 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制本标准。本标准是水利技术标准体系中的水利信息化专业门类标准之 ,是水利行业信息化项目验收的基本规则。 本标准共11章,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验收工作的分类; 一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项目的检查、测试与试运行;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一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文局(水利信息中心)。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文局(水利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编单位:河海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艾萍、常志华、史芳斌、黄奇、陈长胜、许峰、周晓峰、钱峰、娄渊胜。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朱星明。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乐枚。

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分类、组织和程序,项目的检查、测试与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成果性文件、所需报告、资料的制备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行业单独立项建设的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中配 息系统建设项目和其他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宜参照执行

Z376中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

水利信息化项目projectofwaterresourcesinformatization 按建设程序批准立项,在规定时间、预算投资和指定场景进行水利信息化建设的一次性独特任 *。一个项目可以包括若干个子项目。在本标准中,水利信息化项目亦简称为“项目”,项目所建设 的水利信息系统亦简称为“系统”。

子系统subsystem 系统中有独立设计文件和建成后可独立运行的系统组成部分。 3.3 验收acceptance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和合同约定,对项目开发(建设)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及开发 (建设)过程是否达到要求的检验和认定。

银据合同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已按合同要求完所

3.5 过程验收acceptanceofprocess 根据设计和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是否已按要求的过程完成指定阶段任*的检验和认定。 3.6 子系统验收subsystemacceptance 根据项目合同中与子系统相关的内容,对子系统是否已按要求完成的检验和认定。 3.7 峻工验收finalacceptance 项目实施完成,建设过程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建成的水利信息系统具备投产运行条件,正式办 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时进行的检验和认定。 3.8 施工单位 constructionunit 承担项目具体建设(系统设计及软件开发、硬件施工和系统集成等)任*的单位。 3.9 使用单位usedunit 项目建设的水利信息系统的用户单位。 3.10 运行管理单位 runmanagementunit 承担项目建设的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任*的单位。 3.11 监理单位supervisionunit 项目建设过程中选定的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任*的单位。

1.1项目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性质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a)法人验收的基本环节为合同完工验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及所建信息系统的特 点,进行过程验收和子系统验收; b)政府验收的基本环节为峻工验收。技术复杂或重要的项目宜增加峻工技术预验收,规定需要 进行专项验收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增加专项验收。 除4.1.3规定的情况外,通过法人验收是进行政府验收的前提条件。 .1.2检查与测试是确认项目所建内容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评估系统质量的必备措施,其结果是各 类验收的基本依据之一。 2经项目法人中违政底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对不包托子项且的单一项且及特殊情况的项目可

进行专项验收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增加专项验收。 除4.1.3规定的情况外,通过法人验收是进行政府验收的前提条件。 4.1.2检查与测试是确认项目所建内容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评估系统质量的必备措施,其结果是各 类验收的基本依据之一。 4.1.3经项目法人申请,政府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对不包括子项目的单一项目及特殊情况的项目可 简化验收程序,只进行峻工验收,但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不应改变。

4.1.3经项目法人申请,政府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对不包括子项目的单一项目及特殊情况的项目可 简化验收程序,只进行峻工验收,但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不应改变。

4.2.1验收工作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b)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和项目变更文件等; c)项目合同文件; d)包括主要程序、数据和硬件技术说明书等在内的项目实施过程详细技术文件,

4.2.1验收工作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2.1 验收工作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b)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和项目变更文件等; c)项目合同文件; d)包括主要程序、数据和硬件技术说明书等在内的项目实施过程详细技术文件,

4.2.2验收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a)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b)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c)检查项目是否满足设计指标和合同要求; d)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生产应用的条件; c)检查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f)检查项目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g)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3.1项日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日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 后续建设。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4.3.2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 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 4.3.3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负责的验收,其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 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 签字。 4.3.4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 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 (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峻工验收主持 单位决定。 4.3.5验收应在检查与测试的基础上,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项目是否通过验收做出明确结论。 4.3.6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项目验收不予通过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 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4.3.7对验收发现的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应督促各相关单位按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所提要求按期 处理完毕。 4.3.8项目通过合同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项目所建系 统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4.3.9项目法人与项目所建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项目通过峻工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系统(资 产)、文档资料移交。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有正式的移交手续和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代表签字。 系统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 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销的,应由撤销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4.3.5验收应在检查与测试的基础上,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项目是否通过验收做出明 4.3.6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项目验收不予通过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 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4.3.7对验收发现的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应督促各相关单位按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所提 处理完毕。

4.4.1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利系统的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水行政主 管部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 系统的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4.4.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 理机构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 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 督管理机关。

SL588—2013

4.4.3法人验收工作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与要求DB37/T 4291-2020 电梯应急处置****规范.pdf,应符合SL223的相关规定。

4.5.1验收资料制备应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 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4.5.2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责 任,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和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附录B。 4.5.3项目验收的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峻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特殊的设计图纸外,验收资料 的纸张规格应采用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 4.5.4项目峻工验收前,项目的所有文档由项目法人负责管理;项目峻工验收后,全部文档应移交 给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单位保管,并根据需要提供给使用单位和运行管 理单位使用。

5.1.1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水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由数字化的信息采集和工程监控、网 络、存储、数据库**器、应用**器、用户端设施、系统软件以及实现特定业*功能的应用软件和 数据资源等部分构成。 5.1.2验收主持单位应在项目峻工验收前组织对系统的全面检查与测试。经前期验收确认合格的检 测项目必要时可抽检。 5.1.3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应在项目验收时对检查与测试结果进行确认,并可根据需要对系统进 行抽检、抽测或现场运行演示。 5.1.4检查与测试的成果性文件是检查与测试报告,其附件应包括检测项目汇总表和检测记录,检 查与测试报告格式见附录C。 5.1.5系统中涉密部分的检查与测试,应按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涉密检查与测试。只有通过 了涉密检查与测试的项目,才能进行合同完工验收或峻工验收。 5.1.6系统的关键性功能、性能和安全指标的确认测试,应按本标准的要求,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 门信息化主管机关认可的第三方进行。

2.1 1 项目的检查,是确认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合同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并 条件的过程。

5.2.2项目验收的检查包括:

a)与项目有关的配套土建工程应全部峻工,并符合设计要求; b)各类设备的安装与运行环境应达到设计要求; c)各类硬件设备设施的采购或建造应完成并安装到位,通信、网络连接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 d)各类数据库和软件安装部署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 e)各类商品硬件、软件的配套文档齐备,开箱和安装检查记录完整; f)项目建造或开发的硬件、软件的设计、开发(建造)和测试等过程文档齐全。其中,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宜符合SL/Z346、SL/Z331和SL/Z332的要求。软 件设计、开发与测试文档宜符合GB/T85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2.3水利信息采集与工程监控类设施设备及系统的检查,应依据系统设计,参照SL61以及水文、

最全面的施工技术交底SL58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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